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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6

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新的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在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和科学,对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现将新办法的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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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

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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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吴起采油队油井计量管理办法

吴起采油厂油井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油井计量是油田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油井计量管理办法》,结合吴起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所属各采油队非注水项目区所有正常

生产油井的计量工作,注水项目区油井计量工作按照油田公司注水指挥部下发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油厂成立油井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副厂长任组长,生产运行科科长任副组长、各采油队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职责:统一安排部署采油厂的油井计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油队油井计量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负责油井计量管理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各采油队在计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各采油队扎实开展油井计量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油井计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采油队要成立油井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立油井计量职能机构,负责本队的计量管理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油井计量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采油厂、采油队、工作站、单井四级油井计量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

第三章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要求

第七条配备的计量、化验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

证。

第八条采油队要对储油罐进行编号,并标定容积,标记于油罐发油侧,便于计量及记录人员确认。

第九条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规定:

单井场、工作站:所有驻井井场必须配备量油尺、取样勺、烧杯(500ml/1000ml)、量筒(500ml/1000ml)、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当井场开井数大于4口时,必须配备2套以上的计量器具;若井场为巡井井场,采取井场取样,工作站化验的模式,工作站配备的取样化验器具,按照最高取样井数的1/4配备化验器具。

采油队:建议各队队部配备原油含水测定仪,托盘天平、化验氯根设备及相关药品等,主要化验项目为油井含水率和氯根。

第十条单井场化验必须建立简易化验平台,除配备化验器具外,还需配备灭火器等,所有设备必须整齐摆放,使用后清扫干净。

第四章取样、化验规定

第十一条油井取样化验基本要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老井至少每2天取样化验1次;新井、技措井、检修井和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井10天内每天取样化验4次,10天后待含水稳定后按老井要求取样化验;新见水井、含水突变井当日多次取样化验确认,然后连续化验含水10天,直到查明原因为止;油井调参前1天化验含水1次,调参后3天每天化验含水1次,3天后若含水稳定按照老井取样化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油井取样方法:取样桶干净,无水、砂、灰、油等任何污物,(若采用取样阀取样前要先将“死油”放净,采取罐口取样必须待在上风口)取样时根据油井上液速度分3次取全油样,每次取总样的1/3左右,待油里的气泡逸出后继续取样,取样量为300~1000毫升;取样后盖好取样桶盖子,填写样签,样签中要有井号、取样日期、取样层位等;产液量特别低,可用悬挂取样器等在罐内取样。

第十三条若在井场化验,至少保留单井上次所取油样;工作站和集中化验点要保留全部巡井油井上次所取油样;采油队要保留1周内抽查油井油样。

第十四条化验方法:将所取油样倒入烧杯,放在加热板上加热,并滴入5-6滴破乳剂或放入适量洗衣粉,用玻璃棒搅拌。待油样翻滚后,再倒入烧杯(500ml/1000ml)中,待油水完全分离后,平视读出刻度,计算出油水比。

第五章计量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操作要求:采油工量罐时,在罐口同一位置进行测量,将量油尺垂直放下,先测得罐内悬空,根据悬空计算出储油罐内液量高度(罐内液量高度误差夏、秋季为±2cm,冬、春季为±3cm),每次检尺操作两遍,前后两遍操作误差不超过,若超出误差范围,须多次操作,直至误差稳定在规定范围内,取最后一次操作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最后根据罐容计算出该日井产液量。

第十六条计量频次要求:单量上罐井,每天至少计量1次;轮流上罐计量井,井组每日必须有单井上罐计量,每口井每月计量不得少于3次,每次单量时间不少于24小时;管输井每月至少计量1次,每次单量至少先放压24小时,待油井排量稳定后,至少计量3天;新井、技措井、检修井、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井和调参井,开抽后12小时内必须单量,并连续单量10天,直至产量平稳。

第十七条工作站每月至少要对正常生产油井盘库1次,盘库结果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八条夏季、秋季每日量罐时间确定为:井场采油工量罐报产时间为7:30,采油队统计上报时间为8:00--8:30,9:00前采油队信息组及时、准确报采油厂生产调度指挥室。春季、冬季:井场采油工量罐时间为:8:00,采油队、采油厂生产指挥调度室统计汇总、上报时间顺延。

第六章其它数据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采油工每月月初要录取抽油机冲程、冲次、电流数据各1次,冲程、冲次以照示功仪测试数据为准,电流测试要求测3根线,取平均值,并计算平衡率,平衡率不达标要上报工作站及采油队,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采油队或工作站安排专人每月对正常生产井至少测示功图1次,新井、技措井正常生产后3天内必须测示功图1次,检修井、长停恢复井、调参井恢复或调参前后各测示功图1次,所有示功图测试完毕后必须汇总上报至采油队进行分析,并建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采油队对正常生产井每季度测动液面至少1次,若油井产液下降或上升幅度超过20%,则立即测动液面1次,所有动液面测试完毕后必须汇总上报至采油队进行分析,并建档留底。

第七章填报书写要求

第二十二综合生产日报填写标准:填表日期为当日填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生产日期的后一天,每月1日更新生产日报;当日取样化验的数据填至日报背面,为次日生产报表中含水数据的填报依据。

