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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原煤生产计量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1

某煤矿原煤生产计量管理规定

一、三井原煤产量计量规定

(一)三井原煤产量全部采用核子秤计量,主井提升勾数作为原煤产量的辅助计量。

(二)计量工具的管理

1、主计量工具(核子秤)的管理

⑴零点检测

①质管中心每旬要对核子秤进行一次零点检测,三井皮带工区要及时主动地配合测试,皮带工区若不配合零点检测,一次罚皮带工区500元。

②当装有核子秤的皮带出现截短、更换、断带、大修等情况时,三井皮带工区应及时向矿总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质管中心及时对核子秤进行零点检测。若皮带工区汇报不及时,造成核子秤计量出现较大偏差,对皮带工区罚款1000元,对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

⑵实物标定

①质管中心每年要对三井核子秤进行一次实物标定,进行实物标定时,皮带工区必须安排4~6名人员进行配合。

②当核子秤计量数据和主井提升计量数据发生较大偏差,且不能找出偏差原因时,矿总调度室及时通知质管中心对核子秤重新进行实物标定。

③实物标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计量参数。否则对责任人给予留矿察看的处分。

⑶核子秤的维护及保养

①井下核子秤日常维护保养按庞矿发[2004]99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质管中心应设有一名井下核子秤专管人员,负责三井核子秤的巡查、监管工作。三井巡查每月分别不得少于2次,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日17时前,报送矿总调度室。所有巡查数据矿总调度室要建立档案,巡查每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

③生产后勤服务中心必须保证传输信号的畅通,出现传输信号中断时,调度室立即安排生产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并于12小时内处理好,否则,对生产后勤服务中心罚款500元,对单位党政主管领导各罚款200元。

④核子秤远程通讯站,打印机等设备由矿总调度室负责维修管理。

2、辅助计量工具(主井提升)的管理

①三井机电工区调度值班室,要分别对每日各主井提升的空载数(验罐、遛罐等)进行严格统计,并于次日7时前汇报矿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认真记录备案。凡每晚报一次,对当班值班领导罚款100元。

②严格按主井提升箕斗的容量进行装煤,误差不得超过±5%,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装载工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三井采区原煤产量计量规定

(一)各采区日常原煤产量的计量采取采煤工区报产的方法。即由各采煤工区根据当日(或当班)生产情况,以书面的方式,向矿井调度室报告当日采煤推进情况。某某井的采煤工区向矿总调度室汇报;张小楼井的采煤工区向张小楼井井调度室汇报,东城井向井生产办汇报,然后由井调度室和生产办汇总后,再向矿总调度室汇报。

(二)各采煤区队的日产书面汇报,必须写明每天推进进尺、平均面长、平均采高等内容,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无误签字后,报送调度室(生产办)。书面汇报务必于每日14时前送达矿总调度室。

(三)各采煤工区提供的书面数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造成汇报产量超出实际日产量的±5%范围,每次罚单位5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总调度室每天根据各采煤工区提供的书面数据,计算出相关单位的模拟日产量。

(五)由技术中心牵头,召集生产部、财资部、企管部等单位每月分三次,即每月的10日、20日、月底,对各采煤面进行收尺,并于当日14时前,向矿总调度室书面汇报本旬各采煤面的收尺情况(各采区旬走向进尺,平均面长,平均采高等)。同时,生产部(办)负责各采煤工作面采高的抽查工作,并由矿总调度室备案考核。

(六)矿总调度室依据生产技术中心提供的各采煤面旬收尺参数,计算出各采煤面的旬采区产量。

(七)矿总调度室根据核子秤提供的旬井口产量,技术中心提供的各采区旬产量,进行综合分析平衡,最终确定各采煤面的实际产量。

三、计量管理规定

(一)质管中心负责三井核子秤的准确计量,有关参数提供给矿总调度室备案。若发现核子秤不准确,每次罚质管中心500元。

(二)由技术中心牵头,召集财资部、质管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每月分三次(即每旬)对各采煤面煤的自然容重进行测定。同时根据采煤面煤的含矸情况,对测定煤的自然容重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应控制在±5%范围之内。

(三)由技术中心牵头,召集财资部、质管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各采煤面浮煤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于当日14时前,报送矿总调度室。浮煤的厚度超过规定要求,按每超过多少,扣除采煤面旬平均采高多少,再计算各采煤面产量。同时给予责任单位2000~5000元的罚款。

