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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规划实施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一、发展规划

1、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

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总体思路是:以工业经济为主,以制造业为发展方向,着力培育和建设以机械制造、纺织服装、新型建材、电器设备制造四大产业为骨干的产业集群。

规划的主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在全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以工业为主的建园方针,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着力构建一个以制造业为主,突出环境保护,规模适度的工业园区。

二、园区发展的战略步骤

按照园区年制订的发展规划,园区的发展大体分三步。

第一步为初步发展阶段。从年到**年,园区用了大约三年的时间,大幅度提高了对入园企业的服务质量,帮助企业打开市场,拓宽产品的销路,创造了商机。同时园区管委会完成了对新的发展空间的规划布局,园区的基础建设也日益完善,展现了欣欣向荣的新面貌。

从年开始到年,是园区发展的巩固提高阶段。园区的建设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各项经济指标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并且社会效益要达到明显增强。同时要继续增强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园区实际,引进几家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企业。进一步壮大园区实力。为园区下一步的高速发展阶段(**—2015)打好基础,争取到2015年使园区经济走向成熟,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改造能力、产品升级能力大大增强,成为我市重要工业经济平台之一。

三、实施措施

(1)、改善投资环境

工业园区原有的平方公里规划面积,已经基本使用完毕。“**”期间,东西两侧0.65平方公里已经规划为园区用地。一些入园企业由于选项不好或市场波动而造成经济效益不好的,园区将帮助其进行市场调研,改选其他项目,以争取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尽量用较少的土地产生较大的经济收益。今后提高土地利用率将继续成为园区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园区管委会现已完成《呼和浩特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下一步要全力抓好规划的落实。

(2)优化行政管理环境

在今后的三年中,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园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主管部门尽量简化办事程序,为入园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生产环境。同时要落实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为入园企业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3)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力度

一是要抓好招商队伍建设;二是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路子;三是要搞好园区的形象宣传,扩大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争取引进2—3户较大的工业项目。

(4)多渠道筹划资金,搞好人才开发

在解决园区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上,首先要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其次是通过实行相关的优惠政策,将社会闲置资金回笼,使其转化为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建设步伐。在人才开发上,要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尤其是高科技技术人才和现代化管理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使园区管理机构人员实现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提高园区整体管理水平。

篇2: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典范化办事型当局构造,促成构造工作法制化、典范化、轨制化,根据《四川省人民当局工作法则》,联合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工作实际,订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工作人员要当真践诺宪法和法律付与的职责,严厉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权柄范畴内,自力当真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变化本能机能、办理方法和工作风格,履行典范化办事,进步行政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工作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构造党委布告、纪检组长、巡查员、助理巡查员;各到处长(主任、总队长)、食物安定监察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副总队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履行行政首长当真制。局长当真省食物药品监禁局的周全工作,副局长帮忙局长工作。

第五条局长或局长拜托的副局长主持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局长办公*。

第六条局长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向省当局报告工作,并受省当局的拜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省食物药品监禁工作;副局长受局长拜托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向省当局报告请教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副局长、构造党委布告、纪检组长按分工当真处理分担工作,受局长拜托,当真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巡查员和助理巡查员按分工帮忙局长和副局长工作,对庞大题目发起发起。受局长、副局长拜托,负担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省食物药品监禁局出席各有关*。

第九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的动静讲话人由局长或局长拜托的副局长担当。

第十条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拜托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

第十一条局构造到处(室)处长(主任)当真本处(室)的周全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位职责从事详细工作。

第十二条省食物药品监禁局根据法律、标准、规章和国务院、省当局的决议、命令,在本局的职责范畴大家使权柄。

第三章决议计划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标准的要乞降法则的权限,根据《四川省食物药品监督办理局党组议事法则》进行决议计划,对触及的庞大事变经过议定局党组聚集体评论辩论决议并按程序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全局五年以上长远筹划或年度工作筹划、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年度工作目标和必要报请省人大经过议定的处所性标准草案、当局规章,以及其他庞大事变和庞大决议计划,必须经局长办公*评论辩论决议。

