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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通信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

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市劳动局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在本市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验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市劳动局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章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O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2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奖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动力、机电、大型机械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把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大型安全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公司副职和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并对其投入的有效实施进行监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7、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领导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6、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审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7、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审核、批准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审批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噪声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或规划。

4、指导并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5、参加事故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会计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并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并适时组织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效益分析工作。

4、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健康安全全面负责。

2、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认真执行“五同时”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4、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严格遵守有关用工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含外包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7、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进行监督和落实,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协助事故调查,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实施。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7、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发生时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事故调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其实施,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结果负责。

4、主持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攻关,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并负责其实施。

6、组织并主持对各种重大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整改。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区域(专业)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公司关于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生产基金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3、做好对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并监督其执行。

4、适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效益进行分析,认真做好“两制”建设。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把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施纳入施工计划。

2、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3、组织做好本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5、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认真履行承、发包合同,及时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7、及时报告本项目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认真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行为。

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4、组织参与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认真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对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6、发现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项目主管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设计负责。

4、组织并参与对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对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并检查监督执行。

2、负责并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督促落实,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对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和行为进行查处;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参与隐患整改方案的编制,及时对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4、组织做好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

5、负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及活动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对现场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做好对现场安全设备、防护器材、急救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7、及时、如实地进行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所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工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规程、措施、交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随时纠正作业违章,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效果负责。

3、对所辖班组(包括外包工队)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强化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的安全状况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指挥。

4、负责对所辖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其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做好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件的现场保护及上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项目材料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等材料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等,保存有关产品介绍及说明资料,及时审查其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并做好全检或抽检工作。

2、严格按国家标准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采购情况,接受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3、加强与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协调,及时做好对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及漏电保护器等特种防护用品的审定、验收工作。

4、按文明施工要求,做好现场材料堆放和物品存储工作,加强对项目防火防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发放和回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做好现场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及维修、保养工作。

2、建立健全现场租赁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设备租赁单位及时做好对设备运行过程中隐患的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3、认真做好对新购及大修、维修回场后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检查与把关,做好对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及完整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现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专业检测和检验。

5、制止并杜绝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使用。

6、组织制定现场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对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涉及中、小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运行及施工内容的会审,提出有关安全的具体建议,并负责督促落实,确保实施。

8、参与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的性能等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劳务队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按规定及项目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制止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

4、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现场人员的变动情况,监督并确保使新进场人员都能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新进场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

5、做好对本队各工种人员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落实其执行情况。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本队人员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7、做好对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现场保护,做好对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三十七条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坚持班前安全活动,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4、做好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

5、认真做好本班组新进场人员的进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工作。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安全生产政策的拟订工作。

2、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协调公司管理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审核等工作。

5、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拟订公司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8、负责对公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审定并最终做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工程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公司经理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并支持各区域(专业)公司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做好对职工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工作的落实。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重大、重要及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对各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5、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整改。

6、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做好公司管理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公司级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监督各区域(专业)公司做好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0、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督促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及时得到劳动防护。

11、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

12、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1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对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畅通。

14、做好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督。

15、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单位复工前的现场整改,并组织验收。

16、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工作,并做好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技术质量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对各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组织并督促各区域(专业)公司做好对操作人员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4、参与各单位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与编制工作,并监督其执行。

5、负责组织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研究。

6、负责对参与重大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各单位认真做好对新进场工人(包括实习生、代培生、农民工等)的各类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到对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的考核内容中去。

3、按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督促各级工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并提出建议。

4、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公司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条例、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三条公司财务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3、对各单位项目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四十四条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的任务是: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负责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起草。

2、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协调和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其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7、负责对本单位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奖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区域(专业)公司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计划优先安排。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5、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掌握所属各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脚手架的安装和验收,参加自制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参加大型机具设备、设施的检查与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8、负责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对经营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督促解决。

10、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区域(专业)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及时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制定解决方案。

4、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工艺管理规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用过程中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