(四)报送矿总调度室的书面数据,要实事求是,多报、漏报每次罚责任人300元,罚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晚报的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提供的各采煤面参数有明显失误的,一次罚单位10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核子秤计量的产量扣除各采煤面产量,即为掘进煤和清理脏杂煤的产量。但扣除剩余部分不足掘

进煤产量,应首先保证掘进煤产量,然后各采煤面产量再按比例进行产量分成。

(六)本规定运行过程中的协调、监督及考核工作,由矿总调度室负责,企管部、财资部、质管中心、技术中心配合协调工作。

四、附则

(一)对相关单位的考核,仍由职能部门对应考核。

(二)本规定从下发之月起执行,与本规定抵触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篇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新的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在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和科学,对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现将新办法的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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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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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计量管理规定

计量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量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量值传递的管理、要求与考核。

3职能

3.1集团设立计量科,负责本集团计量工作的综合管理。

3.2计量科负责计量测试技术、量值传递和监督管理,保证本集团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的准确统一。

3.3有关处室和车间具体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

4计量工作管理

4.1计量器具台帐、原始记录及技术档案

4.1.1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应健全技术档案,计量技术档案包括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定证书等。

4.1.2计量科应健全计量器具台帐,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健全计量器具分台帐。

4.1.3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应有检定人员鉴字,加盖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印章,并帖合格标签。

4.1.4标准器检定合格证存档三年,原始记录、计量器具报废单归档保存一年。

4.2计量科环境

4.2.1计量检定室保持清洁,室温恒定,易燃物器必须妥善保管。

4.2.2严格执行《监视和测量装置维护保养与操作规程》。

4.3业务培训

4.3.1计量人员应持有上级计量部门颁发的有效检定资格证书。

4.3.2计量科负责各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计量器具管理

5.1申购、验收

5.1.1计量器具申购验收由计量科统一管理。

5.1.2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需要增加计量器具时,需将计划报计量科,经计量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送交采购部门采购。

5.1.3计量器具的采购应符合QT/ZQB7.6-11《监视和测量装置程序》第4.1.1条的规定。

5.1.4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依据QT/ZQB7.6-11《监视和测量装置程序》第4.1.2条执行。

5.1.5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科出具不合格项目及检定数据报告单,通知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手续。

5.1.6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有“CMC”标志。

5.1.7新购置的设备中附有的计量器具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在开箱时,应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科检定,检定合格后,由计量科编号,登帐建卡,签发合格证书/检定证书,帖合格标签,方可投入使用。

5.2领用

5.2.1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在领用计量器具时,应填写领料单,由计量科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到仓库领取。

5.2.2仓库凭计量科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领料单,发放计量器具,领用部门应将新领的计量器具送计量科进行检定,登帐、编号、建卡,实行分级管理。

5.2.3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的在用计量器具,不得随意流转,如确需调整时,应先到计量科办理手续,使用者对自己领用的计量器具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5.2.4自制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科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帐管理。

5.3分级管理

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现场、精度等级、产品要求、计量器具稳定性等,在用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级管理。

5.3.1A级计量器具由计量科直接控制和监督。

a.本集团最高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的计量器具。

b.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c.关键工序的计量器具。

5.3.2B级计量器具

a.用于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的非关键参数检测的计量器具。

b.用于有关生产车间及部门内重要设备能源核算、物资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c.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有一定要求,但其寿命较长,可靠性较高的计量器具。

5.3.3C级计量器具

a.用

于生产工艺、质量检测以及生产或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计量器具。

b.计量器具性能很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量值不易改变的计量器具。

c.一般工具类的计量器具:

d.用于生活方面的用户用计量器具和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用的计量器具。

5.3.4分级管理要求

5.3.4.1A级计量器具

建立集团最高计量标准履历表、计量器具台帐和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设专人保管、使用,按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并做好稳定性记录。属集团自检的,应严格按检定规定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复核计量检测数据,必要时须重新送检。

5.3.4.2B级计量器具

a.建立计量器具台帐。

b.编制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5.3.4.3C级计量器具

a.建立台帐。

b.延长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主要用于使用环境好,或使用频次低,或计量性能稳定,但仍有一定准确度要求的。延长周期不超过原周期的2―3倍。

c.有效期管理。

主要用于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且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但须加强日常维护。

d.一次性检定。

主要用于计量性能较稳定,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且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经一次检定合格后,只进行日常维护,不再进行周期检定。但必要时,需要进行现场校验(或比对)。

e.不需要检定

主要用于作工具用的计量器具,或无量值要求的。

5.3.5分级标志方法

周期检定中的计量器具,台帐上应注明管理级别A、B、C,计量器具应贴有(A)、(B)、(C)标签。

5.4周期检定

5.4.1周期检定时间,必须符合规定,根据生产情况,可以缩短周期检定时间,但不得延长周期检定时间。

5.4.2计量器具的周期受检率应达到98%以上,周期检定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

