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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职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工作原则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二、组织领导

(一)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部管理。

(二)学校由分管校长主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校财务室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设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

三、资产范围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除家具用具和图书外,原则上不记入财务固定资产帐,但要加强实物管理。

四、计划与经费

(一)各科室、各专业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将下学期实际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说明购置理由,上报学校按有关程序审批,其中2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必须附可行性报告。审批后,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经费审定后,资产采购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三)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新的调整和临时增添,确因教学或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或临时增添设备的,须经分管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新建、购置与验收

(一)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内的设备增添,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一经批准的项目建成及设备增添后,总务处应向使用处室办理移交。总务处和使用处室根据项目决算书、设备增添的原始单据验收后一并交财务室入账。

(二)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计划分期执行。使用处室和采购人员必须保持联系,互通信息,搞好市场调查,必须掌握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重大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价格论证分析,应当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由主管机关政府采购的应遵照上级规定执行,保证资产的质量。

(三)财产保管处室应对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的验收,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应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手续,以免贻误时机,造成损失。

2.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相符。

3.质量、性能合格。

4.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技术材料齐全。

5.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校验。

6.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固定资产,有权拒收。

六、保管、报损、报废与赔偿

(一)固定资产的主管、使用,各处室应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工作。

1.总务处对已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时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登记,并按顺序编号。对技术性较高、质量较高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专门档案。

2.固定资产的领发、退库和调整,总务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总务处应在每年年底会同财务人员及各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账,校对账面总数,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使用部门和总务处应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对固定资产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护、维修,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5.专业部负责人,对所管本专业部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资产。

6.固定资产对外出借,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对于出借的固定资产,借方应向总务处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日期及出借期内资产保管责任,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总务处应及时催还。

(二)确因技术落后、使用期满、损坏、已淘汰等设备,致使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和使用效益低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报损。对还能在教育教学中正常使用的,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不得轻易报废,要做到物尽其用。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处室填写报损申请单,说明原因,经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由处室领导签字后交总务处核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按上级文件执行报废程序。

(三)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一定的行政处分。

(四)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如遇工作调动,必须建立移交清单,一般应按实物移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亦可按账面移交。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

七、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ZZ市**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篇2:职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为做好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学校各项收费在学校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工作依据

严格执行《**市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条件、法规,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规范程序

严格按规范程序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贯彻执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对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并公示。

(五)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通知”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收费相关内容。

(六)自觉按受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对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

(七)每学期对教育收费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和市、区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扩大收费范围的;

3.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5.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6.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7.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8.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三)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生的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5.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6.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五)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责任:

1.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津贴或挥霍浪费的;

2.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3.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4.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材料的;

5.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6.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7.其它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责任人可按照以下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调离相关岗位等组织处理。

(七)责任追究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八)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等程序进行申诉。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市zz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篇3:职校财务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处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一)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二)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三)学校开办各类培训班的培训费收入。

(四)学校各种物资、设备的赔偿、折旧、租赁、出售等项收入。

(五)学生学杂费收入。

(六)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七)其它杂项收入等。

财务处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财务处对于预算收入资金,于每年5月和11月将预算内经费垫支的款项调拨归还给预算内以后,再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成,并将经费调拨与分成情况报主管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计划管理

(一)学校各处室、专业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末向财务室提供下年度各部门预计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处据此做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二)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包干数,结合各处室、专业部具体情况,安排各处室、专业部当年经费包干数,并下达给各处室、专业部。

(三)各处室、专业部根据学校下达经费,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报财务部门,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相关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各处室、专业部不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财务计划不保证资金供应,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四、开支、报账审批程序

(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

1.预算内审批

经手人――部门负责人意见(专业部,行政部总务处、教学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资金审核[行政部主管财务副部长(副主任)]――分管业务副校长审批――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5000元以内)――校长审批――行政部实施意见。

2.预算外审批

经手人――部门负责人意见(专业部,行政部总务处、教学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资金审核[行政部主管财务副部长(副主任)]――分管业务副校长审批――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10000元以下)――校长办公会审批(10000元以上)――行政部实施意见。

(二)报账审批程序

经手人――验收证明人――审核[行政部主管财务副部长(副主任)]――复核(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校长)。

有关说明:

1.购物和维修的申报,部门负责人意见交行政部总务处,其它的审批程序由行政部总务处按程序报审。

2.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申报,部门负责人意见由行政部教科所核实后,其它的审批程序由行政部教科所按程序报审。

3.就餐接待的申报,经行政部主管财务副部长(副主任)作资金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4.报账程序中经手人、验收证明人签名后,送行政部主管财务副部长(副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批。窗体底端

五、内部牵制

(一)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核对银行账的职务相分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办理付款和记账。

(二)财务支票、财政收据、财务印章、网银Password的保管与使用,其职务各自分离、各负其责。由会计人员开具票据,出纳人员办理收取账款业务。

(三)定期盘点库存并与账面核对,按月实行对账单与账面核对,会计记账人员与银行发生额与出纳人员账务进行三方账账核对,并严控现金使用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须通过银行结算。

(四)各项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实行票款分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坐支现金,严禁隐瞒挪用资金或设置账外账。

(五)费用开支必须经过申请、审批手续。定期进行费用开支分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工资津贴的发放,由核算人员编表计算,会计人员复核、领导审批等,出纳人员办理分发工资事项,记账人员登记入账,各负其责。

(七)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的采购,应由采购人员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办理采购,并履行报账手续、办理入库、保管人员验收、双方登记入库。发出时按照领用登记制度落实领用手续,保管发放并按类别登记入账。

(八)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场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及教代会讨论决定。

六、内部稽核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审核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是否独立执行,不得调剂使用。

(二)审核预算内部经费计划指标,收支两条线预算外用款计划指标有关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互相链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计划与预算。

(三)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错误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四)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五)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六)定期审核财务收支。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财务实行经济监督,定期执行教育系统内的财务审计,定期执行财政局、审计局及对本校年度部门预算审计。

七、会计核算方法

(一)核算一般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凡是款项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往来款的结算,基金增减,收入、支出、利润的计算等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为依据,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

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6.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7.使用的会计软件及生成的会计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8.一切会计材料(包括软件材料)应建立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二)凭证和账簿

1.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原始凭证出现错误的,必须按照规定办法处理。原始凭证内容应项目齐合。机制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材料编制,做到科目正确、数字无误,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记账凭证按分类、编码排列及装订,并签名填齐有关项目。

3.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

4.用计算机打印的账簿,必须连续编号,审核装订成册,并按订本式账本启用要求,填齐有关项目。

5.现金、银行日记出纳采用订本式,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按规定登记,并按月汇总,年度结转,更换账本。

6.定期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每月结账一次。

(三)财务报表

1.每月根据《事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但单位内部使用财务报告的格式可以自行规定。

2.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3.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定期对外报送财务报表。封面、公章及签字齐全。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表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如发现对外报表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应重新编报。

八、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以及附注文字说明,还有其它凭证和会计账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凭证类15年,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15年,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月度财务报表3年,但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属于永久性。

(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室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室保管一年,期满以后,应当由财务室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

(四)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校长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须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涂画、拆封和抽换。

(五)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档案室会同财务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校长签署意见后,在监销人的清点核对下,才能销毁;并在清册上签字盖章,将监销情况报告校长。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由**市ZZ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市ZZ职业技术学校项目及经费审批表

篇4:某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所属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节约开支,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机关固定资产产权统一为国家所有,机关事务管理局代行所有权职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以下简称财务科)负责会计帐面处理和价值管理,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帐实相符。

(三)为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各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帐资料。财务科应按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管理。

(四)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服务职能,主动协助各单位管理好固定资产。每年年末协助各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固定资产帐实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

(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本管理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为各单位购入、购建、无偿拨入、接受捐赠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或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按其用途不同分为以下八类:

〈一〉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

〈二〉车辆:包括小轿车、客车、摩托车等。

〈三〉微机:包括手提电脑、台式电脑、箱式电脑等。

〈四〉复印机:包括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

〈五〉空调:包括中央空调、各种立式、壁挂式空调。

〈六〉办公设备:包括电话交换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照相机、录像机、投影仪、摄像机、去湿机、碎纸机、发电机、监视器、移动储存设备。

