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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须知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六氟化硫信息六氟化硫为无色、无味、不燃烧,无电抗性的、相对无毒、仅有窒息性的液化气体。液化瓶装气体,压力为其蒸气压(202.78kgf/°C)。六氟化硫以其良好的绝缘性能和灭弧性能,被广泛应用于电器工业。SF6还因其化学惰性、无毒、不燃及无腐蚀性,还被广泛应用于金属冶炼(如镁合金熔化炉保护气体)、航空航天、医疗(*光机、激光机)、气象(示踪分析)、化工(高级汽车轮胎、新型灭火器)等。电子级高纯六氟化硫是一种理想的电子蚀刻剂,被大量应用于微电子技术领域。随着当今科技的发展,SF6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展,被越来越多的基础领域和科技领域广泛应用,在制冷行业,用六氟化硫做制冷剂,致冷范围可在-45℃~0℃之间二、六氟化硫规格和技术指标三、六氟化硫包装与储存1包装:40L钢制无缝气瓶,可以分装,净重50Kg,2:储存:a)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50℃。应与易(可)燃物、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b)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远离易燃、可燃物。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避免与氧化剂接触。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c)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d)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四、六氟化硫应用l用作六氟化硫断路器、互导传感器、六氟化硫避雷针的灭弧气体l用作镁铝合金压铸的保护气体l电子级高纯六氟化硫作为一种理想的电子蚀刻气体,广泛应用于微电子技术领域l作为光导纤维制造中的单膜光纤隔离层掺杂剂l作为大气污染监测和水文地质检测领域的示踪剂l肝脏肿瘤的超声造影检查的造影剂也作为六氟化硫的用途本文是仅供需采购六氟化硫的产品的业内人士参考!

篇2: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管理办法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电厂、电科院:为合理摆放、贮存、正确运输、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供应高品质六氟化硫的企业,提醒您安全使用六氟化硫气体的同时,也给您提供了如下管理办法:

一、六氟化硫气体贮存、摆放、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

1、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六氟化硫气体应具有制造厂名称、气体净重、灌装日期、批号及质量检验单,否则不准使用。

2、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储存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并应远离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防潮、防阳光爆晒,并不得有水份和油污粘在阀门,经常检查气瓶的密封性,拧紧阀门和瓶帽子。

3、六氟化硫气体钢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应齐全,安全帽应旋紧,存放气瓶应竖立排放,标志向外,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

4、末经检验的六氟化硫新气气瓶和已检验合格的气体气瓶应分开存放,不得混淆。

5、在新瓶内存放半年以上的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前应再次进行抽检,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6、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并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露。

7、对接触六氟化硫气体各相关设备运行、检修及气体试验工作人员在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防护教育和有关培训。

二、六氟化硫气体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

1、六氟化硫气体的操作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护脂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安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地方,并定期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3、凡使用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的人员要先进行体格检查,尤其是要检查心脏和肺功能,功能不正常者不能使用上述用品。

4、工作人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和防毒面具进行工作时,要有专门监护在现场监护,以防出现意外事故。

武汉纽瑞德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3月9日

篇3:甲醇厂气体防护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护器材使用管理、防毒面具校验、防护器材的维护和保管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甲醇分厂气体防护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2.一般要求

2.1事故柜的使用、管理

2.1.1事故柜应设置于醒目易取和温度、湿度适宜的地方,发生事故时迅速取用防护器材。

2.1.2车间事故柜只允许事故状态下抢救人员处理事故使用。禁止用于教学和训练。

2.1.3事故状态下动用事故柜内防护器材后要立即将防护器材放回原处并通知气体防护站。

2.1.4事故柜应作为班长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查看事故柜铅封。交接中如发现事故柜及救护器材有破损,由上班负责。

2.1.5未经气体防护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事故柜的位置,防护器材发生问题由当班班长负责。

