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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附属设施施工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2

⑴.阀门安装

按照深圳市燃气工程要求,地下管道阀门选择进口PE球阀,安装按照燃气集团的统一要求进行。燃气工程的户内用所有阀门均由燃气集团统一供应。

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外观质量,并对阀体内进行清洗,除去杂质,检查填料及其压盖螺栓是否有足够的调节余量。检查阀芯的开启度和灵活性,还应根据不同的规格型号,按照设计和施验规范的要求,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行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采用图纸要求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法,进行气密性检验,不合格者不得用于工程,安装过程中应不使阀体承受意外压力。

安装阀门时,法兰面与阀门法兰应同心和平行,平行的偏差量为法兰外径的1.5%且≯2mm。

本工程所使用螺栓及螺母规格尺寸和精度应符合图纸和GB97-81的要求,要求螺纹完整、无伤痕、无刺等缺陷,螺栓与螺母配合良好、无松动、卡涩等现象。

法兰间垫片不准使用橡胶软垫,应使用石棉纸板,厚度不得小于3mm,并留有手柄,石棉纸板两侧应涂铅油或黄干油,不允许用漆类涂料。

根据地下管道的材料选择相应的连接配件。钢管安装阀门应配备好同口径的钢制法兰,预制石棉板垫块和螺栓等配件。

安装时,一般在地面上将阀门两端的法兰和短管用螺栓连接后再吊装至地下与管道连接(焊接)。吊装时,绳子不能系在手轮和阀杆上,以免损坏。如需要在地下进行法兰接口连接时,应注意不要将接口偏差转借到法兰接口上,以防止阀门两端法兰拉损。

阀门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地下管网密集复杂或交通繁忙的地区,选择在在日常检修方便的地点。阀门位置确定后,应在吊装前完成井室基础的砌筑。

⑵.凝液缸的安装

1.凝液缸系统主要是由缸体、缸盖、抽液管系统、防护罩等组成。

2.凝液缸安装前应进行缸体内部的清理,安装时要注意保持内部的洁净。钢制凝液缸在安装前还应进行强度试验和防腐处理,合格后方予安装。

3.凝液缸必须设置于管道的最低点,使冷凝液沿管道的坡向汇集缸内定期排放。缸体应与管道水平连接。凝水缸抽液管系统应在地上进行试组装,抽液管下端面应切成大于45度斜面,抽液管上端丝堵距井盖或护罩盖底应保持100mm左右的间距,以防车辆行驶时辗压而损坏。对高、中压凝水缸,其抽液管上端应增设塞阀并加丝堵。

⑶.井室的砌筑

1.井室的砌筑目前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和砖墙结构的砌筑方法。井室应按规定的强度要求和规格尺寸砌筑,要牢固稳定,有一定的操作维护空间和良好的防水性。

2.井室砌筑的一般规定:

①.井室基础应牢实,垫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井室砌筑要保证灰浆饱满、水泥砂浆的标号、试块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做法应严格按施工工艺进行。

③.井体与管口交接处应加套管,不得直接压在管道上,空隙用油麻沥青砂填密实。

④.井底应平顺,坡向集水坑。井体踏步安装应牢固,间隔均匀。

⑤.井框、井盖必须完整无损,安装平衡,位置正确。井盖标高与路面相比的允许偏差为5mm。

检查井,阀门井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次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和频率

1

井身尺寸:长、宽、直径

±20

尺量,每6座2点、长、宽各1点

2

井盖高程

±5

水准仪,每座1点

3

井底高程

±10

水准仪,每座1点

4

混凝土或砂浆标号

在合格标准内

按STS071-94附录D和E检查

篇2:企业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施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安全的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施;

(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

(三)室外阀门、阀门井;

(四)调压站、调压箱(柜)。

第四条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行部门依据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迁移、废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

第九条室内燃气设施拆除应先由客服管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行。

第十条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

第十一条废除、拆除的设施申报、处理按《****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篇3:燃气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313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SY/5922-20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规定,结合公司燃气设施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CNG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巡查谁负责”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部门为生产运行部,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还应设置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维护巡检人员,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控。

第五条公司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所管辖的燃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和基础资料台帐,贯彻和落实公司安排部署的各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宣传、告知、教育工作;并采取有效、合法的方式,发动管道沿线群众及居民用户积极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和信息通报。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安、安全监督、规划建设、国土等)的联系沟通工作,协同当地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现场处理燃气设施在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公司反映、报告管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治要求。并对管道安全隐患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同时积极联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争取支持,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整改。

五、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燃气设施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及巡线工的日常巡线工作情况,对巡检人员的工作进行业绩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六、采用多种形式对巡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

