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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

篇2: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安装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广电局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

(二)省广电局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提取和梳理工商登记相关信息,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相关许可目录范围的,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络信息,告知其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三)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做好核查登记。

对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的,应当及时查处。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市场主体登记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二、监管任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年度监管应明确责任事项。

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二)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三)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管理。

县级以广电上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二)实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责任约谈。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在接收设施安装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信用档案。

(三)畅通无证无照经营举报渠道。

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咨询、投诉、举报。

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四)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

县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电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协同监管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共享。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审批许可的许可的经营单位,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及时认领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并督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的经营单位申办审批许可,并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信息推送给工商部门。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许可的经营单位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三)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按照权责一致、权责匹配要求,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四)加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五、责任追究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许可审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的经营单位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考核。

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

篇3:收购粮食资格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岳西县粮食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类别“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证审批”),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外。

二、监管任务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本)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事中监管

(一)申请材料审核:县粮食局依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组织审定: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县粮食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报领导决定许可。

四、事后监督

(一)收购资格核查:县粮食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定期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收购行为。

(二)加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其动态,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

五、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4.在认定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企业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索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篇4: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区(县)___路___弄(村)___号__楼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房型____房___厅___套,施工面积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人工费:______

管理费:______,设计费: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税金(3.41%):____其他费用: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工,至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工期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2、工程保修期壹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须开具发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工作:(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工作:(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2)指派____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八、纠纷处理方式:

1、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凭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可向上海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拆。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不选定的解决方式划出)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十、其它约定:

1.

2.

3.

4.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篇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方法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1、墙面装饰装修内容

包括:抹灰、饰面板(砖)、涂饰、裱糊与软包工程等4个子分部工程。

2、抹灰工程分类

按施工工艺不同,分为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

(1)一般抹灰是指在墙面(包括混凝土、砖砌体、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立面)涂抹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

(2)装饰抹灰是指在墙面涂抹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

3、一般抹灰工程分类

(1)按砂浆材料,分为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

(2)按施工方法,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两个等级。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施工。

4、抹灰工程对施工环境要求

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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