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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燃烧器(以下称'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气设备安全事故,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生命安全,为燃气设备的安全监察提供技术依据,制定本安全技术规定(以下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编制。

关联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锅炉用燃气燃烧器,其它用途用燃气燃烧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规定了燃烧器的结构与设计、安装与系统、运行与维护、安全与控制装置、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等。

(三)双燃料燃烧器应该同时满足本规定和TSGGB002-2006《燃油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燃烧器的电气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能,应该符合GB3797-89《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的规定。

第二章?结构与设计要求

第五条?设计

(一)燃气燃烧器一般由以下主要部分组成:燃气喷嘴、燃气阀系、风机、燃气流量调节阀、空气调节装置、点火装置、燃气压力检测开关、空气压力检测开关及火焰监测装置等。

(二)燃烧器的设计应该能保证燃烧器达到规定的输出功率及性能要求。燃烧器的结构应该保证不会发生不稳定、变形或开裂等危及安全的问题。

(三)燃烧器各部件结构和尺寸的设计不仅必须保证燃烧器可靠经济运行,还要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四)燃烧器上应当有火焰观测孔,为防止火焰喷出或烟气外漏,观测孔配件应当具有足够强度并且被有效密封。

(五)对于燃烧器的运动部件(皮带传动、风机)必须设计防护装置。

(六)为防止异物吸入,影响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燃烧器风机入口应该装有金属防护网罩。

(七)设计额定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50kW的燃烧器,需配置燃气流量调节装置,使其输出功率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调。连续调节燃烧器的燃气流量调节装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八)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流量调节装置。设置调节挡板的,空气挡板的位置应该有清晰的指示。

(九)对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的燃烧器,空气和燃气调节装置应该通过机械、电动或其他方式实现联动。

(十)燃气控制阀的入口处应该装有过滤装置,过滤装置可以与下游的燃气控制阀成为整体。过滤器的孔径应该不大于1.5毫米;过滤器的入口及出口处均应当设有永久性压力测试点。

(十一)燃烧器内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25m/s;燃烧器前管道中燃气流速应当不能大于15m/s。

第六条?材料

燃烧器所有部件应该选择合适的材料,确保燃烧器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产生结构特性和工作特性的下降。燃烧器的制造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器所有部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当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机械载荷、热负荷或化学负荷,适应环境操作条件。

(二)与燃气接触的各种零部件的制造材料以及防腐材料,应该能承受设计工况下可能与燃料发生的化学腐蚀;所有密封面处的密封材料,在燃烧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该保持有效。

(三)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与火焰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该采用耐热材料制作。

(四)燃烧器所有部件不宜使用含有石棉材料的制品。

第七条?连接与密封

燃烧器的连接与密封包括燃烧器部件之间及燃烧器与供热设备之间连接与密封。

(一)燃烧器必须做到能把它可靠地固定在供热设备上。燃烧器的布置和固定必须符合技术要求规定的位置。需要定期维护的零部件应该满足便于拆装的要求。

(二)螺纹密封连接与法兰连接必须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燃烧器的燃气管道通径大于等于100mm时,应当采用法兰连接。

(三)燃烧器燃气管系在1.5倍设计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下进行测试时,应该无泄漏或变形,试验介质可以是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四)对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应该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五)燃烧器出厂前,凡不需要安装或使用人员操作的部件,应当由制造单位设置调整好并且被有效密封或固定(包括各种安全控制设置值)。

第八条?燃烧器及其辅助设备应该能在高于其额定电压10%或低于其额定电压15%的范围内安全运行。电压波动超过上述范围时,燃烧器应该能继续正常运行或安全关闭。

第九条?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该不低于GB/T4942.2-1993《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中规定的IP44。

第三章?安全与控制装置要求

第十条?点火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点火装置,其能够保证点火燃烧器和主燃烧器的安全点火。

(二)点火装置(电火花等)工作之前,点火燃气控制阀不得打开。

第十一条?火焰监测装置要求

(一)燃烧器应该设有火焰监测装置,验证火焰是否建立。

(二)火焰监测装置的安装位置应该使其不受外部信号的干扰。

(三)在点火火焰和主火焰分别设有独立的火焰监测装置的场合,点火火焰不应该影响主火焰的检测。

第十二条?燃烧器应该设置空气检测装置,该装置能够在燃烧器前吹扫、点火与运行期间对风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主燃气控制阀系