6、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区域(专业)公司工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本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3、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安全生产奖、罚的意见或建议。

4、参加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有关条例、规定,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八条各区域(专业)公司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以及公司财务部的统一安排,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满足标准要求。

3、对本单位项目承包责任制和项目经理责任制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中规定的奖、罚内容进行落实。

4、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手续。

第四十九条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监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的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项目自身实际及社会要求,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定。

2、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制定措施,并监督实施。4、组织制定本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组织对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5、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

6、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对隐患的整改。

7、做好对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8、做好本项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对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9、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对本项目安全、文明达标创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0、负责对本项目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及时向其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提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奖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为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程,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公司对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考核管理。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应逐级进行。

3、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等。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各区域(专业)公司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半年对其下属各单位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5、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及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②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情况;③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落实情况;④安全生产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效果;⑤专业安全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⑥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⑦年度伤亡事故控制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⑧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及群防群治情况;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⑩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管理情况。

6、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②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③安全设备、设施配备维护情况;④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⑤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⑦安全防护费用的投入情况;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⑨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⑩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情况。

7、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制定,实行百分制,90分(包括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包括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包括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保证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得分,总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8、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纳入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目标管理中,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区域(专业)公司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奖惩兑现,奖优罚劣。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例会:

1、为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公司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公司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3、公司所属各区域(专业)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4、各项目部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制定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6、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落实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7、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完成对本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8、各单位必须坚持使各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经常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区域(专业)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以查处“装置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项目部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进行一次。各级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电、深基坑支护、压力容器等专业性或重大危险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7、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五十三条总、分包及联营队伍管理:

1、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进行监督检查。

2、录用分包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由公司统一录用,并制定考核标准,录用的分包队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纳入公司管理。

3、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4、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

1、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加强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3、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充分保证,经费从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印发宣传品、图片展览、安全知识竞赛、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5、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6、公司法人代表、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7、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各项目部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各施工队(联营队)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实施。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9、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时,必须通过相应的施工队及班组级安全教育。

10、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班组安全活动:

1、为不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意识,必须坚持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

2、各班组坚持每日班前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坚持每日班中跟踪检查、班后讲评。

3、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根据班组承担工程的特点、施工部位、人员情况、天气变化、周围环境等有针对性地进行,可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整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检查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设施、清理周围环境、排除不安全因素等多种方式。

4、每周五或周六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各班组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同时还要对本班组全体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知识。“班组安全活动日”的内容和形式要结合实际,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5、班组安全活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时间,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

第五十六条安全技术管理: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不断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安、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各区域(专业)公司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3、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措施,以搞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搞好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工作,搞好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各项目部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①工程开工前,项目主管工程师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及施工员进行交底。②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班组长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③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交底要一式三份,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存档备查。④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

5、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完整、标准、规范。

第五十七条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砼输送泵、搅拌站及物料提升机等)由公司机械租赁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其实施监督。

2、机械租赁公司应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向设备使用单位做好书面交底,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机械租赁公司的指导下,按交底书的要求,做好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进场所需的道路、场地、设备基础施工图、预留预埋等)。

3、机械租赁公司负责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场组织、安装调试、拆卸退场及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向当地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报检、报验,未经当地设备监督、检验部门许可和验收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机械租赁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原则,做好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所有从事与大型机械设备作业有关的起重、信号指挥、司索、维修保养等人员均必须由机械租赁公司统一派遣,禁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机械租赁公司应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与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管理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及时报设备使用单位备查。

6、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合机械租赁公司做好对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或强迫大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7、机械租赁公司对大型机械设备的拆、安、顶升、加节等作业仅限定在公司已经取得拆、安许可的省、市范围内;在公司未取得拆、安许可的省、市范围内,大型机械设备的拆、安、顶升、加节等作业,由机械租赁公司选择具备当地拆、安许可的专业队伍完成,机械租赁公司负责对其专业队伍实施监督与管理。

