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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场所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4

企业标准接待场所管理QG/XX12015002-20041范围本标准规范了(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接待场所管理区域的界定、职责和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对外接待业务,下属企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接待场所管理》3职责3.1股份公司秘书室(以下简称“秘书室”)是股份公司接待场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界定接待场所管理区域的归属,并指导、检查、监督接待场所管理情况。3.2武装保卫部负责接待场所的交通安全、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3.3各部门负责所管区域内接待场所的日常管理。4界定4.1办公大楼各会议室、酒吧和文化广场归属集团公司办公室管理。4.2参观走廊归属生产部管理。4.3厂区绿化、露天场所、办公大楼电梯归属行政事务部管理。4.4三楼礼堂归属工会管理。2004-10-18制订2004-10-204.5参观沿线经过的场所由所辖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区域按安全、卫生包干区域管理。5规定5.1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检查所管辖接待场所内供水、供电、照明、空调、电梯、指示牌、灯箱、喷水池、音像、台凳柜等设施的完好状况,确保其使用正常。5.2秘书室指导、检查、督促接待场所管理责任部门对所管设施的定置和定位标识严格执行“定责任人、定地段、定巡检频率、定验收标准、定检查人”。5.3各部门应做好接待场所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备、工具、指示牌定置工作,严格执行“定责任人、定地段、定清洁频率、定验收标准、定检查人”。5.4接待部门凭经批准的《接待报告单》,到各有关部门联系使用接待场所事宜。5.5接待部门应督促来访人员自觉遵守《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场所清洁卫生,爱护场所设施。5.6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应清整杂物,复原场内设施;通知接待场所管理责任部门做好切电查火、锁门关窗;并办理场所交还工作。5.7接待场所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要,须上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

篇2:基层党组织场所设施基本标准

基层党组织场所设施基本标准

一、标识标牌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可在办公楼门口悬挂长标牌或方形标牌。长标牌要求:尺寸为2.4m*0.4m;材质为木质或不锈钢,白底红字,内容为“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XXX总支部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XXX支部委员会”;方形标牌要求:尺寸60cm*40cm;材质为不锈钢或有机玻璃或木质;根据材质不同可选择白底红字或黄底红字;内容为党徽和“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XXX总支部委员会”。无独立办公场所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设置上述方形标牌,要求同上。无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党支部或机关内设科室党支部可在支部书记办公室门上悬挂方形标牌,尺寸:30cm*20cm,悬挂方式及材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与科室标牌统一,可选用不锈钢、铝合金或有机玻璃材质,字体为红字;内容为党徽和“中国共产党XXX支部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XXX支部”。党员活动室标牌尺寸为40cm*30cm,材质为不锈钢或有机玻璃或木质,内容为党徽和“党员活动室”(以上标识样本详见附件2)。有条件的党组织可增设“党员电教室”、“图书阅览室”等,标识要求与党员活动室要求一致,提倡一室多用,多室合用。

二、活动室墙面布设

(一)各项制度:

1、规格:根据墙面大小确定。

2、材料:根据实施情况选定。

3、效果:版面达到色彩鲜明、高雅大方、布置恰当、有视觉冲击力的效果。

4、内容:

(1)党旗、入党誓词、党的宗旨、指导思想;

(2)党组织架构(含班子成员及分工)

(3)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4)党内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6)党务公开(备选)

(7)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备选)

(8)党组织学习制度;(备选)

(9)党费收缴制度;(备选)

(10)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备选)

(11)党组织书记、委员或党员风采(制成内容可更换的);(备选)

(二)、工作剪影及学习园地(可选)

1、党建工作及活动掠影:一是布设领导检查指导党建工作、召开各类党建工作会、党课教育和党员学习等图片;二是布设党员扶贫、文体文艺和等各类党建主题活动图片。所有图片要下附文字说明,图片尺寸在5寸以上。

2、学习园地:主要布设干部党员学习心得体会、学习成果等。

三、各类资料建设标准

四类名册,六类档案,四个计划分别装订成册,落款党支部名称、盖章。制作统一的档案盒存放。有关资料注意长期保存。

(一)党组织生活记录本;

(二)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册;

(三)四个计划(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风廉政建设计划)

(四)四类名册(干部职工名册、党员花名册、后备干部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五)六类档案(党员党费收缴登记册、党员学习档案、发展党员档案、党组织关系排查档案、民主评议党员档案、党建载体及专题教育档案);

(六)生活困难党员帮扶台账;

(七)党员建言献策登记册;

(八)上级党建文件册(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等文件);

(九)内部党建文件册(各类党建工作安排、通知、汇报、总结、报告等文件);

(十)党员学习心得体会、理论文章册(可选)。

以上所涉表册尽量做成活页,可以连续使用。各基层党组织要安装全国共产党员管理系统软件,及时更新党组织及党员新增及接转信息,实现党员动态化管理。

四、档案资料柜标准

党员活动室统一放置档案柜或木制书柜。用于专门陈列党建书籍,各类学习教育读本、资料和10种资料制度册(盒)。

五、党建报刊架标准

党员活动室要购置1个以上的专门报刊架,按报纸、杂志分类摆放整齐。

篇3: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厅秘发[2014]9号)、《辽宁省交通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辽交办发[2014]2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全局各基层单位(管理处、应急处置中心)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合或具体接待。局属各基层单位公务接待活动由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负责落实局指派的相关任务及本单位符合规定的各项公务活动。

