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范本
1目的
1.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特制订本制度。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综合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3.2综合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3.3监测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3.4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隧道内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
3.5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3.6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7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8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5748-85
3.9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10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3.11综合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3.12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进行一次。
3.13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14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3.1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
3.16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
3.17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3.18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妥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19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
3.20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3.21监测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3.22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上一级防疫部门。
3.23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3.2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部、防疫部门。
3.25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3.26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总务处负责尽快实施。
3.27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篇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三、监测项目和频次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碳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测定一次;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四、检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五、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
篇3:喷煤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范本
为及时掌握本车间岗位职业危害情况,必须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定期对岗位职业危害进行监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冶金车间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等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厂部环保科负责本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
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监测周期
1.粉尘作业
1.1粉尘测定点确定,测定项目及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规定执行。
1.2粉尘浓度监测周期:0—1级危害岗位为3个月测一次;2级危害岗位为2个月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为1个月测定一次。监测率为100%。
1.3重点防尘设施评价周期为3年一次。覆盖面为100%。
1.4定期开展粉尘作业岗位分级评价,掌握有害作业岗位级别。如作业条件改变,应随时组织评价。
2.有毒作业
2.1毒物监测点选定及测定按《冶金车间职业卫生检测规范》执行。
2.2毒物浓度监测周期:0级危害岗位每年测定一次;2级危害岗位3个月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每月测定一次。
2.3对防毒设施的技术效果和性能参数2—3年进行一次鉴定。
2.4定期开展毒物作业岗位分级评价。如作业条件改变,随时组织评价。
3.噪声作业
3.1噪声的测定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车间噪声检测规范》。
3.2监测周期:0—1级危害岗位1年测定一次;2级危害岗位每半年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每季测定一次。
3.3定期开展噪声作业岗位分级评价。
4.高温作业
4.1高温气象条件测定的选点,使用仪器、测试技术应执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2高温测定周期:1—2级岗位每年暑期测定一次;3—4级岗位每年暑期测定二次。
4.3测定时间:选择在每年最热月份的13—15时,每年高温作业点每次应连续测定2天取平均值。
4.4定期开展高温作业岗位分级评价。
5.电离辐射作业
5.1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的岗位每年检测一次。
5.2作业岗位:0级岗位每2年测定一次;1—2级岗位每1年测定一次;3—4级岗位每半年一次。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集团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1、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三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现状评价,并把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监行政部门报告。
2、安环生产部环保科要将结果向各相关车间公布,各二级车间要向职工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及时调查原因,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安环生产部环保科,整改完毕后要经过环保科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喷煤车间
2012年1月1日
篇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主要包括生产车间甲、乙类仓库。
三、职责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委托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检测,本企业安全部负责对外协调和安排检测事宜。
四、程序
1.本企业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每年8月份委托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一次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中,以便员工了解职业危害程度及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2.检测要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以便检测机构能提取到真实的样品和做出符合真实环境的检测结果。
3.检测点要全面,所有检测点均要取样。
4.对检测有异常(即超标)的项目安全部要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对企业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项目亦须做好计划,限期完成,并在整改完成前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
5.对所有检测记录由安全部建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存。
五、相关记录
《隐患整改通知书》AQ-AB-B15
《检测报告》
篇5: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了使劳动者能深入了解其工作场所生产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护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以及为预防因使用本公司产品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活动。
三、制度内容
(一)公司要采取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二)定期联系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在车间醒目位置公告栏向职工公布。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厂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五)劳动者在已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向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劳动合同中来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六)国宝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使其获得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八)国宝公司向用户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使用户获得本产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