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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用高挥发份煤安全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一、防止煤粉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煤粉爆炸机理及引起煤粉爆炸的因素:

当可燃性煤粉粒度足够细,飞扬悬浮于空气中,并达到一定浓度,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遇到足够的点火能量,就能发生煤粉爆炸。煤粉爆炸是一个瞬间的联锁反应,属于不定常的气固二相流反应,其爆炸过程比较复杂,如果控制不当,容易引起二次爆炸,其危险性巨大。

煤粉的爆炸性与许多因素有关,主要有:

1、挥发份含量。煤粉的挥发分含量越高,产生爆炸的可能性越大,而对于挥发份小于10%的无烟煤,一般可不考虑其爆炸性。

2、煤粉细度。煤粉越细,爆炸危险性越大,对于烟煤,当煤粉粒径大于100μm时,几乎不会发生爆炸。

3、气粉混合物的浓度。气粉混合物爆炸的危险浓度在1.2-2.0Kg/m3之间,在运行中,从便于煤粉输送及点燃考虑,一般还较难避开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

4、足够的点火能量。制粉系统中的煤粉沉积,往往会因逐渐自燃而成为引爆的火源。

5、气粉混合物中的氧气浓度。氧气浓度越高,爆炸的危险性越大。

6、气粉混合物流速。气粉混合物流速低,煤粉有可能沉积。流速过高可能引起静电火花。所以气粉混合物流速过高、过低对防爆都不利。一般气粉混合物流速控制在16--30m/s之间。

7、气粉混合物温度。气粉混合物温度高,爆炸危险性就大,因此,运行中应根据挥发份高低,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

8、煤粉水分。过于干燥的煤粉爆炸危险性大,煤粉水分要根据挥发分、煤粉贮存与输送的可靠性以及燃烧的经济性综合考虑确定。

(二)、防止煤粉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1、?磨煤机消防蒸汽系统保证正常备用,随时能投入。

2、?消除制粉系统积粉死角。对磨煤机进行内部检查,确认磨煤机出口闸板门关闭严密;消除磨煤机内可能存在的煤粉堆积点。

3、?调整磨煤机入口冷、热风门,控制磨煤机入口一次风混合后的温度在160℃-210℃之间。

4、?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在60℃--70℃之间。

5、?调整一次风出力,适当提高一次风母管压力到10KPa以上,维持一次风速在30m/s左右,以防止煤粉沉积而自燃,但一次风速又不易维持过高,风速过高,容易产生静电火花而引爆煤粉。

6、?煤粉越细,表面积越大,越容易发生氧化自燃和爆炸,其挥发份高,燃烧和燃尽性能好,可适当放粗煤粉细度。调整磨煤机出口分离器挡板开度,调整煤粉细度R90在15%左右(燃烧设计煤种的煤粉细度为R90=11%)。

7、?可调整磨煤机变加载压力偏置,适当减小磨辊加载压力。

8、?提高一次风量不低于90t/h,适当降低煤粉浓度(煤尘爆炸的最危险浓度为1.2--2.0kg/m3,适当降低煤粉浓度可有效防止煤粉爆炸)。

9、?尽量减少燃用印尼煤磨煤机的启停操作,使磨煤机的煤量、风量、风温尽可能稳定。

10、?适当降低磨煤机出口温度高报警值,当磨煤机出口温度突升15℃以上或>85℃时,应立即联锁开启消防蒸汽电动门,开启2min后自动关闭;同时调整磨煤机入口冷、热风门开度,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70℃。

11、?磨煤机出口温度突升至95℃且仍有上升趋势时,应紧急停磨,并开启消防蒸汽电动门10min。紧急停运后的磨煤机如停运时间>2h应做好安措,人工排出磨内积煤。(可采取关闭所有风门,提升磨辊,开启石子煤排渣#1、#2门,启动磨煤机电机,甩出积煤的办法,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12、?每2小时用红外线测温仪测量石子煤箱温度,如石子煤箱温度异常升高应及时排放,石子煤箱附近应配备灭火器。