5.4.3生产车间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周期检定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科进行检定。

5.4.4计量器具在计量科的检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强制检定或外检的除外)。

5.4.5生产车间及有关部门,发现在用计量器具有问题或异常,不得继续使用,必须马上送交计量科检定。

5.5抽检

5.5.1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处于完好清洁状态。

5.5.2计量器具使用者有权拒用精度失准、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5.5.3在用计量器具由计量科负责每月进行抽检,抽检数为部门在用计量器具总数的10%以上。

5.5.4计量器具的抽检合格率应达到95%。

5.5.5抽检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是否在周期检定内,有无检定合格证、标签,是否丢失零部件及示值是否达到检定规定要求。

5.5.6凡抽检的计量器具应做好检定记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立即通知停止使用。

5.6修理、维护和保养

5.6.1计量科负责集团计量器具的修理,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修、迁移计量设施,如果确实需要拆除或迁移,须经计量科批准。

5.6.2修理后的计量器具,应符合检定规程确定的等级或技术条件的要求,达不到检定规程或技术条件规定的精度等级的,应予以降级或报废。

5.6.3对计量科暂不具备检修条件的计量器具,由计量科负责统一办理外检检修。

5.7计量器具的考核

5.7.1凡由个人领用、保管的各类计量器具,丢失或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报废的计量器具,由个人出据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计量科存档,并根据实际使用时间,一律按表1所列标准赔偿。

表1

实际使用时间

赔偿原价的%

第一个检定周期内

100

第二个检定周期内

75

第三个检定周期内

50

第四个检定周期内

25

5.7.2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扣罚单位

考核分2分。

a.丢失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合格标签及计量器具零部件的。

b.使用未经检定登记的计量器具的。

c.使用者擅自拆卸计量器具的。

d.未按周期送检的。

6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

6.1本集团所建立的各类最高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2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检测等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向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申请检定合格后,方可在本集团投入使用。

6.3计量标准器具是本集团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必须按周期送检,超周期的计量标准器一律禁止使用,在用计量标准器的周期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6.4根据有关技术文件或检定工作需要,需要添置标准器时,由计量科提出型号规格、用途及数量,报总经理审批。

6.5新购置的计量标准器,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是否合格,合格的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通知采购部门办理退货。

6.6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经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确认已失去原有精度等级时,按上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数据降低精度等级使用,确认已经报废的,应及时报废。

6.7使用管理

6.7.1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应由使用者负责保管,并对其技术状态的完好负责。

6.7.2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使用前首先进行检查,确认正常时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关断所有开关,切断电源,擦试干净,涂油防锈。

6.7.3计量标准器一律不得外借,如生产上确有特殊需要,须经计量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6.7.4计量标准器及测试设备出现故障,精度失准,应及时报告。

7量值传递系统一致

7.1我集团所建立的各类标准计量器具,接受上一级基准所测量值的传递,以保证量值的准确一致。

7.2计量科负责本集团温度、力学、长度等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工作。用检定或比对方法,保证各种(类)在用计量器具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由计量科出具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测报告。

8计量管理考核检查

8.1质检处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检查。

8.2计量科负责对各车间和有关部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本规定适用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标准考核。

篇4:班组计量员行为规范

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基础工作

1.1.1编制年、季度工作计划,每年、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召集计量管理小组例会。总结上季、年工作及计划完成情况,提出本季、年工作计划。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年计划实施情况,报管理处计量管理部门。

1.1.2每季末月20日收集数据,25日将“计量管理季报”报车间计量管理人员,并附简要说明。

1.1.3建立计量管理和技术档案(附录),做到档案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工整,保管符合规定。

1.2计量器具管理

1.2.1根据计量检测点网络图,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98%,工艺控制计量器具配备率达100%,经营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达100%。

1.2.2月初做好计量标准器具周检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确保计量标准器具周检率100%

1.2.3月末检查在用计量器具周检、抽检计划实施情况,并下达下月在用计量器具周检、抽检计划,使在用计量器具周检率达98%,周检合格率达95%,抽检合格率达98%。

1.3计量检测

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检测分站级(一级)、班组及重要耗能设备(三级),一级、三级能源计量检测率分别100%、95%。工艺流程控制计量检测率100%,经营管理计量检测率100%。

