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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30

(1990年2月22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篇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标准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二、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3.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毫米/年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七、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八、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篇3: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篇4:压力容器(管道)使用管理及定期检验制度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篇5: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措施质量监督

一、检验中常见的危险及易产生事故类型

1.设备、设施设置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不足,稳定性差,如支撑件锈蚀开裂等;设备设施之间及本身密封不良,如管道、阀门泄露蒸汽、热水、化学介质等;无检验平台,未搭设脚手架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足、防护用材不对等防护设施缺陷。该类型的危险因素主要造成的事故类型有坠落、烫伤、中毒、窒息等。

2.高低温物质、粉尘、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及腐蚀性物质等危害如高温蒸汽、热水运行设备及输送管道、高温炉膛、高温炉渣等;煤粉、煤灰、煤渣、烟灰、烟尘、烟垢等;锅炉尾部烟道或炉膛燃油燃气等。这些危险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类型有灼伤、烫伤、冻伤、人员视力、呼吸道、皮肤伤害、爆炸、爆燃等。

3.环境因素危险如内部空间狭小,作业环境不良;通风不良,通风方式不对。这些危险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类型有身体损伤,缺氧窒息等。

4.人为因素危害如检验人员体力、听力、视力不足;高血压、心脏病、晕高病等健康疾病;冒险心理、情绪异常等心理异常;指挥错误,违法指挥;探伤操作、水压试验等误操作。这些危险因素造成的主要事故类型有人体伤害、坠落、爆炸等。

二、如何更好的进行压力容器质量监督控制

为了从根源上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1.控制材料质量对原材料(包括焊接材料)的控制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制造单位应明确材料和采购控制的范围。控制材料环节一般应包括:选用、代用、采购、验收、复验、入库、存放、保管、发放、标记移植等。

2.控制工艺质量压力容器的制造是一系列生产工序,按照一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工完成的。投产前,要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制定出各生成工序和部件的加工工艺,并根据生产及材料代用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工艺变更。生产过程中,车间和生产工人要严格按照工艺规程和守则工作,克服随意性。制造单位应明确工艺质量控制的范围,制订和执行工艺质量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证工艺流程合理。工艺文件正确、完整,工艺实施过程受控,产品标识唯一。控制环节一般应包括:图样的工艺审查,工艺流程,通用工艺、专用工艺的编制、审批、使用、工装、模具的设计、使用和维护,产品标识,标一记移值可追溯性,工艺实施过程控制的一记录,表面处理和防护等。

3.控制焊接质量焊接是压力容器制造中的一种主要加工方法。如平板拼接、筒节与筒节、筒节与封头等等,大多用焊接的方法完成,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是十分重要的。产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焊接质量的优劣。制造单位应制订和执行焊接质量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证所有受压元件(包括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连接)的焊接接头的质量都能满足法规、规章、标准和图样的要求。控制环节一般应包括:焊接材料的控制和管理,焊接工艺评定及其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焊工资格和管理,焊工标记,产品焊接试板,焊接设备,焊接接头组对或组装质量,施焊过程控制和记录,焊缝返修质量控制和记录等。

4.控制检验质量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难免地要产生一些缺陷,有些缺陷没有超出标准允许的范围,是允许的;有些缺陷超出了标准要求,需要返修或判废。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制造厂要实行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制度,设立专职检验员,对主要生产工序实行严格检验,通过一些停止点和控制点的设立,有效的保证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

5.控制无损检测质量无损探伤技术被应用于压力容器检验。它主要用来检查焊缝内部和表面的缺陷。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控制过程中,探伤评定是质量评定的重要手段,无损探伤的工作质量及其检验可靠性的控制主要包括对探伤人员操作技能的鉴定和探伤工艺的控制。控制环节一般应该包括:通用和专用工艺的编制、审批和使用,检测人员的资格和管理,无损检测设备、设施和器材的控制,焊缝无损检验部位的可追溯性,无损检测实施过程的控制,无损检测记录、报告和射线底片的质量控制及保管等。

6.控制理化试验质量制造单位应制订和执行理化试验控制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以保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接头的理化试验满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控制环节一般应包括:试验规程的编制、审批和使用,试验人中的管理,试验设备和器材,试样的取样、加工和检测,试验的操作,试样的保管,试验的记录、报告及保管,外协的理化试验的质量控制等。

7.控制不符合项由于种种因素,在制造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制造的工件或其他的事务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文件要求的现象,这种情况称为不符合项,也有叫做不合格项,不合格品等等。制造单位应制订和执行严格的不符合项控制的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流程控制,使所有的不符合项未经处置合合格不得用于下一步生产,以保证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准出厂。控制环节一般应包括:不符合项的判定、标识、处置、记录等。

三、结论

本文主要探讨了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其易产生的危害类型,并进一步对如何更好地进行质量监督控制提出了一些建议。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工作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安定生活,我们一定不能掉以轻心。我们必须要狠抓质量,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及质量监督工作做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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