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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排放瓦斯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3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篇2: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使瓦斯排放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一、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

组长:秦紹崇(矿长)

副组长:康波(技术负责人)

成员:王维田何有昌崔同问徐其昌肖顺安耿其赛

办公室下设在安全生产调度室,由康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瓦斯排放工作调度、指挥工作。瓦斯排放工作有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施工队和各职能科室密切配合。

二、科室(施工队)责任分工

1、安全生产调度室全面负责瓦斯排放工作指挥、协调、监督实施工作;

2、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上报工作;

3、通防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

4、安全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5、生产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6、机电科:负责瓦斯排放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7、施工队:具体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实施工作;

三、瓦斯排放原则

排放瓦斯采取三级管理原则。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科长、施工队班(组)长、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掘进工作的正常进行,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上报、备案。由矿长组织通风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检查科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矿辅助救护队在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盲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掘进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或其他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流,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总工程师批准,并负责向有关人员贯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检查科派人现场监督检查,矿辅助救护队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四、具体安全措施

1、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排放瓦斯区域撤人工作。瓦斯排放前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把井下瓦斯排放区域流经路线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方可命令排放瓦斯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前安全负责人落实好停电、撤人工作。在确认排放瓦斯风流经过路线区域内无人后,由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警界,防止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区域。排放过程中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3、瓦斯排放人员按照先上后下、先近后远的顺序逐段排放各区域瓦斯积聚地点,严禁“一风吹”作业。

4、局部通风机送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的停风区域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由停、送电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当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由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

(a)、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调节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使排放出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0.75%以内。

(b)、排放瓦斯区域内和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c)、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及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的供电。

6、当排放瓦斯区域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由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a)、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调节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使排放出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0.75%以内。

(b)、排放瓦斯区域内和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c)、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观察30分钟,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及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地点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电气设备的供电。以及排放瓦斯人员撤离工作。

7、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8、排放瓦斯结束后不准停风,保证正常通风。

9、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与我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篇3:煤矿井下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因在掘进过程中不共用回风,所以在掘进1320运输、回风巷时,把1320运输巷进行密闭。现掘进1320回风联络巷要与1320运输巷贯通,矿研究,决定2014年3月24日启封1320运输巷6#密闭,在启封密闭后,必须对井下瓦进行斯排放,为了确保在排放过程中的安全,特编制安全措施如下:

二、人员安排

1、矿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

组长:蔡方

副组长:胡大红、赵雄彦、闫金平、薛海林

成员:候月顺、周月旺、乔伟兵、刘建华、张瑞龙、陶升元、张开雄、张孔祥、苗买庆、宋明甫、张开举、耿勇

2、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

3、蔡方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在现场指导瓦斯排放工作。

4、候月顺、周月旺、乔伟兵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检查局部通风机附近的瓦斯浓度及风量调节。

5、闫金平负责在瓦斯排放前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和在排放过程中观察局部通风机运转、供电是否正常,如果局部通风机运转、供电不正常马上停止瓦斯排放工作,撤出人员并汇报现场领导作出处理。

6、刘建华、张瑞龙负责连接导风筒和检查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7、薛海林负责落实和安排站岗人员。

三、安全措施

1、当准备工作就绪后,由排放瓦斯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安排停电、撤人、设岗时,排放地点及所受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的巷道(包括其中的独头巷道)均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所有能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的通道内设置岗哨。

2、站岗人员到岗后,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让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在未接到排放瓦斯完毕的通知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站岗人员必须在排放瓦斯措施上签字。

3、当负责停电、撤人、设岗的同志已将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范围及其中独头巷道内的人员撤出、电源切断、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的所有通道设好岗哨,且局部通风机位置、全负压风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等都完全符合要求后,现场领导小组副组长先报告调度室及组长停电、撤人、设岗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经同意后才能下令开始排放瓦斯。

