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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设备现场检修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7

一、总则

(一)本标准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为依据,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二)检修工作应坚持“计划检修为主”的方针,以“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为原则,努力搞好设备检修工作,不断提高设备的安全、健康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

(三)检修工作应加强计划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四)检修工作应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改进工艺,力求延长检修间隔,缩短检修工期。

二、设备的检修类型、内容

(一)设备的检修类型

1、设备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2、计划检修分为标准检修和非标准检修:

(1)标准检修分为标准大修和标准小修。

(2)非标准检修分为状态检修、外协检修和改造性检修。

3、非计划检修分为临时检修、事故抢修和设备维护。

(二)设备的检修内容:

1、设备的计划检修项目分为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两类。

(1)标准大修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

2)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

3)进行定期监测、试验和鉴定,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或经检查鉴定必须更换的零部件。

(2)标准小修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2)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磨易损部件,按周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3)大修前一次小修应进行较细致的检查和记录,以核实大修计划的可靠性。

4)在小修规定的工期内,可提前进行一部分不影响设备出力的大修项目。

(3)非标准项目指标准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是指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者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

1)状态检修。对于部分设备,根据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及实际运行状况和健康水平,可以在线监测和可靠性指标分析为基础,进行的以分析设备运行状态为主的检修。

2)外协检修。对于大型设备,由于不具备整套检修力量和加工设备,需要与社会或某厂承包,对本局设备进行的检修。

3)改造性检修。对于换代设备或已经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在进行全部更换或部分改造的同时进行的非标准检修。

2、非计划检修。

1)临时检修。指大、小修以外的非计划停运检修。临时检修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当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的紧急、重大、一般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调度同意后安排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和对系统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影响。

2)事故抢修。发生事故、设备损坏,必须进行的恢复性检修。

3)设备维修。在主设备备用期间或不影响设备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检修维护工作。

三、检修计划和备品配件

(一)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依据:

1、设备说明书和检修建议书;

2、设备的技术状况及可靠性统计资料;

3、设备升级目标;

4、技术监督及定期试验要求;

5、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节能计划及改造项目;

6、技术革新建议和推广先进技术项目;

7、备品配件国产化规划;

8、气象水文资料。

(二)检修计划的制定:检修计划的编制应以“电厂机组检修与送出线路之间相平衡;基建工程与生产任务之间相平?;技改、大修与正常??修预试之间相平?;一次设备检修与二、三、四次设备校验之间相平?;跨地区及跨不同电压等级检修之间相平?”为原则。

1、年度检修计划:每年的10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所管辖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周期,编报下年度设备大修、技措、反措工程计划,由生产部落实大修、更改资金后,报生产副总(总工)审批下达。

2、季度检修计划:每季前一个月,各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季度检修工作计划,报生产部部汇总审核后,由公司下达。

3、月度检修计划:根据季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结合运行单位的设备缺陷报表,各单位在每月28日前制订好下月工作计划,并报至生产部部以便统筹掌握工作进度和设备状况。月度计划的申报内容包括大修、小修、设备缺陷处理。

4、临时检修: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生产部部可直接给有关单位下达临时性检修任务。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如需安排临时性检修,必须在征得生产部部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

5、各部门在编报下月检修计划的时候,必须将本月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临时检修、事故检修等计划外检修工作)报给生产部,以便掌握各单位的计划管理工作效率等情况。

(三)备品及材料

1、备品定额及日常检修材料库存定额由生产部主持制订,物资公司、各生产单位参加。

2、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和备品配件、大、小修所需物资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报生产部,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物资公司采购。

3、日常消耗材料、事故备品由物资公司根据库存定额自行采购。

4、检修用料应提倡节约,各生产单位应建立材料消耗档案,不断完善材料消耗定额。

四、计划检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一)检修前必须掌握的资料:

1、上次检修到本次检修的运行时间;

2、在一个检修周期内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缺陷和设备损坏情况;

3、本次检修前绝缘试验、油化验资料和上次检修的资料;

4、本设备历史遗留问题和制造质量方面的问题;

5、本设备最新改进方案。

(二)计划检修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编制开工报告和施工计划任务书;

2、落实好检修应更换的配品配件、专用工具,编制材料计划。

3、针对本设备的缺陷,做好检修方案,并根据此方案,落实好相应的材料、器械等。

4、提前做好设备检修的停电申请工作。

(三)检修的组织工作:

检修现场必须有现场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检修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和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四)检修的验收:

1、检修工程结束后,由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在设备有较大缺陷或有非标准项目的检修内容以及大型设备的检修工作结束后,由生产部组织验收。

2、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星期之内,由检修部门填报检修总结报告交生产部审查,同时检修报告录入生技MIS。

五、检修报告的主要内容:

1、设备型号、技术参数、出产厂、出厂年月、安装地点等;

2、检修标准项目与非标准项目表;

3、更换主要的零部件的名称和材质;

4、规定的调试和试验数据;

5、消缺项目和进行的主要工作;

6、尚存在的问题(包括下次大、小修应采取的措施和解决的问题);

7、其它专题总结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小修、临修的管理:

1、在一般情况下,小修临修不安排非标准项目,以消除设备缺陷为主;

2、各单位在小修、临修之前,要认真收集设备的缺陷情况,以便确定下次大修项目和备品更换;

3、当年要进行大修的设备,大修前半年一般不安排小修。如有其它紧急情况,可考虑大修提前进行。

七、电气设备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各单位必须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五个环节。同时,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合理组织检修力量,提高检修效率、缩短检修工期、确保检修质量。

八、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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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针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任何一个环节,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的过程。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具体受理范围为:

(一)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

(二)对上述设备和活动的一系列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上述范围的举报投诉,

对外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机构电话(市局举报投诉中心电话:12365、锅监科电话:8533903、特监科电话:8526752)。涉及到检验检测的,

移交给特设所办理;需立案查处的,移交给稽查大队办理。特设所和稽查大队应将办理结果报安全监察机构备存。

五、每一宗举报投诉均需详细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记录、反映受理、处理的经过及处理结果。

六、市局12365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由受理人填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后当日内移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市局其他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举报投诉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后于当日内移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处理;或者告诉举报投诉人到锅监科、特监科举报投诉。

七、企业和群众对上述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进行举报投诉,可通过直接上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市局网站对外接受举报投诉的邮箱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投诉邮箱”。网站管理人员每周一应收集邮箱中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举报投诉情况,填好登记表后移交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八、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应耐心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诉其到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对无中生有或恶意的举报投诉,受理人员应理直气壮地向举报投诉人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如仍继续纠缠的,认真记录后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九、每宗举报投诉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明确处理方式、负责处理的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如涉及到检验检测或需立案查处的,依照有关程序规定顺延处理时间。

十、对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可根据《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处罚到位款8%的奖金。

十一、举报投诉的受理人、处理人应对举报投诉人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举报投诉人及举报投诉的相关情况泄露给举报投诉对象及其他相关人。

十二、举报投诉的处理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实因客观条件和客观原因未能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的,应通过适当方式向举报投诉人予以解释和说明。

十三、举报投诉的受理人、处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热情接待举报投诉人,公平、公正、依法、实事求是地处理举报投诉。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应利用“3?15”、“安全生产宣传月”、“质量月”活动等有利时机,向企业和群众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接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范围。

十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消极对待举报投诉并因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责任制(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设备维修程序

为了加强生产车间及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配件的完好率,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各车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维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1.各车间设备发生故障时,由车间技术人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并由主任或部长签字后报维修部,维修部人员签收后,到现场进行维修,由维修部对报修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维修方案,若需购买配件,则填写《请购申请》报采购部采购。

2.维修部对《维修申请单》进行责任分清,并在设备注栏处注明:人为因素,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原因。按照设备管理制定进行处理,由维修文员统计整理,并定期公布。

3.对采购到位的配件,由维修人员填写《领料单》,并注明用途,由负责人(班长以上)签字确认以后,到仓库领用,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4.设备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设备及配件进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部和使用部门(主任以上)人员共同验收,在《维修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5.仪器设备需要委外加工维修时,由维修人员检查核实后,填写《委外加工申请表》由使用部门确认后,方可送外维修,返回时按C条款执行。

6.对生产用的设备、辅助设备或者价值高于5000元的单项材料等,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呈批报告,并注明更换或增加的原因,由维修部确认,报经理室批准,方可转采购部采购。采购到位后报维修部登记备案。

7.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由维修部负责直接与厂家联系,由厂方负责保修。

篇4:《聊城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附表二)”。

3.2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附件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报检率依据“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Z0001―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2004年3月2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148号)同时废止。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检锅[20**]25号)同时废止。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跃式的提高。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2005年9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Z0003―2005)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大纲。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从事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本大纲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特种设备的种类,明确了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知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程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相应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检验检测的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为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2005年9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7.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6)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本大纲结合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变化等情况,提出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考试形式及相应要求。

2006年4月1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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