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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0

*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准则

导言

为推动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参照其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股东会的规范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知和公告:按照《大庆同拓储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和公告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2、提案的审议:由股东代表填写提案单交董事会秘书登记编号,提交董事会列入会议议题;

3、投票和计票: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4、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股东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股东会因故不能召开会议的,也可以以信函方式举行,并进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按第九条方式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保证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股东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节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控股股东与公司

第一节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应当注重建立合理制?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可以为公司提供有关业务服务,但应当根据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人员应独???于控股股东。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三十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董事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六条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八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公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除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之外,还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7、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8、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9、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应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定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会议召开前十日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公司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时,应当明确规定授权内容,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五节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在经营业务完全展开后,适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章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

第五十四条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条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十一条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机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二节经理人员的聘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经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十六条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经理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利益相关者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一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关的规定并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有关管理机关,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节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董事会、监事会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5、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节股东权益的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出资人的详细资料。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出资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出资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公司出资或质押公司出资证明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其他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有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应严格遵照本准则的规定,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纠正,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本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篇2:成品仓储管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成品的缴库、保管、交运、销货退回及滞存品处理等事务流程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有关成品仓储管理作业包括库位规划、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等事务,依本准则的规定办理。

□库位规划

第三条库位规划与配置

(一)物料管理科应依成品缴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其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二)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

1.配合仓库内设备(例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订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标明于“库位配置图”上,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四条成品堆放

物料管理科应会同质量管理科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成品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五条库位标示

(一)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1.层次类别,依A、B、C顺序由下而上逐层编订,没有时填“0”。

2.库位流水编号。

3.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4.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二)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示牌,标示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三)物料管理科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示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六条库位管理

(一)物料管理科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各产品规格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指定收货及发货单位。

(二)计划产品每种规格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以备轮流交替使用,以达先进先出的要求。

□收货管理

第七条成品缴库方式

(一)缴库部门开立“进仓明细表”一式二联,连同缴库品送至物料管理科经收货人员签收并存放于指定库位后,第一联送回缴库部门存查,第二联由收货人员持回凭以核对“成品缴库单”。

(二)缴库部门按当日的“进仓明细表”汇总开立“成品缴库单”,送物料管理科核对签认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送物料管理科据以转记“成品库存日(月)表”,第三联送回缴库部门。

第八条收货注意事项

物料管理科应就缴库内容与成品缴库单的内容确实核对,如发现缴库原因代号、品名、规格、产品缴号数量、包装或唛头等不符时,应即时通知缴库部门更正。

□发货管理

第九条交运期限控制

(一)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物料管理应于一日前办妥“成品交运单”,并于一日内交运:

1.计划产品接获客户的“订货通知单”时的交货日期。

2.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依客户需要的日期。

(二)直接外销订制品缴库后,配合结关日期交运。

第十条发货注意事项

(一)物料管理科接到“订货通知单”时,经办人员应依产品规格及订货通知单编号顺序列档,内容不明确应即时反映业务部门确认。

(二)因客户业务需要,收货人非订购客户或收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的,依下列规定办理:

1.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非其营业所在地,其“订货通知单”应经业务部主管核签方可办理交运。

2.收货人非订购客户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收货指定通知始可办理交运。

(三)物料管理科接获“订制(货)通知单”才能发货,但有指定交运日期的,依其指定日期交运。

(四)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缴库或“订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物料管理科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业务人员转知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始得提前交运,若系紧急出货时,应由业务部主管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先予交运,再补办出货通知手续。

(五)未经办理缴库手续的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同时办理缴库手续。

(六)订制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如接到业务部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等收到业务部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交运。紧急时可由业务部门主管先以电话通知物料管理科主管,但事后仍应立即补办手续。

(七)“成品交运单”填立后,须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日期、“成品交运单”编号及数量等以了解交运情况,若已交毕结案则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一)物料管理科应指定人员负责承运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

