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采购部门的划分

(一)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二)外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进口庶务由业务部门办理。

(三)总经理或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案用料,

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

第七条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

方式进行采购:

(一)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二)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八条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

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二节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第九条询价、比价、议价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

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证明,经主管核发后,先会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三)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主管签认后呈核。

(四)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五)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六)“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第十条呈核及核决

(一)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二)采购核决权限

附注: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采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

第十一条订购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于“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资识别。

第十二条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二)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三条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

(三)短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三节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

第十四条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

见后,会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呈核及核决

(一)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二)核决权限

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六条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状”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帐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帐,并将记帐情况记入“税捐记帐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帐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帐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状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节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篇2: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供应,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原材料和各项物资连续供应。

(二)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选择优质物资,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合格。

(三)开拓货源基地,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采购工作规定

第三条采购审批:

(一)各部门所需物资申购均须事前填具采购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审批。

(二)对预算外2000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2000元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采购审批一律使用采购申请单:

(一)采购申请单各栏填写是否清楚,审批者是否签字。

(二)紧急采购申请单应优先办理。

(三)无法于需用日期办妥的采购申请单,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四)接到撤销通知的采购申请单,应先处理,并在采购计划中删除。

第五条寻价及洽谈:

(一)充分了解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其他特别要求。

(二)向供应商详细说明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三)同规格产品的供应商至少对比三家。

(四)寻求其他更适合的替代品。

(五)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

(六)有没有价格上涨、下跌因素。

(七)寻价单应注明与供应商议定的成交条件。

(八)如果是紧急需求临时购买,采购人员可以参考以往之类似的价格,免经寻价、比价手续。

第六条订购:

(一)需预付定金、长期需用的原材料等物资、内外销价须办退税、采购金额()元以上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活动应签订合同。

(二)分批交货的须在合同中注明。

(三)订购单(采用联络函或传真)交供应商,无法按需用日期交货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第七条采购:

(一)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物资进行详细检验,确认是否与订购单或采购申请单所列内容一致。

(二)采购员应向供应商索取必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资料。

(三)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人员应及时赶到仓库。

第八条收货:

(一)原材料采购经原料库进行外在验收办理收货后,采购人员填具报验单,报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采购部接到合格通知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其他物资需经申购部门验收后,采购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或报销。

第九条付款结算时采购人员应注意:

(一)发票抬头、金额及其它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预付款或暂付款。

(三)是否需要扣款。

(四)需要办退税的及时转告退税部门。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规定

第十条供应商的选择、评审、控制、撤点等工作严格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供应商调查:

(一)采购人员应随时调查供应商的动态及产品质量。凡欲与公司建立供应关系而且符合条件者应填具“供应商调查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供应商调查表”呈采购部经理核准后,自存。

(二)采购人员应依据“供应商调查表”每半年复查一次,以了解供应商的动态,同时依变动情况,更正原有资料内容。

(三)在每批原材料供货结束后,供应商的实绩转记于“供应商质量档案”,作为评审供应商业绩的资料。

第十二条供应商的选点由采购部和质量管理部负责。在下列情况下,采购人员填写“供应商审批表”,提请有关人员审批。

(一)原有供应商被撤点。

(二)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需用新物资。

(三)新供应商的物资更适合公司的需求。

(四)原有供应商由于种种原因拒绝供货。

第十三条原材料样品的检验:

(一)对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所送检的样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各项指标的检验和检测。

(二)供应商提供样品同时应附带完整的自检报告及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对通过初审和提供样品检验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行供货。如果评审结果不合格,要求供应商限期作出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

(一)对于供货信誉好,资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与其签订长期(以一年为限)供货合同,以保证供应商的稳定。

(二)如果是代理商,须与其签署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五条供应商控制:

(一)供应商每批供货,采购部根据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的各项检验数据建立供应商质量档案,并定期报质管室一份。

(二)如果供货不合格或供货不及时,采购部通知其进行整改。如果在一年中出现多次质量变动或供货不及时,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十六条供应商业绩考评:

采购人员定期整理供应商供货记录,会同质量管理部按供应业绩区分不同等级并制订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建立供应商档案:

(一)采购部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质量管理部予以配合。对每个选定的供应商必须有详尽的供应商档案。

(二)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审批表、供应商质量档案、供应商所提供的合格证明、价格表及相关资料。

(三)供应商档案由采购部经理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采购部经理允许,不得随便查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备品备件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规范备品备件采购行为,确保正常备品备件供应,控制采购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采购规定。

1严格遵守《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2生产或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备品备件需求计划。正常检修需求计划需提前三天提出;大修计划七天提出。

3检修需求计划经生产部或技术部审核后,报分管生产副总批准。

4临时需求计划由车间或使用部室提出,生产管理部门审核。

5需求计划的提出车间或部室将审核无误的需求计划报分管供应副总审批后,交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

6供应部坚持多方询价、货比三家、择优定点的采购原则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

7国外备件或技术要求高的备品备件采购需技术部门会同采购。

8备品备件采购完成,应及时按照财务规定索要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到财务办理结算及挂帐手续。