8、机械租赁公司应把对外租设备的管理纳入到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五十八条安全评估、报监、报表:

1、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在其所施工工程开工前,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开工项目的安全监督手续,并及时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各区域(专业)公司应严格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督促项目部做好对项目的阶段安全评估(安全核验)工作,做好对项目安全达标及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

3、各区域(专业)公司应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第五十九条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各项目部应依据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制定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落实责任,分解到人,保证其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2、所有施工现场均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周边连续设置不低于1.8m的砖墙围墙,抹灰、刷白、压顶,做到稳固、美观(济南地区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其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3、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单独设置警卫室,警卫人员要认真负责,室内保卫制度齐全,记录资料完整。进出口处醒目位置应设置规格统一、内容齐全的施工标牌:①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②工程概况;③施工现场平面图;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⑤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4、各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合理,施工区与办公区和生活区要严格分隔,各区域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现场灭火器材配置要合理,卫生责任区要责任到人,划片包干,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5、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应齐全、标准、有效。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m以下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30m以上的,应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6、各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予硬化,做到平整、畅通,道路入口处、交叉处应设指示(导向)牌,危险地段应设警戒标识,夜间设红灯示警。

7、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不得有泥浆、废水、污水外流,不得妨碍周围环境。

8、各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等应严格按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布置,各种料具要严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挂牌标识。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并加强管理。

9、各施工现场应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语。10、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其噪声和振动应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夜间施工的,应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要做到施工不扰民。

11、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12、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煤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扬。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清理车轮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13、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或场所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同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场所及职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出口。职工宿舍区内应有灭蝇灭鼠措施,有防寒保暖和防煤气中毒设施,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m2,应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每室应不超过20人,室内应通风无异味、无垃圾,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轮流卫生值日。

14、职工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灶台、卖饭口等部位要镶贴瓷砖,室内通风、排气、排水设施应保持良好,生熟食品分开,无蝇无鼠。食堂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15、各施工现场应设置保温、加盖、上锁的开水桶,要保证饮用水的安全与卫生。

16、各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纱门、纱窗,墙面刷白,地面抹灰,专人打扫,定期消毒,高层作业应至少每三层设便溺设施。

17、职工生活区内应设文化室、淋浴室,为职工的学习、洗澡创造条件。各项目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卫生防病教育,并应配备急救员,备有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18、各施工现场要认真做好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搞好社区共建。

第六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各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各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六十一条危险作业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3、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4、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5、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7、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8、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0、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11、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13、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14、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必须有量化的验收内容,签字手续齐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保护

1、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期及哺乳期的保护工作。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

3、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妇科疾病患者及时治疗。

第六十三条工伤事故管理:

1、公司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2、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完成。事故现场负责人(或现场目击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最快方式,向公司工程部或公司领导进行报告。公司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立即向局工程部(或局领导)进行报告,同时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写出详细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方可移动现场物件,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6、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7、事故调查完毕,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8、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报表和月度工伤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六十四条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1、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司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以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区域(专业)管理”、“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面负责,又对分管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原则。

3、否决内容:公司党、政、工每年全方位目标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4、否决对象: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责任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5、否决条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①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重伤事故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一次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②没有完成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6、每年由公司工程部向公司经理办公室和公司党委、公司工会等单位提出否决意见。

7、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并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严格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奖罚

第六十五条公司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第六十六条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频率不超标、无重大机械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各项安全管理全面达标,并且全面做到以下几点的,公司将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上级文件精神。

2、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并逐级落实到位。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安全措施经费满足需要。

5、劳务队伍的录用、管理及使用符合要求,并签定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6、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实现年度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指标。7、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达到50%以上,现场防护按标准,无重大事故隐患。

8、未因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整改,未被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未被业主或总承包单位予以投诉。

9、各类安全生产报表等及时、准确、迅速,无遗漏。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2000元、项目其他人员800元。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10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奖公司工程部经理10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0元、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1000~2000元。凡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的,按责任状的规定予以兑现。

