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工作条例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G1001-04
党委工作条例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体制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央及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1.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
1.1公司党组织隶属公安县机关工委领导,处于公司政治核心地位,并依法开展活动。
1.2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批准,公司设立党委,在下属部门(子公司)设立党支部.
1.3公司党组织根据结构的变化和党员变动情况,及时相应调整公司内党组织的设置,保证党组织体系的健全。
1.4公司总部及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直属公司党委领导;跨省,市(自治区)的公司(子公司)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原则上挂靠当地党组织;股权高度分散的子公司一般可由当地党组织领导。
2.党组织内部机构
2.1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精干原则设立内部机构。公司党组织可设立党的委员会,纪委检查委员会。
2.2党的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委员会设党办(可与行政、人事部门合署办公。)
2.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公司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4公司党委对基层党支部实行宏观领导和管理,不必要求对应设置内部机构。
2.5党组织应明确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职能,职责范围,并与公司行政系统合理分工和衔接。
3.领导班子与工作人员
3.1公司党委成员由5-7人组成,基层党支部为3-5人组成。
3.2按照党的干部选拔标准,选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有驾驭全局能力,受群众拥戴的同志担任党委书记。
3.3在上级党组织指导协调下,征求公司董事会意见后,公司党组织可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并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
3.4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为鼓励党员员工从事专职党务,待遇可适当倾斜,并建立与行政,专业管理人员交流、轮换制度。
4.党组织职责与任务
4.1主要职责
4.1.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
4.1.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和人事管理工作,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4.1.3加强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1.4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1.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职代会等群众组织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方面的关系。
4.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公司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任务。
4.3贯彻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按照党的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负责党政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做好公司管理人员日常教育、培养、考察、调配工作。
4.4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好公司行政系统与工会关系,增强公司合力。
4.5搞好全公司党员的党建理论、形势和国情教育,以及市场经、科技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4.6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
4.7端正党风,严肃党纪。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应自觉按党员标准规范言行,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不搞腐败,加强纪检,对违纪党员及时处理。
4.8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9经常了解和研究党员的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要经常向组织汇报。
4.10按照党员标准,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优秀分子入党。
4.11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4.12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
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相结合,参与或组织实施“凝聚力工程”。
4.1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4.14定期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5.工作制度与方式
5.1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和计划,以及本公司的工作规划,制定党组织活动计划。
5.2公司党委和纪委负责人(或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或交叉兼职。条件具备时,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分设时,党委书记可按法定程序兼任副董事长,通过参与公司决策并保证监督决策的贯彻执行。
5.3公司基层党支部书记可兼任适当的基层单位行政职务。5,4为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措施有:
5.4.1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的党员有责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5.4.2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党组织的意图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指挥之中;
5.4.3行政领导向党组织通报决策意向,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5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学习会,汇报会,座谈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动态,总结布置工作。
5.6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对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选配,对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党员而未进入公司党委的,可以列席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协调党群工作。
5.7公司党组织在不影响本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重要活动时间,协商行政领导予以保证。
5.8公司在改组或设立新的公司时,按三同步原则,同步建立新组织,同步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活动。
5.9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公司党组织负责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6.附则
6.1本条例与中央、省市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6.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
6.3本条例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李政再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受控(编号/章):
篇2:党委与民主党派民主协商座谈制度
党委与民主党派民主协商座谈制度
党委与民主党派协商座谈制度,是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也是帮助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有力措施。
1.建立民主座谈制度。
(1)党委召开的与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民主党派成员的民主座谈会一般每年一至二次。
(2)党政有关部门,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可以邀请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和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一起参加,征求他们的意见。
(3)党政主要领导要与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保持经常联系,谈心交友。
(4)有关党的会议或活动可邀请民主党派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2.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
(1)引导他们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着重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帮助他们作好巩固组织的工作,协助选好新的发展对象,把好入口关。
(3)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思想、生活,扎扎实实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以利长期共存。
篇3: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云阳县供电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篇4:共青团工作条例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G1004-04
共青团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使公司共青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特制定本条例。
1.基本任务
1.1根据公司党委的要求和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目的、有计划的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党的路线、方针和形式政策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等。经常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做好青年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青年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1.2当好公司党委的助手,加强团组织的思想建设,配合党委做好青年工人中的推优入党工作。
1.3关心团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倾听团员青年的呼声,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为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1.4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1.4.1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团的各级组织机构,加强对团总支和直属支部的领导,指导各级团组织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作用。
1.4.2建立健全团的各项工作制度,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制定汇报制度、会议制度以及管理条例、奖励条例和处分条例等,有计划地做好团的经常性工作,实行科学化管理。
1.4.3对团员加强团的基础知识教育,教育团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广泛开展"争当合格共青团员"活动。
1.4.4积极做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努力壮大团员队伍。
1.5表彰团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
1.6在青年工人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广大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技术进步和各项管理工作.