第十五条到处(室)提请局长办公会评论辩论决议的庞大决议计划事变和发起,必须以全省食物药品监督办理成长筹划为根据,提交评论辩论前应与有关处室或部分富裕会商,构成同等定见。对触及全省性、全局性、长远性和大家长处的食物药品监禁系统行政办理的庞大决议计划事变,事前应经过议定专家询问论证,并采纳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式样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定见和发起。

第十六条局长办公*决事变,应构成*记要,由局办公室当真跟踪查抄,鞭策办理。各市(州)局、各直属单位、构造到处室和全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定贯彻落实全局的各项决议计划和工作安排。

篇3:农场场务公开实施细则

根据[**]1号文精神,为构建“公司-场-队”三级工作网络体系,更好的发挥场务公开在加强我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场场务公开工作走上“阳光场务”之路,并为我场生产经营工作创造出和谐稳定的氛围,结合我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场场(队)务公开制度实施细则。

一场(队)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宗旨;以公开企业办事制度,深化民主管理为手段;以充分调动生产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为目的,通过建立健全比较规范的场(队)务公开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推动农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场(队)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效果、持之以恒、推动发展”五大原则。

1、突出重点。一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职工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二是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矛盾、滋生的焦点问题;三是有关生产经营的重点问题。

2、实事求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从本场(队)实际出发,凡公开的内容,都真实全面,不回避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不避重就轻,不弄虚作假。

3、注重效果。公开的内容有针对性、实效性,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公开的形式和程序要规范、公开的时间要及时,不能拖延,确保职工群众满意。

4、持之以恒。要把场(队)务公开作为企业一种基本的管理制度常抓不懈,作为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长期性工作认真抓好,做到年年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使这项工作不断完善、巩固、提高。

5、推动发展。场(队)务公开是一种让职工知情的手段,其目的是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使企业不断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场(队)务公开组织机构

在我场实行“场-队”两级公开、监督网络体系。

1、全场成立场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和场长担任,设立场务公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场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场纪检员担任。

2、各队成立队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队长担任,建立队务公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各队纪检网员担任。

四场(队)务公开内容

按照[**]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厂(场)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着重抓好以下内容的公开:

㈠场务公开内容

1、场重大决策方面

①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

②改革、改制方案,改组改造的资产重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③职工轮岗、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④国有或集体产权转让方案。

2、场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①年度生产经营指标及完成情况;

②重要规章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

③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

④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⑤上级部门对本场财务审计和评价情况

篇4:某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实施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5:某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条根据《厂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可依据其过错的轻重,及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大小,对其本人或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条经常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连续旷工3天以上(不含节假日,下同)7天以下,或1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没有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对整体工作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条工作时间脱岗、睡觉、干私活,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八条酗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级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九条在对外交往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条丢失保密文件及人事、技术档案资料等,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或泄露企业秘密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有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疏于防范,造成企业财产被盗、被骗、丢失,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管理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物或挥霍浪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重大以上损失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特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企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者有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发生重大技术操作事故、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一)重伤事故

1、发生一次重伤1-2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死亡事故

1、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死亡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死亡1人并重伤2人以上(含2人)、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死亡事故,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4、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㈠一般火灾事故

⒈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⒉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㈡重大火灾事故

⒈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㈢特大火灾事故

⒈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⒉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伪证,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专业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违章指挥,发生技术操作、设备、火灾、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又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至2年。对被判刑缓刑2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留用察看期。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计算工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发基本生活费,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本人原工资作为基数。对留用察看期间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或有立功表现的,经处分审批单位核实,可决定减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第二十六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设备、伤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以及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审理。

第二十七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

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厂长办公会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劳动工资部门备案,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本单位内公布;

㈡留用察看处分由厂长办公会讨论,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㈢副科级以上干部撤职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予以公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㈣开除处分由厂长提出,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6个月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恢复正常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或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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