2.1.6气体防护人员每周定期巡回检查事故柜及器材,抽查个人防护器材,每月定期检验事故柜的防护器材,确保其使用安全可靠。

2.2防护器材管理及使用

2.2.1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2.2.2过滤式防毒面具由气体防护人员,根据需要配给个人专用或岗位公用。

2.2.3发给个人专用的防护用具,上班必须带至岗位,气体防护人员有权检查岗位工人对防毒面具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2.2.4发至岗位公用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平时放置事故柜内保存。

2.2.5发给个人的防毒面具,在职工调离有毒岗位,应交回发放单位,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2.2.6各种防护器材严禁碰撞、烘烤、重压及接触油脂和有机溶剂。

2.2.7过滤式防毒面具在不用时,应将滤毒罐的上下盖拧紧,再用75%的酒精消毒。

2.3防护器材的使用规定

2.3.1根据各种物质的性质和有害气体的浓度的大小及使用地点,选择不同类型的防护器材,有效地进行防护。

2.3.2在氧气浓度低于18%和有毒气体浓度高于2%时,进行事故抢救,应用隔离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

2.3.3在移动性不大或毒性浓度较小的场合,进入密闭设备如:槽车、贮罐、地沟、污水井内进行检修、清洗工作应使用长管式面具。长管式防毒面具适用于任何种类、任何浓度下的有毒气体。

2.3.4在有毒气体含量小于2%时,操作、取样可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严禁用于窒息性气体。

3.氧气呼吸器的使用规定

3.1使用时左右肩背好,捆好腰带,打开氧气瓶开关,检查压力表,当压力高于8.0MPA时戴好面罩,作数次深呼吸检查面罩密封合格后方可进入毒区。

3.2随时观察压力表指示变化,当压力低于3.0MPA时需迅速离开毒区。

3.3戴呼吸器进入毒区工作,必须两人结伴而行,以防发生危险。

3.4如感到氧气不足或口内有酸味时,应按补给按钮。

3.5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时,不准在毒区内摘下面罩或做任何修理,应立即退出毒区。

3.6在使用和保管中,不准与油类、明火接触,绝对禁止动定量孔调节螺母,清净罐阻力重量超过规定时要及时更换吸收剂。

4.长管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规定

4.1长管式防毒面具分自然通风与强制通风两种:自然通风式管长度15米以下,强制通风式15米以上。

4.2自然通风式长管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规定

4.2.1使用长管式面具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方法是带上面罩,用手卡住进气口作深呼吸,吸不进气为气密合格,方可使用。

4.2.2使用时应看准风向,将吸气口置于工作地点的上风处,离地面最少5厘米,并注意上风口有排料、放空等情况。

4.2.3使用时应检查单向阀门是否灵活好用,无问题方可佩戴适宜型号面罩进行工作。

4.2.4使用长管面具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软管畅通无阻,被监护人员与监护人之间必须事先定好联系讯号。

4.2.6必须由掌握此种面具使用方法的人才能使用。

4.3强制通风式长管面具的使用规定

4.3.1使用强制通风式长管面具,必须按空气呼吸器的使用规定对面罩、导管、气瓶及附件进行检查。

4.3.2进入毒区或密闭设备内工作,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必须事先约好联系讯号。

4.3.3当撤离毒区后,必须先摘面罩而后关闭气瓶气阀。

4.3.4只有掌握空气呼吸器使用方法的人才能使用。

5.过滤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规定

6.1MP型滤毒罐的种类、防毒范围及技术性能(见附表)

5.2先将面具左右肩挎背好,扎好腰带,打开底塞,戴好面罩试验气密,合格后即可进入毒区工作。

5.3过滤式防毒面使用范围: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不得超过2%空气中氧气的浓度不得低于18%,窒息性气体环境中严禁使用。

5.4使用中当闻到所预防物质的气味或感到呼吸阻力加大时应迅速撤离毒区,检查并更换滤毒罐。

5.5气体防护员、车间、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过滤式防毒面具是否合格,过滤式防毒面具经过一次使用或经过一段时间应进行重量检查,超过规定重量必须更换罐。

