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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2

云阳县供电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公司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的指导;

3.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公司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

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三公司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与劳动矛盾;

2.检查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公司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对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调解。

六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受理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5.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七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程序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九公司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纪律

1,参加劳动争议各类调解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自作主张乱下结论;

2.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3.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

篇2:物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定

物业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相关规定

为了及时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E物业决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主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

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

2、依法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的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依照《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宣布调解不成,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时,就产生了调解的效力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效力上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而应自觉、主动地遵守、履行。其次,协议是自愿达成的,是由群众性的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故达成的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强制执行。简言之,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

四、E物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据此,E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高翔华、钮心体、张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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