〈七〉办公家俱:包括台桌类(办公桌、会议桌)、椅凳类、沙发类(含茶几)、橱柜类(保险柜、文件柜、档案箱/柜)、电视机、电扇、音响设备(功放、音响、DVD,VCD)。

〈八〉其他:包括冰箱、热水器、微波炉、床类、洗衣机、脱排、电饭煲、灶、消毒柜、浴霸、淋浴房、运动器材(乒乓台,保健器械等)、其他(如政府OA系统)。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帐。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装修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不单独核算自制固定资产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装修工程中如有由装修施工单位代购资产后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按支付给施工单位的代购价格计价。

3.盘盈、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按估价入帐;

4.报废、变卖、调出、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5.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机关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①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的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其价值;②成套设备因部分遭受毁损的,按受损程度减少其价值,增加附属设备按实际支出金额增加其帐面价值;③房屋和建筑物拆除、翻建、装修的,暂不计入固定资产增减,不调整账面金额。

6.固定资产价值增减,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科对固定资产有关帐户作相应增减。具体帐务处理,按《行政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划清资金渠道,由行政经费或其他资金开支的属于专项控制的商品,应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购置。

(二)购置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自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发票、采购批单等相应凭证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付款,并及时填制一式两份固定资产登记卡,一份自留、一份交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登记等手续。

(三)装修工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如由本单位自行购买的,按照上述第(二)条处理;如由装修施工单位代购而后将款项计入装修费用的,在工程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此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登记卡形式报送财务科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调出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自行掌握处理是否无偿,但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财务科进行相应的帐面固定资产核销。

(五)报废固定资产: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坏而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专项设备、设施和国家有报废规定的财产设备需要报废的,需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车管、房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供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的具体权限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应及时将报废处理结果以相应的书面形式(如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固定资产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纳入机关暂存款中管理,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七)捐赠固定资产:各单位有自行处置本单位报废或闲置固定资产的权限,但应将处置结果及时报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八)经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因经费所属关系改变、合并、撤销单位固定资产的划转:

1.由行政单位改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隶属关系改变的,其财产可以相随划转,但需编造移交财产清册,报经国资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

2.合并单位的财产全部移交并入单位,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财产由原单位根据人员数及业务情况,研究提出方案,连同财产清册送上级部门审核后办理;

3.撤销单位的财产,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编造财产清册,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为机关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分部门核算,对固定资产进行帐面登记、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建立单位机关固定资产明细帐,核算与监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费所属各单位是我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

定资产的验收、实物登记、保管、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固定资产实物清查和盘盈、盘亏、调拨、捐赠、报废等处置的上报,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二)完善固定资产的账、登记卡、使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物品的登记、保管、维护、清点等事宜。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按操作规程认真维护保养和使用固定资产,年终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帐,支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各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交还所使用的财产;经各单位同意赠送给使用人的,应及时报送财务科核销该资产。

(四)各单位和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科一般每年应对帐一次,保证帐实相符。每年年末抽查3-5家单位,每三年对经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保全责任,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机关工作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凡2006年1月1日前各单位在册的固定资产,按照2005年11月-12月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统一编制各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各单位以此为基础,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有关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都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七)财务科每年应编制《固定资产表》,随年度行政经费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篇5:大学离退休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处经费使用的管理,力求节约,合理使用,完善廉洁自律的保障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特制定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1、处各项经费使用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项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

2、处各项工作经费按预算报学校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3、离退休老同志的活动费、福利费等,根据各校区人数由处办公室统一报学校审核后下拨各校区,由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根据有关政策掌握使用;并及时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活动费、福利费的使用情况;

4、工作经费经处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按一定的比例下拨给各校区,由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掌握使用;

5、大额经费使用必须填写《离退休工作处大额经费使用申请表》,一次性开支1万元至5万元的,须报处办公室审批备案;一次性开支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处务会议讨论和处领导审批。

6、属政策性开支的费用,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要严格按政策掌握使用;

7、各财务主管负责人根据学校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审批;审批票据应有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如负责人外出,应急开支可由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

8、经签字审批后的票据方可填写报销单并用章报销;

9、经费摺由专人负责保管,符合上述使用、报销审批规定的,方可使用经费摺报销。经费摺使用后必须立即归还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做好经费使用登记工作;

10、严禁违反上述规定开支经费,违者将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离退休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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