2.管理条例
2.1岗位责任制。各级团组织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勇于开拓创新,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分工负责制。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充分发挥积极性和独创性,同时加强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2.3实行制度管理,《博盈投资共青团工作条例》是团内管理制度化的具体措施,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3.团员发展制度
3.1发展团员工作是团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发展团员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的原则;坚持保证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原则;坚持入团自愿的原则;坚持严格履行入团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3.2团员发展一般每年5月份进行一次。
3.3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3.3.1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
3.3.2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并向所在团支部提交了入团申请书的有志青年。
3.3.3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了解团的基础知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3.4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3.5综合素质较好,生产和工作中有朝气、有活力。
3.4接收团员的组织程序
3.4.1申请人向所在团支部提交入团申请书后,可由团支部指派或本人约请对其比较了解、思想水平比较高,掌握团的基本知识的两名团员做其入团培养人和介绍人。
3.4.2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并向团支部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3.4.3团支部委员会以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团内外对申请人的意见和反映,并在参考工作技能和激情、平常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3.4.4经过团支部团员大会讨论通过,将拟发展对象的入团材料及团支部讨论意见报公司团委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入团申请、思想汇报
、工作表现、评优情况等,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向团支部反馈。
3.4.5经过团委审核同意的发展对象,由入团介绍人指导其填写《入团志愿书》,汇同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一并上报公司团委审查批准。
3.4.6经过团委审查批准的新团员,由团委组织部备案。所在团支部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新团员谈话。
3.4.7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3.4.8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4.汇报制度
4.1团组织要定期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公司团委每年至少向公司党委全面汇报工作二次,各团支部每月向团委和同级党支部汇报一次。团内举办重要活动前后、决定重大奖惩之前,必须向相应党组织汇报,征求意见。
4.2各级汇报可采取口头汇报、会议交流、书面汇报、检查会议记录和工作手册等方式进行。
4.3团员每年至少向团支部作一次思想汇报,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发言,也可以个别谈心或书面汇报。思想汇报内容包括自己对党、团、国家大事的看法和认识,以及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碰到的思想认识问题。
4.4团委要认真听取各团支部和团员的汇报,及时进行分析、归纳,以便有效地制定工作计划,调整工作安排。
5.会议制度
5.1各级团组织必须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月开一次会,总结前段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后段工作任务,每次会议完毕后必须有书面记录,备案存档。
5.2每三年召开一次全公司团员代表大会.
5.3坚持开短会、开好会,尽量少开会的原则,能个别解决的不开会,能用电话、书面、口头通知等形式解决的不开会。
5.4任何会议,主持人必须严肃会议制度,充分发扬民主。
6.奖励和处分条例
6.1奖励条例
6.1.1团内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6.1.2不定期给予在各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通报表扬。通报表扬要写简要材料.