(一)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配置两只串联的自动安全切断阀或组合阀。

(二)燃气控制阀关断时,规格小于等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1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规格大于100mm的应该在不超过3秒的时间内安全关闭。

(三)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必须设置有阀门检漏装置。

(四)燃烧器主燃气控制阀系上游应该至少设置一只压力传感器。

(五)设有独立点火燃烧器时,点火火焰已经建立并经火焰监测装置验证后,主燃气控制阀才能开启,建立主火焰。

第十四条?各种安全时间的要求

(一)燃烧器点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二)燃烧器主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5秒。。

(三)燃烧器熄火安全时间不应当超过1秒。

第十五条?前吹扫时间和前吹扫风量

燃烧器启动点火之前,必须对燃烧室及烟道进行前吹扫。

(一)以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的时间应不少于20秒;

(二)以小于额定输出功率下的空气流量进行前吹扫时,吹扫时间与空气流量成反比例增加,最小空气流量应该不低于额定空气流量的50%。

除了上述(一)、(二)条要求外,前吹扫时间与前吹扫风量还必须满足配套供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最大允许启动热功率要求

额定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20kW的燃烧器可以直接点火;额定输出功率大于120kW的燃烧器,点火功率应该不大于120kW或不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20%。

第十七条?燃烧器安全联锁保护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油供应并且系统安全联锁:

(一)燃烧器在启动时,在前吹时间内检测到火焰和在点(主)火安全时间内没有检测到火焰。

(二)燃烧器在运行时火焰突然熄灭。

(三)出现空气监测异常信号(供风系统故障)时。

(四)当出现燃气压力低于或高于设定值时。

(五)燃烧器在运行时当不使用工具使燃烧器乃至其喷枪被旋转或移动时。

(六)与供热设备有关的限位器超限时(如:压力、水位、温度等)。

在以下情况下,燃烧器应当在安全时间内自动切断燃气供应且系统安全关闭,只有人工复位或切断、恢复电源燃烧器才允许重新启动。

(一)燃烧器主开关被触动时。

?

第十八条?对于空气流量与燃气流量不同时改变的多级调节或连续调节燃烧器,其空气/燃气控制应当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一)调大火先调空气,调小火先调燃气。

(二)调节过程不能出现燃气过剩的情况。

第十九条带放散装置的燃气控制阀系,放散管的直径应当不小于上游主燃气控制阀有效孔径的25%。

第二十条?燃烧器系统关闭过程中,在点火器和主燃气控制阀关闭之前,供风系统不能自动关闭。

第二十一条?采用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应该设位置验证开关等联锁装置。燃烧器在铰链旋开位置时,应该不能启动。

第二十二条?燃烧器在启动及运行过程的任何时候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安全关闭,进入暂时性锁定状态。

第二十三条?在设有高压点火装置的部位,应该设置'高压、危险!'的标记。

第四章?安装与系统要求

第二十四条?燃烧器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图和说明书进行安装。外部接线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接线图施工。

第二十五条燃烧器及其部件的搬运和安装过程要平稳进行,避免冲击和碰撞;燃烧器各部件应当以正确的方法安装和固定到位。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二十六条?燃烧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硬管连接,如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的弹性软管,应该有金属材料包裹。弹性软管及其安装接头应当至少能承受燃气正常工作压力3倍的压力,但不低于4kPa的试验压力。

第二十七条?燃烧器安装法兰与供热设备安装法兰之间应该设置由隔热材料制作的密封垫,密封垫的厚度不小于5mm。

第二十八条?主燃气控制阀系应当尽可能靠近燃烧器安装。为便于燃气阀的维修,安装位置应该留出相应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燃气控制阀系带放散阀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第三十条?采用可退出或铰链旋转方式打开的燃烧器,安装位置必须留有足够的燃烧器退出或旋转空间。

第三十一条?燃烧器风机入口处,不得有影响空气流通的障碍物,以免影响进风量。

第三十二条?在主燃气控制阀系的所有自动控制阀的上游,应该设有一只手动快速切断阀,以便能够快速切断燃烧器气源。手动快速切断阀应该装在不易发生意外操作,但需要时又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国家级的燃烧器检测机构每四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才能投入使用。

