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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省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院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zz省卫生厅《zz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设置监审部为我院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监审部在院班子和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医院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七条监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办理审计事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监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病区及院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监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监审部每年应当向分管院领导和省卫生厅审计处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监审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审计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审部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监审部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监审部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医院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第1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若干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第55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为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特制订若干工作规定。

1、票据遗失、复印件等问题由财务处、审计科牵头进行专项审核清理,财务处设立单独辅助帐、分科室(如药剂科、设备科、总务处)罗列,审核内容包括发票遗失、复印件挂帐经济事项的经办科室、经办人,复印件发票的对方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发票号码,经济事项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财务处挂帐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会计帐应注明会计凭证时间、号码。

2、专人专项负责核对正常申请汇款的发票、复印件辅助帐,同一张发票有否出现正本复印件,避免重复汇款。

3、统一确定挂帐时间为3个月、6个月等,由各相关科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4、对已到规定挂帐时间,又无特殊情况,由各相关科室提出汇款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及院长审批付款,汇款申请单需注明挂帐凭证、时间、发票号码。

5、财务处付款后冲转挂帐的应付帐款,并在辅助帐上注明汇款时间、金额,以备以后查对。

以上规定由财务处、审计科负责解释。

篇3:第1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项目从最初的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确定、招投标、签定合同到工程实施动态进度与质量、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都属于控制投资、节省资金的经济活动。

1、根据基建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程序,力求在基建审计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基建工作的严肃性。

2、加强立项前审计,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使有限的投入产生最佳效益;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准确掌握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工程的材料消耗和价格以及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加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有效地遏止工程费用,维护医院的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3、收集建设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文件、年度建设计划、财务计划、工程图、概(预)算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以及验收文件等,判别是否具备审计的条件。

4、参与招投标工作,加强对设计和施工队伍的力量和活动的审核,防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照,或超级承揽设计,或施工任务层层转包等问题。

5、搞好核算审核,达到控制预算的目的。防止施工图纸的粗制滥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6、根据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决)算进行的工作量、套用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建筑材料、工作间接费等的审计。

7、做到"四坚持"的审计工作程序,即坚持先批准再审计的程序,对施工单位送来的工程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基建和审计部门方能进行预算审计,保证领导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先审计后动工的程序,凡未经事前审计的工程,一律不准动工,保证审计、管理作用的发挥;坚持两部门会审的程序,凡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基建部门先预审,再由审计部门复审,提高准确性,防止错、漏的项目或内容;坚持先验收后审计再结算的程序,每个工程竣工后,必须由院领导、审计、基建部门一起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交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8、坚持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工程建设审计将会同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共同审计。

9、零星工程、项目的审计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篇4:矿山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矿山建设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种费用支出,结合公司特点,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票据管理

1、公司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即经手人签字,注明使用原因;证明人签字,证明属实;归口科室、坑口负责人审核;经财务会计审验,主管副总审查,总经理批准;计划外支出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2、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特殊情况小额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的只能作为往来帐目处理。严禁白纸条报帐。

3、对员工违规处罚金额,公司制订相应的票据,统一由公司收取,不得乱收。处罚金额中60%返还坑口由公司奖励该坑口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

4、对员工的工资除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现金外其余部分一律进入员工个人存款帐户。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扣缴。

二、费用审批

除坑口员工按计件标准发放工资外,其余费用一律由公司按董事会下达的控制指标执行。

1、招待费用。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招待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意在控制标准的情况下开支,一般情况只能在公司食堂招待。接待客人原则上不发整包烟,确需发烟由接待员登记发放。公司不报销娱乐场所招待费用。公司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车辆管理费用。公司领导到县以外的地方出差办事用车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凭派车单报销燃料费;车辆维修和年检费用必须由司机首先提出申请报告,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

3、坑口辅助材料费和水电费。按公司下达的定额标准执行,超额部分由所在坑口负责赔偿,定额标准内的费用报销实行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报销,节约部分实行三七分成,即公司30%,70%奖励坑口负责人和所在工种人员。辅助材料中大额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必须提供增殖税发票。

4、通讯费用。公司总经理每月话费控制在300元以内;副总经理每月话费控制在260元以内;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采购员、调度员、司机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副坑长、安全员和财务科、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内。凭话费单实报,超出不补。山上固定电话每月控制在400元以内;办事处固定电话每月控制在200元以内。

5、差旅费用。公司领导包括管理人员到县城出差办事不报销住宿费,每天生活补助15元/人。因工作需要出差到九江市以外的城市办事,每天生活补助50元/人,住宿费控制在160元以下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公车原则上不得私用,出差办事无特殊情况不报销租车费用。

6、劳保费用。员工劳保用品由采购员统一采购。采购员在采购劳保用品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采购前按照公司发放劳保用品的数量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分期分批采购,防止劳保用品过度压库,劳保用品的采购必须凭增殖税发票报帐。

7、材料费。仓库物资统一由采购员采购,采购员应按照各坑口、各工种急需的配件、物资数量,在保质、价格合理的条件下进货。仓库保管员凭采购员进货签字单清点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凭采购员进货签字单、仓库保管员入库签字单和增殖税发票报帐。严格控制仓库物资采购资金计划,防止库存物质压库。

8、办公费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发放,在购买前必须提交购置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2000元以上的物资应列为固定资产支出。宣传、培训费用按领导批准执行。

三、财务纪律

1、所有费用开支原则上做到月清月结,不得坐支。

2、会计、出纳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和本规定,坚持原则,抵制不正当开支。

3、所有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公司财务处预先借用现金。

4、出纳要严格控制现金存放量。现金遗失或出现假币自行赔偿。

5、严禁以少报多、虚报冒领和违反本规定报帐手续的各种支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公司原制订的财务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5:第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审计科在院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指导。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任务是:

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医疗事业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基本建设资金的预决算;

4、医疗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有关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能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7、财务收支的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8、医院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审计科要配合有关科室建立健全严密的、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

四、凡需审计项目,应按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审计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六、审计科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审计项目,年终时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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