1.4参与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计量方面问题的审定和验收。

1.5协助班组长解决对外计量纠纷,仲裁站内计量纠纷。

1.6负责班组计量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

2.责任与权限

2.1责任

2.1.1完成上级下达的计量工作任务。

2.1.2对计量“达标”负责。

2.1.3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2权限

2.2.1对班组内计量指导、检查、考核、监督。

2.2.2对班组内计量纠纷进行裁决。

3.检查与考核

3.1按车间工作标准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附录

班组计量管理和技术档案目录

1.计量管理档案

1.1计量管理制度

1.2计量管理小组活动记录

1.3计量工作计划、总结

1.4计量管理网络图

1.5计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

1.6计量宣传、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1.7计量经费使用情况表

2.计量技术档案

2.1计量检测点网络图

2.2计量器具台账(ABC分级)

2.3计量器具卡片

2.4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2.5计量器具周检计划

2.6计量器具周检记录

2.7计量器具抽检计划

2.8计量器具抽检记录

2.9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

3.原始记录

3.1工艺检测:输油运行报表。

3.2能源检测:水、电、煤、天然气、蒸汽、燃料油、成品检测原始记录。

3.3经营检测:钢材、木材、水泥检测原始记录。

3.4计量管理月报。

篇5:计量泵工程技术规定

1.范围

本工程技术规定表明对工业装置用计量泵及其驱动机、辅助设备的最低限度要求。

本工程技术规定对计量泵的性能、结构设计、材料、驱动机、试验、标志、包装和采购等作了规定。

2.标准、规范和规定

2.1除本工程技术规定外,还应遵守泵数据表上指明的标准(最新版),如:

GB9236计量泵技术条件;

GB7783计量泵试验方法;

API675计量泵(PositiveDisplacementPumps-ControlledVolume)。

2.2当本工程技术规定与指定标准发生矛盾时,以本工程技术规定为准。

同时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将矛盾之处向买方阐明,以提醒买方注意并解决。

3.总则

3.1除非另有规定,泵、驱动机及其辅助设备应在指定的最低和最高环境温度下适用于户外启动和连续操作。连续运转周期应不低于8000小时。

3.2未经考验的样机是不能被接受的,只有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泵才可以接受。所谓生产验证是指泵在相似操作条件下至少有两年以上安全运转的经验。

3.3除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包括泵、联轴器、驱动机和所有辅助设备在内的整个泵机组,并保证整个泵机组质量。

3.4除另有规定外,泵、驱动机、联轴器及护罩、辅助设备应安装在同一底座上。

4.性能

4.1计量泵应能在操作或非操作状态时均可以调节流量,其调节比至少为10:1(即10%~100%额定流量范围),且在25%~100%范围内计量泵的稳定性精度应在±1%以内,线性度和复现性精度应在±3%以内。

4.2调量表或调节手轮刻度精度应高于±0.1%的指示精度。

4.3计量泵的额定流量应至少等于用户提出的最大(操作)流量的110%。

4.4电机额定功率应至少等于计量泵最大轴功率(含齿轮箱、联轴器的功率损失)的K倍。K值按下表取定。

最大轴功率Pa(kW)

最大轴功率Pa(kW)K

Pa≤150%

Pa≤19125%

19

Pa>55110%

4.5有效汽蚀余量NPSHa与必需汽蚀余量NPSHr应采用相同的基准面。NPSHa与NPSHr之差小于等于0.6m时,应进行汽蚀余量试验。

5.结构设计

5.1承压零件

5.1.1泵允许最大出口压力应至少等于泵额定出口压力的110%。

5.1.2所有承压零件(包括进口压力影响区域)应按泵送温度下允许最大出口压力设计,所取材料的许用应力值:

对国产泵,不应大于HG20531-93(铸铁、铸钢容器)规定的最大许用应力值;

对进口泵,不应大于ASMESectionVIII规定的最大许用应力值。

5.2接口

5.2.1除非数据表上另有规定,所有接口均为法兰。

5.2.2除非另有规定,国产泵进出口连接法兰应符合GB9112的规定,进口泵进出口连接法兰应符合ANSIB16.1及16.5的规定。直径或厚度大于以上标准的法兰也是允许的。

5.2.3进出口法兰应取相同等级压力的法兰。

5.3柱塞泵

5.3.1填料箱应设有填料环以便对填料进行冲洗或润滑。

5.3.2应保证液力端填料密封的泄漏液不进入动力端。

5.4隔膜泵

5.4.1单隔膜泵的隔膜或双隔膜泵的第一道隔膜应有限位机构。

5.4.2双隔膜泵的两道隔膜之间应充满惰性液体(和隔膜两边的工艺介质、液压油混合应不会产生危害),且应设有探针,当隔膜破裂时能及时报警。

5.5轴承

轴承应为标准形式,不得采用制造厂自行制定的非标轴承。

5.6缓冲器

如果数据表上指定,进出口缓冲器应由卖方提供,其型式应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协商。