对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每四年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国家级的燃烧器检测机构进行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产品监督检验抽查项目应不少于型式试验项目的50%,产品监督检验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燃烧器运行控制方式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自动方式下燃烧器按预定的程序自动运行,具有安全保护功能。手动方式需人工操作,并监视运行状况。

正常情况下,燃烧器应当以自动方式运行,手动方式仅限于短时间内应急运行。

第三十五条?燃烧器运行过程中,进入燃烧器的燃气压力波动,引起燃气流量的波动应该不超过规定值的±5%。

第三十六条?燃烧器的点火必须正确、迅速,运行时火焰应当稳定,没有抖动现象。

第三十七条?燃烧器在额定输出功率下运行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2,在最小功率时,过量空气系数应该低于1.5。

第三十八条?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烟气中的CO含量应该不大于125mg/m3,NO*含量应该不大于300mg/m3,CmHn含量应该不大于20mg/m3,含尘量应该不大于50mg/m3,烟气黑度应该不大于林格曼Ⅰ级。

第三十九条?燃烧器的运行噪音应该不大于85dB(A)。

第四十条?燃烧器部件表面温度要求

(一)燃烧器配套的调节装置、控制装置与安全装置的温度不应该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数值且其工作可靠。

(二)燃烧器上被操纵的按扭和拉杆的表面温度与周围环境温度相比,不应该大于:35℃(金属材料)、45℃(陶瓷或类似材料)、60℃(塑胶或类似材料)。

第四十一条?燃烧器输出热功率要求

?在额定输出功率和规定燃料条件下,燃烧器输出热功率应当满足燃烧器制造单位铭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燃烧器启动时,不得连续两次以上重复点火。点火不成功时需查明原因,作适当的调整后再启动燃烧器。

第四十三条?燃烧器运行过程中发生报警或熄火故障时,需查明故障原因并予以排除后才能重新启动。

第四十四条?定期维护及需要更换的部件

(一)为了使设备各方面的特性处于最佳状况,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

(二)维护保养之前,必须使燃烧器处于停机状态,并切断全部电源,关闭燃气控制阀系上游的手动控制阀。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三)凡是具有安全联锁功能的元件,如控制器、火焰监测器、燃气控制阀、检漏装置、风压开关、燃气压力开关等,损坏后都不得修理,必须以原型号或功能相同的元器件直接更换。

(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所有燃烧器部件在拆卸、重装后应该能维持其原来的正确位置。

第四十五条?在长期停机后重新启用,或例行的保养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需要对燃烧器进行再调试。

第六章?技术资料与铭牌要求

第四十六条?燃烧器产品出厂时必须至少提供以下随机资料:

(一)产品外形及安装尺寸图;

(二)电气接线图;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产品合格证书;

(五)产品装箱清单。

第四十七条?产品使用说明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结构和工作原理;

(二)产品性能说明(含工作曲线);

(三)安装要求;

(四)操作方法的详细说明;

(五)维护保养说明;

(六)警告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燃烧器应该在其显著位置固定一块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型号;

(二)产品编号;

(三)燃烧器输出功率范围;

(四)适用的燃料品种;

(五)燃烧器供气压力或供气压力范围;

(六)适用的电源参数;

(七)制造单位名称;

(八)出厂日期。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术语

(一)燃气燃烧器

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城市煤气等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燃烧装置。

(二)双燃料燃烧器

能够同时或单独燃烧油/气两种燃料的燃烧器。

(三)两级(多级)调节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阶跃式变化的方式来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节方式。

(四)连续调节

燃烧器正常运行过程中,燃料消耗量和助燃空气量以连续、平滑变化的方式来调节燃烧器输出功率的调节方式。

(五)输出功率

在一定背压下,燃烧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热量。

(六)额定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额定热量。

(七)最大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最大热量。

(八)最小输出功率

燃烧器制造单位所标明的燃烧器在单位时间内燃烧所释放的最小热量。

(九)火焰监测装置

用于监测火焰是否存在的装置。

(十)主火焰

在主燃烧喷嘴上燃烧的火焰。

(十一)点火火焰

为点燃主火焰而首先点燃的火焰。

(十二)安全时间

当无火焰出现时,控制装置允许释放燃料的最长时间。

(十三)点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点火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即无点火火焰形成时,允许点火燃料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的最长时间。

