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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是如何规定的?检验前应做好哪些工作?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2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1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l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排放瓶内剩余气体待检气瓶确定后,应采用与气体性质相适应的方法,将瓶内剩余气体排放干净。对于盛装无毒非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可采用“放空”方法,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对于有毒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应对瓶内剩余气体进行回收。

(2)拆卸瓶帽、防震圈和瓶阀卸下的瓶帽和防震圈,按待检气瓶所属单位,分别码放在固定的地方。拆卸瓶阀,必须在瓶阀装卸机上进行,严禁使用管链钳等易于损伤瓶阀的工具拆卸瓶阀。

(3)清理与洗刷气瓶内外表面为了在检验过程中取得准确的评定结果,避免内外表面存在的某种缺陷被杂物覆盖造成漏检差错,在气瓶检验前必须对其内外表面进行清理与洗刷。清理与洗刷的方法分为清水冲刷、蒸汽吹扫、溶剂洗刷和机械处理等四种,根据气瓶盛装气体的性质和杂物的类别选用一种或几种并用。

(4)原始标志登记气瓶原始标记登记是气瓶定期检验的基础工作,必须做到:查看仔细,登记认真,字迹清晰,计算准确。

篇2:使用气瓶应遵守哪些规定?气瓶发生事故时,应如何进行?

气瓶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火源,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当气瓶发生事故时,首先应考虑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1)气瓶受外界火焰危协时,必须根据火焰对气瓶的威胁程度确定应急措施。若火焰尚未波及到气瓶,则立即全力扑火;若火焰已波及到气瓶或气瓶已处于火中,为防止气瓶受热爆炸,在气瓶还未过热之前,必须迅速将气瓶移到安全的地方。如果当时的条件不允许,在保证安全距离的前提下,用水龙带或其他方法向气瓶上喷射大量的水进行冷却。如果火焰发自瓶阀,应迅速关闭瓶阀切断气源,若条件不允许,则必须确保气体在受控下燃烧,严防火焰漫延烧损其他气瓶或设施。

(2)气瓶发生泄漏事故,应根据气瓶泄漏部位、泄漏量、泄漏气体性质及其影响和影响范围,确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如果气瓶泄漏不能被就地阻止,而又没有除害装置,可根据气体性质,将泄漏的气瓶浸入冷水池或石灰水池中使之吸收。

(3)气瓶发生大量泄漏事故时,应根据气体性质及周围情况进行处置。如果泄漏的是毒性气体,则应令周围的人迅速疏散,同时立即穿戴防护用具进行妥善处置;可燃气体泄漏时,除迅速处置外,还应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为处置事故和进行抢救,除忌水的气瓶外,应向气瓶特别是发生事故的气瓶上喷水冷却。

篇3:什么是气瓶的充装量?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压缩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它在最终充装温度下的充装压力。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量是指单位容积内所装气体的质量。

气瓶充装单位应持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的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气瓶的正确充装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关键之一,气瓶充装不当往往会造成爆炸事故,其中最危险而又最常见的事故是氧气与可燃气体混装或气体充装过量。

氧气与可燃气体混装往往是因为在充装时,未对气瓶进行置换、清洗等处理,就将原来装有可燃气体的气瓶用以充装氧气,或用原来盛装氧气的气瓶充装可燃气体,结果瓶内的可燃气体与氧气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热,使瓶内压力急剧升高,气瓶破裂爆炸。

气体充装过量也会引起气瓶爆炸。因为液化气体一般都是在较低的温度下充装。若充装过量,气瓶在受到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后,瓶内液体温度升高,体积膨胀.很快将瓶内空间填满并产生很大的压力,最后造成气瓶破裂爆炸。

篇4:氢气瓶使用注意事项

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

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三次,局部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少于七次。

2.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

3.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

4.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5.与其他可燃性气体贮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米。

6.设有固定气瓶的支架。

7.多层建筑内使用气瓶,除生产特殊需要外,一般宜布置在顶层靠外墙处。

8.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9.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0.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11.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5千帕以上的余压。

典型事故1991年4月26日,山东省某县化肥厂合成塔后废热锅炉进口管突然爆裂断开,大量高压合成气喷出起火,将正在调度室内开会的7人当场烧死。事故原因是锅炉进口管管材选用了20号碳钢,因氢脆裂发生事故。

1992年10月25日,辽宁省某市化肥厂铜洗岗位油分离器上盖的垫片突然破裂,大量氢氮混合气泄出,爆炸起火,将在化验室工作的3人烧伤致死。原因是由于油分离器密封材质不符合标准,又因循环氢量低,压力波动,引发事故。

1995年2月13日,河北省某县化肥厂脱碳工段冷却器被挖孔部位焊缝突然整体脱落,致使大量碳酸丙烯酯脱碳液和含大量氢气的脱碳气瞬间外泄,与空气混合并且直接喷向脱碳厂房内,因使用了非防爆电器等多种因素,引起空间爆炸,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氮肥厂碳化车间工人在拆卸碳化固定副塔顶部水箱盖时,塔内突然发生化学爆炸,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水箱盖卸下后,空气进入塔内,与塔内氢气、氨气混合成爆炸性气体,遇到作业时产生的碰撞火花引发爆炸。

1997年6月5日,浙江省某县化肥厂碳化车间综合塔回收段底部隔板泄漏,准备检修。塔内氢气未置换,用压缩空气吹扫后,厂长助理在回收段人孔处用气体打火机试爆,引起爆炸,气浪将厂长助理严重灼伤并推出操作平台致死亡。

篇5: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质量,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是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检验人员考核认证,监督检验质量。

第四条检验机构必须本着公正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检验,其主要任务为:

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工作;

㈡对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京劳特发【1998】1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七条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本年度的检验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㈠每季度过后5天内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

㈡每年1月10日前协助监察机构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

㈢按有关规定应填报的有关报表;

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㈤特种设备检验员年审材料。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注重自身建设,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检验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时,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或有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发证机构将酌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十二条检验员证件到期,应在一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成绩合格即换发检验资格证件。

检验员证件每五年一换,每年年审一次。由所属检验机构出具年审申请并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三条检验员应注重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关文件、检验细则和检验工艺,努力提高检验质量和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接受同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每年对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㈠质保手册的执行情况;

㈡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现行法规、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检验人员资格管理;

㈤检验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㈥被检单位意见反馈;

㈦同级监察机构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将对其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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