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七)
第五章大型固定设备备品管理规定
76、各矿应明确一名技术人员,负责全矿配、备件的计划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机电、运输等基层单位要有一名分管配、备件管理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分管的各种运行设备的配、备件的计划编制、上报以及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测绘、档案管理等工作。
77、备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有设备名称、使用地点、配、备件名称、使用数量,备用数量、图纸图号等。
78、制定的配、备件计划须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后由矿物管科、驻矿供应站整理,每季度上报器材供应处。逾期不上报造成配、备件短缺,影响安全与生产的,追究其责任。
79、备用数量及要求:
(1)提升系统
①主副井绞车减速机,每种型号、速比的各备用一台;对于使用负荷较小或易更换者,也可备用一套齿轮(含轴)或轴齿轮,使用行星齿轮减速机者,原则上每车备用一台。
②主副井提升钢丝绳、尾绳和罐道绳,按在用数量备用;主、副井首绳和尾绳悬挂装置,。
③箕斗、罐笼、导向轮原则上按在用数量等量备用,天轮同型号的每矿备用一台,不同型号的每车各备用一台。
④主副井绞车轴承、减速机轴承、调绳离合器轴瓦、齿块等各种规格型号备用数量不少于一套。
⑤主副井绞车高、低轴联轴器,每车备用一套。
⑥主副井绞车盘形制动器不得少于二个备用量,摩擦衬垫不得少于一套备用量;液压站的电磁阀、比例阀、油泵、滤油器等每种型号备用不少于一个,各种密封件及蝶簧等不得少于一套备用量。
⑦主副井绞车电动机原则上每车备用一台,凡二台以上绞车使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电动机的,至少备用一台;对于大型低速直流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备用设备暂有困难时,各矿要加强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验和保养。
⑧主电机轴瓦、轴承、炭刷等量备用;每台低速直联直流电动机的主磁极绕组、换向级绕组各备二个;电机冷却风机的轴承,每种型号备一个。
⑨主副井电控装置的PLC(主控机、监控机及各模块)、RS485通讯板、轴编码器、可调闸模块、继电器模板、电源变压器或控制变压器、控制开关、传感器每种型号备一个,继电器每种型号各备二个,井架开关全套备用;加速柜的晶闸管每种型号备三个;低频电源柜的控制板备一个,晶闸管备三个(有低频机组可不备);高压真空换向柜中的真空断路器,每种型号备一组;整流柜冷却风机,每种型号备一个。
(2)主通风机
①对旋风机电动机原则上备二台防爆电机(接线盒左右出线各一台)。
②轴流式扇风机至少要有一套备用动叶。
③扇风机各种型号轴承、联轴器每种型号各备用一套,各种型号联轴器要有一套备用。
④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传感器等)每种型号备一个。
⑤主电机轴瓦、轴承,每种型号备一个,炭刷全套备用。
(3)其它系统
①生产系统中单系统的滚筒、电动滚筒、电动机、减速机、给煤机、破碎机、振动筛等每种型号备用一台。
②其他重要易损零部件备品数量,每矿同种规格型号设备不得少于一套备用。
80、矿井配、备件供应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持通用性和质优价廉的原则;配、备件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从主机厂购进;所有购进备件,必须附有制造厂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检测、鉴定资料。
81、凡一件备件购价在五万元及以上者,或一次购进十万元及以上的批量备件,必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
82、重要配、备件(如矿井主提升机、主扇、主运皮带机等设备的配、备件)必须由矿机电负责人组织验收,方可入库存放备用。
83、备件保管:
①主副井绞车备用主电动机,装好半联轴器,存放于绞车房内,并定期测定其电气参数。
②主副井绞车备用减速机或备用齿轮,妥善保管,每年涂油防锈保养不少于一次。
③主副井备用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绳要存放于干燥、稳妥地点,定期检查、涂油,防止发生锈蚀和损坏,更换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④备用箕斗,罐笼,采用悬吊放置于井口附近,下垫垫木,涂防锈油漆,其上零部件不得拆套使用,天轮、导向轮要用支架支托,装好滚动轴承,并涂防锈油漆,存放于井口。
⑤轴流式主扇风机备用动叶,应在明显位置标明质量、编号等,并涂防锈油,妥善保管。
⑥其他各种配、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必须入库存放,妥善保管,零件的所有配合表面应保护好,不得刮、划伤,金属件必须涂油。
84、备件使用:
①备用电动机、减速机、提升钢丝绳、尾绳、罐道绳、箕斗、罐笼、导向轮、天轮、扇风机动叶等,在使用前应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②以上备品,使用前要按有关规定持有近期试验、检测报告。
③所有备品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订购或修复。
④每月二十日前将备件报表送交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机电处
⑤对于不按本规定管理,由于备品购置、保管和使用不善,贻误时机,造成重大安全或生产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监测检验
85、为保证主要机运设备的经济高效和安全可靠运行,规范主要机运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第12号]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我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工作管理的通知》(皖煤安监技装字[2005]89号)的规定,煤矿主要机运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应由获取煤矿安全检测乙级资质以上的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集团公司机电处负责技术监督和指导。
86、安全检测检验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矿井筹备处、厂、改制公司的下列主要机运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1)地面Ф2m及以上的提升机;
(2)排出口直径为Ф150mm及以上的主排水泵;
(3)叶轮直径为Ф1.6m及以上的离心式主扇风机,转子直径为Ф1.0m及以上的轴流式主扇风机;
(4)铭牌排气量为10m3/min及以上的空气压缩机;
(5)运输地面、井下Ф1.6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
(6)运输2.5T及以上的架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87、安全检测检验时限:
(1)正常在用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2)新安装的设备,正式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测定。