(十四)主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主火焰建立的安全时间。即无主火焰形成时,允许主火燃料控制阀处于开启状态的最长时间。

(十五)熄火安全时间

燃烧器运行过程中火焰熄灭时,从火焰熄灭的瞬间至主燃料控制阀开始关闭的时间间隔。

(十六)吹扫时间

在没有燃料供应的情况下,燃烧室被强制通风的时间。

(十七)前吹扫时间

燃烧器风机启动到点火燃烧之前,空气吹扫过程持续的时间。

(十八)过量空气系数

燃烧实际使用空气量与燃烧所需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十九)安全联锁

由于安全装置动作或监测到燃烧控制系统出错而瞬时作出反应并立即切断燃料供给、点火装置电源而使燃烧器中断运行,形成的系统关闭并锁死,只能通过人工复位才能重新启动。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篇2:化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报告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二、职责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

2、负责督促、监督重大安措项目的实施。

3、检查各车间(部)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4、组织开展安全实验、安全课题研究等活动。

三、管理内容

1、安措计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颁布的劳动保护标准、要求。

(2)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而又影响生产的问题。

(3)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病、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4)生产发展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广大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安措计划编制的范围

(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避免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

(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中毒、尘的回收处理、通风降温、防暑防寒等。

(3)辅助设施及房屋:有关保证员工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技术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展览所需的设施;出版安全刊物等。

(5)其他: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如作为安全实验、研究所需仪器、设备、材料等。

3、安措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1)由车间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本单位年度安措项目,作出计划,制定方案,经过基层班组讨论后,送安全环保部审查汇总。

(2)经安全环保部审查,进行统一平?后,编制出全年安全措施计划草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

(3)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根据总工程师意见,召开各有关部室、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确定车间全年安全措施项目;确定各个项目资金来源;确定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确定完成或投用日期;经总经理批准;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4)批准的安全措施项目由计划部门在下达公司年度综合计划时间时同时下达。

(5)车间在日常或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车间为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采取的措施,要按月报安全环保部备查。

(6)车间应在每年十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全措施计划。

(7)经批准的安全措施项目、计划,一般不得变动。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原计划时,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措施的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1)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够需要的可以在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2)安全设备的大修、生产设备因不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的改装和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费开支。

(3)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措施由生产维修费用开支,摊入生产成本,数额较大者可分期摊销。

(4)安全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采供部门按照计划供应。

5、安全措施设备与生产一同纳入设备管理。

四、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报告

1、公司主管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分管成员负责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在专门的会???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2、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向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3、重大安全措施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安全环保部书面汇报执行情况。

篇3:油罐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检修内容及周期

第1条为做好油罐检修工作,保障油罐检修作业安全,不断提高油罐检修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每二个月对油罐至少进行一次专门性的外部检查,在冬季应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

1、各密封点、焊缝及罐体有无渗漏;油罐基础及外形有无异常变形;

2、检查焊缝情况:罐体纵向、横向焊缝;进出油结合管、人孔等附件与罐体的结合焊缝;顶板和包边角钢的结合焊缝;应特别注意下层围板的纵、横焊缝及与底板结合的角焊缝有无渗漏及腐蚀裂纹等。如有渗漏,应用铜刷擦光,涂以10%的硝酸溶液,用8~10倍放大镜观察,如发现裂缝(发黑色)或针眼,应及时修理;

3、罐壁的凹陷、折皱、鼓泡处一经发现,即应加以检查测量,超过规定标准应作大修理;

4、无力矩油罐应首先检查罐顶是否起呼吸作用,然后再检查罐体其他情况;

5、检查罐前进出口阀门阀体及连接部位是否完好。当发现罐体缺陷时,应用鲜明的油漆标明,以便处理。

第3条立式油罐第3~5年,应结合清罐进行一次罐内部全面检查。主要内容:

1、对底板底圈板逐块检查,发现腐蚀处可用铜质尖头小锤敲去腐蚀层。用深度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测量,每块钢板,一般用测厚仪各测3个点;

2、罐顶桁架的各个构件位置是否正确,有无扭曲和挠度,各交接处的焊缝有无裂纹和咬边;

