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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授予学士、硕士(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博士三级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我院成立学位委员会,由包括学院领导、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及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在内的若干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任期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处),配备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承担)。

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院批准,报浙江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参见《中国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三章各级学位的要求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人民服务,并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授予(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要求

已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本专业研究和创作设计的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下者;

2、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3、因成绩不及格作结业处理者;

4、毕业班学生因考试作弊或旷课受记过处分者

5、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如学院处理后学习努力,专业成绩突出,①获本校专业创作(设计)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者;②获本校专项学术奖励者;③获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奖项者(包括理论类专业优秀毕业论文);④获省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创作(设计)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者;⑤作品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者;⑥获国家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创作(设计)入选(含入选)以上奖项者;⑦理论类专业论文在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者;⑧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⑨

“留校察看”解除后获校“三好学生”或获学年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者。符合以上八项条件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要求

硕士学位的要求

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及毕业创作/设计,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艺术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进行创作的能力。

3、达到《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核的暂行规定》与《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考核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博士学位的要求

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及毕业创作,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艺术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达到《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核的暂行规定》与《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考核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三年内达到并符合各项要求者,可以补授学位证书);

2、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一年内通过并符合各项要求者,可以由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并授予学位);

3、毕业创作/设计不合格者(一年内通过并符合各项要求者,可以由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并授予学位);

4、在读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如在读期间受过‘三好学生’或一、二、三等奖学金,或者专业成绩突出,获院级以上课题、专业奖项者(含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奖项、理论类专业优秀毕业论文),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后,提交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第四章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第八条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于当学年五月三十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院系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考试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各项规定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申请硕士(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程序

1、应届毕业研究生应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毕业生自查报告(具体要求参见《关于毕业生资格审查的规定》),所在院系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反馈至各系,通过审核的学生方能进入后续各环节工作。

2、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九月底之前,各院系须组织完成毕业生开题报告会(具体要求请参见《中国美术学院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规范化要求及相关程序职责要求》,毕业生完成开题报告表,各院系汇总后上交至研究生处。

3、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四月底之前),各毕业研究生须完成并提交论文正稿(具体要求参见《中国美术学院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规范化要求及相关程序职责要求》、《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刷格式规定》)及毕业创作,各院系根据论文选题将各毕业生论文送至外校两位相关专家(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评阅。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此外,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否参加答辩提出意见。评语副本最迟在答辩前半个月交答辩委员会。

4、当年五月底之前,各院系将论文提交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抽检,不合格者返还修改。

5、截止当学年六月初,各系组织完成毕业生论文答辩及创作展览,毕业生完成学位申请表。各系汇总答辩记录、答辩表决票、答辩决议书、评阅书,学位申请表,提交至研究生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条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人组成,成员由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主讲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参加对其指导学生的表决。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参加对其指导学生的表决。委员会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还应有外单位(以本市为主)的专家参加。在本市任职的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博士生导师可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公正态度,严格把关,不降低要求。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结束后,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赞成,作为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举行答辩,则应将此意见复印发给全体答辩委员征求意见。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可以答辩,仍应如期举行。答辩时要有详细记录,可以录音整理。录音材料应保留一年。

第十五条论文答辩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

2、导师介绍学生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超过15分钟);

4、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交流意见,作出答辩委员会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决议书经主席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主席宣布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第十六条对于研究生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将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相关程序参见《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十七条硕士(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学校图书馆、中国知网和国家图书馆各一份存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长在隆重场合颁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件规定时,经过复议,可以撤销错授的学位。

篇2:律师见证业务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律师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是法人的,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篇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

篇4:小学师德考核标准

一、依法执教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言行。

2、争做服务型教师,确立教育服务理念,兑现优质服务承诺,赢得学生和家长的满意。

3、争做学习型教师,确立终身学习理念,自学笔记1万字以上。

4、争做创新型教师,在工作上具有创新精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歪理邪说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散布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言论;不遵守信访条例,擅自越级*的;违背学校制定的学习规则的等。

二、敬业爱岗

1、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学校认可。

2、全面履行相应的教师职务职责,学校认可。

3、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工作量饱满。

4、在教学工作中,坚持既教书,又育人,注重德育渗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旷工误课的;上课时会客;擅离课堂或其他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场所的;听任学生错误言行或遇(险)难而不作为的;出现责任事故的等。

三、热爱学生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和学校认可。

2、执行家校联系、家访制度,掌握一套与家长交流沟通的方式和策略,有效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歧视学生的;与在籍学生谈恋爱或调戏骚扰、猥亵奸污女生的;公开与学生家长吵嚷打闹的等。

四、廉洁从教

1、关心尊重同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和谐、奋进、向上的局面,学校认可。

2、自尊自爱,廉洁从教,不搞“学钱交易”。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在校有无理取闹、拉帮结派、诽谤诬陷、打骂、伤害、威胁、侮辱他人的;乱办班或联系学生参与乱办班;向学生及家长收费;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购买保险等;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等以教谋私行为;在上班时间从事经商(含参与亲友经商)等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徇私作弊;涉黄、涉赌、涉毒。

