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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行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危险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车内驾驶人员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企业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1名,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超员等行为。

四、建立登记、记录,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检查、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越线经营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八、公司每日抽查车辆运行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及时处理违章和报警。

篇2:分段吊码安全使用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分段的吊翻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制作

2.1设计部门根据本公司的生产需要,按吊翻要求,统一制定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吊码,并把不同型号规格吊码承受负载的明细表发放给有关车间和部门,让制作安装工作、吊挂指挥人员都知道,以免误操作。

2.2制造吊码车间应严格按照吊码制作吊码制作图施工制作,并应在吊码上把承载吨位、使用次数(新的用A,第二次用B,第三次用C),用钢印打好。吊码制作好须经检验合格后,分类摆放,严禁不合格的吊码混装进去。

3.领用

由需要用吊码的车间主管写明用于某船某分段,需用多少何种型号、何种规格的吊码,车间领导审核签字到船体车间领用,船体车间吊码管理人员见单后应立即按要求给予发放。

4.安装

4.1吊码位置的确定,母材的加强,应根据本公司起重设备的规格,分段的特点制定,特别是翻身分段主、副码位置、方向的确定,技术部门应认真考虑,如确定不了的,应征求船台车间的意见,技术部门作最后的决定,确保吊码的安全适用性。

4.2吊码安装车间应严格按照图纸安装,并做好吊码加强;安装完毕后,应把其他多余吊码割除,以免吊挂人员误操作。

4.3吊码严禁在雨天中焊接。

4.4吊码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自检,车间检验认可后方可报质检部检验,质检部检验完毕,应在检验吊码旁注明“吊码已检”,并注明检验者姓名、检验日期。

4.5吊码报检,应有报检单,不允许口头报检,报检单质检、安装车间、吊翻车间都应保存,以便安保科检查。

5.吊翻操作

5.1吊翻车间接到分段吊翻生产指令后,必须要接到分段吊码报检确认后方可进行吊翻作业的操作。

5.2吊挂人员在吊翻操作前,应认真核实报检单,确定吊翻的吊码,并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吊翻操作。

6.回收

割除下来的吊码,由船台车间负责收回,送到船体车间,船体车间保管人员根据吊码的质量,确定吊码负载(可由质检部门确定),并标明使用的次数,对发现变形的吊码,一律不许使用(不允许用任何形式校正、焊接)。吊码反复使用三次后,要降级使用,每一个规格降级10T,确保回收吊码使用安全。

7.处罚

未按图纸制作扣罚责任人200元;未按规定程序报检扣罚责任人500元;未按规定吊翻作业扣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情节,扣罚责任人及有关车间负责人500-1000元。

8.使用管理范围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协单位为我公司制造的分段、舱口盖等大型构件。

只要有分段图的,吊码必须按此管理规定执行,分段切割后,超过15T以上(包括15T)的,由技术部门出图吊码按此规定;低于15T以下的分割分段和船舶构件的吊码,由各有关车间自己负责制作、检验,车间领导负责确认,检验标准可参照质检部门和技术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篇3:机动车辆安全使用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管理

1、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指定备案的人员。未经公司指定备案人员,不得驾驶公司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2、公司指定的驾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驶。

3、驾驶人员必须牢记“三不”(不超速、不超载、不违章超车)、“五知”(知车辆情况、知货物装载、知道路特点、知行人动态、知气候变化)。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认真掌握安全行车规律,做到礼让三先,谨慎驾驶。

4、对违章、事故多发的驾驶员应当确定为重点管控的驾驶员,建立重点管控制度。

5、车辆发生火灾,按消防应急预案处置。

6、外出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展开抢救工作。

7、在公司(专营店)场区道路行驶或车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的速度。

8、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事故上报制度,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严肃查处。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1、动用公务车辆应预先申请,车辆申请人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和返回时间,否则被视为公车私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2、因特殊情况车辆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须由向总经理报告批准,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无交通违章行为,确保安全行车。

