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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区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服从车间统一安排和调配。

2、放样要认真仔细,不得有误差。

3、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堆放要整齐。

4、使用行车杜绝斜吊。

5、正确使用好公司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几条必须严格执行,如违章,一切责任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章本人自负,损失公司的机械设备照价赔偿。

篇2:钻井施工规章制度

一、工人上岗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时间(早上7:30,晚上7:30下班),中途不能乱回宿舍。

二、必须严格服从指令和队上的决定,违者视期情节处罚。

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蛮干。

四、团结同事,严禁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500元。

五、上班积极主动,严禁睡觉,睡岗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

六、必须完成当班作业指令,对超额者视其程序给予奖励。

七、各岗下班前必须清理好现场,使用的工具要完好无损的归还交回,违者处罚。

八、严禁与外来人员拉关系,若发现争议后果自负。

九、各岗们认真检查所管辖的设备,确保正常使用,若发生责任事故,视期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十、工人离队必须请消假,违者罚款100元。

十一、严禁私自拿走和倒卖队上的任何物品,违者重罚并开除。

十二、严禁消极怠工,故意损坏工具,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不得乱入伙房操作间,更不准乱拿伙房东西。

十四、伙房人员必须做到清洁、卫生,保证饭菜质量,若多次出现不合格饭菜,罚款100元。

十五、不得擅自到队部拿东西,违者罚款。

十六、修旧利废,节能降耗,提倡合理化建议,若采纳给予奖励。

篇3:制胶厂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为保证制胶厂各种机械的安全运行,促进制胶厂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提高制胶厂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保机械完好无损和机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使胶厂的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本厂的情况,胶厂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贵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服从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制胶厂安全组织管理

制胶厂生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车间小组长等主要生产骨干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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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胶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车间的安全人员。

(2)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指标,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管理的重要位置,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工作,针对问题订出解决办法,组织实施。

(3)结合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面貌计划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隐患,保证本单位场区,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5)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典型。

(6)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7)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制胶厂安全生产制度

1、本厂范围内的橡胶加工机械、橡胶加工辅助机械等,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2、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机操作,新员工必须在老员工的带领指导下,方可上机操作。

3、各种机械都要固定专人操作,不也许随便由多人操作,随机工具、用具都要建立登记卡,交接清楚、丢失的一律按原价赔偿;调换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行政领导的监督下。

4、机械操作工都必须熟练所操作机械的各种性能,严格按照机械性能和安全系数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后负荷操作。

5、每次作业前,应对机械的传动部位、润滑部位、紧固部位进行严格的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带负荷操作。

6、电源传动机械,开机前要检查导线连接是否牢固,开关是否灵活,接地装置是否安全,电压是否符合电动机的要求,防护装置是否完备,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开闸运转,作业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清扫场地和灰尘。

7、各种机械毒药有防护装置,操作时,操作工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手套等;机械周围不也许人站在旁边,以防工伤事故发生。

8、各种机械都必须建立安全运转小时登记卡,又便掌握机械的优劣程度和便于操作工技术熟练程度。

9、各种机械都应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后抓住机械空隙时间,进行保养,以提高机械的使用寿命和保证各种机械的完好率。

10、操作工在机械工作时,不也许离开,更不也许交别人操作,机械工作时要仔细观察机械运转是否正常,细心听是否有异常声音,如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机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试机,试机无误后,才能开始正常工作。

11、坚决杜绝机械带病工作,操作人员对不能照常运转的机械有权停止开机,但也不能故意刁难工作人员;否则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撤消操作工作资格,直至开除工职的处分。

12、严禁在机械运转时,进行固定螺丝,加注润滑油后进行其他处理,电动转动机械不准带电维修。

13、夜间作业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照明条件,严禁无灯开机和作业。

14、禁止私接电网、私按电器、用电捕鱼、捕老鼠等。不准使用“一线一地”的电灯照明。

15、气焊在工作时,气瓶阀如有损坏,应及时送专修部门修理,气焊不得自行拆修,气瓶如有漏气,禁止使用。

16、氧气皮管和乙炔皮管,必须有区分,便于在出现问题时,采取正确的措施,氧气皮管一般涂绿色或黑色,乙炔皮管用红色;使用新管时,应用压缩空气将管内的杂质、灰吹静,以免影响气体流通。

(四)安全教育制度

1、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坚持对职工及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和考核。

3、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对工人进行使用这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培训,制定操作规程。

4、把安全技术知识列入技术业务学习内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

(五)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办法

1、易燃物品的管理

(1)成品仓库内严禁吸烟,修理人员严禁把汽油、柴油等易燃油料带入成品库。

(2)汽油和柴油等易燃性油料,存放保管必须安全封闭,远离火源,有禁止标志。

(3)修理人员使用汽油、柴油时,十米之内严禁烟火。

(4)修理间和物资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

2、安全用电管理

(1)注意节约用电,坚持执行人离机停。

(2)大建工程,维修工程施工,需要迁折线路,以及对包工设施用电,必须由领导安排,不准乱接和擅自移动。

3、有毒物品的管理

(1)化验室、检验室使用的化学物品试剂,应由专人保管,严禁私自转借、拿用。

(2)生产上使用的酸、氨应专库存放保管,各班、组不得自存任意堆放。

(六)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凡是重视安全生产、遵守并严格执行胶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挽救事故,有功的班组和职工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凡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3、凡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存有重大隐患而不及时解决的班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4、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安全(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对安全(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有关安全小组提出建议,安委会按章给予下列处罚:

(1)不能评为先进班组和个人

(2)扣发月、季或年度奖金

(3)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撤职处分

(4)构成刑事责任者,提交司法部处理

?云垦西盟制胶厂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篇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评审修订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加油站范围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3职责3.1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3.2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由安全领导小组审批。4控制程序4.1评审和修订的时机4.1.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4.1.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4.1.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1.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4.1.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4.1.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4.1.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4.1.8其它相关事项。4.2评审和修订的频次应每两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用性评审工作。4.3评审和修订4.3.1制度评审和修订的原则;a.制度评审的区别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术语、责任、控制要点及方法、相关/支持文件、相关记录。b.注意把上级制度评审与部门制度评审相结合,将上级制度和部门制度评审结合起来,做到“审点带面”,从而推动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经营管理手段的科学完善。c.注意制度评审意见的建设性,不仅要找出制度制定、执行中的漏洞,更关键的是要提出客观、科学的建设性意见,要体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d.注意制度评审的科学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评审,完善制度。4.3.2评审组的组成评审组应由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4.3.3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对本单位相关制度出具修订草案,提交领导审批。4.3.4领导审批后,评审组将相关制度制定成册,注明生效日期,并下发各部门。4.3.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后,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5相关文件无。6相关记录6.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评审修订记录》AQBZH-JL/4-16.2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发布文件AQBZH-WJ/4-16.3关于《操作规程》的发布文件AQBZH-WJ/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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