七、按照本单位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送达管线安全隐患报告。

第六条巡检人员在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方面的相关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任务。

二、管道巡检人员对负责片区的管线及其设施不间断的进行检查并填写好《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记录必须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向管道沿线居民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宣传、告知、教育等具体工作。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当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重点监护;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取得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健立、健全相关资料,并及时汇总、整理、归档,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管道保护的相关资料。

六、协助上级部门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对重要的天然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设有识别标志。对天然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天然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一节燃气管道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燃气管网的运行管理规定

一、管道运行压力严禁大于管道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二、应根据管道运行压力、温度、全线设备状况和季节特点,通过优化运行进行输供气。

三、管网整体或局部供气量发生变化时,或者管网布局发生变化时应做供气状况检查,主要是测量燃气管网各处的供气压力情况。

四、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该在用气高峰进行,各测量检测点必须有代表性,并且在同一时刻读取压力值。

五、每次管网供气状况检查应制定详细方案,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六、定期分析管道的输送能力和生产能力利用率。

七、应及时分析设备、管道运行效率下降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八、管线在技术改造后,应对管线运行进行全面分析。

九、应根据管道内检测、外防腐层调查、管输介质组成、管材特性、管道沿线自然和社会状况等,定期对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条对地下天然气管道巡查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网是城镇燃气经销的命脉,安全运行是管理的目的。在管理中必须做到:

“四清”:

1.管线走向清;

2.管线埋地深度、规格清;

3.管道腐蚀现状清;

4.管线周围地形、地物、地貌清;

“七无”:

1.明管跨越无锈蚀;

2.检查头、里程桩、标志板(桩)无缺损;

3.阀井内无积水;

4.管线阴极保护无空白;

5.管线绝缘层无损坏;

6.管线防护带(两侧各5米之内)无深根植物;

7.堡坎、护坡无垮塌。

二、埋地燃气管道投入运行后,应派人定期进行巡查、检查,维护线路设施,收集有关资料,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1.巡线的目的:由巡线人员在所管理的燃气埋地管道上沿管道走向进行管线的巡查和维护工作,通过巡线人员的观察或专用仪器查找有无燃气泄漏、构(建)筑物占压管道、管道移位等异常现象,判别分析管道的运行情况,并对发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以达到管道正常运行的目的。

2.管道巡线人员对所巡查管道除应做到管道管理“四清”,还应对巡查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清楚。

3.地下燃气管道巡线周期:

(1)DN108以上(含DN108)干管每半个月巡查一次;

(2)DN108以下支管每个月巡查一次;

(3)低压管线每三个月巡查一次;

(4)对穿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对以下活跃程度的区域,应提高巡线频率:

①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

②建设工程频率较大的区域;

③采用露天挖掘或定向钻探方式进行的新建设项目,

4.对地下燃气管道的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有上述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在上述活跃程度区域,除应提高巡线频率,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参与整个工程在施工期间有关协调工作,了解工程施工范围内管网设施走向、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情况,随时与施工建设方保持联系,要求对方到燃气管网管理单位查阅埋地管道埋设情况和燃气管道走向,制定保护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②加强对施工区域燃气管网设施的巡查监护工作,一般应做到两天巡查一次,特殊情况一天巡查一次;

③发现危及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时,应立即与施工方联系,向对方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做好记录备查,配合上级部门处理隐患直至解决。

(4)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管理公司生产部门汇报情况。

(5)进行管道巡查时,还应对沿线管道阀门进行检查:每个月打开阀井检查1次: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有无积水、塌陷。

(6)每一年对波纹管调节器接口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1次。调节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5.在郊外巡线应注意的情况:

(1)管道的转角桩、方向桩、燃气标识板(桩)是否丢失、移位和完好;

(2)在距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以内是否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管道所经之处,是否有垮塌、沉陷、滑坡、危岩、人工取土和倾倒垃圾等异常情况;

(4)管道是否被雨水或洪水冲刷裸露;

(5)管道的上方或附近是否有人栽种深根植物(如黄桷树等);

(6)管道所经过的绿化地带,是否有异常死亡的绿色植物;

(7)管道所穿越的水塘、河流、水田等是否有异常气泡或大量鱼虾的死亡;

(8)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施工爆破作业或地震勘探活动;

(9)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大型机械露天挖掘、推土作业;

(10)管道的附近是否存在地质钻探作业;

(11)管道的附近有否公路、桥梁、沟渠的工程建设;

(12)管道的附近有否地下人防工程建设;

(13)管道的附近有否其他地下管线的挖沟、穿越、跨越等施工等;