第六十七条建设部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安全大检查时,无不合格工地,被查工地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高于当地平均管理水平的,公司将分别予以奖励。

1、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安全大检查时,受到建设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8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600元、项目其他人员600元。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5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4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300元。

2、所在市安全大检查时,受到所在市通报表彰,或获得所在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秀工地”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的,公司给予奖励:奖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6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项目其他人员400元。奖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400元、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300元。奖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3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200元。

第六十八条由于重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受到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表扬的,公司将给予受表扬项目部3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2000~3000元,奖励个人1000~2000元。

第七十条公司对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对预防重大事故、排除险情有功及奋不顾身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经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核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公司将予以奖励,奖励单位(集体)4000~8000元,奖励个人2000~5000元。

第七十一条公司每年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公司将对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同公司其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标准一致。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将予以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3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5000~10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或重伤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3、凡因责任原因,一次造成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将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按每死亡一人罚款60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十三条公司对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5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4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300~5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5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4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300~500元。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5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4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1600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各1000~2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2000~4000元。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各2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1600元、安全管理负责人1000~2000元。罚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各100元、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8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伤亡或构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A、对事故所在项目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B、对事故所在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C、对事故所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D、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6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2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4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E、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F、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3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6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G、对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0~40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500~10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100~20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H、对公司工程部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20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10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5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I、对公司工程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罚款按每死亡一人罚款160元、每重伤一人罚款80元、每轻伤一人罚款40元的标准处罚,罚款累计计算。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区域(专业)公司、项目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1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未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3、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合格工地的。

4、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存在死角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未编制施工方案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0、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11、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12、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1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安全技术资料严重缺项的。

18、进行土方开挖、爆破、吊装、砼浇捣及各类拆除等作业时,未予以申报、审批,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20、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或未在分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1、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的。

22、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23、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25、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监督手续的,或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核验)的,或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26、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未按进度、季节等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27、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28、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29、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施工标牌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30、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32、深基坑施工不采取防护措施,危及毗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33、临街、临近高压线、地下管线或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的。

3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3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3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37、未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

38、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39、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40、不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或表彰的。

第七十五条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出现不良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处罚。

1、公司给予对在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单位1000~2000元的罚款。

2、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工程的项目部3000~5000元的罚款。

3、公司给予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良,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项目部2000~4000元的罚款。

4、公司给予对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低于当地平均分数的工程的项目经理2000元的罚款,给予项目有关责任人员1000~2000元的罚款。

5、凡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之一者,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主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负责人当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奖不予兑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对各类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工程的项目部及所在区域公司予以处罚:罚项目经理、专(兼)职书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1000元、项目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管工程师各800元、项目其他管理人员600元。罚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专(兼)职书记、安全管理负责人各1000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各800元。

第七十七条公司对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从业人员予以罚款处理。

1、第一次违反者,罚款100~200元;第二次违反者,罚款加倍;对屡教不改者的罚款金额,以所犯次数和第二次罚款数额相乘计算,并调离工作岗位。

2、危及他人安全与健康,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除按上述要求进行违章罚款外,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等费用。

第七十八条对因他人违章造成个人伤害,或因不可抗拒外力原因造成伤害的,公司不予罚款。

第七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来源:

1、从科技基金中列支。

2、各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

第八十条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的管理:

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由财务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本《制度》所列的各种奖励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安全方面的奖励。

3、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权为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经理审核,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十一条对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要当场付款,特殊情况可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司工字(1999)第137号文通过的《中建八局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原司工字(1999)第138号文通过的《中建八局一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篇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4: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6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87)中色安字第469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活动,加强目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应作为考核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行政第一领导(经理、厂长、矿长、院长、所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主要负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三)定期检查各方面安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

(四)在企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的内容和措施。

第五条企业副经理、副厂长、副矿长、事业单位的副院(所)长,对各自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第一领导汇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在编制远景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生产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负责组织、审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隐患的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1.在经理、厂(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负责企业内安全技术监察工作;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和职业危害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3.组织制订与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参与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