5.7安全阀

5.7.1隔膜泵油腔安全阀应能自动复位且调节、维修、更换方便,其设定压力应至少为计量泵额定压力的110%。

5.7.2如果数据表上指定,柱塞泵用的外部安全阀应由卖方提供。

5.8辅助管路

5.8.1如果需要润滑、冷却和密封冲洗等管路系统,卖方应提供并安装在泵和(或)底座上。

5.8.2所有管路系统的管子、接头等应不小于1/2英寸(13mm),其壁厚不应小于1.6mm(1/16英寸)。

5.8.3除非另有规定,1-1/4(32mm),3-1/2(90mm),7(175mm),9(225mm)英寸的管件不能使用。

6.材料

6.1材料由买方确定后填写在泵数据表上。如果卖方认为别的材料更合适,可提出书面报告,但是否采用需得到买方的确认。

6.2除非另有规定,碳钢、低合金钢的腐蚀裕度取3mm,高合金钢取0mm。

6.3严禁使用含石棉纤维的材料。

6.4输送有机溶剂时,严禁使用橡胶材料。

6.5输送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承压零件不能使用铸铁材料。

6.6除奥氏体不锈钢外,当介质或环境温度≤-20℃时,卖方应对基本金属和焊接接头作V型冲击试验。

7.车间试验

7.1车间试验的项目见泵数据表。

7.2水压试验压力应为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低于0.14MPaG。

稳定性精度试验为必选项,其精度应在±1%以内,复现性精度试验和线性度试验为可选项,其精度应在±3%以内。

7.3对买方规定需到场目睹的检查或试验项目,卖方确定试验日期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以便方能及时参加。

7.4非目睹试验的结果应记录并送交买方认可。

8.涂漆、标志、包装

8.1涂漆

8.1.1涂漆前应去除所有的灰尘、锈斑、油污及其它附着物。

8.1.2设备面漆应按买方要求。

8.2标志

8.2.1泵的铭牌应用18-8不锈钢制成,并牢固地固定在泵的显眼之处。

8.2.2铭牌内容应包括:

a.位号;

b.设备名称/装置名称;

c.卖方(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d.泵的型号和名称;

e.泵的主要参数,包括额定流量(l/h)、允许最大出口压力(MPaG)、安全阀设定压力MPaG、轴功率(kW)及泵重量(kg)等;

f.泵的出厂编号和日期。

8.3泵的进出口应设置金属封口板,并带有橡胶垫和至少四个螺栓。

8.4泵及其辅助管路(包括驱动机和辅助设备)的包装应能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受损、遗失,并应适合户外放置且应能保证露天放置时间不少于半年。

9.文件、图纸资料

9.1卖方报价资料

卖方的报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买方数据表,其中有由卖方填写完整的卖方数据;

b.初步的外形尺寸图、管路布置图;

c.对水、电、蒸汽等公用工程的要求;

d.泵典型的剖面图;

e.推荐的备件清单;

f.对泵机组是否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具体说明。如果泵机组不严格符合本说明书,则卖方应提出一份详细解释每一个不符之处的具体清单。

9.2合同资料

9.2.1卖方必须按采购订单上确定的文件提供时间、种类、份数寄往订单上注明的地址。

9.2.2以下内容应标记在文件的每一页上:

a.买方(用户)公司名称;

b.工程号;

c.采购订单号或文件号;

d.泵位号;

e.采购订单上规定的任何其它表示法。

9.2.3卖方至少应提供以下文件:

a.文件目录清单;

b.泵数据表(制造用);

c.稳定性精度试验报告;

d.外形尺寸及布置图(包括基础数据,主要进出口接管的位置、尺寸和压力等级,电机接线盒位置,进出口管道许用外力和外力矩等);

e.辅助管路布置图和接管表(也可在外形尺寸图上一并表示);

f.泵剖面图及含有关零件材料名的零部件一栏表;

g.轴封剖面图及含有关零件材料名的零件一览表;

h.备件清单;

i.润滑油、液压油清单;

j.辅助设备数据表(如需要);

k.安装、维护、操作说明书。

9.2.4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供以下报告和记录:

a.材料试验报告;

b.复现性精度、线性度试验报告;

c.工厂试验数据记录;

e.其它要求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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