(14)与管道排行的其他市政管道有否应急保护系统等。

6.在城区和人口密集区巡线时应注意的情况:

(1)正在新建或翻修的公路和道路;

(2)正在修建的围栏或围墙;

(3)地质调查取样的定向钻孔;

(4)正在开挖的地基建设;

(5)其他市政管线的建设(例如:通讯线缆、供水管、排污管、电力线、路灯线等);

(6)采用露天挖掘的工地;

(7)其他市政管沟与燃气管道的穿越、跨越点;

(8)检测下水道、电缆沟、地下通道、地下室等是否有燃气渗出;

(9)正在开挖的电杆的地坑;

(10)管道经过的地面/空气界面(例如:引入管出地面段;调压箱进出地面管段;阀井中裸露的管段等)是否存在锈蚀、泄漏情况;

第十一条吹扫桩及引入管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采用分片负责制,巡检人员应至少每季度对负责片区的吹扫桩及引入管巡查一次。

二、不能有锈蚀、燃气泄漏,引入管不能有电线缠绕。

三、对于锈蚀较轻微的管线,应及时除锈刷漆;对于锈蚀较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四、引入管的管卡不能有松动、脱落等现象。

第十二条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地下天然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窖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二、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查和泄漏检查。

三、地下燃气管道泄漏检查的周期规定:

1.高压、次高压、中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2.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次;

3.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2次;

4.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四条对在役中压以上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以确定管道沿线是否存在泄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周期规定:

1.正常情况下,干线管道,每2年不得少于1次;支线管道,每3年不得少于1次;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1年、2年。

3.1年时间内发生2起以上泄漏抢险的管道,检测周期缩短为半年。

二、燃气管道进行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的方法规定:

1.运行严密性试验检测,介质为管道输送天然气,压力为管道运行压力;

2.试验用压力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2.4.2条有关规定;

3.运行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

4.对经运行严密性试验不合格的管道,必须查找出所有泄漏点,并经整改,再次试压合格后,本周期试压才告结束。

第十五条对地下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2.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3.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4.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5.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6.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7.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应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对在役管道防腐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3年/次;中压管道,5年/次;低压管道,8年/次(由地方质检部门监检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3.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4.可采用开挖深坑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5.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第十七条应对沿聚乙烯管道铺设的可探视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二节燃气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阀门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应定期检查阀门,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阀井盖统一采用公司规定的产品,并保持井盖的标识完好、清晰。

二、阀门应进行定期活动和维护保养,各阀门(井)每月至少一次巡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活动与维护保养,并记录到《燃气设施巡查记录》中。

三、在巡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九条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内容及规定

一、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二、调压箱(柜)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每月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在调压箱(柜)运行卡上,将巡查情况填写在《燃气设施巡查记录表》上;每半年应对调压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调压箱(柜)维护保养记录》中。

(2)各连接点不得有泄漏,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3)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5)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6)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力检查、排污及清洗。

三、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带安全切断装置的老式调压器,应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更换;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老式调压器应加强巡查维护管理,并做出整改计划。

第二十条燃气表的运行维护管理

一、燃气表的安装不能歪斜,表接头不能松脱,不能有燃气泄漏等现象。

二、对于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用户燃气表,各单位应全面清查,并逐步更换。

第三节用户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记录:

一、确认燃气设施有无人为破坏;

二、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三、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四、有无燃气泄漏;

五、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六、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七、对用户进行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安全用气知识的教育、遇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并将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四节CNG加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CNG加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站内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并对温度压力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填写运行、维修纪录。

第二十四条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压缩机撬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第二十五条加气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加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第二十六条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第四章隐患防范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下图所示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巡检人员发现问题

能处理(做好记录)不能处理

分管部门

能处理(做好记录)不能处理

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分管领导

能处理(做好记录)不能处理

公司相关部室

协调指导处理不能处理

公司领导上级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施工及新修建筑占压管道等危及管道安全的处理:

一、一旦发现危及管道保护范围的安全隐患或施工行为,各公司应立即进行制止,发送《违章整改通知单》,并应连续追踪了解和监控,对于已制止停工的,还要防止“停工假象”。

二、对于协调制止无效的管道安全隐患,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的协调,继续对其后续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三、对出现的管道隐患地段,各公司应派专人重点监控,并在发现之日起的当日内将管道标志桩、警示牌安装到位,重要地带设置安全警示带。

四、管道巡检人员发现管道安全区范围内出现修建违章建构筑物、公路和取土、挖塘等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取得影像资料。制止无效,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和单位分管领导口头或书面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发现隐患的时间、地点,可能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程度,目前所做工作情况,存在的和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可能危及管道本体安全的施工行为,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随即进行连续监护。公司立即指定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同时应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安监等部门,随执法部门一起进行到现场处理,直至管道隐患得到消除。