6.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新进厂职工及代培和实习人员三级教育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和发证的有关工作;

8.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安全活动,开展科研工作;

9.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10.参与制定个人防护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二)生产技术、调度部门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安全技术部门研究制订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后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3.审批各项生产计划,应同时考虑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问题;

4.参加易燃、易爆、剧毒、起爆器材、酸碱等腐蚀物的销毁处理工作;

5.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涉及工艺、技术上的隐患问题,积极组织和督促整改;

6.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取可行措施组织抢救。

(三)计划部门职责

1.制定长远计划时,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

2.下达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

3.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冶炼企业不小于20%)用于安全措施,不得挪用。

(四)机械动力部门职责

1.对机械设备、压力容器、水、风、电、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等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

2.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查,对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3.制订和审定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经安全技术部门会签后实施;

4.参与安全大检查和对锅炉、起重、电气、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操作培训及考核工作;

5.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事故分析,上报时应同时抄送安全技术部门;

6.采用新设备(包括引进工艺、设备)应妥善考虑安全措施,在投产使用前,必须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制订安全管理办法。

(五)工程、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对本企业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在编制、审定基建、扩建、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必须提出安全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在设计审查、施工与工程验收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

(六)科研部门职责

1.编制近期和长远科研规划时,应有安全技术项目和内容;

2.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3.参与组织对安全技术、通风防护的科研攻关。

(七)地质测量部门职责

1.审批年度工程设计与计划时,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派人参加,下达计划时应提出做好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2.做好地压活动的测量、观察及评价工作,定期与安全技术部门沟通情况。

(八)供销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解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所需原材料;

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

3.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负责货运汽车安全管理。

(九)财务部门职责

1.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的零星安全费用及项目;

2.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的经常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

(十)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有关特种作业工人的政审;

2.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作现场鉴定;

3.参与安全大检查和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库房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上述物品的报废处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十一)劳资、人事部门职责

1.新职工、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本单位和外单位调转的工人,也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做好安全管理人员与防尘防毒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

3.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录用和工作调动,应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

4.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做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工作,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5.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6.参与制定保健和防护用品标准。

(十二)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在开展技术、文化教育的同时,应把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列入教育培训计划;

2.配合安全技术部门做好对职工、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

3.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培训;

4.年度教育经费中,应考虑并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专业教育培训的经费。

(十三)医疗卫生部门职责

1.做好工业卫生的宣传工作,定期对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建立档案;

2.组织职业危害的调查和监测,做好劳动卫生科学评价,为制定安措计划和治理尘毒提供科学依据;

3.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并从医学角度提出工伤鉴定依据;

4.定期向安全、人事部门提供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情况。

(十四)行政福利部门职责

1.定期检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锅炉、气瓶(罐)、换热器及机动器具的管理,保持安全运转;

2.对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

3.按规定做好清凉饮料发放工作。

第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他人违章作业应予劝告和制止,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九条新进厂(矿)职工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矿)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2.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及注意事项;

3.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内容:

1.车间生产特点和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3.车间历年发生事故的教训。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其内容:

1.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

2.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3.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等。上述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新工人到岗位后,仍需在师傅的带领下才能上岗位操作。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的教育。厂(矿)内调换工种人员或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需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工人,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二条企业在进行设备、重点项目大修,以及进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部门必须按制订好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检修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要坚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活动要提高质量,做到有布置,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有检查,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企业领导应每季向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车间领导应每月向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企业要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干部的考核,应由企业领导组织进行;

(三)对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内容要充实,应有图表、事故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等。安全教育室应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电化安全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进行离岗安全学习,学习期间停发保健、岗位津贴、奖金。企业应有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应视所辖厂(矿)的数量,企业的规模,分散程度及职工人数而定。

矿山企业较多或比重较大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适当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压力容器检测、尘毒监测人员及安全教育室管理人员。

