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学生管理细则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梧州学院学生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4-01-02

梧州学院学生管理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本院录取的学生持《梧州学院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 公室和所在系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所在系查阅本系新生入学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并 按规定缴清有关费用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梧州学院学籍。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 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 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申请暂缓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缓交学费审批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五款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学制为准,最长本科不超过七年,专科(高职)不超过六年。

  (一)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毕业前一年的学期开学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所在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 报教务处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报考研究生或离校参加工作。被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在校学习时间。

  (三)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转入相应年级,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缺课程的考试方可平级转;不能平级转的须降级 转。转专业学生应当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自动延长一年。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未请假 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 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学生所在系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参照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学院医务室或二甲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领导批准。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 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同意、系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系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系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所在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两周时,应当报教 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一条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提出,报教师所在系系主任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所在系决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

  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期 末考核成绩占7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应符合教学规律,成绩分布合理。

  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选上保健体育课,但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体育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 批方可安排。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参加补考,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可允许补考两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后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补考科目的 评定成绩,在档案中注明“补考”。

  第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 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系及任课老师申请缓考,系主任或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因病请假必须有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必须向所在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 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零分。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又 不参加考试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

  (三)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在校 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主任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 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修满二年的本科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的证明,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 准,可以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一至二年参加社会实践。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出 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因病休学者还需经学院指定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审查,由系主任签署意 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学期开学前)向系申请复学,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 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学生;

  (二)本科学生第一学年,高职高专学生第一学期;

  (三)学院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八)要求转到高考不同类别的专业者;

  (九)无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者。

  第十八条 考虑到学院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应根据学院的教学资源严格控制。

  转专业学生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缺课程的考试方可平级转;不能平级转的须降级转。

  第十九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转专业 时间为学期末,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查后,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 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的规定: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退学

  第二十二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二)本科专业可以选专科(高职)专业,专科(高职)专业不得选本科专业;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四)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次者,给予书面警示;

  (二)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者,给予留级;

  (三)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者,给予 退学;

  (四)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三年尚未完成学业者,给予退学;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院批准准予退学;

  (十)学生在校期间(毕业学年除外)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次,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程等不及格课程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或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连同以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次以上(含五门次)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注册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按照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核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梧州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各系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 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 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 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结业学生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一年行为证明,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并合 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再授予学士学位。结业后一年内未申请或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不答辩者不再换发 毕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不来办理申领毕业证书手续的,学院不再受理申请。

  未修读课程或不及格课程可申请以旁听方式修读,但必须交纳旁听费。也可以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

  凡按规定回学院旁听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时超过总学时30%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 实后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办理毕业证明书的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 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院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梧州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梧州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依据《梧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本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技工学校学生管理日常行为规范增扣分条件评定细则

技工学校学生管理日常行为规范评定细则--增、扣分条件

一、学生个人增分规定:

1.中、期考90分以上,每科加10分,80~89分每科加5分

2.每月出全勤者加5分。

3.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加5分。

4.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破坏和违犯校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者加10分。

5.学雷锋、树新风、为集体或他人做好事、拾金不昧受到校外表彰者加5分(贵重物品酌情加分)。

6.受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校表扬者加5分。

7.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者加20分(期终一个月)。

8.学生干部能起到表率作用且积极负责者每月加6分;

9.课代表、组长、寝室长起到表率且积极负责者每月加4分。

二、学生个人扣分规定:

1.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

2.旷课每节或实习课每小时扣10分。

3.事假每节扣1分,病假每节扣0.5分。

4.课堂提问不及格或作业不按时交送者每次扣5分。

5.课堂纪律不好(说话、做小动作、看课外书籍、随便走动等)者每次扣5分。

6.无故不参加班级、团支部、学校组织的活动或不接受分配工作者扣10分,完成不认真者扣5分,活动期间请假者扣2分。

7.集体劳动、大扫除当天值日无故不参加者扣10分,完成不认真者扣5分,请假者扣2分。

8.不尊重教职工或无理取闹者扣10~20分。

9.抽烟、喝酒者首次发现扣5分,屡犯者扣20分,并请家长。

10.在会议中说话、做小动作受到批评者扣10分。

11.凡打架斗殴、骂人者根据情节每次扣10~20分。

12.凡违犯公共场所规定者每次扣5~10分。

13.学生干部、课代表、组长及寝室长未能起到表率作用且带头与教职工无理闹事者加倍处罚。

篇3:寄宿制某小学学生管理细则

寄宿制小学学生管理细则

为创造良好的休息条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凡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规定的房间住宿。

1、凡住宿的学生都要在班主任处登记后住宿。

2、学生床位均由班主任根据班级人数自带生活用品到学校生活部并与生活教师协商,由生活教师安排住宿房间和床位。

二、加强自我管理,做文明住校生。

1、服从管理,随时接受值周领导、班主任老师、科任教师和学生干部的督查。不无理取闹、关门拒绝检查,不用脚踢门,摔门,不打人、骂人及在宿舍区域娱乐。

2、按时晚休,晚休期间停止说话和做其他事情。不得随便出入、洗衣服、听收音机、吃东西等,保证宿舍区域安静。

3、晚休期间不得早起,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晚归,不得晚自习后在校园、食堂、教学楼等逗留玩耍。

4、要文明住宿,进入楼层不准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等,不准在宿舍内看不健康的书刊、杂志及说脏话,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打麻将、喝酒。

5、住校生要互相尊重,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得私自换床铺、换宿舍。

6、现金和贵重物品要随身带,不得到处乱放,否则丢失概不负责。

7、不准在宿舍区域随地大小便。

三、住校生每天应认真清理内务,搞好舍内外卫生。

1、每日早、中、晚离舍前清理房间内外卫生,做好“五净”(门窗、地面、床铺、墙壁、环境),四个“一条线”(被子叠成一条线,脸盆放置一条线,鞋子摆放一条线,暖瓶

篇4:中学班主任月津贴学生管理部分考评细则

中学班主任月津贴学生管理部分考评细则(初案)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强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对主任月津贴80元部分,根据各班学生管理情况计算发放,考核标准如下。

扣分标准:

1.学生迟到,早退者扣2分。

2.学生无卡出入校者扣2分。

3.班里上课、自习期间吵闹,影响正常秩序者扣5分。

4.学生在校园内喝酒者扣10分。

5.学生在校内打牌,下棋按人次扣5分,赌博者按人次扣10-30分。

6.学生有偷盗行为,造成后果的酌情扣10―50分。

7.学生借用他人校卡出入校、伪造校卡者扣5分。

8.学生不请假,私自离校者扣10分。

9.学生冒充老师签字,伪造假条扣5分。

10.学生乱造谣言,搬弄是非者扣2分。

11.学生在校内骑车、在教工车棚停车,在校内乱停车扣2分。

12.学生携带烟火、爆竹等易爆品入校者扣5分。

13.上课铃响后,学生不进教室在校园内乱窜,逗留者每人次扣2分。

14.学生不准进入教职工厕所,违犯者每人次扣1分。

15.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扣5-15分。

16.学生学校黑板、公布栏乱写乱画乱改以及擦抹者扣5分。

17.学生攀折花木,踩踏草坪,乱拧喷头嬉笑者扣2分。

18.学生烫、染头发戴首饰,着奇装异服者每人次扣5分。

19.学生袒胸露背,穿短裤,超短裙,穿拖鞋入校园及教室者扣5分。

20.学生在校园墙壁乱写乱画者扣5分。

21.学生不服教职工管理,顶撞老师者视情节扣10-30分。

22.学生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财产及公共设施者扣2分。

23.学生违犯学校纪律,冒充他人他班,欺骗老师者视情节扣5-10分。

24.学生上课、上体育、微机、自习课到食堂、商店购物者扣2分。

25.晚自习放学后,学生不按时洗漱,在操场打闹,迟归宿舍者每人次扣2分。

26.学生在学校内外抽烟者扣10分。

27.学生在校园内外打架根据情况以及造成后果扣10-30分。

28.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等危险品扣10-30分。

29.学生乱倒垃圾,随手乱丢垃圾扣2分。

30.学生在教学楼,公寓楼内拍球,踢球扣5分。

31.学生在学校门口,隔大门闲谈,买东西扣5分。

32.男女同学交往不得体,扣5-20分。

33.学生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根据情况扣5-10分。

34.学生诈骗、敲诈、抢劫他人财物,视情节扣10-50分。

35.教室、清洁区未打扫,每次扣5分。

36.学生进入营业性舞厅、网吧、游戏厅每人扣2分。

37.学生课间在楼梯、走廊、教室冲撞打闹,每人扣5分。

38.学生带与学习无关的一切活物入校,扣10分。

39.学生串通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打架者,视情节扣10-50分。

40.检查教室以及宿舍锁门、学生堵塞观察孔,扣2分。

41.学生翻越学校围墙,每人次扣10分。

42.学生下河洗澡,每人次扣5分。

43.学生做课间操不整齐,动作不规范,旷操,打闹每人次扣2分。

44.学生未请假夜不归宿,每人次扣20分。

45.学生宿舍内杂乱,卫生打扫不彻底,墙上乱贴、乱画每间扣2分。

46.宿舍内学生不叠被子,每人次扣1分。

47.学生乱窜他人宿舍,每人次扣2分。

48.学生宿舍门上有脚印、球印每次扣2分。

49.学生宿舍内留住非住校生,校外人员,每人次扣5分。

50.教室、宿舍墙壁有脚印、球印,扣5分。

51.学生在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器每次扣10分。

52.学生在宿舍生火每次扣10分,点蜡烛每次扣2分。

53.宿舍熄灯后学生集体唱歌,吵闹每次扣5分。

54.学生随意挪动床位,调换床铺,混睡者扣2分。

55.学生故意破坏宿舍门锁,私自更换扣2分。

56.查宿学生不开门每次扣2分,学生宿舍发现烟头、烟灰扣5分,地面出现3根烟头以上扣10分。

57.学生用力摔门,用脚踢门每次扣2分。

58.课间操,学校组织的其他课外活动以及重大*班主任未跟班,每次扣班主任5分。

59.每周未按时交班主任周汇报,每次扣5分。

60.班主任未及时处理班内违纪现象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40分。

61.班主任每周末开班会,无班会主题内容,每次扣班主任5分。

62.安排的工作班主任不认真完成扣5分,班主任不完成的扣10分。

63.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情况处罚。

64、学生煽动他人集体闹事的,10――50分。

65、学生参与集体闹事的,5―10分。

奖励标准:

1、纪律先进奖励5分。

2、卫生先进奖励3分。

3、文明宿舍奖励2分。

4、学生拾金不昧者,根据情况奖励班主任5-20分。

5、教职工(本班班主任除外)发现学生严重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送到政教处的,奖励该老师10-30分,不扣该违纪学生所在班班主任奖励津贴。具体标准为:破坏公物10―30分,抽烟的10分,喝酒的10分,打牌的10分,赌博的20分,混出或冲出校门10分,夜不归宿的20分,翻墙20分,学生打群架10―30分。

6、其他方面,班主任、班级或学生有突出表现的,根据情况发放奖励。

每月考核计算公式:每月全校班主任津贴19个班*80元=1520元,每班最终每月得分为300分+每班月计算得分。每分得钱为1520元/本月全校各班每月最终得分总分;各班每月津贴为各班本月最终得分*本月全校每分平均得钱数。增加300分以后考核,是为了每个

班都能够得到津贴,缩小考核差距。

**中学德育处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