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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工作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二)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三)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四)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字认可。劳动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五)作业岗位告知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告知卡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三、职业病危害警示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一)作业岗位警示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二)设施设备警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三)材料和产品警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文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按照GB6179标准执行。警示标识颜色要符合GBZ893规定,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正或更换。作业岗位、设施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四、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篇2: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篇3: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设备材料警示标识设置更换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使劳动者对其作业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产生警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定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备及材料。

三、制度内容

(一)国宝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备、材料在醒目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二)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有毒有害”、“注意防尘”的警示标识和“安全出口”的提示标识,对高毒物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三)在贮存产生职业危害原材料库房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有毒有害”的警告标识,对高毒物品设置《告知卡》。

(四)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五)对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物场所、设备、材料设置的警示标识,要根据其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而及时进行更换。

(六)警示标识的设置、更换由安环生技科负责,并归档管理备案存档。

(七)警示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使用由标识所在的部门、岗位负责。

篇4: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篇5: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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