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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4

一、负责全矿井巷工程的测量工作,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的各项规定,及时建立健全井下两级导线控制网络,并编号标明,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

二、对开窝的巷道中、腰线要根据实际情况用经纬仪或罗盘给定。煤巷掘进5米、岩巷掘进8米后重新给定;对弯曲巷道应按设计通知书进行计算并作出放大图,交工区技术员掌握施工,测量人员要负责进行跟踪监督。

三、采掘头面在施工过程中都要进行布点测量,不符合精度的要查明原因,分析清楚,并返工重测。测量内业资料在计算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校核,各项计算资料不少于两人对算。

四、巷道在贯通前(岩巷15-20米,煤岩20-30米),必须将透窝通知单发放到有关单位,并到现场标明透窝位置,使其做好对透窝的位置进行加固,防止冒顶,确保安全透窝。

五、测量、企管人员在对全矿工程进行月底收尺过程中,要仔细认真,严格按矿文规定执行。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六、搞好塌陷区及井田范围内的测量工作,确保其精度准确、可靠,并对其资料做好保存、保密、防火工作。

七、对于一次定向大于100米的岩巷,必须设置激光定向。并定时、定距离对激光进行检查校核,发现偏差立即改正,确保精度。

八、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保养、校正,保证其精度符合要求。

九、对所负责的图牌板及时填绘,线条清晰、粗细分明、干净卫生。

篇2:矿井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本上,不准弄虚作假。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对岩石巷道的观测要及时,做到不漏层、不漏构造,两次观测的间距不大于10米;锚喷巷道规定1-2天观测一次,观测的位置必须从测点开始丈量。

四、岩石巷道要每10米测绘一个迎头断面,两个断面间要连续追踪绘成地质剖面图,并要测量巷道的方向、坡度和规格。

五、对煤层巷道的观测,煤厚较稳定、构造较简单的煤层,两次观测的间距不大于15米;煤厚不稳定,构造复杂的煤层,两次观测间距不大于5米,观测点的位置必须从测点开始丈量。

六、每次观测的结果必须绘制迎头地质断面,两个断面间要连续追踪绘成地质剖面图,要测量巷道的方向、坡度和规格,并标在剖面图上。

七、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以及因地质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撇顶、底煤时,要求每隔10-15米探查一次全煤厚,把煤厚点绘到剖面图上,并用虚线连接出煤层形态。

八、对工作面的地质观测。工作面每推进10-20米,要进行一次观测。不能采全高的工作面,必须探清煤厚,规定沿走向10米一条线,线上倾斜方向10米一个煤厚点,并填绘在采区地质图或储量计算图上。

九、在地质工作正常的运行过程中,要做好地质方面的预报工作,要求做到预报及时、措施有效、单位落实。以提高质量和兑现率,防止发生差错和事故。

十、掘进地质预报,要在开拓区域、采区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巷道掘进中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预报前方地质变化的位置、性质、规模、发展趋势以及对巷道施工影响程度等。

十一、回采地质预报,要在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基础上,对某些有可能影响回采的地质问题,在回采中边收集资料、边分析研究、边预报前方的地质变化、发展趋势和影响生产程度等。

十二、瓦斯地质预报是在巷道掘进时,对巷道前方的有可能出现的瓦斯和煤尘的涌出进行预报。

十三、回采工作面采后总结必须在工作面采完后一个月内完成;采区总结必须在采区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要求做到准确、详细、完整。

十四、对“三书”的编写要及时、详细,不准滞后。

十五、切实做好水文地质工作,井下涌水量要定点、定时观测,及时分析其变化情况,“水害”预报必须及时,并下发到有关单位,做好预防措施。

十六、对预计有水患的区域,防治水工程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作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十七、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凡对不清楚或有怀疑的地段,都必须安排探放水。探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十八、矿每季度要组织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对有存在问题的地点、地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落实单位整改。

十九、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二十、对地质储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精、细、准,对回采工作面做到准确收集采高并做好记录,精确计算工作面的回采率及损失率,详细做好各项年、季、月报表。

二十一、对工作面的回采率定期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丢煤及时下发丢煤通知单,并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如实反映储量损失情况。

二十二、对地质管理工作的各种台帐、卡片、记录齐全,内容丰富、详细、书写工整、干净卫生。

二十三、对所负责的图纸、资料及时填绘,线条清晰、粗细分明、干净卫生。

二十四、为减少工作失误,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共同研究,集体会审把关,并把研究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

二十五、坚持资料定期分析管理制度,每月对地质内业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专门记录并予以及时纠正。

二十六、不得有空压地质资料现象,只要是工作需要,任何人都必须及时提供,并要求资料准确、可靠。禁止提供假资料,一经发现造假者从重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七、做好安全生产联系工作,向有关单位及工区做好地质资料的交低和超前服务工作。

二十八、积极深入生产现场,认真搜集外业资料,仔细分析整理内业资料,坚持内、外业并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发放通知单。

二十九、要定期开好月业务工作会,分析总结本月地质存在的问题,研究下月工作,以便下月改进措施。

三十、坚持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篇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1.1根据生产的需要,由仪表车间和安环处填写“采购物品计划表”经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供应部门实施采购。

1.2新购进的监视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2.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周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为准。

2.2附着在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上的仪器仪表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的校准。

2.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仪表车间保存。

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3.1使用部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3.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3.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3.4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难易程度,必要时应进行培训。

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1使用部门应配合仪表车间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2仪表车间应对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建立台帐,包括①名称②设备类型③购进日期④使用期限⑤现存位置⑥检定期限⑦目前状况。

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5.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仪表车间申报送检。

5.2已经受损计量器具测得的数据视其重要程度,由质检处负责安排重新检定。

5.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经质检处确认,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按《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篇4:矿井设备配件维修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使配件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有效使用配件资金,控制配件费用指标,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全年设备配件费用,通过全年经营计划测算下达,由矿主管领导集中控制。

2、各配件使用单位,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设备维修使用需要,将配件计划报矿领导审批后,报供应公司采购,计划必须准确,否则不予落实。

3、各单位使用矿集中费时,需将使用的预备部位、规格型号、件数标注清楚,如因意外或计划外的急需配件,要有事故原因,矿按性质分配其配件费。

4、配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配件的使用情况,保证各类易损失件的库存和配件质量,防止积压,保证配件的及时准确供应。

5、配件领取实行交旧领新,供应公司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当月领用配件,必须限期交旧,否则给予罚款处理。

6、供应公司将交回的旧件设专门库房管理,由专人建帐立卡,便于修复使用。

7、动力部门会同配件使用单位对交回的旧配件进行鉴定,对于能够修复的配件,通过计划下达给机修厂,进行修复,同时月底负责修理费的结算,对于无法修复的配件实行报废处理。

8、机修厂设专人进行修旧利废工作,并做好检修记录,检修好的配件交动力部门验收后,交供应公司库房保管,统一发放。

9、修旧利废的配件出库,按照配件出库手续办理,价格按照矿校定价格出库。

篇5:矿井排放瓦斯制度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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