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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3

一、作业前首先检查作业地点的顶盘、两邦浮石是否安全,否则,事先进行处理。

二、崩炮前所有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出口必须严格进行警戒,必须做到先警戒后点炮。安全警戒距离直巷为100米,有90度弯道时80米。大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由设计确定。

三、二次爆破点炮顺序要求自上而下,由里向外。点炮后,禁止从已点燃的炮群中穿过。

四、禁止在崩炮后未经通风好就返回爆破地点看回头炮,必须等炮烟消散后再进入现场。

五、每次爆破后,必须对顶盘及漏斗的安全状况及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六、点炮时导火线发现异常,必须立即用刀子、钳子剪断或切断导火线。

七、起爆药包的加工必须在爆破前进行,起爆药包的加工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的需要量。起爆药包严禁转交下班使用。

八、二次爆破使用的导火线不得少于1.2米,单点炮最多不能超过5个。

九、爆破材料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火药、雷管分开存放。

十、严禁私藏、偷拿、乱扔、乱放爆破器材,更不得将爆破器材转送他人。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下班前必须退还火药库。

篇2: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篇3: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火工材料的运送和加工:

1、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当次爆破设计材料消耗表中的种类和数量来领取爆破材料。

2、运送火工材料人员禁止携带易燃品,背运炸药材料行走和停留时距明火不得近于20m,严禁吸烟,背运时禁止在重要场所或人多的地方停留。

3、装卸炸药时要轻拿轻放,禁止从药车上向下抛掷炸药。

4、运输炸药时运输车辆要挂上明显的红旗标志。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同其它物品混运,雷管与炸药、导火索、导爆索等要分开运输;运输车辆间必须保持大于100m的刹车距离,且车速小于20km/小时。

5、在炎热和阴雨天运送火工材料时,必须备有防雨和防晒物品。

6、已运至爆区的火工材料必须严加保管,不能及时装填时必须设专人看守。

7、运送至爆区的导爆管和导爆索,必须放在远离炸药50m外的安全地方。

8、加工普通起爆药包时,聚能穴方向必须同传爆方向一致,药包必须捆扎结实。

9、加工预裂孔成串药包时,必须捆扎结实,导爆管与导爆索必须单独捆扎结实,其聚能穴方向必须朝向孔口。

二、现场的装药与填塞:

1、炮孔装药前必须对孔内积水进行有效的处理,经现场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统一进行装药。

2、炮工在装药前必须检查炮孔是否合格,对不合格孔必须及时处理。

3、炮工要严格按照指令单的要求进行装药施工,严禁随意改变段别和药量。

4、在装药过程中,应仔细小心,发现炸药有结块时,必须用木制器捣碎。在装药过程中如遇堵孔,可用长木棍处理,禁止用铁器撞击处理。

5、导爆管的段别标签要求退到导爆管端部以备检查,露在外面的导爆管必须压牢,此时注意不要将石头滚落到炮孔里,以免砸坏导爆管。

6、按设计药量装好药后,技术人员对每个炮孔进行实测回填高度后,方可统一回填。

7、回填质量的好坏关系着安全和爆破质量,因此要求有专人负责,禁止在回填过程中填入大块或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回填料。

三、网路连线:

1、网路连线时,除炮工外的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爆破危险区以外。

2、切割导爆索时,只准用锋利的电工刀,绝对禁止用铁丝钳卡、剪子剪或石头砸。

3、严格按照设计网路连线,导爆管不能弯曲打折,导爆管与导爆索的连接必须为直角连接。

4、网络中的两根导爆索必须保持平行,主导爆索与分支导爆索的搭接长度必须大于150毫米,其搭接方向与主导爆索传爆方向相反,且必须用胶布缠紧。

5、网路的连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特别是雨天,禁止提前剪断导爆管。

6、网路全部连好后,必须对整个爆区进行连线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发出第一遍起爆信号。

7、第二遍起爆信号由爆破现场负责人在确定所有警戒到位后发出,信号发出后,方可起爆。

四、安全警戒信号及范围:

1、爆区内需移动的设备由调度人员统一协调组织,按照爆破设计指定的位置移动,并且在炸药进入爆区前全部移动完毕。

2、爆破需要高压供电系统停电时,必须由调度人员统筹安排,如遇阴雨、雾天、雪天,停电人员要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

3、爆区外主要通道、路口和停放炸药的地点要求插有明显的红旗标志,一切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车辆禁止进入爆区。

4、装药前,爆区50米内撤出一切与装药无关的设备,装药时200米内禁止进行其它爆破作业。

5、爆破前30分钟,将警戒人员派往指定地点。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并要及时与爆破指挥人员联系。

6、警报器发出长短间隔声为预备信号;发出数短声为起爆信号。炮响15分钟后,由炮工到爆区检查,如无不安全隐患,警报器发出数长声为解除信号;解除信号发出后,人员和设备方可进入采场。

7、所有参加爆破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都必须撤离到计算的安全距离外避炮。

8、如果检查发现盲炮,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理。在未妥善处理前,危险区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篇4: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工作前将周围浮石清理干净,防止伤人。

二、在半径25m的电铲作业范围内,不准进行凿岩工作。处理根底时、掌子面上部设专人监护,防止意外。

三、作业中,经常检查各部螺栓连接处有无回扣,随时紧固。(风管与凿岩机连接处,应随时注意。)

四、作业前,必须站成人字形,面对掌子面站稳后,再进行风门操作。

五、发生盲炮时,应在旁边打一个平行孔,其距离不得少于300-600mm。处理大块时,将大块放平稳后,再进行工作。

六、汽车运送炸药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有明显标志,车内不准闲人乘坐,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

七、在搬运炸药时,人与人的距离不得小于3m。

八、雷管与导爆线要分别放置,分别搬运并远离火源及电器设施。

九、在装药现场20米内禁止有明火,严禁吸烟,禁做可能发生火花和剧烈震动的工作,炸药堵塞时应用木杆疏通。禁止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十、炸药和雷管要轻拿轻放,禁止冲撞和抛掷。

十一、装药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

十二、警戒范围由爆破边沿算起,中爆破300米,浅爆破200米。

十三、炮响时,必须记清炮响数,炮响数不够时,必须30分钟后再去检查。

十四、警戒信号:放警戒人员手持红旗,携带口哨,并以鸣警报为号,第一次为准备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信号,警戒人员未听到解除信号不得离开警戒位置。

十五、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爆破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十六、雨、雪、雾天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十七、爆破工作人员的避炮房离爆破点的距离应按空气冲击波来确定安全距离。避炮房应坚固,禁止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代替避炮设施。

篇5:掘进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程适用于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三、安全规定

第4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6)在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四、操作准备

第14条?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与雷管箱必须相距5米以上。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22条?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7条?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8条?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七、特殊操作

第29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八、收尾工作

第31条?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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