篇4:X物业小区管理处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管理处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处对物资采购的管理,采购资金合理周转,提高工作效率,使物资采购过程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1.物资采购的申请:

1.1.物资采购申请有三种:

1.1.1.每月由仓管员根据仓库中受用物资消耗情况,填写的《物资申请单》;

1.1.2.由各部门主管根据经理安排的整改计划所需材料,填写的《物资申请单》,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设备及配件须附《物资申请报告》;

1.1.3.工作人员因处理突发事件所需材料,填写的《物资申请单》;

1.2.仓管员填写的常用物资的《物资申请单》必须于每月25日前报采购员处,整改项目及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物资申请单》可随报采购员;

1.3.各部门填报的《物资申请单》上必须写明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用途及需要时间。

2.物资采购申请的批准:

2.1.采购员在收到由管理处经理审批过的《物资申请单》方可予以采购;

2.2.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或设备及配件,将《物资申请单》报告递交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审核,按体系要求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采购;

2.3.若属紧急采购,经理不在时,须与经理联系同意后,先行采购之后填补《物资申请单》说明购买原因,由经理审批。

3.物资的采购:

3.1.A类物资必须到公司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3.2.B类物资的采购应按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

3.3.单品种商品采购资金达1000元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必须使用转帐支票支付。

3.4.物资采购申请在获得经理批准之后,采购员必须在一周内完成采购任务,紧急采购需当天完成,物资采购均由专职人员执行,非专职人员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将不予报销;

3.5.采购员应以供应商所售商品的质量、品牌、规格、价格进行详细的了解,与《物资申请单》上该商品的质量要求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购买。

4.采购物资的验收:

4.1.物资采购完成后,采购员应及时通知各类物资的专项检验员、仓管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填入《物资申请单》或《物资申请报告》中交资料室归档;

4.2.各物资的专项检验员负责对物资的质量进行验收,对于包装物资出现无标志、有受潮、水迹、破损等异样,必须打开包装进行验收,如出现不合格物资,由所验物资的专项检验员填写《不合格物资处理单》并呈请部门经理审批,不合格物资的处理由采购人员按部门经理意见执行;

4.3.仓管员按照《物资申请单》上的要求及经理的批复对采购回来的商品数量进行验收,按重量计算的全部过秤,按件数计算的全部点数,按理论换算的,全部检尺换算,以实际检验结果数量为实收数量,并填写《物资入库单》,将商品入库;

4.4.采购员凭《物资申请单》、采购商品发票和《物资入库单》到财务人员处报销;

4.5.采购完成后,采购的有关文件记录交资料室存档,以备查询。

篇5:物业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z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zz城服务中心食堂(以下简称:食堂)的物品采购管理程序,保证所采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特制定zz城服务中心食堂物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条服务中心是负责物品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zz城服务中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分管领导、服务中心经理逐级负责物品采购的审批。

第五条分管领导负责对所有物品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食堂主管负责制定月度采购计划及零星、急需物品采购计划。

第七条食堂仓管员负责采购和验收工作,包括与供方联络供货、验货、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采购计划审批

第八条采购员负责于每月月底,根据仓管员的《库房物品盘点清单》制定下个月物品采购计划,填写《物品需求计划表》,报食堂主管处审批。

第九条食堂主管将所报采购计划汇总后,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采购员通知合格供货商供货。

第十条对于零星、急购的物品,部门可即时填写《物品需求计划表》,并于"备注"栏中注明"零星、急购"字样及申购原因,经授权人口头同意后实施采购,次日按规定补办采购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采购以报告形式逐级上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西丽山庄管家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

第五章采购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根据经批准的《物品需求计划表》,采购员通知指定的合格供方进行供货。

第十三条无法在合格供方处购到的零星、急需物品可在其他供方处对实物质量验证后实施采购,但其后补签的《物品需求计划表》需经管理中心审价。

第十四条采购物品由仓管员与相关专业人员联合进行验收,合格物品入库。

第十五条验收时根据公司发放的供方价目表对价格进行核对,验收结果记录在《物品验收记录表》中。

第十六条《物品验收记录表》由仓管员保存,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验收人员及时标识和隔离,更换或退货。

第六章物品领用与费用结算

第十七条由申领人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的《领料单》到仓管员处领取相关物品。

第十八条仓管员需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对物品的进库、出库、库存状态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确定合格供货商的物品采购由管理中心与合格供货商每月结算一次,由仓管员核实供方提供的送货清单、核实无误后,仓管员在《付款申请清单》上签字确认,由合格供方提供每月发票、送货清单及经签字确认的《付款申请清单》交给出纳,经管家服务中心经理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付款。

第二十条在临时供货方处进行的零星、急需物品采购,由采购部门与临时供货方即时结算,经办人以临时供方为单位填制报销凭证,附发票、送货清单、经审批的采购计划,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公司财务部付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西丽山庄管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