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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试行)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6

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试行)

一、接待时间:每月两次,定于每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员:院领导按顺序轮流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法警二名负责维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负责人参加接访时,接到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接待院长请假。

三、接待地点:法院信访室

四、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信访室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公开接待来访交办事项督办卡》中,接待院长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督办卡》一式三联,一联用于通知来访人,一联交承办,一联留信访室督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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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五医院院长接待日制度格式

第五医院院长接待日制度

为了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增加医院管理的透明度,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特制定院长接待日制度。

1、每周三下午为院长接待日时间,接待地点设在各接待院长的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由院办公室统一另行安排;其余时间随机接待。

2、院长、副院长实行轮流接待,由院办公室安排接待顺序。院长接待日期间,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接待。

3、接待群众来访要遵循以下原则:正确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办医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医院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4、医院办公室负责做好院长接待日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安排来访者反映问题,并分别通知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同时要做好接待记录,对接待中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促落实。

5、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要主动予以解决,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先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待院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后,批转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和答复。

6、对每次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和处理结果,都要认真填写《院长接待日情况登记本》,需要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给来访人,同时将登记表和答复内容以文字形式汇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向接待院长汇报处理结果。

7、对于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群众重复*、越级*或产生严重影响的,要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8、接待院长和所有参加人员,要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为来访群众守密,不得散布来访者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否则将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3: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法院)

法院院长接待日制度实施细则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院长(副院长)接待的事项为反映本院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反映本院执法和执纪中的问题。

2、确定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为院长接待日,接待地点为县法院信访接待室,由本院院长、副院长轮流接待。

3、立案庭庭长负责院长接待日的联系和安排,并确定一名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审查来访当事人要求院长接待的事由,并负责联系和安排院长接待有关事宜。

4、凡要求安排在院长接待日接待的来访人,应事先到立案庭进行登记,由立案庭统一接待。立案庭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做好记录,并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院长已预约的来访人,立即安排由院长接待。

(2)对首次来访的来访人,立案庭先安排由来访涉及案件的部门负责人进行接待,部门负责人应当接受安排认真接待,做好记录。负责对来访人的解释、答复工作,确实无法解决和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立案庭安排转为院长接待。

(3)对不属上述两项情形的来访人,在非院长接待日来访的,由立案庭按序号登记,一律安排在院长接待日集中接待,立案庭同时应将接待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访人应带好的材料等事项通知来访人;在院长接待日内来访的,安排按序号接待。

5、接待院长应当按照安排的接待时间准时出席,着装整齐、文明接待。应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本院各方面工作的反映,详细做好接待记录(要求记录好来访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及事实等)。值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接待的,应提前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安排与其他院长替换。

6、来访当事人在诉讼或申诉过程中有代理律师的,可以通知该代理律师参加接待。

7、院长接待时,由院长接待联络员或相关业务庭安排专人做好记录。负责接待的院长和来访当事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8、在院长接待过程中,如需要有关业务庭作解答或处理的,院长可直接通知该庭、室领导或承办人参加接待。

9、院长在接待时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来访人;当场不能答复的应交办相关庭室在一周内做出答复。

10、院长接待后决定交办的案件或事项,由院长接待联络员负责填写《院长接待交办函》,并由负责接待的院长签字后,院长接待联络员负责在两日内转交有关业务庭及部门限期办结。涉及队伍建设和纪律方面问题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11、院长对在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或事项的,可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予以答复、处理。

12、院长接待后列为交办和报告结果的案件,由院长接待联络员负责督办,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接待院长。

13、对重访当事人反映的相同问题,原则上按首次接待院长的处理意见办理。

本实施细则自20**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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