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臂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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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臂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3

1操作者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鞋应防滑。

2操作前,察看吊装影响区域内是否有人,若有提醒避让。

3作业现场应整洁,且须选好安全站位,以便留有安全逃生的空间。

4根据筒体的重量选用适用吊带,并检查吊带是否损坏,吊装时使用两根吊带。

5起吊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必须保证吊带在上下弯板的中心,注意观察周围,保证不碰撞任何物体。

6起吊高度原则上不能超过一米,起吊时随时观察吊带是否会断裂。

7吊装时必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关注现场。

8起吊时先将起重臂吊至离地40cm-50cm,观察是否平横,否则降下起重臂,调整吊绳位置,直到平横。起吊平衡后方可进行移动。

9臂头臂尾吊装时一次性不能超过3件。

10吊装完毕后,应观察确认物料摆放是否平稳。

11对于未操作过起重臂吊装、转运的人员,必须经过班组培训后才能单独操作。

篇2:总装吊装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前,察看吊装影响区域内是否有人,若有提醒避让。

2作业现场应整洁,且须选好安全站位,以便留有安全逃生的空间。

3操纵室吊装使用3T*1m吊带1根。

4配重吊装使用3T*1m吊带1根,5T*3m吊带2根。

5转台及变幅油缸吊装使用5T*5m吊带1根(25C)、使用5T*5m吊带2根(50C)。

6发动机合件吊装使用3T*5m吊带1根。

7中后桥合件吊装使用3T*3m吊带1根,使用5T*5m吊带1根。

8大臂总成吊装使用10T*8m吊带2根

9起吊必须2人协调操作,一人操作行车,一人站在吊件侧面,单手扶持吊件,并与吊件保证一臂的距离。(大臂总成吊装起吊必须3人协调操作,一人指挥2各行车工平配合操作,一人观察周围人员并将人员保持在吊运范围3m外;一人控制大臂的平稳。)

10吊运过程中高度原则上不允许超过1M(最终吊装车上时除外)。

11吊装时避免磕碰。

12必须使用保护工装,将保护工装提前放在车上,将大臂缓慢放在保护工装上。

13吊装完毕后,应观察确认物料摆放是否平稳。

篇3:总成吊装设备:操作规程

1.行吊使用前,必须检查吊装物体的挂钩、绳索是否牢固,否则,不准起吊。

2.行吊使用前不准超过负荷,不准斜吊斜放起吊的物体,被吊物体要捆绑牢固,否则,不准起吊。

3.被吊物体升起高度,在运行中,一般不准超过1米。特殊情况时(越障碍物)被吊物体周围严禁有人,否则,不准起吊。

4.行吊运行中,被吊物体严禁在人头顶上越过,被吊物体也不准站人,否则,不准吊运。

5.不准行吊吊着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6.行吊运行中,未完全停止严禁改开倒车,行吊行至道轨两端时,且勿开的过猛,以免碰撞损坏行吊。

7.行吊使用中,如电器机件失灵,应立即汇报有关人员进行修理,不准凑合使用。

篇4:起重工起重吊装指挥安全操作规程交底

交底内容:

1、必须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和工件的捆绑,吊挂要求及指挥信号,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事捆绑和挂钩指挥工作。

2、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工夹吊具已达到报废程度,应禁止使用,并穿戴好防护用品。

3、起重物体必须根据物件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附着指挥。

4、吊运物时,必须待物件重心平稳。起运大型物件,必须有明显标志,(白天挂红旗,晚上悬红灯)。

5、使用三角架应绑扎牢固。杆距相等,杆脚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滚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滚动时应设监护人员。人不准在重力倾斜方向一侧操作。钢丝绳穿越通道,应挂有明显标志。

7、吊运重物时尽可能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将物件长时间吊悬在空中。

8、使用起重机应和司机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9、使用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起重机在通过架空输电线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一侧工作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和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以下规定。

10、工作是应事先讲清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应选择恰当的上风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1、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

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进行检查,绝不可侥幸心理。

12、翻转大型物体应事先放好旧轮胎或木板等衬垫物,操作人员应站在重物倾斜方向的对面,严禁面对倾斜方向站立。

13、选用的钢丝绳或链条长度必须符合要求,钢丝绳等的夹角要适当,最大不能超过120度。

14、吊运物件如有油污,应将捆缚处油污擦干净,以防滑动。

15、指挥多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吨位相同的起重机械)时,应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重量分布不得超过起重机械的额定负荷,并要保证两台起重机械之间有一定的间隔距离,不得碰撞。

16、吊运大型设备或产品,必须由两人操作,并由一人负责指挥,在卸到运输车辆时,要观察重心是否平稳,确认松绑后不致倾倒时,才可松绑卸物。

1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运物件或以人力支撑物件起吊,更不允许站在物件上同时吊运。

18、吊运成批零星物件,必须使用专用吊兰,吊斗等工夹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稳,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运物件,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稳。

20、如有其他人员协同起重挂钩作业时,由起重挂钩工负责安全指挥和吊运,挂钩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让他人代替起重挂钩重物。

21、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工具擦干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加强保管。

22、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上海市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包括指挥)。

22、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经劳动局审核、发证方可使用。

篇5: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起重机具

5.1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作业

7.1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技术交底

(3)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组织检查

(6)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吊车司机与吊车

(8)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

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小距离(m)│1.5│3│0.01(V-50)+3

(37)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钢丝绳的使用

(38)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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