4、排放瓦斯前掘进工作面必须停工,所有区域禁止人员入内,并切断该区域范围内非本安型电源。

6、设岗安排:设3个岗

1)、1号岗设在1320进风巷,严禁一切人员入井;2号岗设在1320回风巷口,严禁一切人员入内;3岗设在总回风巷,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2)、站岗人员到岗后,必须坚守岗位,禁止一切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内,未接到撤岗通知不得擅自解除警戒。

6、在局部通风机出风口装设三通,以便调节送入排放地点的风量,三通导风筒应捆上绳索,由绳索收紧或放松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

7、排放顺序:1、启动局扇风机,正常运转30分钟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负压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井下排放瓦斯人员才能下井。2、最先排放1320运输掘进巷道瓦斯,排放瓦斯时,必须逐段排放,严禁使用“一风吹”排放瓦斯。3、掘进工作面先由瓦检员检查进、回系统的通风瓦斯情况,确认工作面通风正常后,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4、瓦检员还必须检测其他巷道的通风瓦斯情况。

8、现场机电员、安全员、值班领导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

9、瓦检员、安全员在接风筒时,严禁距离风筒出风口5m外的地方。

10、瓦检员必须严格检查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5%。

11、当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马上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瓦斯排放巷道的供风量。

12、当排放瓦斯所有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全部降到0.8%以下稳定半小时后,现场领导小组确认已排放完毕,由现场领导小组副组长向调度室及组长汇报排放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撤离现场、解除警戒,经调度室及组长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戒及人员撤离。

13、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排放小组方可解散。

14、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学习并签字后方可入井。

15、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篇4:煤矿井下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因在掘进过程中不共用回风,所以在掘进1320运输、回风巷时,把1320运输巷进行密闭。现掘进1320回风联络巷要与1320运输巷贯通,矿研究,决定2014年3月24日启封1320运输巷6#密闭,在启封密闭后,必须对井下瓦进行斯排放,为了确保在排放过程中的安全,特编制安全措施如下:

二、人员安排

1、矿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

组长:蔡方

副组长:胡大红、赵雄彦、闫金平、薛海林

成员:候月顺、周月旺、乔伟兵、刘建华、张瑞龙、陶升元、张开雄、张孔祥、苗买庆、宋明甫、张开举、耿勇

2、排放瓦斯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协调各个环节的工作。

3、蔡方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在现场指导瓦斯排放工作。

4、候月顺、周月旺、乔伟兵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检查局部通风机附近的瓦斯浓度及风量调节。

5、闫金平负责在瓦斯排放前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和在排放过程中观察局部通风机运转、供电是否正常,如果局部通风机运转、供电不正常马上停止瓦斯排放工作,撤出人员并汇报现场领导作出处理。

6、刘建华、张瑞龙负责连接导风筒和检查回风流的瓦斯浓度。

7、薛海林负责落实和安排站岗人员。

三、安全措施

1、当准备工作就绪后,由排放瓦斯现场领导小组组长安排停电、撤人、设岗时,排放地点及所受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的巷道(包括其中的独头巷道)均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所有能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的通道内设置岗哨。

2、站岗人员到岗后,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让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在未接到排放瓦斯完毕的通知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站岗人员必须在排放瓦斯措施上签字。

3、当负责停电、撤人、设岗的同志已将排放瓦斯回风流影响范围及其中独头巷道内的人员撤出、电源切断、进入排放瓦斯影响范围的所有通道设好岗哨,且局部通风机位置、全负压风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等都完全符合要求后,现场领导小组副组长先报告调度室及组长停电、撤人、设岗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经同意后才能下令开始排放瓦斯。

4、排放瓦斯前掘进工作面必须停工,所有区域禁止人员入内,并切断该区域范围内非本安型电源。

6、设岗安排:设3个岗

1)、1号岗设在1320进风巷,严禁一切人员入井;2号岗设在1320回风巷口,严禁一切人员入内;3岗设在总回风巷,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2)、站岗人员到岗后,必须坚守岗位,禁止一切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内,未接到撤岗通知不得擅自解除警戒。