(二)物料管理科应于每日下午4点以前备妥第二天应交运的“成品交运单”,并通知承运公司调派车辆。

(三)如承运车辆可能于营业时间外抵达客户交货地址者,成品交运前,物料管理科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业务部门转告客户准备收货。

第十二条内销及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一)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订制(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由业务部门开立发票,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交客户,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于下月二日前汇送会计部门。

(二)“订货通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的,于开立“成品交运单”时,应于“预收款”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交运的,其收款以最后一批交运时为原则,但“订货(制)通知单”内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承运车辆入厂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及承运人应于“成品交运单”上签章,第一、二联经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会计核对入帐,第三、四、五联交由承运商于出货前核点无误后始得放行。经客户签收后第三联送交运客户,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回物料管理科,把第四联送回业务依实际需要寄交指运客户,第五联承运商持回,据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物料管理科自存。

第十三条客户自运

(一)客户要求自运时,物料管理科应先联络业务部门确认。

(二)成品装载后,承运人于“成品交运单”上签认,依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直接外销的成品交运

(一)物料管理科应于结关前将成品运抵指定的码头或货柜场以减少额外费用(如特验费、监视费等)。

(二)成品交运时,物料管理科应依“外销订货通知单”开立“成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四、五联,交由承运商送码头或货柜场的报关行签收后,第四联免送客户,仍存于物料管理科,第五联经报关行签收后由承运人持回,据此申请费用。

(三)外销发票正联送业务部门收存,存根联与开剩的发票则于下个月二日前汇总送会计部门。

(四)成品需于厂内装柜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物料管理科应于接到业务部门领柜通知后,即联络货柜入厂装运。

2.装柜时应依客户要求的装柜方式作业,装毕后货柜应以封条加封。

第十五条成品交运单的更正

“成品交运单”因交运内容更改或填单错误需更正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内销交运单”的更正:

1.尚未交运:开单人员应于原单错误处更正,并加盖更正章,如果难以更正,则将原单各联加盖“本单作废”字样,重开“成品交运单”办理交运。作废的“成品交运单”第一联留仓运科,其余各联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核对存档,另开错误的发票则加盖“作废”章,存于原发票本。

2.已交运:开单人员应立即开立“交运更正单(内销)”第一、二、三联送业务部核对后,第一联业务部存,第二联送会计,第三联依实际需要转送交运客户,第四联寄指送客户,第五、六联存于仓运科。

3.如发票已送客户,因错误而需重开者,应将新开发票连同“交运更正单”第四联送业务部门转交客户,并需督促客户取回原开发票。

(二)“外销成品交运单”的更正:

1.尚未交运:比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2.已交运:经办人员应立即至交运的码头或货柜场办理“装箱单”等报关文件的更正,并立即开立“交运更正单”,其流程与发票的更正比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3.“交运更正单”不得作为出厂凭证。

第十六条“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的审核及追责

(一)审核:物料管理科收到“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下列情况者,应即附有关单据送业务部门转客户补签:

1.未盖“收货章”。

2.“收货章”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或非公司名称全衔。

3.其他用途章(如公文专用章)充当“收货章”。

(二)追责:物料管理科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份交运的签收回联尚未收回的,应立即追责,并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同时应于月底前收集齐全,依序装订成册送会计科核对存查。

第十七条运费审核

(一)物料管理科每月接获承运公司送回的“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运费明细表”及发票存根,应于5日内审核完毕,送回会计科整理付款。

(二)物料管理科审核运费时,应检视开单出厂及客户签收等日期,是否有逾期送达或违反合同规定,均依合同规定罚扣运费。

(三)若“成品交运单”签收回联有第十六条的签收异常者,除依规定办理外,其运费亦应暂缓支付。第十八条成品领用与发票逾月反应

(一)物料管理科收到领用部门开立的“成品领用单”经审核无误后,依其请领数量发货。

(二)业务部每月初时把上月已出货未开立发票的客户,订货(制)单、品名规格、数量、交运地点及原因与对策填立于“发票逾月未开立汇总表”一式二份,一份业务部存,一份送会计科据以核对。

