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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销售案场客户判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9

房地产销售案场客户判定办法

1、按顺位接待。

2、案场执行"现场首接制",客户判定以此为惟一依据。所有客户接待完毕必须在登记簿登记,否则接待的客户不视为该销售人员的客户。

3、接待过程首先应确认客户以及客户的家人(直系亲属)等是否已与其他业务人员联系过。

A、如以上相关自然人曾由其他业务人员现场接待过,则由原接待人员接待。如该业务人员休息,首先应及时与该业务员联系,可由该业务员同组人员代为接待。如改组同伴有客户接待,则报请销售主管或者销售经理接待。(以不影响接待顺序为前提)。

B、如未曾与其他业务人员联系或接待过的客户,则按序正常接待。C、一般情况下,为使整个案场的销售工作正常公平进行,除特殊情况外,经理不得单独接待。

D、如果该客户的亲戚、朋友曾经代该客户来现场看过房屋,而自己是第一次到现场接待,并且分别由不同的业务员先后接待过,此时成交业绩计入接待购房客户的业务员。

E、老客户带新客户,若该新客户指定接待过老客户的业务员接待,则按照客户意愿执行,如未提出特殊要求,则按序接待。

4、如未按销售流程执行,而且根据《客户来访登记册》证明为他人客户,业绩计入原业务人员。

5、推销或者直接表明身份的所谓客户,该销售人员在接待完毕后可以再补接待一组客户。

6、电话联系不算入有效接待,并且不允许业务员向客户留姓名。

7、以上条款,需业务人员认真做好来访、来电登记,且严格执行销售流程。每日来访、来电由主管签字确认并呈销售内勤妥善保管。

8、如发生纠纷,由销售经理按销售规则协调、判别。如有明显的抢客户情况,将由销售经理报请公司撤消其在公司的业务员资格。

9、关系户或者在忙时销售主管接待的客户,可视情况分给适当的销售人员。

10、如遇到特殊情况,销售人员要服从销售主管或者销售经理的处理结果。

篇2:《地产质量目标标准》管理办法

《**地产质量目标标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从业单位的质量意识。发挥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制定了本标准。

2、标准的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所有项目。

(2)本标准适用于**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开发的商业产品,均必须强制参照执行。

3、标准的使用程序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开发计划,组织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地产质量目标标准》,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工程管理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4、标准的检查监督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及相关主管、分管领导,在移动办公、蹲点检查、专项检查过程中,必须依照标准对项目公司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处罚。

5、标准的调整

(1)项目公司、各级检查人员、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如认为质量标准需要调整的,向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提交工期标准调整申请(建议),并说明调整理由。

(2)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质量调整申请(建议)进行评估。

(3)如经评估,质量标准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调整施工质量目标标准,并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修正后发布。

(4)项目公司提出调整质量目标要求的,最低调整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6、罚则

(1)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未能依据《**地产质量目标标准》,进行现场工程管理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处罚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500元/次。

(2)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据《**地产质量目标标准》,进行现场施工与检查验收工作的,处罚项目公司总经理1000元/次,处罚工程部分管领导1000元/次,处罚工程部负责人500元/次。

(3)各级检查人员未能依据《**地产质量目标标准》进行检查的,处罚检查人500元/次。

7、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解释权在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篇3:地产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地产公司主责的合同(协议)发起与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二、合同(协议)的发起:

1、凡属地产公司负责实施的专项设计类合同(协议)由技术部发起:

1)市政综合管线类设计合同(协议),如水电管媒配套设计等;

2)单项专业设计合同(协议),如地质勘查、基坑维护设计、节能评估等类合同(协议);

3)与工程设计相关补充类合同(协议),如施工图审查合同等;

4)临时类补充设计合同(协议),如河道安全论证及其他临时建筑类工程设计等;

5)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2、凡属前期报建类配套合同(协议)由前期部门负责发起:

1)专项评审类合同(协议),如交评、环评、日照分析等;

2)规划测绘类合同(协议)、如地形测绘、面积测绘类等;

3)规定类合同(协议),如防雷审查、白蚁防治类等;

4)其他与前期相关类合同(协议),如电信基站迁移等;