4、驾驶者在使用车辆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外表及内饰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车辆主管责任人汇报,在得到书确认后方可出车。如果未经核实车况有异常而出车,因此导致的问题由驾驶者负责。

5、驾驶者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将车辆转交其他非公司指定的驾驶人员驾驶。

6、驾驶者在用完车后应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回公司后及时将车钥匙交回并做回程登记。

(二)试乘试驾使用管理规定

1、试乘试驾车辆由销售部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仅提供客户试乘试驾使用。

2、试乘试驾车辆在提供给客户驾驶之前,审核客户驾驶资质,销售部销售代表必须跟车试乘试驾。

3、试乘试驾车辆,如果在公司内试驾,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如果在公司外试驾,试驾距离不超过3公里。

4、在试乘试驾完后,销售顾问必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清洁车辆,及时将钥匙交给钥匙保管者。

5、如果公司需要安排试乘试驾车作为公务车使用时,申请部门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三)商品车移动管理规定

1、商品车由销售部负责日常管理。部门经理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商品车日常管理,指商品车验收入库、保管、内部移动、外部移动、销售出库、正式向客户交车、客户安全驾驶离店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在移动交接时必须有书面记录以确认商品车状况和责任。否则,如果出现问题,则由车辆当时所处在的环节部门承担责任。

3、商品车移动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驾驶。驾驶人员在驾驶前,应对商品车外观、内饰、仪表、随车附件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问题须确认后方可驾驶,否则,出现问题由驾驶人员负责。

4、如果业务需要商品车外出(如专营店之间换车、公司内调车、展销、上牌等业务),必须按照公司财务放车制度执行。如果没有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的《商品车放车单》,门卫一律不予放车。

5、没有购买保险的商品车,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不准驾驶外出。否则,因此产生的问题,由日常管理部门经理负责。

6、严禁用商品车外出办理公务和私事。

7、驾驶人员在商品车驾驶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确保行驶安全和商品车完好。凡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罚款或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100%责任。

(四)客户维修车辆管理规定

1、客户维修车辆由服务部管理。服务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

2、严禁动用客户车辆外出办理公务或私事。

3、客户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移动时,每个环节交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车辆状况进行确认,否则,出现问题,车辆当时所处在的环节(岗位)承担责任。

4、维修需要外出路试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路试。门卫凭批准的《维修路试申请单》予以放车,并做好登记。

5、严禁路试人员借路试办理个人私事。

四、违章行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一)违章行车处理规定

1、所有车辆外出,凡因违返交通法规而导致交警或电子警察的罚款,均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2、商品车外出,凡因证照、手续不全而导致交警罚款,如果事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则由销售部经理个人承担。如果事先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则由公司承担。

3、商品车外出,证照手续齐全,但因驾驶人员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绕道行驶)导致罚款,则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求履行义务,迅速报警,并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有自然险情的情况下,如车辆因此发生故障的,应迅速向保险公司报警。

2、部门主管应尽可能到达事故现场,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也要做到了解事故原因及交警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

3、当事人必须把所有材料递交给行政部,以便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理赔。

4、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足部分,应根据《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由当事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当事人责任比例?当事人承担费用比例?公司承担费用比例?

无责任?0?100%?

次要责任(50%以下)?30%?70%?

同等责任(50%)?50%?50%?

主要责任(50%以上)?70%?30%?

5、凡因违反公司用车规定或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含商品车和客户维修车辆)外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无论责任如何认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100%由当事人全部承担,公司还将根据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商品车,由于公司未上保险或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商品车,由于事故导致折价销售,折价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3)客户上牌前委托我店保管的商品车,如果由此产生的客户索赔,由当事人承担。

(4)维修车辆,如果客户车辆保险单失效或保险公司拒赔,所有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维修车辆,由于事故导致客户要求自费维修费用折价,折价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6)维修车辆,如果由此产生的客户额外索赔,索赔部分由当事人承担。