第二十三条采油工要按照要求频次录取油井生产数据,包括工作参数、原油含水、产液、产油、压力,电流等,并按照要求记录在生产日报上。

第二十四条采油工每天要认真、准确、及时、真实地填写油田公司及采油厂下发的井组生产日报,并按规定将数据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各采油队向油水井系统及油田公司生产日报系统填报

的数据必须与单井计量报表数据统一。

第二十六条井区报表填写一律采用仿宋体;数字书写大小匀称,独立有形,要自右上方向左下方倾斜书写(数字与底线通常成60°倾斜),要紧贴底线,不能顶格;页面保持整洁、完好,无污损。

第八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机构设置健全;领导重视程度;油井计量培训;器具配备情况;计量条件达标;计量化验数据真实准确;各类报表台账的填报及书写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考核方式:油井计量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季度打分的考核方式,满分100分。

第二十九条考核细则:

储油罐标定:每发现一口在用储油罐未进行编号或标定容积的

计量培训:每季度开展油井计量培训1次,未开展的一次性扣5分,根据开展培训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扣1-5分;

器具配备:每发现1处计量器具配备不齐全,1次扣1分,最多扣10分;

计量条件:每发现1口井计量条件不达标的,1次扣1分,最多扣15分;

自查自改:要求各采油队月检查井数不少于200口(不够200口开井的采油队,检查完所有开井即可),采油站每月必须检查对本站所有开井盘库,每发现采油队未按月进行计量检查的扣20分,每发现采油站未按月进行计量检查的扣10分,采油队检查井数不足的扣1-5分,采油站检查比例不足的扣1-3分,对队站已检查出的问题未计入奖惩考核的,一处扣1分,未进行整改落实的,一处扣1分,对生产科督查组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扣3分。

现场检查:生产科现场检查油井计量化验记录,每发现一项资料(含水、液量、油量、库存、压力、动液面、功图、电流)未按时填报的扣2分,每发现一项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每发现一口井未达到计量及测试频次的扣0.5分。

发油现场:每发现发油现场采油工不到位或不卡方计量的,一次扣5分,卡方错误的扣3分,下限至本项扣完。

第九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要求计量,单井产量或单罐库存误差在0.5-2方的(含2方),处罚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对单井或单罐库存误差在2-5方的(不含2方),责任人按原油误差数量价格进行赔偿(执行国际油价),并处罚金500-1000元;对单井或单罐库存误差在5方以上的(含5方),当事人按原油误差数量价格进行赔偿(执行国际油价),同时给予停薪不停岗1年。

第二十六条采油工不按要求化验,发现井口化验含水与报表含水误差大于5%、小于等于15%,处罚责任人100-300元罚款;化验含水与报表含水误差大于15%、小于等于25%,处罚责任人300-500元罚款;化验含水与报表含水误差大于25%,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若产量或库存误差被保卫科、公安机关等部门证实为倒卖原油行为的,按规定对责任人处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油队年终考评结果的奖惩兑现按照企管科考核办法

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篇3: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办法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安全生产费用中期支付审批程序

1.安全生产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确定的费用包干使

用,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的条目使用(铁路安全生产费用条目见附件一)。

3.施工单位应于每季末前一个月15日提报下一季度的

安全生产费用季度计划,于每月15日提报下月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后上报前台项目公司审批,不纳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验工计价。

4.安全生产费用季度计划应按季度计划产值的一定百分比例提报计划,同时附详细清单。其中在项目总工期的前1/3工期内,季度计划不超过按季度计划产值的2.1%控制,其余时段的季度计划不超过按季度计划产值1.5%控制。

5.安全生产费用条目中各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占55%,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占10%,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占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占1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占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占5%。

6、安全生产费用的中期支付计量时,原则上按当期主体工程完成产值的1.5%计算并不得突破。在计量时施工单位需按安全生产费用条目中各个项目费用,上报实际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明细给前台项目公司审批并最终报后台审核。如当期实际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未达到当期主体工程完成产值的1.5%时,按通过审核的当期实际支付金额计量。

篇4: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大学水电计量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水电计量表的管理,保障水电计量值的准确和计量表的安全可靠,提高水电计量率,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水电计量表是我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水电收费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网、电网上的水电计量表从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学校水网、电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由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安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

第四条:在拆除建筑物或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拆除水表、电表时,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处,并在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完成水电表的拆除、记录数据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条:在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涉及到更改用水用电线路造成用水用电无法计量时,必须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并按照学校要求安装水电计量表,不得出现用水用电无计量的状况。

第六条:进行房屋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水电计量表的位置,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时,使用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水电计量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给予维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

第八条:水电计量表选购要达到以下规定:1、水电计量表应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产品;2、水电计量表性能和技术规范应全部符合设计和使用的要求;3、水电计量表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及其编号。

第九条:水电表安装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全面检查水电表按线、按管等技术要求,安装工艺、质量必须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凡验收不合格的水电表不准使用。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对水电计量表的准确性、实行安装前、运行中和轮换拆回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定时检查、定期维护,保证水电表在有效期内正常运行,完好无缺,根据水电表的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制定年度更新计划,逐步更新水电计量表。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水电表的校验、鉴定工作,对运行中的水电表,单位或用户提出其计量误差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关检测部门进行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拆卸校验。

第十二条:水电表安装后要及时加封,在检修、更换、现场检验中变动封印后,应妥善加以印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掉或更换封印。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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