第六条外单位来访确需我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局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执行公务任务需填报公务任务单,并事先传真至基层单位,无公务外出审批单,基层单位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范围

第八条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交通运输部司局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厅级领导

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各市市级领导及其带队的团组。

(四)我局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五)交通运输部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

团组。

(六)兄弟单位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

组。

(七)省厅布置的有关公务接待任务。

(八)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九条基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范围为:

(一)交通运输部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

的团组。

(二)省外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等兄弟单

位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同志及其带队的团组。

(三)省局布置的相关公务接待任务。

(四)省局领导及部门工作调度、现场办公、考核、检

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第十条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将休假、探

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任务由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办负责接收接待对象派出单位的公函,根据来访人员级别及具体情况,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呈报局领导批示和批转至有关部门或单位接待。

如正处级以上领导派出单位的公函发送至局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向省局报告。

第十二条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带队团组的接待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拟定方案有关处室或单位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和局办批办意见,在与接待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接待方案,方案须包括行程安排、陪同人员、食宿安排、重要活动组织、会议安排、接送安排、车辆保障、职责分工等内容,报局办审核。

(二)审批接待方案经局办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请局分管领导并主要领导审定。

(三)执行接待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办或有关处室牵头,按照职责分工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接待活动及省局批转至基层单位执行的接待任务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具体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接待标准

第十四条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1名局领导到机场、码头、车站等场所迎送;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抵离时可由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迎送。

我省厅、局级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可由1名基层单位领导到车站或本单位管段高速公路出口迎送;处级及以下级别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不得安排迎送;局综合检查等较大型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公务需要安排2-3名对口科室陪同,不得安排迎送。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厅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领导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正处级领导来辽考察期间,局级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副处级及以下级别同志来辽开展公务活动期间,原则上局领导不陪同,由有关处室或单位陪同,陪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

省局领导到基层单位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陪同人数不超过2人;机关部门领导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成员陪同人数不超过1人;机关一般干部到基层公务期间,基层单位领导不陪同,由有关科室陪同,但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六条住宿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住宿执行当地差旅、会议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厅局级领导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住宿。住宿房间不摆放花草、香烟,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接待对象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食堂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费补助标准(100元/人/天)。接待对象若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需为对方开具收据。

第十八条确因工作需要,我方可以按照180元/人的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配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九条接待用车由机关内部车辆保障,内部车辆不能满足需求时方可向社会租赁或其他单位借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一般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多台中巴车或大客车。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警车开道,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交通管制,不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安排列队敬礼。

若被接待对象交纳接待期间的市内交通费,须给对方开具收据。

第五章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局、基层单位接待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预算内安排接待经费,不得擅自突破。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专项接待任务,由对口接待单位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费用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具体情况,由局机关、基层单位共同或分别承担,在接待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接待经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任务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需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并由接待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公务接待活动的监督检查;局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局审计监察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码头、和各基层单位管段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机关各处室及基层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单位各科室)到外省上级机关或兄弟单位或到省内各基层单位进行考察、学习、会议等公务活动需填报公务外出审批单,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机关各处室5人以内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5人以上到省内各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基层单位各科室3人以内到省局机关或其他基层单位公务,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3人以上到省局机关、其他基层单位公务,或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基层单位任何人员到外省公务需报局办、局对口业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2: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附件1: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领队人

职务

人数

来访目的

来访时间

月日抵达,月日离开,共天。

局领导意见

拟办意见

牵头接待部门

配合接待部门

附件

1、公函2、接待方案3、人员名单

备注

附件2: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接待清单

来宾单位

领队人

职务

人数

来访目的

接待天数

接待地点

接待场所

公务活动

项目

1、会议2、座谈3、调研4、考察

5、走访6、慰问7、检查8、工作餐

其他:

接待费用

我局承担接待费共人民币元,具体为:

部门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附件3: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公务外出审批单

公务部门

外出公务地(接待单位)

领队人

职务

人数

公务目的

外出人员名单

公务时间

月日出发,月日回程,共天。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领导审批

备案部门意见

备注

篇4:机械生产场所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机械生产场所的采光要求

生产场所采光是生产必须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所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1)生产场所一般白天依赖自然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和代替。

(2)生产场所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3)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1/2;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二)机械生产场所的通道要求

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

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进入厂区门口,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速牌、指示牌和警示牌。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宽度>3m;通行电瓶车、铲车,宽度>1.8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m。

3.通道的一般要求

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三)机械生产场所的设备布局要求

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与操作人员的安全都有很大关系。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或错误,操作者空间窄小,当工件、材料等飞出时,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大、中、小设备划分规定

(1)按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将设备分为大、中、小型3类。

(2)特异或非标准设备按外形最大尺寸分类:大型,长>12m;中型,长6~12m;小型,长<6m。

2.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2m,中型≥1m,小型≥0.7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于2m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栏高1.05m。

(四)机械生产场所的物料堆放要求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且稳固,一般摆放方位与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2)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模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人,白班存放量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量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m。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垫块楔牢。

(五)机械生产场所的地面状态要求

生产场所地面平坦、清洁是确保物料流动、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为此,应该做到: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大于0.2m、宽大于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篇5:井口接待站职责

1.对井口上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群监员的上岗考勤、安全汇报和事故隐患的建档登记等工作。

2.按时整理、筛选、汇总安全工作信息;及时向工会、群监会及行政有关部门通报;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将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3.建立职工“三违”档案,协助其所在单位开展安全帮教工作。

4.协助群监会做好群监员的管理、考核、调整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6.完成群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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