13、?加强石子煤排放,每2小时排放一次,石子煤量多或有火星时应增加排放次数并适当增加一次风量以减少石子煤量。

14、?磨煤机启动后检查其出口门,防止出口门开不到位发生积粉。

15、?经常检查制粉系统严密性,一旦发现有漏粉现象应尽快处理,同时清理积粉。

16、?备用磨停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

17、?每2小时用红外线测温仪测量下煤斗和原煤仓温度,温度异常升高时开启CO2消防装置,必要时投入消防蒸汽。

18、?每班接班后应做好制粉系统自燃、爆炸的事故预想。

(三)、给煤机断煤及启停磨煤机时的具体控制措施:

1、给煤机断煤时,自动应立即调整磨煤机冷、热风门开度,关小热风门,开大冷风门,如果自动调节不及时,应立即手动关闭热风调门,开大冷风调门,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70℃,并立即查找给煤机断煤原因,组织人力迅速疏通。如因为热风门不严,磨煤机出口温度超过80℃且仍快速上升时,应立即停止磨煤机运行,全关磨煤机出入口风门、隔绝门,并通入消防蒸汽2min,待处理好断煤后重新启动磨煤机运行。

2、启动磨煤机时操作应缓慢进行,首先开启消防蒸汽电动门2min并提升磨辊;然后开启磨煤机出口门、入口冷热风隔绝门;先开启冷风调门至20%,然后逐渐开大热风调门,控制磨煤机入口风温不超过200℃;调整风量>60%额定风量,磨煤机出口温度≤65℃时启动磨煤机、给煤机,给煤机以最小出力10t/h给煤1min后放下磨辊。如该磨煤机为紧急停止且未清理积煤的,在启动时必须先进行10min的通风后方可启磨,防止存留的煤粉突然大量进入炉膛发生爆燃。

3、停止磨煤机运行时应先关小热风调门开度,逐渐开大冷风调门开度,再逐渐减小给煤机出力直至停止给煤机。停止给煤机后应注意提升磨辊,防止磨辊与磨盘直接碰擦产生火星及振动,关闭热风调门,开大冷风调门进行抽粉,抽粉时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65℃,如热风调门漏风过大可关闭热风隔绝门。调整冷、热风门开度过程中,应保证风量>60%额定风量。待磨煤机出口温度<53℃且抽粉5min以上时方可停磨,停磨前需对石子煤仓排煤一次,减少石子煤仓中可燃物沉积。

4、磨煤机停运后,应密切注意监视制磨煤机出口温度,如因热风隔绝门关闭不严导致磨内温度上升,可开启该磨密封风门利用密封风压顶回热一次风,防止磨内温度上升。

二、防止炉内结焦和烧火咀的技术措施:

1、?高负荷时,应加强对炉膛及各受热面和空预器的吹灰工作,按照吹灰规定严格执行吹灰制度。必要时每班对水冷壁、水平烟道吹灰一次。

2、?采取分仓分层的掺烧方式。根据我厂设备的特点,煤场掺配较为困难,因此最好选择不同原煤仓进不同煤种的方法进行掺烧。

3、?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70℃,控制一次风风粉混合物温度。

4、?所有火嘴的二次风门挡板不得低于10%。

5、?在保证燃烧稳定的基础上,尽量提高一次风速,控制一次风速不低于26m/s,但一次风速不应超过35m/s,以防产生静电火花而引爆煤粉。

6、?加强燃烧器区域巡检次数,定期观察炉膛火焰,监测燃烧器外表及一次风管温度,发现温度异常上升时,应采取提高一次风速、降低一次风温等方法进行处理,无效时应立即停止该燃烧器对应磨煤机运行,对燃烧器进行全面检查无结焦或烧损情况时,方可重新启动该磨煤机运行。

