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第1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第一人民医院基建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项目从最初的工程立项、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确定、招投标、签定合同到工程实施动态进度与质量、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都属于控制投资、节省资金的经济活动。

1、根据基建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程序,力求在基建审计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证基建工作的严肃性。

2、加强立项前审计,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使有限的投入产生最佳效益;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准确掌握施工单位的工程量、工程的材料消耗和价格以及施工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加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有效地遏止工程费用,维护医院的利益,减少经济损失。

3、收集建设项目的所有资料,包括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文件、年度建设计划、财务计划、工程图、概(预)算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以及验收文件等,判别是否具备审计的条件。

4、参与招投标工作,加强对设计和施工队伍的力量和活动的审核,防止设计、施工单位无证照,或超级承揽设计,或施工任务层层转包等问题。

5、搞好核算审核,达到控制预算的目的。防止施工图纸的粗制滥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6、根据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预(决)算进行的工作量、套用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建筑材料、工作间接费等的审计。

7、做到"四坚持"的审计工作程序,即坚持先批准再审计的程序,对施工单位送来的工程预算,经院领导批准后,基建和审计部门方能进行预算审计,保证领导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先审计后动工的程序,凡未经事前审计的工程,一律不准动工,保证审计、管理作用的发挥;坚持两部门会审的程序,凡基建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基建部门先预审,再由审计部门复审,提高准确性,防止错、漏的项目或内容;坚持先验收后审计再结算的程序,每个工程竣工后,必须由院领导、审计、基建部门一起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会同基建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交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8、坚持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型工程建设审计将会同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共同审计。

9、零星工程、项目的审计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篇2:医院审计工作职责

医院审计工作职责

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家财政法规和部门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单位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六、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建设项目、修缮项目的预算、决算;

八、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

九、院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项目。

同时: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各类与经济有关的招标活动及重大合同的签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务法规,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领导同意,作出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交《管理建议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篇3:县人民医院审计科科长工作职责

县人民医院审计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审计科全面工作。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逐渐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类审计事项,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进度与质量,年度负责工作总结。

四、负责医院财务收支,物资采购等内部审计评价工作。

五、参加医院财务工作方面的会议,对重要仪器的购置管理、使用效率及损坏报废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六、负责日常的审计业务工作,抓好重点审计。负责财务、工程审计的复核、审计报告的签发、报批及转发工作,督促审计建议、审计意见的落实。

七、对院内各部门、各科室财经物资活动内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效益建议。在经济管理宏观控制方面当好院领导的参谋助手。

八、熟悉掌握有关物价法规政策,组织对院内医疗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控制。

九、对严重违犯财经法规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性的制止决定。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院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十、组织全科工作人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理论、实务研讨,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十一、接受院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合理分配科室内的临时性工作。

十二、搞好科内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管好审计工作档案,保守机密。

篇4:第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审计科在院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指导。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任务是:

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医疗事业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基本建设资金的预决算;

4、医疗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有关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能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7、财务收支的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8、医院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审计科要配合有关科室建立健全严密的、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

四、凡需审计项目,应按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审计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六、审计科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审计项目,年终时作出总结。

篇5: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zz师范大学委员会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八条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经审计处修定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交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