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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5

一、总则

1、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巴润矿业公司各部室。

二、工作内容

1、生产(安全环保)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部室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3、职业病危害每年进行一次危害因素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4、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噪声、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5、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6、公司各生产部室应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7、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部室,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8、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生产(安全环保)部

篇2: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定1次;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篇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三、监测项目和频次

1、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工班个体呼吸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碳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测定一次;

7、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四、检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五、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

篇4:喷煤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范本

为及时掌握本车间岗位职业危害情况,必须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定期对岗位职业危害进行监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冶金车间职业卫生管理规程等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厂部环保科负责本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

二、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监测周期

1.粉尘作业

1.1粉尘测定点确定,测定项目及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规定执行。

1.2粉尘浓度监测周期:0—1级危害岗位为3个月测一次;2级危害岗位为2个月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为1个月测定一次。监测率为100%。

1.3重点防尘设施评价周期为3年一次。覆盖面为100%。

1.4定期开展粉尘作业岗位分级评价,掌握有害作业岗位级别。如作业条件改变,应随时组织评价。

2.有毒作业

2.1毒物监测点选定及测定按《冶金车间职业卫生检测规范》执行。

2.2毒物浓度监测周期:0级危害岗位每年测定一次;2级危害岗位3个月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每月测定一次。

2.3对防毒设施的技术效果和性能参数2—3年进行一次鉴定。

2.4定期开展毒物作业岗位分级评价。如作业条件改变,随时组织评价。

3.噪声作业

3.1噪声的测定及计算方法应符合《工业车间噪声检测规范》。

3.2监测周期:0—1级危害岗位1年测定一次;2级危害岗位每半年测定一次;3—4级危害岗位每季测定一次。

3.3定期开展噪声作业岗位分级评价。

4.高温作业

4.1高温气象条件测定的选点,使用仪器、测试技术应执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2高温测定周期:1—2级岗位每年暑期测定一次;3—4级岗位每年暑期测定二次。

4.3测定时间:选择在每年最热月份的13—15时,每年高温作业点每次应连续测定2天取平均值。

4.4定期开展高温作业岗位分级评价。

5.电离辐射作业

5.1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的岗位每年检测一次。

5.2作业岗位:0级岗位每2年测定一次;1—2级岗位每1年测定一次;3—4级岗位每半年一次。

三、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集团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1、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每三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现状评价,并把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安监行政部门报告。

2、安环生产部环保科要将结果向各相关车间公布,各二级车间要向职工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及时调查原因,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安环生产部环保科,整改完毕后要经过环保科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喷煤车间

2012年1月1日

篇5: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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