7、?燃用印尼煤时,适当提高省煤器出口氧量,防止炉内因缺氧导致结焦加剧。AA风尽量关小,保证炉内燃烧器区域氧量充足。

8、?根据每台磨的进煤量调整二次风门挡板开度,组织良好的炉内燃烧工况保持合适的的煤粉着火距离,火焰不偏斜,不冲刷水冷壁,有良好的充满程度。

9、?每次停炉待炉膛冷却后,应开启人孔门检查燃烧器喷口是否结焦、损坏,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且在下次启动后重新调整燃烧工况。

?三、防止空预器再燃烧的技术措施

1、?点火前空预器的吹灰、冲洗水、消防水系统要调试合格,确保能正常投入。

2、?空预器停转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必须正常投用。

3、?空预器入口烟气挡板、出口一、二次风挡板应能全开全关,关闭严密。

4、?锅炉点火后立即投入空预器蒸汽吹灰,并保持连续运行,直至锅炉断油或负荷>50%方可退出。

5、?如发现空预器烟、风温度快速上升应立即投入蒸汽吹灰,确认着火或排烟温度升高到250℃应立即紧急停炉,关闭所有风烟挡板,投入冲洗水或消防水灭火。

6、?空预器系统验收时应复测密封间隙,防止空预器在高负荷运行时因热膨胀导致摩擦、卡涩。但也不能将间隙放的太大,以免漏风率太高,经济性下降。

四、燃用高挥发份煤的人身安全措施

1、对制粉系统进行巡回检查、现场处理制粉系统漏粉等缺陷时戴好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在制粉系统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

2、在进行石子煤排放时,不要站在石子煤排放口的正对面,应站在两侧,以防止石子煤排放阀不严有漏时,热风、煤粉或着火的煤粉喷到人的身上。

3、现场检查制粉系统时,如发现磨煤机等设备外壳温度比平时高很多、烧红或有火星喷出时应注意远离制粉系统监视并立即汇报值长、集控。

4、巡回检查、运行中处理缺陷时不要站在设备的法兰、软连接、排放口、阀门挡板等处,以防万一发生爆炸时热风、煤火焰喷到人身上造成伤害。

5、锅炉点火、停炉、灭火时应远离炉膛的各观察孔,以防发生爆燃、或灭火放炮时造成人身伤害。

6、进入原煤仓工作时应保证通风良好,通风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证空气对流,以免煤中析出的可燃性物质聚集、煤粉飞扬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危及人身、设备安全。

7、制粉系统区域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巡检时注意检查消防器材,如有缺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消防人员更换补充;消防水等消防设施齐全,安装完好且可靠投入使用,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按期进行试验。

8、制粉区域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清理时要注意防止热源烫伤,煤粉飞扬达到爆炸浓度引起爆炸。

9、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

10、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火种,防止煤尘爆炸;不得用压力水管直接浇注着火的煤粉,必须使用喷雾消防水龙以防止煤粉飞扬引起爆炸,造成火灾危险伤害扩大。

11、制粉区域要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志;明火作业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12、消防器材、消防水等消防设施、消防系统水源、水压等应列入巡回检查的内容。

13、禁止在制粉设备及其附近有明火。不准在运行中的制粉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工作。

14、消防泵应严格执行定期试验切换制度,保证备用泵与运行泵联动正常,并定期检测生产区域最高处消防水压力。

15、必须对所有进入制粉系统区域工作的人员进行制粉系统工作的安全交代及注意事项。

16、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以防止灭火人员中毒、窒息、烧烫伤,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火服应定期检查并培训使用方法。

17、保证照明正常明亮,夜间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地方不应长时间逗留,若须在此操作时应配备有充足的照明设备,派人员进行监护。