车间(坑口、工区)、队,根据其规模、性质及职工人数和危险程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或有一定文化程度并有现场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属于生产人员。

安全技术部门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安全专职人员的50%以上,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为强化安全管理和全面开展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厂(矿)企业要建立安全主任工程师制。

第二十条为强化系统安全管理,设计院(所)必须配有安全负责人。设计图纸必须经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二十一条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并配备专职煤气防护人员。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可不设煤气防护站,但应设专职煤气防护人员,成立不脱产的煤气防护组织,履行煤气防护站的职责。

有粉尘作业的厂(矿),应建立通风防尘工区(段)或小组,防尘防毒设施有专人管理、维修。人员应按接尘、接毒人数的比例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安全检查及要害部位、危险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厂(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检查,车间每月一次,并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季节性的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是群众性的安全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和领导。专业检查按职能部门的分管范围进行,由分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积极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管理部门。

对重大隐患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标志。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变、配电站、油库、液化气站、酸、碱腐蚀物生产、粉材、炸药生产车间、炸药库、危房、危险品库、锅炉、压力容器、地压活动区等,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含历史资料),如设计说明、图纸、投产使用时间、产品寿命、危险区域范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大修及检查情况等。

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和帐目,并配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联合企业等应配备安全监察车。矿山企业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配备专职或兼职救护队。

第六章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细则;

(二)安全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设计、会审及验收制度;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七)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查管理制度;

(九)通风防尘与现场防护检查管理制度;(十)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一)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十三)保健食品与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特殊安全制度。

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的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审批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费用应占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10~20%(矿山、冶炼企业不少于20%),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供应计划各项措施的实施,应确定实现的期限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范围,以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于1956年9月21日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宜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支出;安全装置及设施大修,由大修费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零星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一条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得任意变动。特殊情况下需修改计划时,必须经审批单位同意。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设施。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

第三十三条制造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严禁将有尘毒或其他危害的产品扩散、转移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生产。

第八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统计上报、分析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工伤事故分类,按GB6441―86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至安全技术部门、生产调度和厂(矿)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工会、检察部门。

发生事故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条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车间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技术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10天内,重大伤亡事故15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30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车间负责组织;

(二)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等部门共同调查。

(五)伤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第三十九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四十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四)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第四十二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五)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四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当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轻伤事故由企业安全技术处(科)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企业行政领导审批,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重大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伤亡10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所在省劳动部门审批;

(五)伤亡10人以上的(含10人)特大伤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起诉。

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资料、登记表、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一)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二)对本企业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理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5号、国发(1987)53号和总公司(84)中色安字第421号文件精神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金来源:厂(矿)企业按综合奖励基金总额的3~5%列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建设公司按产值的5‰提取列为专项安全奖;地质勘探公司(包括其他事业单位)按奖励基金总额(包括投资节约奖、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为安全奖励基金;总公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安全奖。

第四十六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保持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技术上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以及为企业安全生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企业单位应酌情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下列企业由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地区公司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稳定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二)专业公司、联合企业死亡率、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较长期无死亡事故;

(三)厂矿企业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保持5年以上无死亡事故;

(四)地区公司所属企业3年以上无死亡事故,且重伤率、尘毒合格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事业单位、死亡率低于0.02‰,负伤率低于同类企业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条下列人员给予重奖:

(一)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单位应给予晋升或浮动一级工资,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200~500元物质奖励,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三)避免一次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者,单位应给予奖励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者,单位应给予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并报请总公司授予“安全生产模范”光荣称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一条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经查出后,则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地方国营有色金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企事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企业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3.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4.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5.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机械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2.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不得租赁,使用。使用中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3.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电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物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对购入(包括租赁的)的各类材料,机械设备和架设工具,配件等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

4.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们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1997。4。26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发(1997)11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安全检查标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部门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在签定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并监督其落实;

4.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人事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现场机械设备及防护设施的验收,及大型机具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6.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9.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0.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1.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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