六、对于多次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仍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当地上一级政府,由公司上报,积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直至消除管道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对遗留管道隐患的处理

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管道安全隐患,在未得到整治前,各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编制突发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县级政府和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

二、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以来形成的违章建筑,各单位要多做地方政府工作,要求地方政府拆除。

三、各单位应摸清自己辖区内存在管道隐患并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根据轻重缓急及具体情况,排出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五章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公司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隐患整改实行逐级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各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实行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运行机制,修订和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考核、奖惩“办法”,要做到有法可依,奖罚分明,制度逗硬考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置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能人员、巡线工奖惩管理措施。

二、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管道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理解认识、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管道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燃气管道隐患并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管道安全隐患情况。

五、定期维护管道安全隐患数据库,建立管道隐患个体档案,制定消除现有管道安全隐患的方案,使辖区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逐年递减。

六、公司协同各部门,制止管道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以及人口密集型违章建筑物产生、避免管道事故、挽回经济损失的工作情况。

七、配合上级单位和各部门进行管道保护及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对本单位职能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情况。

第三十二条管道的安全保护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年终相关各单位或各部门的考核范畴;对维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造成管道事故等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发工资、奖金、撤销职务、待岗、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签订违反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的文书或合同。

二、管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管道安全隐患,甚至管道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的。

三、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工作推诿,不积极履行职责,处理不及时,造成管道重大安全隐患,给企业造成重大整改费用的。

四、发现管道及其设施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只作简单处理和汇报,未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控,积极协调避免隐患的产生。

五、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严。

六、由于维护及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新的管道安全隐患,其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处罚意见由公司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管道巡检人员在上岗前,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其进行上岗前管道及其设施保护技能和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并建立培训制度和档案,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公司范围内从事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的职能人员,应具备管道保护方面的基本技能:

一、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

三、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四、熟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六、熟悉并能正确理解和应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生产运行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3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阀门无锈蚀;2)站内管道无泄漏;

3)阀门和接头没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4灌装前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5)未张贴电子标签的车用瓶;

6)绝热气瓶失去真空度的;

5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加封塑封防伪标志。

6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软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装秤、加气机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4)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时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5)液化天然气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6)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对卸(装)车管道内的液体燃气进行回收或排空,严禁液体燃气滞留在密闭管段内;(三)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根据各场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当储罐压力超出范围且安全阀起跳时,且外界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喷淋降温。

4进入冬季后,要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

5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

6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校验。

7每年定期对阀门做密封和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8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时进行气密试验采用充惰性气体和充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但是采用充水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9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

10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11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试压,不得使用空气和水。

12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

1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14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应定期进行倒罐处理。(四)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2气瓶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

4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良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5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

6站内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和补充。(五)调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各瓶组间、场站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6定期对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7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六)气瓶运输

1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车辆;

2)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必须为敞开式;

4)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

5)配备GPS定位系统;

2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摇摆、碰撞;

2)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随车人员严禁吸烟;

三、管网管理

1已建成的地下管道上方应设立标志桩或标志砖,无法设立的地段,应在管道附近的永久建筑物上进行标注。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3如管道沿线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对穿越跨越处、斜坡等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查。

5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巡线人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进行监护。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要求有书面记录。并要设立临时警示标志;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6对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要及时修复。

7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8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9管线上的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严禁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四用户设施

1定期对燃气用户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用户不得被擅自改动管道或将管道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管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过1.5米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灶具、热水器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燃气无泄漏。

5灶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6计量仪表完好。

7进入用户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开窗通风,切断气源,消除火种,严禁在现场拨打电话;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8向用户宣传下列用户必须遵守的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有人居住、堆放杂物等;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软管,并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8)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我公司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用户有义务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10应向用户宣传使用燃气浓度报警器。

五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1系统的各种功能运行正常。

2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3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整。

4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的要求,机箱、机柜有良好的接地。

5现场一次仪表应有良好的防爆性能,无漏气和堵塞状况。

6采集点的一次仪表和变送器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和校准。

7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运行维护人员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发现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不一致,应及时处理。

9拆装运行设备上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必须取得公司设备部同意和由场站人员现场监督后方可进行。

10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六消防设施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有专人负责。

2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3消防器材、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4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保持畅通。

5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火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6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七燃气报警器

1场站内重点部位应根据作业现场介质的不同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2同一场站内存有两种不同的燃气介质时,应根据所储存介质不同区域,设立独立的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3浓度报警器每年标定一次。

篇5: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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