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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礼金登记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3

第一条为保持全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无法拒绝而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价值多少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处纪委办公室申报并登记。

第三条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进行登记后,由纪委办公室与经理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共同酌情处理。

第四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据为已有的,按非法所得处理;对以各种形式或名义索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按索贿处理。

第五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根据所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全处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代表本单位和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按照以上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本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加强礼品管理,对贵重或容易损坏变质的物品应及时上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由处纪委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检查。

篇2:收文发文登记及印章管理规定

一、收文处理程序1、收文的签收,交换。市局随时进行,区里根据区委,区政府规定的交换时间进行。2、拆封。拆封要注意保密和保持文件完好,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拆封。文件拆封应在办公室内进行。3、登记。收文是否需要登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登记的公文有:机要文件,上级指导性文件和承办文件,下级请示性文件等;可不登记的文件材料有:各种公开的出版物、私人信件、简报等。文秘登记文件后填写收文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局长阅批。4、分发。文件收发人员,接到领导批办的文件后,要迅速送达承办科室,送前要按规定进行登记。二、发文处理程序1、核稿。以分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由指定人员进行核稿。2、送审。核对后的公文稿,要送有关领导审查。3、签发。发出的公文,由局长签发。4、编号和登记。文件管理人员对所发的文件要分类编号。5、打印、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交有关人员封装后发送。三、印章管理1、分局内所有公章由专人保管,严格把关,按规定使用。2、使用公章须经局长批准。3、外出办事或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用章,经分局保管公章人员同意,方可使用。4、凡须使用公章的文件、公文、函件等都必须将底稿连同正式文件(一份)交办公室文书存档,以便备查。此规定从二OO五年一月十日起试行。

篇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1989年3月22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变更与判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泣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劳动部门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劳动部分各保存一份。

3.未办理注册编号的新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与安全状况定级

1.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向地、市级劳动部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向省级劳动部门,分别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第九条在用压力容器的注册劳动部门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逐台核查有关费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予以注册,并将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内。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上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继续使用。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使用单位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与判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附件二的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单位的书面报告,该医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表》,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报废注册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注销印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人员,负责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报告。

3.检验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检验计划,并督促使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压力容器的检验,准确地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签发检验报告。

4.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考核使用单位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使用证的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不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伪造、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应予以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管理费和工本费.

第十八条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1、2、3、4、6款之一者,处使用单位不超过2000元/台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20―30%的罚款。

2.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5款,处使用单位超期末检压力容器的检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20―30%的罚款。

3.违反本规则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之一者,处使用单位不超过200元/台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IO―30%的罚款。

4.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压力容器爆炸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使用单位不超过10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不超过1000元罚款。同时还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或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罚款项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二十条被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申诉。对符合法律和本规则的处罚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处罚通知的劳动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项罚款均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由各省级劳动部门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程、文件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据劳动部文件劳锅字(1989)2号】

篇4: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6年2月7日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0.1MPa(1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0MW(6OX14↑4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l)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1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X10↑4kac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查明并予以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5: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

新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拥有人,须在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投入使用前至少30天,向监督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制造商质量证明书副本一份,以及由认可检验机构就该锅炉、压力容器发出的监检证书副本一份。

(2)令监督确信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以下各方面均符合认可的工程标准或守则的证据:

①在制造、安装、修理(如曾进行修理)该锅炉或压力容器中雇用的焊工和采用的焊接程序;

②焊接前后的热处理;

③对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做出的试验及检验;

④监督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的有关技术资料。

监督在接到交付的文件和登记申请后,将一个登记号码编配给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并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详情记人适当的登记册内。

已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VI蒸汽罐的拥有人须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登记号码压印或刻印在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显眼位置,使该号码在任何时间均可清晰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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