(三)公司内部移动车辆造成事故的处理规定

1、公司内部移动车辆(包括商品车移动、维修车辆移动)造成车辆事故,如果是职务行为或领导批准的移动车辆,当事人与公司按照成本价各承担50%责任。否则,当事人承担100%责任,同时另给予行政处罚。

2、如果当事人是违反公司内行驶速度规定和安全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当事人按照成本价承担100%责任。并另追究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责任。

3、非公司指定驾驶人员造成事故者,承担100%责任。并另追究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责任。

4、由于驾驶前未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而导致车辆损伤或物品丢失,当事人承担100%责任。

5、商品车或客户维修车辆公司内移动,如果是职务行为或领导批准移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凡导致销售折价、维修折价或客户额外索赔的,由当事人和公司各承担50%责任;否则,当事人承担100%责任,同时另给予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规定

1、公车私用者,当事人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500元,并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处罚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赔偿。

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100元/次。

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50元/次。

2、私自动用客户车辆者,处罚当事人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赔偿。

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100元/次。

3、车辆内吸烟者,驾驶员负责连带责任,吸烟者与驾驶员各处罚100元。

4、未经许可擅自将车辆不停回公司者,罚款100元。

5、驾驶员未做好车辆使用记录的,每次罚款20元。

6、驾驶员每次用完车辆后,未做清洁工作的,每次罚款20元。

7、员工违反规定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外,另追究管理人员以下责任:

(1)部门经理负有检查、考核职能管理责任,处罚200元/次。

(2)指定安全责任人负有监管责任,处罚100元/次。

9、日常管理部门经理、指定安全责任人如果隐瞒事故,一经发现,给予500元/人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本规定与其他制度相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部门。

4、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部。

篇4:车辆加油卡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公司车辆用油管理,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车辆使用功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所有车辆实行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加油站定点在珠海市中南方洲南屏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卡实行专人管理。

二、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加油卡,综合管理部负责对所有车辆用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和控制。

三、综合管理部设专人管理油卡(以下简称油卡专管员),首次领取油卡时,应在综合管理部填写《油卡信息登记表》进行备案。油卡一经备案,如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油卡临时损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进行加油时,请油卡专管员及时报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四、使用油卡时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弯,专管员须对油卡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办卡油站办理挂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需使用油卡时,可直接在油卡专员处进行领取,领取时填写《油卡领用登记表》,以备综合管理部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油卡专管员应及时了解车辆油卡的使用情况,信时向综合管理部申请油卡充值。并于每次充值之前将上一次的使用登记表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备案。

七、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使用有员在使用前仔细检查车辆情况,如需加油请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并要油卡专管员处进行备案,否则,将不予报销。

八、加油责任到每车每个人,每辆车配备加油卡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用或私用,加油完毕后设备会自动打印加油小票,驾驶员必须索要小票,当天加油当天将小票交到综合管理部前台办公处,在小票上写明加油车号,因加油站系统故障无法打印小票或者是小票丢失时,当日须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情况由司机做好加油记录,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九、综合管理部每月将加油小票汇总,并与加油卡网上使用记录进行核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时,要查询当日《派车申请表》落实当日驾驶员进行当面核对。如经查实因驾驶员疏忽未能提供加油小票造成信息核对不一致,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加油费自己承担,如经查证因驾驶员私自使用加油卡,给予驾驶员两倍罚款,并警告处理。

篇5:码头输油软管使用操作规定

1.码头使用的输油软管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并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测试,无明显变形和渗漏等异常情况的方可交付使用。软管使用前,应有编号、测试时间、压力等各项数据的记录。

2.先接好静地线,再接好胶管。

3.软管在作业时不得超过规定工作压力。

4.使用中的软管每半年须测试一次,因强度降低的应适当降低使用压力,做好记录。

5.软管在吊高作业和平放时,应保持适度弯曲度,作业中避免剧烈振动和磨擦,当班人员应加强检查,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立即停止使用或更换。

6.控制软管输油流速不超过6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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