18、在原煤仓附近巡回检查、操作时应注意栏杆的牢固性,不要以栏杆为倚靠和着力点,防止人跌落原煤仓。

19、输煤系统上煤时,应保证除尘器、集尘器投入运行,尽量降低环境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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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安全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997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

3.2?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液体。

3.4?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3.5?可燃气体

指闪点不高于45℃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3.6?有毒气体

?指按GB5044列为具有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4?基本要求

4.1?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

4.2?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

4.3?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4?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GBZ2.1。

4.8?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9?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作业要求

5.1?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A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槽车罐体使用证;

c)准运证;

d)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机动车辆行驶证;

g)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GB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a)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b)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f)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g)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i)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4?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禁通过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B要求执行。

?5.4.2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5.5?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C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5.8?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

5.9?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A/附录D的内容填写装/卸作业记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

6?工艺、设施

6.1?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

6.2?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6.3?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6.4?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5?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剧毒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6.6?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

6.7?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

6.8?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6.9?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6.10?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入贮罐的措施。

6.11?产生形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装卸场所应按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2?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6.13?应有对有毒气体进行回收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6.14?装卸毒害品、腐蚀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6.15?输送腐蚀品的泵、管道应按介质的特性选材,并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

6.16?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相应设施。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水池、控制阀。

7?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装卸作业场所应按DB37/T997的规定设置下列标志标识:

7.1?安全标志

7.1.1在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等标志;

7.1.2在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当心中毒”、“应戴防毒面具”、“应穿防护服”等标志。

7.1.3在腐蚀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戴防护手套”、“应戴防护眼镜”、“应穿防护服”、“应穿防护鞋”、“当心腐蚀”等标志。

7.2?警示语句

7.2.1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严禁超装、混装、错装”、“严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安全措施未落实,不准作业”等警示语句。

7.2.2根据装卸物料的特性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具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具刺激性”、“有毒、可燃、具刺激性”、“剧毒、对环境有害”、“具腐蚀性、易燃有毒”等警示语句。

7.3?告知卡

?在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内容和格式按GBZ158-2003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

8?劳动防护

8.1?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GB/T11651的规定配备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教育装卸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2?装卸人员作业时应根据不同物料的危险特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2.1装卸易燃液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防静电工作鞋。严禁在岗位上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2.2装卸腐蚀品时应穿戴具有防腐蚀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护目镜。

8.2.3装卸毒害品时,应避免吸入有毒气体,进入密闭作业区时应先通风、再作业,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毒物的种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定期更换滤毒罐(盒)。装卸剧毒物品时,还应:

a)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应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应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

b)装卸岗位应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

c)应根据所装卸剧毒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药品。还应具备剧毒品的应急处置安全措施。

8.3?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每次应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9?人员要求

9.1?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严禁安全考试(核)不合格和未取得岗位操作证上岗操作。

装卸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所装卸化工产品的理化性质、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静电安全技术知识、防中毒、防灼伤、应急处理措施、消防等知识。

9.2?装卸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特点掌握预防和处置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灼伤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

9.3?装卸作业人员应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对个别结构和使用方法复杂的防护器具,要进行反复训练,能正确熟练使用。

9.4?装卸作业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及维护方法和应急消防措施。

9.5?装卸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及对外救援联系方式,并定期参加演练。

10?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

10.1?装卸作业场所应根据GB50057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10.2?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场所及易产生静电积聚的设备、管道等设施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符合GB12158和HG/T20675的规定。

10.2.1易燃液体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装置。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0.2.2装卸易燃液体的槽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带报警设施的静电专用接地设施。

10.2.3装卸易燃液体的下列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a)泵房的门外;

b)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c)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d)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

10.3?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无线电话机及其他通讯器材。

10.4?应根据装卸作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GB50160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10.5?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测并在合格有效期,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11?事故应急

11.1?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制定火灾、爆炸、泄(溢)漏、中毒、灼伤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人员的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并定期演练。

11.2?装卸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应急救援器材、防护器材和清污器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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