3、无力矩油罐中心柱的垂直度,柱的位置有无移动,支柱下部有无局部下沉,各部件的连接情况;

4、检查罐底的凹陷和倾斜,可用注水法或使用水平仪测量。用小锤敲击检查局部凹陷的空穴范围;

5、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油罐护坡有无裂缝、破损或严重下沉。

第4条地上卧罐每3~5年进行一次内部腐蚀检查,并放空油品,顶起油罐,检查罐与座之间的腐蚀情况,且应同时除锈防腐。

第5条油罐主要附件的检查周期见附表1:

第6条油罐附件检修内容如附表2:

第7条?埋地油罐每年挖开3~5处,检查防腐层是否完好。

第8条?正常情况下,大修理参考周期为3~5年(超过折旧年限的为3年)。在事故等异常情况下,做到“修理按需”。

第二章大修理项目和主要标志

第9条凡属附表3内容之一者均列为大修理项目。

第10条凡需人员进罐修理或需动火作业修理的项目,一般应作为大修理项目对待。

第三章大修理作业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11条油罐大修理前应做好:

1、将罐内存油降至最低液位,并按《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下称

《清罐规程》)中第三章“排出底油”的办法和要求尽可能排除底油;?

2、打开人孔、光孔,并根据《清罐规程》第四章“排除油蒸气”的规定,排除油气;

3、人员进罐或动火前,应严格执行《清罐规程》中有关规定,动火前尚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动火审批手续。

第12条罐体更换或补焊时,其钢板材质必须符合原设计要求。材质不清时,应进行必要的机械性能试验和化学分析。

第13条油罐修理时,应注意防止壁板或底板产生热应力集中等现象。

第14条内浮顶罐大修理作业应注意:

1、确定维修时,必须将浮盘安置在维修位置上;

2、在正常操作时浮盘上不允许进入,确需从罐顶人孔或带芯人孔进入前,要确认罐内油气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必须配戴有供气式呼吸器和挂有救生索具,并要有人在罐顶监护;?

3、在浮顶油罐浮盘上动火时,应对密封圈处采取泡沫掩盖等防火保护措施,严防密封部位着火。

第四章试运转与验收

第15条油罐大修理后,至少应不低于石油库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6条所有焊缝在检验和总体试验合格前,严禁涂刷油漆。

第17条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焊缝表面质量中Ⅲ、Ⅳ级焊缝的标准;

2、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允许有裂纹;

3、焊缝表面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4、对接接头焊缝咬边深度应小于0.5mm,长度不应大于焊缝总长度的10%。且每段咬边连续长度应小于100mm;

5、对接接头焊缝表面加强高度不应大于焊缝宽度的0.2倍再加1mm,且最大为5mm;

6、对接接头焊缝表面凹陷深度壁厚4~6mm时应不大于0.8mm;6mm以上时,应小于1mm,长度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且每段凹陷连续长度应小于100mm;

7、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形应平滑过渡,其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0.5mm。

第18条油罐焊缝探伤应符合《钢质油罐焊缝超声波探伤》国家专业标准(ZBE93001-88)的要求。?

第19条罐壁对接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见附表4。

第20条公称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贮罐壁与弓形边缘板的T型角焊缝,焊完后应对其内侧角焊缝进行磁粉探伤,罐体总体试验后再次探伤。

第21条弓形边缘板对接焊缝在焊完第一层后,应进行渗透探伤,在全部焊完后,应进行磁粉探伤。

第22条上述焊缝的无损探伤位置,应由质量检查员在现场确定。

第23条油罐大修完毕,在罐底严密性试验后,应针对大修理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充水试验,检验如下内容:

1、罐壁的严密性及强度;

2、固定顶的严密性、强度及稳定性;

3、内浮顶的严密性和升降情况。

第24条充水试验条件:

1、在充分过程中水温不应低于50C;

2、充水高度为设计最高操作液位;?