5.6要建立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档案,严禁超期使用。

6.空气呼吸器使用规定

6.1呼吸器背在人身体后,根据身材可调节肩带、腰带,以合身牢靠舒适为宜。

6.2全面罩的镜片应经常保持清洁明亮,将面罩与供给阀相连,并将长脖带套在脖子上,使用前将面罩挂在胸前,以便佩戴。

6.3使用时首先打开气瓶开关,检查气瓶的压力,应在28-30MPA,使供给阀转换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然后将快速插牢。

6.4佩戴全面罩时,先不用系带插头插好进行2-3次深呼吸,感觉舒畅,有关阀件性能必须可靠,屏气时,供给阀应停止供气,用手按压检查供给阀转换开关的开启状态或关闭状态,一切正常时将系带收紧,使面罩与脸部有贴合良好的气密性。

6.5系带不必过紧,无明显的压迫感及头痛。

6.6检查面部与面罩是否贴合良好并气密。

6.7使用空气呼吸器时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随机观察压力表指示,当压力降到4-6MPA时应撤离现场。

6.8当撤离毒区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结束时,必须先摘面罩,而后关闭气瓶阀。

6.9使用后的空气呼吸器,必须经气体防护专业维护人员全面检查,充气、恢复最佳使用状态。

7.防毒面具验检制度

7.1氧气呼吸器

7.1.1凡分配给气体防护人员使用的防毒面具,除每班上班时由使用者检查外,每月应做仪器检测一次。

7.1.2发给各车间、岗位使用的面具除每次巡视中做一般目测外,每月必须进行仪器检测一次,以保各部分动作灵敏,严密不漏。

7.1.3存放在站内的备用呼吸器每季进行仪器检测一次。

7.1.4每次检验后(仪测),必须由校验者作好检验记录和签名备案。

7.2空气呼吸器

7.2.1凡分配给气体防护人员使用的防毒面具,除每班上班时由使用者自行做试戴检查外,每月应做仪器检测一次。

7.2.2发给各车间、岗位使用的空气呼吸器除每次使用前做试检查外,每月必须进行仪器检测一次,以保各部动作灵活,严密不漏。存放在事故柜并加铅封。

7.2.3作为备用的空气呼吸器,每季度应进行一次仪器检测。

7.2.4每次检验后必须由检验者作好检测记录和登记,备查。

7.3长管面具

7.3.1每日由值班人员对其数量及一般情况检查一次。

7.3.2每次工作后根据情况及时地进行清洗消毒,并作一次气密测定。气密压力为500毫米水柱。

7.3.3每次工作前,对面罩部分的各阀门必须作一次详细检查和消毒。

7.3.4在检查中如发现漏气现象,作好标记交白班人员修补。

7.4过滤式防毒面具

过滤式防毒面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290-82)《过滤式防毒面具》的要求,主要部件检验项目如下:

面罩的固定系统应有足够的弹性。

面罩的眼窗明度不低于85%,有保明措施。

呼吸阀有良好的气密性,半面罩呼气阀恢复到正常压力时,应在20秒以上。

导气管具有较强的伸缩性和抗压性,弯曲状态下也能保证气流通畅。

滤毒罐壳体应保持气密性良好。

滤毒罐与导气管之间的联接要有良好的气密性和强度,并能互换。

8.防护器材的维护与保管

8.1氧气呼吸器的维护与保管

8.1.1注意日常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8.1.2每次用过后,要将面罩里外擦洗干净并晾干。

8.1.3累计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应更换为清净的氢氧化钙。

8.1.4对各种金属零件必须擦干净,禁止上面沾污油污。

8.1.5氧气呼吸器应存放在相对湿度0-60%,温度5-30度,离采暖设备1.5米以上的房间里并防止日光照射。

8.1.6氧气瓶不得撞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去开关氧气阀门。

8.1.7安全环保科对氧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8.2空气呼吸器的维护与保管

8.2.1气瓶的保管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要按气瓶上规定标记的日期使用,定期检查。充满气体的气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不得碰撞和划伤表面,油漆脱落应及时修补。防止气瓶生锈。

