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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7

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附表二)”。

3.2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附件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报检率依据“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简介》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Z0001―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质量,制定本导则。2004年3月2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148号)同时废止。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检锅[20**]25号)同时废止。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与机构的特点,考虑了政府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要求,借鉴了当前国内外较成熟和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参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通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过程的识别,将每个需要控制的过程予以明确,使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要求较以往有一个跨跃式的提高。

2004年1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

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2005年9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则施行。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Z0003―2005)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大纲。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受聘于鉴定评审机构,从事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本大纲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特种设备的种类,明确了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知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程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相应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检验检测的基础知识及专业知识,为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

2005年9月1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7.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06)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本大纲结合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变化等情况,提出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的有关内容、考试形式及相应要求。

2006年4月1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

篇3:节假日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由于特种设备平时使用率高,系统检修的时间少,为了使特种设备能够处于安全良好的状态,特定此制度。

1每年定于节假日对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检修与清理。

2资产运营部按特种设备年检情况,在节前下发特种设备检查表。

3有特种设备的单位,要组织好检修人员,并确定安全负责人。

4检修人员要按检查表的要求,对设备逐项检修,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注明解决的最后期限及具体负责人。

5设备检修完毕后,要认真填好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按规定日期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

6资产运营部根据各单位检查出的问题,完成的时间,到各单位进行复检验收。

篇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严格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减少和避免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过程。

3事故定义及划分

3.1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因非正常原因损坏,造成减量、停车等影响生产或修复费用超过规定数额的事故。

3.2特种设备事故分类分为重大、一般和微小三种。

3.2.1重大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公司停产12小时或修复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3.2.2一般事故:特种设备损坏造成修复费用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3.2.3微小事故:特种设备损坏,影响生产和修复费用低于1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

4事故报告程序

4.1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4.1.1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公司停止生产,最先发现者应尽快以最快捷的方式(对讲机等)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4.1.2按调度指令尽快处理事故现场,停开相关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1.3调度在安排处理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生产部部长、安全环保部部长、生产副总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1.4当日由分管副总将重大事故情况汇报总经理。

4.1.5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环保部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

4.1.6若同时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应由安全环保部与区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4.2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4.2.1特种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最先发现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4.2.2当班操作按调度指令实施停开设备、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2.3调度在安排处理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生产部部长、安全环保部部长、生产副总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2.4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环保部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

4.3微小事故报告程序

4.3.1特种设备发生微小事故,最先发现者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当班调度,由当班调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4.3.2当班操作按调度指令实施停开设备、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3.3调度在安排处理微小特种设备事故的同时,还应同时向生产部部长、安全环保部部长、生产副总汇报事故发生及现场处理情况,并请示下一步处理方法。

4.3.4造成人员轻伤或重伤事故,调度应同时联系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环保部办理实施抢救等后续相关事宜。

篇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是特种设备从购入、安装、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的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提供资料,技术信息和考核的依据,是完善特种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选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3.建档要求

特种设备档案盒由我局统一发放,按一台设备一个档案的要求建立,每一台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须包括如下内容:

3.1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监检报告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3.2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管理要求

4.1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的编目、整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4.2特种设备档案的应有专门的档案柜集中存放,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游乐设施等分类存放,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室。

4.3每个特种设备档案应有便于查阅的档案号;

4.4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查阅、借出和调入登记制度;

4.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从特种设备购入开始建立,到特种设备报废注销为止。(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延长保存时间)

4.6档案柜须清洁,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每季度查点一次;年终对所有档案查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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