5)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3、凡属工程施工类相关合同(协议)由工程部发起:

1)三通一平类水电路通等合同(协议);

2)现场临时构、建筑物施工合同(协议)等;

3)现场拆迁类小合同(协议)等;

4)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4、凡属地产公司负责的材料供应、分包施工类合同(协议)及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等由成本部负责发起。

三、合同(协议)的评审

1.发起部门完成合同(协议)起草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部门经理发出《合同(协议)评审通知》(详见附表一);

2.合同(协议)的评审由临时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原则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合同(协议)起草人及成本部经理、设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办主任以及其他认为应参与的人员共同组成。

评审组长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指定发起部门以外的部门经理担任,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合同评审工作,负责整理评审结果;

3.合同起草人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附表二),并呈报总经理审批后,发起合同网上审批流程。

附: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图

合同(协议)评审通知

合同评审表

篇4:地产在建项目工程实测实量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实测实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工程管理水平,现质量督导部特作此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下属项目公司。

三、质量督导部的管理及运作

1.人员构成:

质量督导部

2.巡查时间

初定每个月对项目公司进行一次月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每个项目检查时间为1.5天。具体时间在巡查前三天由工程管理中心对项目下发通知。

3.具体督导流程

1、工程管理中心向工程副总裁申请组织月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通过后工程管理中心向项目公司下发检查通知。

3、项目公司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并要求各单位负责人一同参与现场实测检查。

4、质量督导部进行各项目巡查,评分。

对各项目进行月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项目公司负责人,工程部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主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土建及安装主管、安全员等人员需参加检查活动

5、评分结束汇总,回总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巡查汇报反馈给工程管理中心以及总裁办。

6、总裁办作出奖惩批示

4.具体检查项目

每月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将会根据现实工程进度灵活安排受检项目。

附:《质量检测评分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月度检查评分表》

5.检测内容及评分规则

1)检测内容应包括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对住宅项目具体评分规则如下:

序号

检测评估项目

检测方法

权重

备注

1

室内部分(含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

实测实量

30%

2

外立面工程

实测+评估

15%

干挂、涂饰、铝合金

3

园林景观工程

评估

15%

低于60分的得0分

4

公共区域精装修

实测实量

10%

5

三点一线(售楼处、样板房景观示范区、看房路线)

实测实量+评估

20%

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后,不再进行考评

6

观感

评估

5%

7

安全文明

评估

5%

合计

100%

对商业项目:

序号

检测评估项目

检测方法

权重

备注

1

室内部分(含主体工程、砌体工程、抹灰工程

实测实量

20%

2

安装工程

按安装指引

15%

干挂、涂饰、铝合金

3

室外部分

实测+评估

20%

低于60分的得0分

4

公共区域精装修

实测实量

20%

5

Mall外围景观及灯光

实测实量+评估

15%

经验收合格对外开放后,不再进行考评

6

观感

评估

5%

7

安全文明

评估

5%

合计

100%

1)考核主体、砌体、抹灰、外立面、园林景观、公共区域精装修、三点一线实量实测(占90%)和观感、安全文明评估(各占5%)。

2)以上各项检测评估项目不同时存在的,将同时存在的检测项的权重汇总并重新按比例分配(百分化)。对同时存在的检测项按重新分配的百分比和现场考评结果计分,其总分的90%计入综合评分。

3)第6~7项是统管全局的,1~5项施工中都存在观感和安全文明问题,先进行全面考评得分,再按10%权重计入综合评分。

篇5:地产控股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一、按照“管理有序、合理授权”的原则,总部与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由总部和各单位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实施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详见《权责手册》,以权责手册最新版为准)。总部可授权各单位对指定的员工行使人力资源管理。

二、总部行使对总部员工、各单位高层以及由总部委派到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权。

1.人力资源管理权是指与人员招聘、人事任免、薪酬核定、培训发展、绩效管理与考核等有关的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管理需要,总部可对属于总部行使的人力资源管理权向各单位进行必要的授权。

3.总部向各单位的长期人力资源管理权授权应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临时授权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

三、各单位行使对本单位除高层及总部委派人员以外的所有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权。各单位在任免中层人员时须报总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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