稠油注汽热力开采安全技术规程SY63541998
前言
随着注汽热力开采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深入发展,其安全技术的规范化势在必行。本标准主要针对稠油热力开采的特点,对开采过程中安全技术作出统一要求。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河石油勘探局曙光采油厂、安全监察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蹇永学朱凤亭李旭东耿新生张春苏怀柱王好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稠油注汽热力开采中地面注汽系统、采油和集输、热采作业、高温高压测试、增产措施等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8.1MPa,额定工作温度小于或等于357℃工况下的陆上稠油油田注汽开采所用设备。管道。井下工具。注汽生产、热采作业及措施。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4272―1992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T8174―1987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SY0027―94稠油集输及注蒸汽系统设计规范
SY/T0422―97油田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41―95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装及验收规范
SY/T5324―94预应力隔热油管
SY/T5328―1996热采井口装置
SY/T5587.1―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注水井调配作业规程
SY/T5587.2―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不压井作业工艺规程
SY/T5587.3―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压井替喷作业规程
SY/T5587.4―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油层套管封隔器查漏作业规程
SY/T5587.5―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油水井探砂面、冲砂作业规程
SY/T5587.6―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起下油管作业规程
SY/T5587.7―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洗井作业规程
SY/T5587.8―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找串、封串、验串作业规程
SY/T5587.9―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换井口装置作业规程
SY/T5587.10―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水力喷砂射孔作业规程
SY/T5587.11―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可钻式封隔器钻铣工艺作法
SY/T5587.12―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抽油泵打捞作业方法
SY/T5587.13―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井下小件落物打捞作业方法
SY/T5587.14―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注水泥塞作业规程
SY/T5587.15―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钻水泥塞作业规程
SY/T5587.16―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通井、刮削套管作业规程
SY/T5587.17―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打捞绳类落物作业规程
SY/T5587.18―93油水井常规修井作业可钻式桥塞钻铣作业规程
SY5727―1995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
SY5854―93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
SY/T5991―94套管、油管及输送钢管螺纹保护器
SY6023―94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6024―94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操作规程
SY/T6081―94采油工程方案设计编写规范
SY/T6089―94蒸汽吞吐作业规程
SY/T6120―1995油井井下作业防喷技术规程
SY/T6130―1995注蒸汽井参数测试及吸汽剖面解释方法
SY6186―199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3地面注汽系统
3.1范围及压力等级
3.1.1地面注汽系统包括: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注汽管道等。
3.1.2地面注汽系统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在同一压力等级。
3.2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
3.2.1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规定应按SY5854规定执行。
3.2.2发生器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应按SY/T4041规定执行。
3.2.3发生器的启动、运行、停炉及事故处理等安全操作应按SY6024规定执行。
3.2.4发生器的运输、搬迁应按汽车运输大件货物有关规定执行。
3.3注汽管道
3.3.1注汽管道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3.3.2注汽管道的设计应符合SY0027的要求。
3.3.3注汽管道的施工队伍应具有进行高压管道施工的资质。
3.3.4注汽管道施工及验收应按SY/T0422规定执行。
3.3.5地面注汽管道保温工程的检测应按GB/18174的规定执行。
3.3.6地面注汽管道与热采井口连接应消除张力影响。
3.3.7地面注汽管道注汽安全要求按SY/T6089-94中5.2规定执行。
3.3.8注汽
篇2:地震勘探钻机作业安全规程SY63491998
前言
本标准是为了满足地震勘探各类车装钻机及非车装钻机运行安全的需要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地震勘探钻机作业。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世贵天祉宪范力孙法佩蔡蓓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勘探钻机作业的一般要求及检查、操作、行驶、维护、存放的安全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地震勘探中使用的各类钻机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5―19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7258―19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SY5868―93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T6082―94石油地震勘探车装钻机使用和维护
3一般规定
3.1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钻井工艺规程。
3.2对操作和维修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及安全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学徒、实习人员操作时,应有师傅监护。
3.3操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3.4钻机作业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求生、救援技能。
3.5大修后的钻机应经技术检验,质量合格方可出厂使用。
3.6行驶中,钻机平台上不得乘人。
3.7钻机车上不得装载货物。
3.8不得使用钻机绞车起吊其他重物。
3.9钻机的外露旋转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10山地钻机的软管不得靠近热源及运转部件。