8.2.2空气呼吸器及零部件应避免日光直接照射以免橡胶件老化。

8.2.3呼吸器与人体模型呼吸器官发生直接接触,因此要求保持清洁,存放整洁的地方,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8.2.4空气呼吸器严禁沾污油脂。

8.2.5保管室内的温度应保持在5-30℃,相对湿度40-80%,呼吸器距取暖设备不小于1.5米,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的酸碱性气体或酸雾。

8.2.6橡胶件长期不使用,应涂上一层滑石粉,使用前用水清洗,这样可增加使用寿命。

8.3长管式防毒面具的维护保管

8.3.1每次用完后,用盐水或肥皂水(最好是20-30度温水)清洗整个导管和面罩,然后晾干备用。

8.3.2经常或定期进行外观检查与气密检查,有问题须及时消除,确保安全可靠。

8.3.2长管面具应存放在5-30℃,采暖设备1.5米以上的房间里,并注意防潮防酸,防油污和日光直射。

8.4过滤式防毒面具的维护保管

8.4.1放在指定的专柜里,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

8.4.2滤毒罐每两月检查一次,一氧化碳(5#)滤毒罐连续使用2小时应更换,每月称重一次,如超重20克应停止使用。

8.4.3每次使用后,应将滤毒罐上下盖盖严,保持可靠密封,面罩罩体脏污,要清洗消毒,自然晾干,且勿曝晒,火烤,以防老化。

8.4.4防毒面具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做到防潮、防油污、防酸碱、防虫蛀、防鼠咬,如发现有破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与完好、有效的面具混放在一起。

9.甲醇分厂气体防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已纳入甲醇分厂安全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通洲集团焦化分公司甲醇分厂

2011年9月制订

篇4:气体分析化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自主保安能力,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负责气体分析工作,保证分析及时数据准确,对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负责,对由此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三、熟悉掌握色谱仪的原理和基本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操作时,出现误差时要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五、气体分析要作好详细记录,分析结果要及时汇报上级领导。

六、严格按照电气管理相关规定,管好用好机电设备,杜绝漏电现象发生,确保安全正常。

七、标准气体要严格按规定摆放整齐,远离热源。

八、加强设备检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九、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作好自主保安工作。

十、设备在运行时发生故障自身不能处理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反映。

篇5: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体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则,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理单位

第四条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工作。

第五条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配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

第六条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下列相应要求:

(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具备罐体的余气、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施及起重、转胎、焊接、局部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2台)、测量器具等。

(三)具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

第八条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规范等。

第九条罐体修理时应有详细记录,修理后出具《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修理报告》。修理单位应将修理报告与检测、校验、修理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到下一个大修期。

第十条罐体的中修、大修与车辆其他部分的段修、厂修应做到就近同步检修,以减轻空车往返的铁路运力负担,提高罐车的整车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罐体的修理工作应配合相应的罐体定期检验工作同时进行,各负其责,修理单位不得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检修类别与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罐体修理应对应于定期检验,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综合技术评定修理(以下简称综合修理)。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大修和综合修理的检修周期按有关规程执行。

罐体充装前小修,由使用单位承担。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由修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罐体小修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罐体外表面有无腐蚀、机械损伤,标记是否清晰。

(二)检查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阀门、管件、连接件等状态是否良好。

(三)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罐内余压是否符合要求。

(四)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五)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的罐体,每次充装前应对罐体进行密封试验。

(六)检查车架与罐体连接部件有无异常。

(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格单位修理。

第十四条罐体中修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回收及清洗置换。

(二)清除罐内滞留物。

(三)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外表面做宏观检查,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四)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角阀的解体、清洗和检修,并做试验或校验。