3、充水试验必须始终在监视下进行,检查罐体有无变形和有无渗漏;

4、充水时,应将透光孔打开;

5、在充水过程中,若发现罐底漏水,应立即将水放掉,待泄漏处补焊后,方可继续进行试验;

6、放水管口应远离基础,以防止基础地基浸水;

7、固定顶油罐放水,应将透光孔打开,以免罐内形成真空,抽瘪油罐。

第25条罐底的严密性试验前,应清除一切杂物,除净焊缝上的铁锈,并进行外观检查。

第26条罐底的严密性试验可采用真空试漏法。试漏时,真空箱内真空度不应低于40kPa(300mmHg)。

已发现的缺陷应在铲除后进行补焊,并用原方法进行检查。

第27条充水过程中,应对逐节壁板逐条焊缝进行检查。充水到最高操作液位后,持压48h,如无异常变形和渗漏,罐壁的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即为合格。

第28条试验中罐壁上若有少量渗漏现象处,修复后可以采用煤油渗透法复查;对于有大量渗漏及显著变形的部位,修复后应重新作充水试验。

修复时应将水位降至300mm以下。

第29条固定顶的严密性和强度试验按如下方法进行:在罐内充水高度大于1m后,将所有开口封闭继续充水,罐内空间压力达到设计规定的正压试验数值后,暂停充水,在罐顶焊缝表面上涂以肥皂水,如没发现气泡且罐顶无异常变形,其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即为合格。

发现缺陷应在补焊后重新进行试验。

第30条罐顶的稳定性试验,应在充水试验合格后放水时进行。此时水位为最高操作液位。并在所有开口封闭情况下放水,当罐内空间压力达到负压设计规定的负压试验值时,再向罐内充水,使罐内空间恢复常压,此时检查罐顶,若无残余变形和其他破坏现象,则认为罐顶的稳定性试验合格。

第31条罐顶试验时,要防止由于气温骤变而造成罐内压力波动。应随时注意控制压力,采取安全措施。

第32条内浮盘板应采用真空法检查,试验负压值不应低于40kPa(300mmHg)。边缘侧板与内浮盘板之间的焊缝及边缘侧板的对接焊缝均应采用煤油渗透法检查。

第33条油罐充水、放水时,进行内浮顶的升降试验。内浮顶从最低支承位置上升到设计要求的最高位置,又下降到最低支承位置的过程中,应检查升降是否平稳,密封装置、导向装置以及滑动支柱有无卡涩现象,内浮顶附件是否与固定顶及安装在固定顶或罐壁上的附件相碰。并在内浮顶的漂浮状态下,检查内浮盘板及边缘侧板的全部焊缝有无渗漏现象。

第34条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大修前检查记录及设计预算和审批等资料;

2、大修后检查、验收记录;

3、更换零部件记录及合格证;

4、焊缝探伤和测厚等记录以及所用金属、电焊条等质量合格证;

5、试压、试水记录以及油罐接地线测试等记录;

验收结束后,上述资料应存入设备档案。

第五章报废条件

第3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罐体1/3以上的钢板上,出现严重的点腐蚀,点腐蚀深度超过第9条规定;

2、大修费用为设备原值的50%以上;

3、由于事故或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铆钉罐、螺栓罐发现严重渗漏者;

5、无力矩罐顶开裂无法恢复其原几何状态或中心柱严重倾斜者。

收货部制度

篇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随危险化学品给于购买方。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的内容

1、向供货方索取并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简称SDS)。保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以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的商品的危险性安排适合的储存仓库和储存方式。

5、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

6、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安排适合的运输。

7、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消防措施。

8、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9、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急救措施。

篇5:油漆及溶剂储存安全技术规程

一、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二、储存安全技术条件

1、储存间与明火的间距应大于30m。

2、储存的物品有应防潮措施。

3、储存间的室温应控制在30度以内。

4、储存间的周边不得有可燃物。

5、储存间应设置有防泄漏设施。

6、储存间的墙体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耐火材料。

7、储存间周边如没有比其更高的建筑物,则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8、储存间的门应向外开启,窗应防止阳光直射储存的物品。

9、储存间应设备防爆型的通风装置。

10、金属储存桶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1、储存室内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非燃硬塑套管。

12、储存室内的所有电器应采用防爆型(开关、灯、通风设备)。

13、储存间外应有独立的电源总开关。

14、根据储存间的面积,储存间内应设置干粉球形自动灭火器。

15、储存间外应设置足量的干粉灭火器。

16、储存间外应设置必要量的消防砂。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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