(3)提升机、主通风在用设备大修理或改造后,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4)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后,需要通过安全检测检验进行分析时。
(5)主扇风机更换了风叶、电动机、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6)闲置时间超过1年或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提升机系统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88、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1)由设备使用单位与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检测检验项目、数量、时间、双方责任、安全技术协议、费用等详细内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省安全检测检验相关标准双方商定。
(2)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前与设备使用单位联系,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检测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使用单位同意,按时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设备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监护工作。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监测检验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3)现场测试完毕后一月内,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要作出书面安全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备铭牌和原始资料、现场测试记录和计算、测试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及整改建议等内容。
(4)安全检验报告送交设备使用单位、机电处,安全监察部门等。
(5)设备使用单位接到安全检验报告后,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重要问题整改后由安全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机电处;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并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尽快实施。
(6)安全检验报告应长期妥善保存备查。
篇2: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八)
第七章其他
89、闲置大型固定设备的调剂报废由设备管理中心与机电处、供应、纪检等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按设备管理调剂规定执行。
90、积极推广大型固定设备自动化控制、高低压变频器等先进技术和新设备。自动化控制要具有远控、就地集控、手动控制等多种控制方式,做到安全可靠、具有减人提效的实际功效。
91、车间内灭火器材齐全完好,放置整齐,数量充足;防护用具齐全,有绝缘靴、绝缘手套、试电笔、接地线、停电牌等,并定期试验合格。
附件1: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监测检验内容和标准
一、安全检测检验内容
l、地面Ф2m及以上的提升机
(1)运行示波图;
(2)制动闸轮不圆度或闸盘偏摆、闸瓦间隙;
(3)制动闸制动力矩、空动时间、安全制动减速度;
(4)AQ标准规定的10种保险装置以及安全设施;
(5)信号系统闭锁;
(6)吨百米电耗;
(7)振动与噪声;
(8)主轴、天轮轴和提升容器联接装置探伤;
(9)提升钢丝绳探伤(钢丝绳到期或用户要求);
(10)交流提升机加减速时间及加速电阻值
2、主排水泵
(1)单台水泵流量、扬程;
(2)电动机功率、空载功率、功率因数,电流、电压和转速;
(3)水泵、电机、管路和系统效率;
(4)性能曲线;
(5)吨水百米电耗;
(6)振动与噪声;
(7)水泵联合试运转;
(8)水泵排水能力及水仓能力校核;
(9)泵房配电设备及安全设施。
3、主扇风机
(1)风量;
(2)风压;
(3)大气物理参数:
(4)电动机功率、功率因数;电流、电压和转速;
(5)风机的静压和全压效率,系统效率;
(6)百万立方米、帕的电耗;
(7)振动与噪声;
(8)主轴和叶片探伤、叶片径向间隙测量;
(9)安全保护及设施。
4、空气压缩机
(1)排气量;
(2)吸、排气压力;
(3)电动机功率、功率因数,电压、电流和转速;
(4)大气物理参数;
(5)润滑油量及油压,冷却水量及水压,进出水温度;
(6)等温效率与比功率;
(7)振动与噪声;
(8)安全保护装置。
5、运输地面、井下Ф1.6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
(1)运行示波图;
(2)制动闸轮不圆度或闸盘偏摆、闸瓦间隙;
(3)制动闸制动力矩、空动时间、安全制动减速度;
(4)4种保险装置以及安全设施;
(5)信号系统闭锁;
(6)振动与噪声;
(7)主轴、制动装置销轴探伤;
(8)斜巷车辆联接器静拉力试验。
6、运输2.5T及以上的架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1)整备质量;
(2)绝缘性能;
(3)最大牵引力;
(4)制动距离;
(5)轴承温度;
(6)照明灯照度;
(7)警铃声音传播(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8)警号声压级(架线式电机车);
(9)减速装置空载试验(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10)减速箱及轴箱的密合性(架线式电机车);
(11)空压系统的气密性与液压系统的泄露(防爆蓄电池电机车);
(12)压缩空气系统的气密性(架线式电机车);
(13)牵引网络的杂散电流。
二、安全检测检验标准:
1、《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
2、《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2-2005
3、《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
4、《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
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5-2005
6、《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2005
7、《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MT491-1995
8、《直流工矿电机车试验方法》JB/T3114-1997
9、《窄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基本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