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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0

为维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按照《信访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办要求,局信访办负责接待全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市直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家属,向上级或本局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其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有关部门或局属二级单位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既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上访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1、所有来访都应进行登记。有登记能力的来访人员,应自行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规定的登记事项;无登记能力的由接访人员代为填写。

2、对确定不予受理、不在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须向来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并告知来访人。

(二)接谈

1、对下列情况,确定接谈:

(1)集体访,代表人数5人以下;

(2)属本系统处理的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接谈的。

2、对确定接谈的,接访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核实《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以及与有关地方或部门研究处理的情况,并签署接访人姓名。

3、接谈后,需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对要求过高或提出无理要求的信访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4、对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集体访、异常访,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来接待处理。

5、对需要呈报局领导接待的来访问题和重要来访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对其中需要报领导审定后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报领导审定。

(三)

1、上报

上报的载体有《重要信访呈报》、《要情专报》、《信访工作情况》。

(1)对群众进京赴省来局上访反映的问题,需要局级领导阅批或亲自协调处理的;市级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等突出问题和有关单位、部门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等,编写《重要信访呈报》。

(2)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设计群体利益的政策性、地方性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集体访、突发异常等情况,编写《要情专报》。

(3)定期对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调研,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编写《信访工作情况》。

2、交办

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和合理的诉求,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危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来访事项,应发函交办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按要求书面回告结果。情况紧急的,先电话交办,再补发交办函。

在发函交办时,对省、市交办函和市、局级领导批示件,应及时报领导签发,以转字号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交办。各单位、部门应按“三签字”要求办理并填写《结案回告表》,一式三份向本局书面回告办理结果。对省厅、市信访办交办函和市、局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厅、市局级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3、转送

对其它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实行转送,原则上每月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转送。

4、批报

(1)需呈报局主要领导,经分管领导阅审后,报局主要领导阅批。

(2)对省厅、市信访办交办函,由分管领导阅审后,报主要领导。对紧急的信访事项用口头或电话形式速报主要领导。

5、结案材料审核把关

对发函交办、转送件按照“谁签发、谁审核、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时,要做到“七看”:一看对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调查核实情况是否清楚、准确;二看引用法律政策是否正确;三看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四看处理意见是否落实;五看上访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未解决或不能解决的,是否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六看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是否到位;七看《回告表》的填写及其应附报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凡不符合“七看”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6、对跨部门或单位应由我办协调解决的上访问题,由我办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请有关部门或单位派人参加协调处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四)督察督办

需督察督办的信访事项,按照《XX市信访办督察督办工作规则(试行)》进行办理。

对交办、转送的上访事项,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又不自行纠正的,办理的信访事项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果又没有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并经签发人同意的,我办先按职责分工进行督察督办。难以督办的重大来访事项,应及时报本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阅批。

四、来访告知

(一)告知范围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情况复杂的来访问题,经有关领导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延长办理期限的,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

3、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情况。

4、来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告知来访人不再受理。

(二)告知方式

视其来访内容和来访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口头、电话或者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只出具一次。

接访文稿编写的基本要求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篇幅简短,措词用字规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简称要规范;结构层次序数用法符合规定。

六、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XX省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XX市信访办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要求,做好接访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列入长期保存的办信档案的范围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中央、省、市发函交办件,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形成的文字材料需要归档存查的资料。

七、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理

来访人有下列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够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上访人员拒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多人上访推选代表反映问题超过5人的;

2、在局机关周围非法聚集,未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3、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4、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要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置。

以上两项处置费用由来访人或地方有关部门支付。

(三)其他

来访人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作纪律

接访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信访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访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访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篇2: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为规范来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访事项,切实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来访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职责与受理范围

接待市内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包括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善工作的建议;对下级或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来访工作情况纳入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绩效考核范围。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予受理: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无实质性内容的来访事项;5.其他不属于市委、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以下来访事项不再受理:1.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复核终结的;2.来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和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事项都应进行登记,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客观、准确地反映来访情况。

登记项目应当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基本情况,通信(讯)地址或方式,人数,事由、具体诉求,有无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否初访,是否通过其他方式反映过同一来访事项。

(二)告知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登记接待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1、2),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同一对象的同一来访事项,来访事项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以后即可口头告知。

(三)安排接谈

以下情况应予接谈:1.集体上访;2.属党政部门处理的个体、群体初访;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群体重复上访;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凡安排接谈的,登记人员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编号、加盖接谈印章。

(四)接谈

1.接待工作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核实《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做好笔录或在计算机中录入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理由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联合接待和协调处理情况。接待工作人员发现登记内容有误,应及时修正。

2.对来访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接待工作人员可电话询问相关单位。对当天未谈完或需要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

3.接谈过程中,对按照规定应当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要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告知书,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来访事项属于有权处理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按转送、交办规定办理。