五、为人师表

1、使用礼貌用语,坚持用普通话教学,课上教学行为文明规范。

2、在学校衣着整洁得体,仪态规范自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不得分:在校穿过短、透、露的衣服;染黄、红、绿等怪异发色及留长须怪发;衣冠不整,穿拖鞋到课堂或其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接听、拨打电话及吸烟;饮酒后上课、失态、误事、闹事等;上课迟到、早退、坐着讲课、打瞌睡或看无关书报等。

篇5:行政文员工作标准

一、入职的任务:

(1)应聘的员工必须填写好应聘登记表(注:必填工作经验、家庭状况、学历、联系电话、老家的联系电话),填写完由行政部经理面议,再带给部门经理面试,(特殊岗位由总经理审核)。应聘合格者通知上班,不合格者等候通知。

(2)应聘合格者在上班第一天必须办理好入职手续(除在厂部住宿外):

①要求入职员工阅读一下入厂须知后签字并亲自讲明清楚各事项(请假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培训期及试用期工资发放情况、伙食住宿情况等);``

②复印其身份证(看是否其本人身份证及真假),第二代身份证必须复印两面(就需要时必备)。

③让其交两张小一寸相片(一张是放在厂牌、一张是放在档案里);

④做厂牌证明是我公司员工,部门职位写清楚一点(如行政部:主管、文员、保安、厨工、电工、清洁工)

⑤给入职员工办理手纹考勤并帮其办理入住宿舍手续,员工本人写好《住宿申请单》经行政经理审批后交保安队长安排住宿。

⑥写两份劳动合同让新入职员工签名,不明白的请讲明清楚其含义。

(3)以上手续完毕后,把新入职员工的档案登记入电脑《员工档案登记表》内,在档案表内登记好编号,因是新入职员工还未转正应显示为红色,转正后写上转正日期再显示黑色。

二、离职的任务

(1)离职员工要离职申请书,让其本人写明离职原因,后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再由行政部经理审批,然后由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同意离职方可生效。辞职书交行政部存档到离职日期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2)离职员工到离职期时,要求其办理好离职手续;到本部门负责人处签名,到仓库处签名,然后交厂牌到行政部。在厂部住宿的员工交宿舍钥匙到保安队长处,离厂时由保安队长出具一份放行条让其出厂。

(3)试用期内离职的员工需要三天内结算其工资,如是住宿员工就应在离职通知表里写多三天其住宿的水电费及餐费。如工作满七天以上的员工也是如此。

(4)离职员工离开本厂后将其档案退出,写入离职表里,文件及电脑里都要记录清楚,如辞退、辞工、离职都要登记清楚。员工登记表将其移至离职人员工作表里,明细表就登记在离职表里。文件档案存至离职档案袋里并登记好。

三、饭堂的任务

每月初收集上个月就餐人员饭卡,统计费用,按3.5元/餐计算。

四、办公室的工作

(1)接听电话,要礼貌,讲“您好!”“早上好”“高誉家具”之类的礼貌语言。

(2)办公室人员要求复印,应帮忙复印。如复印机有问题先自行检查实在是自己不能修好的就找师傅修理。

(3)有员工领用厂服、文具用品时,必须在领用本里签名方可领用。每月月底把文具领用情况用表格方式汇总。如发现文具快用完或已用完的情况下,请填写申购单,找行政经理和相关人员签名后给财务安排购买。要熟悉文具库里所有的东西存放情况,以便随时领取。

(4)必须要定时清洁一下前台卫生,让人看上去要舒服,因为前台是公司的形象,不能疏忽。

五、统计的任务

(1)每月的月头是最多事做的,从电脑中把上月的考勤明细导出来后计算考勤天数,补休、公司放假或停电的都可充其上班,但必有补休单,否则不给予全勤奖。请假天数要记清楚,必填写好请假日期,方便计算考勤卡情况。补休的天数也要记清楚。

(2)保安队长每月月初抄水电表后,交到前台处,前台文员把水电费统计出来。算水电费时先把住宿员工的住宿天数计出来后方可明确地计算水电费。

(3)每月员工就餐的餐数要统计出来。把员工就餐表公布出来给员工浏览是否有误,有错的在交给财务前及时更正。

(4)统计出上月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让行政部经理知悉。

六、行政部的任务

(1)经理在很多时候出去(如招聘、去劳动所等等),前台就办她办不到的事情,如前台在一定的能力上不能解决的必须等经理回厂后解决。写清楚是什么事情,一一写出来让其一一处理。

(2)员工有问题有意见要第一时间反映出来,讲解给经理听,让员工安心工作。

(3)入职培训期到,要先通知经理是否有时间再安排培训,再通知各部门新入职的员工参加培训。

(4)有时间到员工登记表里浏览一下,或检查一下,是否有部分员工已离职而未删除和新入职员工入职了还未登记上去。特别是重要部门的员工要立即登记好。

七、行政部人员自身的素质要求

(1)要礼貌用语对人待物都应以礼相待,接电话做到“您好!再见!”见到领导和同事应点头问好

(2)衣着打扮需得体大方,不可穿奇装异服,发型不可夸张招摇。

(3)自我要求我们所处的是执行部门,凡事不可明知故犯,如:带东西到办公室食用、不打卡、穿拖鞋、违反公司规定等。别人能做的我们不能做,要严格约束自己,做好带头榜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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