6、在局部通风机出风口装设三通,以便调节送入排放地点的风量,三通导风筒应捆上绳索,由绳索收紧或放松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

7、排放顺序:1、启动局扇风机,正常运转30分钟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负压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井下排放瓦斯人员才能下井。2、最先排放1320运输掘进巷道瓦斯,排放瓦斯时,必须逐段排放,严禁使用“一风吹”排放瓦斯。3、掘进工作面先由瓦检员检查进、回系统的通风瓦斯情况,确认工作面通风正常后,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4、瓦检员还必须检测其他巷道的通风瓦斯情况。

8、现场机电员、安全员、值班领导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

9、瓦检员、安全员在接风筒时,严禁距离风筒出风口5m外的地方。

10、瓦检员必须严格检查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5%。

11、当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马上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瓦斯排放巷道的供风量。

12、当排放瓦斯所有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全部降到0.8%以下稳定半小时后,现场领导小组确认已排放完毕,由现场领导小组副组长向调度室及组长汇报排放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撤离现场、解除警戒,经调度室及组长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戒及人员撤离。

13、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排放小组方可解散。

14、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学习并签字后方可入井。

15、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篇5: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使瓦斯排放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一、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

组长:秦紹崇(矿长)

副组长:康波(技术负责人)

成员:王维田何有昌崔同问徐其昌肖顺安耿其赛

办公室下设在安全生产调度室,由康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瓦斯排放工作调度、指挥工作。瓦斯排放工作有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施工队和各职能科室密切配合。

二、科室(施工队)责任分工

1、安全生产调度室全面负责瓦斯排放工作指挥、协调、监督实施工作;

2、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上报工作;

3、通防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实施和业务管理工作;

4、安全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5、生产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组织、贯彻、落实工作;

6、机电科:负责瓦斯排放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7、施工队:具体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实施工作;

三、瓦斯排放原则

排放瓦斯采取三级管理原则。一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科长、施工队班(组)长、瓦检员和电钳工负责就地排放。

二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3%或以上,排放瓦斯流经线路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其它掘进工作的正常进行,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批准、贯彻,上报、备案。由矿长组织通风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检查科派人在现场监督检查,矿辅助救护队在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三级管理:掘进巷道、盲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排放瓦斯流经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掘进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或其他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流,排放前必须由矿技术主管组织制定书面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总工程师批准,并负责向有关人员贯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长负责按批准的措施组织排放,安全检查科派人现场监督检查,矿辅助救护队现场值班,发现不按措施组织的违章排放,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

四、具体安全措施

1、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排放瓦斯区域撤人工作。瓦斯排放前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把井下瓦斯排放区域流经路线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后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方可命令排放瓦斯人员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2、、排放瓦斯前安全负责人落实好停电、撤人工作。在确认排放瓦斯风流经过路线区域内无人后,由安全负责人指定专人警界,防止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区域。排放过程中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供风。

3、瓦斯排放人员按照先上后下、先近后远的顺序逐段排放各区域瓦斯积聚地点,严禁“一风吹”作业。

4、局部通风机送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的停风区域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由停、送电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5、当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由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

(A)、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调节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使排放出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0.75%以内。

(B)、排放瓦斯区域内和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C)、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及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的供电。

6、当排放瓦斯区域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采取如下安全措施,由排放瓦斯人员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A)、在排放瓦斯过程中,调节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使排放出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控制在0.75%以内。

(B)、排放瓦斯区域内和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C)、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观察30分钟,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风流中及排放瓦斯回风风流经过路线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地点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风流经过路线系统内电气设备的供电。以及排放瓦斯人员撤离工作。

7、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

8、排放瓦斯结束后不准停风,保证正常通风。

9、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与我矿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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