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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学校章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民法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校名定为3311学校

第三条本校法定校址:3311市场南侧

第四条本学校经33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非营利性的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学历教育,并由33一中作为国家资产委托管理单位控股、吸纳企业及个人入股为股份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培养优秀基础人才服务。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33县教育局,该校业务纳入教育局管理与考核中。

登记管理单位:00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基础人才

第三章资本结构

第九条本校资本货币资金总额为:万元

第十条本校股份构成为:万元(其中土地亩现行评估价万元),教师20名年工资总额万元。

第十一条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资产均以资产评估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出具权威凭证后方可以定为有效股金。

第十二条本校股东未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风险抵押金,出任董事长须购风险抵押金万元,副董事长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为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五人,每学期由董事会召集召开一次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主任等;

(二)修改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审查教育教学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七)审定内部机构设置,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置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1-2名。正、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正、副董事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裁决。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须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董事长委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或委派代表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全体教职工中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单位和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法和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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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第三十四条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与政策、法规相违背,或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修改时,由董事个人或联名向董事会提出,经董事长审定,由董事长责成专人修改。

第三十五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安置师生。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年月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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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白土镇学区张二庄学校章程

白土镇学区张二庄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环境一流、师资一流、质量一流”的示范性窗口小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北省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全日制普通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学校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让学生从小受到科学有效的教育,使其潜能充分发展为办学宗旨,以求实、奋进、敬业、奉献为校训。

第四条:学校由磁县教育局主管,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行政领导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各项工作。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办学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新课程标准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一班人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学习型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七条: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创造性地确定学校的办学目标,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有权调整和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有权聘任、考核和奖罚教职工。

3、指挥权:校长有权按管理层次下达任务,审批下属的工作计划,考核其工作成效,纠正其工作偏差。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权对上级的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等各项收入安排使用。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八条:学校设教务处、总务处,各处设主任一人,教务处负责学生德育教育、日常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教学教研、体艺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和勤工俭学工作。

第九条:学校建立语文、数学、体艺、综合四个教研组,教研组长负责本组教学常规的落实、教学教研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务工作会议。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行政人员及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宗办学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有学校颁布执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人员的人选。

十一条: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国家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创造条件,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硬件设备建设,搞好师生的集体福利。

7、加强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8、廉政、勤政、公正、公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学校党小组要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建设,领导好工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与行政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予以奖励或处分教育。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他各项制度。

4、代表教职工反映有关教职工合法权益,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业务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接受物价、审计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1、建立建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各学科教学,要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形成德育教育合力。

3、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检查、建立经常化的教育及训练制度,形成良好的文明礼貌习惯。

4、充分发挥少先队的组织作用,协助学校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德育网络。积极开展社会教育,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6、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7、成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建立家校联系卡,密切家校关系。

8、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上网指导,遵守《网络文明公约》,健康上网。

9、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积极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健全特殊学生台帐,进行跟踪辅导。

10、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

第十六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创新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九条: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创造条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认真搞好校本教研工作,以科研兴教为龙头,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每周须保证各科的教研活动时间和坚持集体、个人相结合备课制度。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行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定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第二十三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肃学生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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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第四章后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观念,制定后勤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各项后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会计法》、《统计法》、和《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自力更生的原则,少花钱、办好事、办实事。收入要算准,支出要合理,手续要健全,帐目要清晰。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本校职代会提出经费支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物价、审计、财政部门的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后勤要加强校舍、校园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损坏和丢失,学校资产要做好登记,帐物相符,凡发现校园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拓宽办学的思路,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

第三十条: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结合实际,合理设置校内岗位,并根据上级规定及工作需要对干部、教师进行聘任。

第三十二条:全体教师要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享受《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全体教师要爱岗敬业,按教育规律进行教育活动,遵章守法。服从领导,为人师表,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务实进取。

第三十四条:教师衣着要整法,举止文雅,和蔼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逐步实行公开、公正、平等地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教师应具备的上岗条件上岗,要求教师认真备课、上课、批改、辅导,加强考核。学期初要有教研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学期末要写出各项工作总结和论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受有关规定的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并报上级教育部门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三条禁令和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乱收费、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进修或学历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资、医疗、福利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学生入学资格及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上获得公正评价。

3、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热爱集体。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要努力为集体争光,要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要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端正学习态度,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四十八条:老师定期进行家访,同家长沟通情况、解释家长提出的问题。

第七章环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全校师生要按学校要求积极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条:学校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努力创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净化、美化、绿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一条:严格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清新、整洁、优美的学习环境。

第五十二条:保持教室、办公室等场地整洁,物品合理摆放,杜绝闲杂车辆出入校门,不得骑自行车进校,校内自行车摆放整齐有序、各责任区责任到人。

第五十三条:总务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及落实,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电等,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磁县白土镇学区张二庄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提出,交职代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修改。本章程报磁县白土学区批准,自005年9月1日开始试行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有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张二庄学校

篇4: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年月日

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成员简历

篇5:学校足球队管理章程

一、****学院足球队宗旨:强身健体,丰富生活;情感交流,快乐足球

二、****学院足球队目的:为****学院热爱足球的同学提供活动的空间平台,锻炼身体,以球会友,在此基础上寻求篮球队更高更远的发展。

三、****学院足球队成员:每一个热爱运动热爱足球的朋友。能够遵守足球队的规章制度,尊重足球队的每一个成员

四、****学院足球队活动时间:大家根据的自己的安排来参加活动,天气状况影响除外,能参加活动的成员请尽量跟帖确认

五、****学院足球队活动内容:基本分为三大块:即日常训练、队内比赛和对外比赛三种方式,日常训练以基础训练、战术训练、队内分组赛为主,队内比赛旨在加强基础,整合队形,确定阵容,具体的细节安排由教练组和活动负责人承担起来,原则上日常训练和对内比赛可以穿插在每次活动中,对外比赛有机会再说。

六、****学院足球队基本纪律:平时的日常训练和对内比赛,在引进高质量的对抗前提下大家要互相尊重,学会自我保护,努力提高自己和全队的水平。在对外比赛中,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尊重对手,服从裁判,提倡团队精神,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团队、上场与替补的关系,服从全队的战术安排,队员之间不要有埋怨,要多鼓励,严禁在比赛中出现打骂现象,有问题及时向场上队长提出,记住我们是一个团队,我们是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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