(五)压力表送计量单位校验。

(六)更换各密封垫片。

(七)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气密性试验。

(八)罐体抽真空充氮气置换。

(九)补喷脱落的油漆和标记。

第十五条罐体大修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中修(一)至(八)的全部内容。

(二)配合检验单位对有底架罐车检查罐体不直度、罐体与鞍座接触面的腐蚀情况,承担吊罐下架。

(三)配合检验单位检测罐板壁厚及对罐体内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测厚点及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

(四)检查人孔盖液下管及各连接螺栓腐蚀、损伤情况,更换不良液下管和螺栓。

(五)检修遮阳罩、操作台和内外梯。

(六)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水压试验。

(七)喷涂油漆和标记。

(八)检测罐车自重。

第十六条罐体综合修理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大修的全部内容。

(二)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内、外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

(三)配合检验单位对每个筒节板进行超声波检测,承担表面除锈和缺陷处理。

(四)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材质做硬度测定、金相和化学成分分析,承担罐板表面除锈、抛光、取分析试样。

第四章修理

第十七条余气、残液处理罐体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时,修理单位首先应对罐体内的余气、残液进行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内余气、残液应回收,不得向周围环境中排放。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在采取注水增压方法回收余气、残液时,可利用罐体与回收储存装置间的落差或水泵,将罐内的水收回。严禁采用空气增压方法将罐内的水顶出。

(二)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等有毒介质的罐体,应有专用抽残装置及清洗置换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清洗置换

(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处理后,应以进罐压力大于0.2mpa的蒸汽对罐体进行蒸煮、吹扫,持续足够时间(不少于2小时)后,打开人孔盖进行空气置换。

(二)罐体经清洗置换后,化验人员应从罐体内两端底部取气体试样进行气体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易爆气体含量不超过0.2%。

2.有毒气体在空气中允许最大体积浓度:(1)氨气:30mg/m3;(2)氯气:1mg/m3;(3)二氧化硫:15mg/m3。

3.气体中含氧量:18%~21%。

(三)化验人员取样时,质检员必须到场确认,不准在罐体上半部取样,也不准在检测仪上采用加长导管方法取样。化验人员对气体分析的结果应出具化验报告。

(四)由使用单位清洗置换的罐体,检修前修理单位必须对罐体内气体取样复测。

第十九条清除罐体内滞留物罐体经清洗置换处理,且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符合第十八条(二)款有关规定后,修理人员须持《进罐通知单》下罐清除滞留物,并将罐体内表面水渍去除干净。罐体外应有人监护,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电源。

第二十条罐板鼓包、凹陷、裂纹、夹层,筒体不直度、椭圆度严重超标等缺陷,须采取挖补、更换和校正等重大修理或对罐体原设计进行技术改造时,其重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须经当地铁路局、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由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罐体大修、综合修理时,为保证检验和修理质量,对有底架罐车的罐体应吊置于转胎上,检查更换鞍座的不良纵、中木座。

第二十二条罐体缺陷处理

一、罐体的罐板出现裂纹,若裂纹处剩余壁厚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可采用修磨消除。

二、罐体的罐板裂纹处剩余壁厚不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或罐体焊缝埋藏缺陷超标,应消除裂纹缺陷后进行焊修。

(一)焊接接头返修时,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返修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须经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其返修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的结果等应记录于罐体修理报告中。

(二)罐体焊修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不高于80%条件下,由持有该项目有效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焊前应根据缺陷性质、大小及位置开坡口,其坡口几何形状应符合有关要求。

采用电弧气刨消除缺陷时,如发现有夹碳现象应除掉淬硬层,并将坡口周围50mm范围内的油污、铁锈、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2.焊修前应使被焊部位处于有利施焊的位置,在坡口周围50~80mm范围预热100℃~150℃。

