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面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
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l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来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敌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2: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号: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91】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1989年第41号令)的规定,现将《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一:
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一、电工作业(市电力工业局系统的电工作业另文规定);
二、起重机械作业(含指挥信号、电梯操作、电梯维修作业);
三、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另文规定);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单位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六、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的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市劳动局负责认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单位和授课教员、主考人员;编印培训、考核大纲、教材和考卷;组织全市的考核工作和制发特种作业证件.
二、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企业(含乡镇企业),辖区内的机关、团体、科研、学校、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并按监察范围,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实行属地监察.
三、市属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施工作.
四、单位负责确定特种作业学习人员,并按培训大纲要求进行初级培训;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种作业人员不少于100名;
二、具备固定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备和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器材.具体要求应符合培训实力表(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具有取得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教员证》的授课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四、具有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银行帐号.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同意后,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一),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许可证》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培训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培训计划,定期汇报培训实施情况;
四、正规化进行教学,编写教学方案,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教学经验;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单位除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核单位应是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局、总公司级的单位;
二、具有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北京市特种作业主考人员证》的主考人员,每种作业不得少于4名;
三、考核场地和相应的设备、器材等,均应符合考核实力表(见附件二)的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考核安全保证体系和健全的考核质量保证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资格审查申请书》(见附表二),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委托书》后,方准从事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第七条取得考核资格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全市特种作业考核工作的统一安排,承担限定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二、接受委派的考核任务,并高质量地按时完成;
三、及时报告考核计划,定期汇报考核的实施情况;
四、严格按考核标准和考场纪律进行考核,杜绝不正风气;
五、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收取考核费用.
第八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不少于5年;熟悉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培训大纲;有实际授课教学经验.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主考人员应具备: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程师不少于5年,技师不少于10年;熟悉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考核大纲;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具有现场急救知识和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授课教员、主考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局、总公司安技部门推荐,填写《北京市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