3.11不得在有地下电缆、管道的地方或古文物保护区选井位、挖泥浆坑。
3.12空气钻井,井口应有防尘罩;震击钻井,发动机、油泵应设有防尘装置。
3.13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做好设、气路、油路、水路、钻井液循环管线的防冻工作。
3.14气控制系统、液压系统、钻井液循环系统的安全阀和压力表应按规定校验。
3.15空气、液压、钻井液等系统应设有防止过载和压力冲击的安全装置。
3.16钻机车上配置的计量仪器、仪表应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准确可靠。
3.17作业前,应规定联络方式。收工后,要清点人数,人员到齐后方可撤离原地。
3.18钻机作业和停放的位置与高压输电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5m。
3.19钻机作业时,非本岗作业人员应远离钻机8m外。
3.20山地钻机在山坡上打井,其地形坡度应小于30°。
3.21遇有雷电天气,应停止作业,并将井架放倒。
3.22钻机外部的照明和信号装置按GP4785。
3.23在冰上作业时,要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方可通行、施工。
4检查
4.1检查所有仪表的初始读数和灵敏度。
4.2操作手柄应灵活、定位准确。
4.3检查各连接部位的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重点检查传动轴连接叉的连接的螺栓、加压链条的调节螺栓、井架上方的螺栓、取力装置及控制机构。
4.4发动机、空压机场的滤清器应干净、畅通。
4.5液压油箱、传动箱(减速箱)、空压机和发动机润滑油的液面应达到规定高度。
4.6气动三连件油杯中的液面要达到规定高度。
4.7按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或用户手册的要求,沿流向检查润滑、液压、钻井液循环、空气循环、气控制和电气系统的管路、阀门、管路接头、丝堵、视窗仪表等附件,保证安装正确、可靠。
4.8起升井架前,对设有绞车的钻机,应做到卡子无松动,钢丝绳无出轮槽。
4.9发动机和油泵、空压机间的传动皮带应张紧,并处于动力结合位置。
4.10空气、液压、钻井液系统的安全阀应灵敏、安全可靠。
4.11山地钻机的电瓶线、吸油管线和油箱应连接好。
4.12钻机其他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执行SY/T6082―94第3章的规定。
4.13清点所有工具,将其放在规定的位置。
5操作
5.1岗位的操作人员应熟悉其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5.2现场施工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女工应把发辫盘入帽内,不得戴头巾。
5.3在冬季,液压系统应空载启动,等油温上升至15℃左右方可进入全负荷运转。
5.4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开钻前应先将钻井泵中的冰溶化;停止作业时,应及时将钻井泵内和高压管中的水放尽。
5.5钻机就位首先拉好手刹(沙驼钻机拉出手制动按钮,手制动提示灯亮),移动钻机车前应松开手刹(沙驼钻机推入手制动按钮,手制动提示灯灭)。
5.6井架起升应符合“慢―快―慢”的程序要求,井架竖起后,应立即与人字架锁紧,然后方可钻井。
5.7钻机运转过程中,不得对运转着的零部件扶摸擦洗、拨动操作手柄、润滑、维修、跨越或传递物品。
5.8钻进中,若发动机熄火,
篇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805-83安全电压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388.1-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
篇4: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
篇5: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标准
1机械设备进场
1.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是符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产品。
1.2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的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1.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必须整机配件及附属装置齐全有效,外观、油漆整洁。
1.5应有有效的车辆年审检验合格证明。
2机械设备验收
2.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要求。
2.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2.4各连接件无松动。
2.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2.6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轮胎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安全距离(m)<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
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
2.7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
2.8起重机电铃或汽笛等警示信号清晰。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标识标志鲜明。
2.9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2.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2.11钢丝绳与卷筒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
3机械设备试验
3.1试验前检查:
3.1.1各部总成、零部件、配重、压重、工作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安装牢固。
3.1.2规定装设的力矩限制器、指示器、声、光信号、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整有效。
3.1.3各种仪表、灯光照明、开关、按纽、后视镜等,必须齐全完好。
3.1.4各操纵杆、制动踏板、方向机等,必须操作轻便,自由行程符合原厂规定。
3.1.5工作机构的吊臂、副臂、吊钩、支腿等金属结构,应焊接良好无变形、裂纹、滑轮、轴销等活动部位,应灵活不偏磨,安装可靠。
3.1.6各部管路不漏油、漏水、漏气,电气线路不漏电。
3.2空载试验
3.2.1用基本臂和最长臂,以正常速度在全程范围内,试验上车回转。
3.2.2当基本臂在最大仰角,以最高速度试验回转,并测回转速度。
3.2.3基本臂在最大和最小工作幅度范围内,试验全程起臂、落臂。
3.2.4当吊臂仰角在50度时,试验吊臂的全程伸、缩,并观察伸、缩顺序及同步情况。
3.2.5空载试验中各种仪表、信号,应显示正常。安全控制装置,应灵敏有效。操纵机构,应轻便准确。运转部位,应无异响、过热现象。
3.3额定载荷试验
3.3.1进行额定载荷试验前,应检查力矩限制器自检功能的有效性。
3.3.2额定载荷试验,必须使用支腿,以最低和最高速度进行提升额定起重试验,重复次数不得少于2次。
3.3.3试验力矩限制器有效性:
3.3.3.1对于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码变幅”方法试验。
3.3.3.2对于不允许带载变幅的起重机,采用“定幅变码”方法试验。
3.3.3.3试验预警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力矩值的90%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预警信号。
3.3.3.4试验超载信号,当实际载荷力矩达到或略超过相应工作幅度允许值时,力矩限制器必须发出超载信号,并自动停止起重机向危险作业方向的一切动作。
3.3.4当基本臂在相应工作幅度的最大额定起重量时,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确认正常后再提升到最大高度,中间制动1次,将重物下降到离地面200mm处,从正后方中心线向左、右各回转120度,中间制动1-2次将重物下降到地面。试验中同时测定重物匀速提升、下降的最大最小稳定速度和回转的最小稳定速度。
3.3.5以1/2长主臂的最大额定起重机的30%,在相应工作幅度,吊臂位于正侧方,将重物提升离地200mm高度,起臂到最小工作幅度,再落臂回原位。并在作业范围内做全程回转,提升重物到最大高度,将重物下降到地面。
3.3.6基本臂全缩状态位于正侧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