□退货品管理

第十九条运输的联络

物料管理科接到业务部门送达的“成品退货单”应先审查有无注明依据及处理说明,若没有应将“成品退货单”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若有则依“成品退货单”上的客户名称及承运地址联络承运商运回。

第二十条退货品的验收

(一)退货品运回工厂后,仓运科应会同有关人员确认退回的成品异常原因是否正确,若确属事实,应将实退数量填注于“成品退货单”上,并经点收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签章后,第一联存于会计,第二联送收货部门存,第三联由承运人携回依此申请费用,第四联送业务部向客户取回原发票或销货证明书。

(二)物料管理科收到尚无“成品退货单”的退货品时,应立即联络业务部门主管确认无误后先暂予保管,等收到“成品退货单”后再依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退货品的处理

退货品的处理方式系需重处理者,物料管理科应督促处理部门领回处理。

第二十二条退货的更正

(一)若退回成品与“退货单”记载的退货品不符时,物料管理科应暂予保管(不入库),同时于“成品退货单”填注实收情况后,第三联由运输公司携回依此申请运费,第二联送回业务部门处理,第一联暂存仓运科依此督促。

(二)业务部门查验退货品确属无误时,应依实退情况更正“退货单”送物料管理科办理销案。

(三)倘退货品系属误退时,业务部门应于原开“退货单”第四联注明“退货品不符”后,送回物料管理科据以办理退回客户,将其交运作业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成品交运单”注明“退换货不入帐”,本项退回的运费应由客户负担。

□滞成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滞成品分类、提报

(一)滞成品部分由物料管理科依类别及分配的库位编号编列存放,并就每一堆置单位(如一垫板)固定库位存放便于管理。

(二)滞成品的发生原因及代号:

1.计划品:

(1)正常品缴库后满6个月未销售或未售完。

(2)正常品缴库后虽未满6个月,但有变质的顾虑。

(3)与正常品同规格或其他因素未能出库(异常品)。

(4)每批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2.订货生产

(5)订单取消时。

(6)超制、短码尾数时。

(7)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8)其他。

(9)试制品。

(10)销退重整列为次级。

(11)其他。

(三)物料管理科应于翌月5日前汇总填制“滞成品处理月报表”,呈主管核签,第一联送总经理处理,第二联自存。

第二十四条滞成品发货

物料管理科于接到业务部门指定滞成品的“订货通知单”后依第四章发货管理规定办理。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帐务

物料管理科收到“成品明细表”后,应立即和有关单据核对,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办理更正。

第二十六条盘点

(一)库存成品应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点时由会计科将盘点项目依规格类别填具“成品盘点表”会同物料管理科盘点,并按实际盘点数量填入数量栏内。

(二)实施电脑化后,“成品盘点表”由电脑制表。

(三)会计科将“成品盘点表”的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核对若有差异,即填具“盘点异常报告单”,并计算其盘点盈亏数及金额,送物料管理科查明原因,再送业务部主管研判,拟具改善措施呈总经理核决。

(四)盘盈亏数量经核决后,由物料管理科开立“调整单”,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一联仓运科自存。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备

仓库内一律严禁烟火,物料管理科应于仓库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标志,并依工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定设置消防设备,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日至少检查一次,如有故障或失效,应立即申请修护补充,并配合厂区消防训练,以提高应对能力。

第二十八条库房管理应注意事项

(一)仓库内应经常维持清洁,并随时注意通风情况。

(二)易燃品、易爆品或违禁品不得携入仓库,物料管理科应随时注意。

(三)仓库内不得吸烟,若因工程需要烧焊时,应先报备,并有人专责允许后才可。

(四)物料管理科对所经管的成品库存及仓运设备应负责安全使用之责,如果破损应立即反映主管并立即委托修护。

(五)未经物料管理科主管核准有关人员不得进入仓库,搬运完毕后,亦不得在仓库逗留。

(六)物料管理科人员于下班离开前,应巡视仓库及电源、水源是否开闭,以确保仓库的安全。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与修订