6.1.3授予荣誉称号要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团委批准,还必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授予荣誉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存入团员档案或人事档案
6.2处分条例
6.2.1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6.2.2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总支审核,送公司团委审批;留团查看、开除团籍由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团委审批。
6.2.3团员处分上报材料应有团支部大会通过意见,(会议时间、地点、到会情况、讨论结果)犯错误人简况(姓名、年龄、入团时间、现任职务)和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及犯错误人书面检讨一份,连同处分材料装入档案。
6.2.4处分决定做出以后,如本人不服,可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并享有要求有关组织答复的权利。若受处分人无理取闹,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经批评教育仍无效,则应及时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一起报公司团委,经调查核实后,加重处分。6.2.5处分时间,从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之日算起,在没有批准之前,不能剥夺团员的权利。
6.2.6留团查看处分,在查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他权利与一般团员相同,查看期间可根据本人表现来决定延长查看日期或提前恢复团员权利。
6.2.7改变或撤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做出书面决定公司团委批准。
7.团委岗位职责
7.1团委书记职责
7.1.1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及时传达党委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经常向党委和上级团委反映情况,请示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年工作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团委会充分讨论后,制定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7.1.2定期召开团委办公会议和团支部书记会议,讨论团的工作。
7.1.3加强团委班子的团结,搞好团委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关心团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与生活,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培训,进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团干队伍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努力提高他们的各方面的素质,为他们的成长铺路搭桥。
7.1.4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并经常督促和帮助各部门抓好日常工作。
7.1.5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各方面的支持,努力完成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
7.1.6.开展调查工作,熟悉团情,掌握青年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7.1.7负责团内经费的审批。
7.2团委干事职责
7.2.1.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工作和日常事务,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7.2.2深入到青年工人当中,及时收集和反映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团委书记汇报。
7.2.3协助团委书记做好大型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7.2.4负责团费的收缴,团员关系的接转和团员证注册工作。
7.2.5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进行有意义的活动。
8.团支部工作
8.1团支部在公司团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团支部要领会、执行上级
团组织的指示精神,经常向团委请示汇报工作。
8.2团支部工作范围
8.2.1配合部门负责人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8.2.2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8.2.3安排团组织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活动。
8.2.4.发展新团员,开展"两优一先"创建活动。
8.2.5.关心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8.2.6鼓励团员积极要求入党,不断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积极分子的要求和情况,协助团委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8.3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8.3.1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式任务教育。
8.3.2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8.3.3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8.3.4在团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8.3.5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8.4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可采取上团课、报告会、民主生活会、演讲、讲座、参观访问、联谊活动、竞赛等形式。
8.5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团支部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情况要进行考核。
9团员团籍注册制度
9.1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时间在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9.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暂缓注册。
9.2.1不按时交纳团费者。
9.2.2受团内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团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时间不足三个月者;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查看期间暂缓注册。
9.2.3对民主评议工作不积极,个人总结不认真者。
9.2.4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累计五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和连续半年以上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帮助教育不改者。
9.2.5不支持团支部工作,经常出难题者。
9.2.6.不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履教不改者。9.2.7.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予暂缓注册的行为。
9.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团内除名
9.3.1.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团员的。
9.3.2受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期满后仍无改变的团员。
9.3.3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判刑、被劳动教养及其他错误性质严重的受到开除处分的团员。
9.3.4连续半年不交纳团费,自行脱团的团员。
9.3.5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不予注册的。
9.4团籍注册程序
9.4.1.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由团支部提出注册方案,与民主评议其它结果和决议一并报团委批准。
9.4.2由团委干事在团员证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9.4.3将注册后的团员证发给团员。
10.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今后团内一切规章制度均以《条例》为依据,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受控(编号/章):
篇5:党委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现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市委、市交通党委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二)分析我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目标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党委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明年)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委员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某些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五)组织建设、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六)重要信访研究或决定。
(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八)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构建。
(九)制定或修改总公司党委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十)上级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半天,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临时召集。
(二)党委会议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公外出,会议由组织委员主持。
(三)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有关人员。
三、会议工作要求
(一)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机要秘书记录、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记要。会议记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委员、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四、会议议事要求
(一)讨论研究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纪录在案。
(二)如若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律要求
(一)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二)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末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三)有关会议内容,要保守秘密,在决定或批复以前,不得外传。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