3.施焊过程中不准在非焊修部位打火、引弧。

多层焊时,每焊一道必须彻底清除该道焊缝的熔渣。

4.焊修后应对焊缝表面进行修磨,达到与原焊缝和罐体母材匀顺过渡。

5.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咬边等缺陷。

6.外观检查合格的焊缝经24小时后,还应配合检验单位进行射线检测,按jb4730规定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局部热处理焊修部位可采用局部热处理消除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热处理应在返修焊缝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合格后进行。

(二)局部热处理可采用履带板式加热器及控温装置进行加热和控温。

(三)加热范围:以焊缝中心线为基准向两侧各不小于母材厚度的三倍;焊缝两端各外延不小于100mm。靠近加热区的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四)加热升温速度不超过220℃/h,温度加热至该钢板低温退火温度(16mnr钢板为610℃~630℃),保温一小时后在空气中自然冷却。

(五)热处理过程中应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阀门的材料须适应介质的性质,除密封元件外,不得采用非金属和铸铁材料。对盛装液氯的罐体,密封元件不得使用橡胶材料。

第二十五条罐体安全附件校验

一、安全阀

(一)安全阀经解体,清洗和修理后,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和开启、排放、回座压力校验,每项校验次数不少于-次,用来校验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级。

(二)安全阀密封压力(表压)为罐体设计压力。

(三)安全阀整定压力(或开启压力、表压)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额定排放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

(四)回座压力不低于整定压力的0.8倍。阀瓣开启高度应保证“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

(五)安全阀经性能校验合格后,应出具合格证,由检验单位参加校验的检验员铅封,并在合格证上签认。

二、紧急切断装置

(一)紧急切断装置经解体、清洗、修理后,应进行耐压、密封性能和切断性能试验。

(二)紧急切断装置耐压试验。

1.对液压控制的紧急切断装置,油管不准有凹陷、损伤等缺陷,其液压系统各部件上车安装后,打开控制阀,推上卸压手柄,推动注压手柄升压至3mpa保压10分钟,检查油缸、分配台、油管路及阀门不得有泄漏。

2.罐体大修和综合修理时,紧急切断阀的阀体应作阀门公称压力1.5倍的水压试验,保压10分钟无泄漏。

(三)紧急切断阀的密封性能试验:1.在紧急切断阀的主阀(球阀或0.1mpa及罐体设计压力为试验压力,各保压5分钟,检查紧急切断阀泄漏情况(允许有微量泄漏,不超过100ml/min)。

2.在紧急切断阀全开,主阀(球阀或截止阀)关闭状态下,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为试验压力,各保压5分钟,检查球阀或截止阀不得有泄漏。

3.对紧急切断阀的主阀为球阀结构的,应卸下保护盖对阀盖加装盲板,在紧急切断阀和球阀半开状态下,以罐体设计压力为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与大气相通的结合面和部件均不允许有泄漏。

(四)紧急切断阀自切断操作起,对于通径等于或小于dg50的,在5秒钟内完全闭止;通径等于或小于dg65的,在10秒内完全闭止。

(五)更换易熔元件,易熔温度应为70℃±5℃。

(六)紧急切断装置在各项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修理单位应出具合格证。

三、压力表

(一)罐体的压力表应适用于所盛装介质。普通压力表和氨压力表精度等级不低于1.6级,膜片式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量程为罐体设计压力2倍左右。

(二)压力表由计量单位校验,有效期为六个月。校验合格后,由校验单位在压力表盘上划罐体设计压力红线、贴标签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并铅封、出具合格证。

(三)压力表管不准有凹陷、损伤等缺陷,压力表阀应符合有关规定,组装后与罐体连接牢固。

四、滑管液位计滑管液位计经解体、清洗、修理后,应做密封性能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密封性能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

(二)滑管液位计的阀瓣在关闭状态下,以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不得有泄漏。

(三)阀瓣在全开状态下,戴紧保护罩,以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保护罩与底座结合面不得有泄漏。