本管理准则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包装材料验收准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出厂包装,规定了包装材料的基本准则。

2、包装种类

a、包装箱

b、简易包装。

3、制箱材料

3.1制箱木材主要选用马尾松、落叶松、紫云核及其它杂木。也可采用普通纤维板、胶合板或竹质层胶合板;也可采用滑木、枕木或其它材料。

3.2箱板宽度不得小于60mm,其含水量不超过12%~25%,厚度不宜小于5mm,箱体所用的所有箱板宽度一致,厚度均匀,板结每米内不超过2个,有一定的强度。

3.3制箱木材有要求无长霞,无缺陷,无损坏,美观,牢固。

4、简易包装

4.10.8塑料薄膜,0.6塑料薄膜,φ18草绳。

4.2配电柜用0.8塑料薄膜,φ30草绳、塑料薄膜厚度均匀,颜色一致,表面光滑,有一定的强度、韧性。草绳无结痕,结实有力,能承受40kg载荷,干燥。

4.3配电箱用0.6塑料薄膜,表面光滑,厚度均匀,有强度、韧性,草色怀念感无结痕,结实有力,能承受20kg载荷,干燥。

篇4:工业安全管理准则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篇5:连铸二冷冶金准则

为保证铸坯的表面和内部质量,二冷制度的制定应遵循连铸二冷冶金准则的基本要求。

铸机冶金长度限制准则

根据连铸机最大拉坯速度计算出来的铸坯液心长度就是连铸机的冶金长度,为保证铸坯质量,铸坯完全凝固点距离铸坯定尺切割点至少2m。

结晶器出口处铸坯坯壳厚度限制准则

钢水在结晶器内通过一次冷却凝固形成一定厚度的铸坯坯壳。为避免漏钢事故的发生,结晶器出口处铸坯凝固最小坯壳厚度应保证在8-15ram左右。

铸坯表面冷却速度限制准则

铸坯在二冷区内进行喷淋冷却,铸坯表面快速冷却会使铸坯表面处于张应力状态,从而扩大表面已形成的裂纹,并在表面温度处于低延性区域时产生新的表面裂纹。沿铸坯长度方向,铸坯的表面冷却速度一般控制在150~C/m以下。

铸坯表面温度回升限制准则

在二冷区,如果各段之间的冷却不均匀,铸坯表面温度呈周期性回升。铸坯表面温度的过度回升会引起坯壳膨胀,在铸坯凝固前沿产生过大的张应力。当应力超过钢的高温允许强度和临界应变时,铸坯表面与中心之间就会产生内部裂纹。在铸坯接近完全凝固时,过大的温度回升会产生中心偏析和中心裂纹。铸坯表面的温度回升一般控制在100~C/m以下。

脆性区铸坯矫直变形限制准则

每个钢种的高温力学特性不同,都有一条相应的热塑性曲线。根据铸坯的热塑性曲线将连铸过程从液相线温度TL至铸坯温度600cI二分为三个温度区,第一温度区为韧脆转变区,液相线温度TL~1200℃;第二温度区为奥氏体区,1200~900℃,一般为最佳塑性区;第三温度区为低塑性区,900~600℃,是钢延性最低的口袋区。该区出现塑性最低值,与铸坯的表面裂纹密切相关。矫直区的铸坯表面温度应避开低延性区温度,以免矫直时铸坯表面产生横裂。通常采取的措施是调整二冷制度,使铸坯在矫直点的温度高于塑性较低的第三温度区,保持在900℃以上。

二冷区铸坯表面温度限制准则

二冷区内铸坯表面温度波动范围越小越好,最好保持不变,总体来看应保证在850~1150℃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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