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1989年2月20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五章检修
第六章改造、更新、报废
第七章安全生产
第八章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九章机械设备租赁
第十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
企业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分散、流动,露天作业、工况差、磨损快等特点,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完善设备管理体系,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第四条企业的机械设备属国家所有。企业领导应认真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能力,并在任期责任目标内,列入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的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械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程、定额等;
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合理装备;
3.组织地区或部门的专业化协作。发展机械租赁业务,组织专业维修、检测网点和配件供应社会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机械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5.组织协调并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施工机械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的拆装、检修,建立必要的资质审查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或指定单位负责审批。
第六条企业经理(厂长)在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负责审定企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对企业技术装备资产价值、技术状况和设备生产能力负直接责任;
3.对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并督促实施;
4.负责设备资产经营决策,管好、用好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
5.协调好施工生产和设备维修的关系,防止拼设备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6.组织机务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机活动。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责任制度。从装备规划、选型、购置、点收、安装、调试到验收投产,都要有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
主要机械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大型机械设备和进口机械设备的购置,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设置新型机械设备到货前,应事先做好机务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使用前应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清点、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条企业自制非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图纸,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自制的机械设备经试用、检测,证明其质量、性能合格后,方可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保养规程和管理制度。主要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所有机械设备都要有人负责。多班作业时,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企业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季节变化时要执行换季保养。新机械和经过大修理的机械,在使用初期要执行走合期保养。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技术记录,总结磨损规律。
企业要重视燃料、润滑油料等的正确管理和机械设备的合理用油工作。
第十一条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合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责任的,必须把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承包内容,与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起考核;对因拼设备、违章作业、失修、保造成机况严重劣化、费用超支者,应按承包合同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每年复查一次;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或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锅炉、动力、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测试土作。
第五章检修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按需修理的检修制度(简称定检维修制)。各类机械设备的检查周期、检查内容,由企业主管门自行制定。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按照机械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编制机械设备的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的年(季)度生产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修理单位要完善机械设备修理工艺,建立、健全修理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机械修理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成本。要面向施工,服务到现场。机械设备送修时,双方应签订修理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
承担外单位修理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修理资质。送修单位一般不得将机械设备委托给无修理资质的企业修理。
企业要做好配件的合理贮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改造、更新、报废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规划。大型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报废:
1.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机械设备报废时,应事先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设备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应予补提。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报废。
淘汰的机械设备不得向外租赁或转让。
第七章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新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更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安装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设置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辅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拆装的专业班组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万元者。
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者。
直接损失价值的计算,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时所需的工、料费用。
第二十四条所有机械设备事故都要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一般事故、大事故由企业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将机械设备事故情况定期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重大设备事放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出。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应汇总重大设备事故情况,报建设部施工管理。
第八章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统一编号并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大型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机械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库存机械设备管理规则进行维护、管理。对长期不需用的机械设备要积极进行转让、外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机械设备定额管理制度和单机或班组核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要健全机械设备统计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提取和合理使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一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有:主要机械设备完好率、主要机械设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率、设备固定资金利税率。
第三十二条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设备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前能力,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现代化。
第九章机械设备租赁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积极发展机械租赁经营业务。可采取对内、对外或任务承包等租赁形式,提高机械设备的经营效益。
租赁双方要密切配合,为设备租赁创造条件。
出租单位要做到:按时提供完好机械设备,面向施工现场,服务周到。
租用单位要做到:为机械设备创造作业条件,指派经过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安排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企业向外单位出租机械设备时,双方应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可按当地社会租赁费收取,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安排机械技工和机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在职机务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大型、贵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担任。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机务职工,企业应制定规划,通过定期轮训或岗位练兵,提高其基本技能,限期达到上岗要求。
企业对机务职工应提倡一专多能。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企业和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机械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获得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务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组织机务职工开展机械设备操作、维修的岗位练兵、比武和红旗设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第三十八条对于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规程或管理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企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土木、建筑、安装、机施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施工机械修理企业。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建设部施工管理司。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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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备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据建设部文件“(89)建字第47号”]
篇2: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号: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发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运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一定要重视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从发文之日起,按《办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与新开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在五月一日前办理或补办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手续,未办理和未补办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三、起重机械登记牌、证、与使用的各种表格,各县(市、区)建设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按照局运建安字(2008)26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检查中,如发现未办理或未补办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公地址:市建设局西二楼
山西省运城市建设局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建字〔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凡本市境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施工现场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承重形式固定的电葫芦等。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程序。
安装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装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备案表》备案所需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安装及使用说明文件、出厂时的监督检验证明和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2)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起重机械地基与基础资料文件。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检验验收。经检验验收合格后到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申请检查检测。合格后发放《起重机械登记证》并悬挂于起重机械醒目位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登记使用需要的安全技术文件如下:
(1)《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
(2)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有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使用单位起重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5)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以上资料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备案,备案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正常使用10日内,安装单位应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档保管。移交的资料如下:
A、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定期检验证明文件;
B、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C、垂直度测量记录;
D、起重机械安装备案表、使用登记表;
E、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F、企业自检报告书。
(2)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登记所需资料和安装单位移交资料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A、起重机械日常使用情况记录;
B、运转、维修、保养记录运转;
C、自行检查记录(班前、班后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
D、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起重机械拆卸
(1)起重机械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卸,拆卸单位拆卸前须到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拆卸备案(市管项目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办理),领取《运城市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卸备案表》。
(2)起重机械拆卸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现场监护,并对起重机械的各机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具等进行检查,作业现场场地自然条件符合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拆卸。
(
篇3:施工机械设备架体机具进场验收与维修保养制度
一、验收项目
(一)施工机械设备、机具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各类架体搭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开机手是否持证上岗
(二)架体
1.架体及扣件材质是否符合标准。
2.搭设时立杆基础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是否符合要求。
4.立杆间距与剪力撑是否符合要求。
5.杆件搭接是否符合要求。
6.架体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7.架体构造是否符合施工组织方案要求
二、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或拖鞋,严禁从高处投掷物件。
(三)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四)严禁拆除设备的自动控制机件、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三、机械设备、机具的维修与保养
(一)机械设备、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必须依据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理。
(二)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三)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四)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维修、保养的工作。
(五)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六)施工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七)架体、设备、机具安装后必须按规定及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四、相关文件及记录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安全防护用具进场查验登记表本
3.机械设备进场查验登记表
4.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登记表
5.起重吊装安装验收表
6.脚手架基础验收表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表
篇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篇5:机械设备现场施工的安全要求
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基础(座)必须稳固,并符合出厂说明书和设计要求,其安装、停放场地应平整、清洁、无障碍物、排水良好。
2、机械设备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机械设备周边应留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机械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固定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机械设备的安装、停放及防护棚搭设应符合使用和安全要求。
4、施工现场宜设置机械设备修理车间或修理点(包括小型料具库)和操作人员休息室。
5、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6、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起重机、砼输送泵车和桩工机械等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