4.对来访事项涉及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的大规模集体上访;有特殊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情况的个体上访、群体上访、集体上访;重要会议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集体上访以及有特殊情况的个体来访、群体上访,电话通知有关县、区、市直部门和单位安排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达市人民来访接待室联合接待,并现场转送、交办、劝返或带回。

5.外国籍、无国籍人士、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室、局领导报告。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室、局领导审定。

6.对重大、紧急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日提出建议,经室、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按批示办理。

(五)办理方式

1.转送。需要县、区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来访事项转送通知书》(附件3),介绍来访人回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一般情况下,下转至县级有权处理机关,同时抄送县、区信访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诉求事项较多或有权处理机关不明的,可视情下转到县、区信访工作机构。

需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及《来访事项转送通知书》(附件4),作归口处理。

2.交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送事项,市信访局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附件5):(1)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2)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异常上访的;(4)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5)其他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

对受理单位反馈结果的材料,接待工作人员要认真审阅所报内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是否有落实措施,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责任单位盖章、责任领导签名、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

3.发函转送、交办方式。市信访局每周一次集中向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附件6),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访局书面报告转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先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转送、交办函。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不得擅自转送、交办或者退回。对转送、交办件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申请审核。

4.协调处理。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人数较多、难以劝返、涉及多个县、区和市直部门的,或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受理有争议的,可组织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决定,按决定意见办理。

对需要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接待工作人员应事先或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报室、局领导同意。协调结束后形成纪要,并督促落实。

5.督办。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中国共产党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室负责对本室转送、交办、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进行督办。需要移交市信访局督查处的来访事项,要及时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移交。需要向督查处备案的,按要求每月将本室交办的来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督办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员等方式进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限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六)上报与通报

1.上报。对需要上报的来访情况,通过《信访信息》、《信访重要情况专报》、《信访重要情况签报》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信访局报告。以上三个简报和信息分别由来访接待室和当日值班的牵头人负责撰写(下同)。

(1)对有关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或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访事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其他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信息,通过《信访重要情况专报》或《信访重要情况签报》不定期上报。

(2)对群众来市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月编发《来市去省集体访情况通报》,每季度编发《来访情况综合分析》,以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信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对每日来访情况编发《信访信息》。

2.通报。每月对来市去省赴京上访情况和当月来访突出问题、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尤其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在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通报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必要时,对来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七)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结构清楚、标点准确,内容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逐级送审。

(八)终结事项的备案

接待工作人员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九)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

信,接待工作人员要记录或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登记、存放,每年集中销毁一次。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十)查询及回复

来访人需要在市信访局信访信息系统查询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及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接待场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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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酒店安全部接待来访人员及外来文件规定

酒店安全部接待来访人员及外来文件规定

大门、大厅、员工通道警卫在值班时有外单位的客人送文件、通知、请贴、信件等到酒店时,礼貌指引客人到总台,请客人将文件、通知、请贴、信件送往总台。如果客人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不愿意自己将文件、通知、请贴、信件等送往总台时,安全警卫应:

1、礼貌将文件、通知、请贴、信件等接收;

2、立即通知当值领班到场;

3、领班接到通知到场后,及时将文件、通知、请贴或信件送往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将文件、通知、请贴或信件转交呈报相关人员;如果是非当班时间,领班及时将文件、通知、请贴或信件送往总台,由总台将文件、通知、请贴或信件转交呈报相关人员;

4、如果是民间团体送来的请贴,根据请贴内容将情况向安全部经理报告;

5、将收到文件、通知、请贴或信件的时间,送文件、通知、请贴或信件人的外貌、特征,接收文件的总台员工或总办员工的姓名、接收时间等在工作日志上作好记录;

篇4:X小区管理处接待参观来访管理规定

小区管理处接待参观来访管理规定

1、所有需参观本小区的来访人员必须提前一天与公司联系(特殊情况除外),并说明来访者单位、目的、人数、时间,管理处根据公司指示接待来访单位。

2、管理处在未接到公司指示前,对来访、参观、学习人员应婉言回拒,并告之本公司的接待程序。

3、有政府部门领导、新闻媒介机构来小区临时进行检查或采访时,当值人员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经理(如来访者级别较高时,应请示总经理)陪同,安排好接待服务工作,并请领导签名、留影。

4、对重要的接待工作必须做好来访记录和来宾签名、拍照工作,将资料交资料室妥善保管,并在年度《管理处大事纪要》中予以反映;有关接待的信息,由专职信息员在《半月信息汇总表》中上报公司,根据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照片,供公司留存、宣传之用。

5、所有接待场所、名牌、签名簿、水果、礼品、就餐等工作,由行政后勤部门请示经理后,按经理意见统一进行安排。

6、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应做到不卑不亢、谦虚礼貌、保守机密;体现万科人的精神风貌,维护公司形象。

篇5:管理处来访接待设诉处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六.用户投诉的接收

1.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管理处物管员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管理处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管理处亲自或指定人员根据客户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七.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管理处将《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管理处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3.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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