(四)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修理单位应出具合格证。

五、角阀

(一)角阀包括最高液位阀、排净检查阀和压力表阀等,经解体、清洗、修理后应做密封性能试验。

(二)罐体设计压力为密封性能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无泄漏为合格。

(三)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修理单位应出具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罐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修理单位配合检验单位共同完成的检验项目。修理单位应向检验人员提供符合试验要求的场地、仪表、工装设备和有关人员,检验人员应全过程参加试验,严禁修理单位自行升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罐体水压试验大修和综合修理的罐体在气密性试验前应做水压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体水压试验的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

(二)对于罐体容积等于或大于96m3的罐车,水压试验前,应对罐车底架支撑加固,防止车底架因超载而受损。

(三)水压试验前,须安装两块量程相同(量程为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精度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的压力表。

(四)试验用水应洁净,水温不低于5℃。试验环境温度应不低于试验介质的水温。

(五)罐体各阀门安装面应加装足够强度的金属盲板,不得用阀门直接试验。

(六)罐体内应充满水,排净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待罐体壁温与水温接近后,缓慢升压到罐体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至试验压力80%,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也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七)水压试验以罐体无泄漏、无可见残余变形、无异常响声为合格。水压试验合格后,须缓慢降压至0.2mpa以下时,方可快速排放试验用水。

(八)水压试验结束后,应打开人孔盖,将罐体内部水渍去除干净。对返修焊缝表面还应配合检验单位进行磁粉检测。

(九)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予以签认。

第二十八条罐体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前,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必须在复测可燃气体含量不超过0.2%、各检修合格的安全附件安装齐全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试验用压力表的要求同第二十七条(三)。

(二)环境温度和试验气体的温度不得低于’(。

(三)试验用的气体应是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于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的罐体,试验气体应是含水量不得大于100mg/l的氮气或空气。

(四)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以每级为试验压力的10%~20%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检查有无异常现象),升至试验压力,检查罐体各阀件及连接面有无泄漏,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五)升压中,非试验人员应远离试验现场,严禁修理人员在现场进行与试验无关的任何作业。

(六)气密性试验以罐体各阀件及连接面无泄漏为合格。

(七)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予以签认。

第二十九条充氮气置换

(一)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应充氮气置换。

对用氮气做气密性试验的,可泄压保留0.1mpa的余压出厂。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还应测定罐体内充氮后含氧量小于3%。

(二)对用空气做气密性试验的,应缓慢降压,降到表压为零后抽真空,真空度达到-0.087mpa时向罐内充氮气置换(严禁向罐内充原介质置换),保留0.1mpa的压力出厂。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应测定罐体内充氮后含氧量小于3%。

第三十条罐体的涂漆及标记罐体涂漆及标记,应符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技术条件》(gb10478)和《铁路机车车辆涂料及涂装》(tb/t2829)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整车落成验收罐车整车落成验收,由铁路局驻段或铁道部驻厂的验收员担任。

(一)罐体与车底架连接部位主要验收项目:1.罐体与底架纵向偏移量应小于15mm。

2.罐体与鞍座纵、中木座的1/3面积必须与罐体密贴,其余局部间隙不大于1mm,个别间隙不大于2mm。纵木座应高出托铁边沿不少于5mm。

3.卡带调整器紧固后,卡带与罐体应密贴,其局部间隙不大于1mm,长度不大于100mm,且每根卡带不超过3处。

4.罐体上、下鞍斜面在螺栓紧固后应密贴,用0.3mm塞尺检查不得触及螺栓杆部。

(二)罐车落成要求应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技术条件》(gb10478)有关规定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出具《车辆验收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罐体修理工作中出现的伤亡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罐体修理质量应保证一个检修周期。在检修周期内发生修理质量问题,修理单位应无偿进行返修,并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修理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修理单位违章作业、简化修程、不能保证检修质量的,铁路局有关部门有权拒签《运输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修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不具备罐体残液、残气处理和清洗置换条件的铁路车辆检修单位,擅自扣车,对车辆其他部分进行段修、厂修的,要追究检修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

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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