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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物料装运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进一步规范小巷物料装送流程,加强小巷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装运料人员上岗要求

1、凡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进行的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分工,同时搞好自主保安及相互间的安全监护工作,做好联保互保。进运料时严禁单人作业。

2、从事绞车操作人员以及斜巷运输信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作业人员工作前必须熟悉作业场所环境,周围设施等。

4、作业时,要戴好手套,扎紧袖口。

5、施工前必须清理干净作业场所及运输线路上的杂物、矸石、煤等,清除障碍,消除隐患。

6、人员进入小巷装运料前,必须提前和施工队组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作业。

7、所有车场的摘挂钩工、信号员及绞车司机,都同时担负警戒职责,绞车运行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牵引区。

8、在封闭巷道范围内作业时,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规定的有反光标志的服装,并事先向运输调度汇报清作业区段、作业时间及作业人数,严格执行《五矿井下主要轨道运输巷道实施封闭管理规定》。

二、物料装车规定

1、大、小巷物料装卸车作业警戒设置规定

1)大巷装卸料

在架线运输大巷作业时,必须提前同运输调度及所属区段信号工联系好,经同意并按规定设好警戒后方可作业。警戒设置方法:在作业地点来车方向50米处设专人及红灯警戒(双向运输巷必须在两侧同时设置专人及红灯警戒),弯道处作业时必须设置在来车方向弯道外的直道上,能随时让后边来车看到的地方)。严防机车车辆等进入封闭区间。机车通过作业区段时,司机必须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停至红灯警戒外,待现场负责人将车辆兑回车场,恢复道岔以及关闭阻车器,检查轨道线路无问题,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现场负责人方可指挥警戒人员放行机车通过。机车通过时,严禁人员进行装卸料作业。

严禁人员随意在机车运输巷道中推行车辆及装卸物料。

2)小巷装卸料

在绞车运行线路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提前与绞车司机、上下部车场岗位人员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后,在上部车场绞车处设置专人警戒,停止绞车运行,上下车场关闭好阻车器,现场负责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警戒到位后,方可进行装卸料。

装卸料作业完毕后,现场负责人检查物料堆放、设备等距轨道的安全距离满足车辆安全通行的要求及无其它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后方可安排撤出工作人员及警戒人员,通知队组人员恢复绞车正常运行。

2、材料装车规定

1)各种装运材料使用的车辆必须完好,打兑车时必须检查好,不得使用死轮车、缺碰头车、车架变形的车、销孔破损以及有破口、破洞的车装料,同时使用材料车装料时,材料车两侧帮必须牢靠无开焊变形、三角架齐全完好。

2)所装材料和车型必须配套:

1.5吨矿车:规定装运长度在2.2米以下、宽度在0.9米以下、高度在1.25米以下,如小型材料配件、长度在1.9m以下的木材、道木等,装车高度不超过矿车车沿以上0.15m,宽度不超矿车车沿;散装物料如石硝、黄土、沙、水泥、砖、水泥盖板、料石、小盘电缆、小盘钢丝绳、回收的锚杆等,装车高度不超过矿车车沿。

1.5T材料车:长度在2.2米以上5.5米以下、宽度在0.9米以下,如轨道、风水管、铁棚、单体柱、成捆装运的锚杆、长度在1.9m以上的木材等,装车宽度不超矿车车沿。

3T平板车:规定装运上述未规定的其它设备及材料,以及超过1.5T矿车装矸核定载重的材料设备,如道岔、综采综掘设备、皮带机和大型绞车等。

支架运输平板车:专用于支架的运输。

3)矿车最大装载重量规定

1.5T材料车装铁道:5m×40根×22kg/m=4.4+矿车重1=5.4T;

其它情况下,1.5T材料车、1.5T矿车的装载,按1.5T矿车装矸时的核定载重进行装载:

矿车名称及型号自重T矸石重量T总重量T物料最大装载重量T

1.5T固定矿车0.7182.723.4382.7

1.5T材料车0.9823.42.4

3T平板车1.428

其它类矿车3.4

3、装、卸料作业

1)装车时,一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一车内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装运大型、重型物料时,大型、重型物料必须装在车内下部,以降低物料重心。

2)搬取物料时,先取上层,从上往下逐层搬拿。禁止放垛取料。

3)在搬装卸料时应,必须看准拿稳,多人配合时要搭好号,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起一头时,另一头不准靠近,抗抬要顺肩,搬运要顺行车方向,稳起稳放,以防损坏或溅起它物伤人。

4)采用1.5吨矿车装运长的材料时,顺着矿车前后方向,一头装在车箱靠前或靠后底部,另一头搭在靠后或靠前的车沿上。

5)使用材料车、平板车装料时,用铁杠(绞棒)和4分以上钢丝绳(大重型设备材料必须选用∮15.5mm以上钢丝绳)在车前后至少各捆绑1处将物料捆绑紧,再用背板等将物料背紧,以防运输过程中物料在车上滑移。装铁道、水管等钢性长材料时,要预先在车上放道木或破板支垫;使用材料车、平板车装较长材料时,必须预留出插插销的位置,保证大小巷运输时能插上插销。

6)材料要卸到指定地点,不许放在有水的地方。卸料时要小心,不准砸坏水管、风管、电缆或其它物件,防止砸飞它物伤人;堆放物料时,要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即:距轨道外侧不小于700mm。

7)同时装卸两个以上的料车时,两车(包括物料)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装卸锚索时不得小于10m)。

8)装卸料作业必须在平巷段进行时,并关闭好前后车场阻车器,车辆前后打好掩,装卸车地点前后10米外放专人警戒。斜坡车辆落道,装载物料影响上道复轨,必须在斜坡中部卸车作业时:

必须与上下车场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并派专人在上下车场放好警戒,关闭好上下车场阻车器,禁止无关人员从斜坡行走,挂好保险绳及车尾巴,绞车司机刹紧车闸并坚守岗位;装卸车时注意保持车辆平衡,防止车辆翻到,车辆下方不准有人,严禁蹬踩矿车进行作业;装车时提前将车辆停放在斜坡装车地点,要装一件捆绑一件;斜坡作业结束后,斜坡负责人必须详细检查轨道、安全设施、车辆装载等,确认无问题后将人员全部撤离到警戒区外的安全位置处,方可联系上下车场信号工恢复正常提升。

9)装拱形棚时,两侧及前后必须用木板等挤紧,防止滚倒。

10)装卸运送金属支柱时,不准乱扔乱放。单体液压支柱,要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柱收缩到位。

11)锚索装卸车:

装锚索时,要使用1.5吨矿车。装车时,车内站一人,车外至少有一人配合,先将锚索一头放进车内底部压住后,作业人员共同将锚索盘绕放进车内,最后将两个头分别和锚索用10#铅丝2道捆绑好,同等长度的锚索装车后,在两端头处用10#铅丝2道将锚索整体捆绑好。锚索装车后两边端头不得超出矿车车沿150mm,最后用钢丝绳沿矿车左右侧将车箱整体捆绑至少两道。同等长度的锚索不能装在同一个车内。∮21.5mm的锚索一车数量不超过20根,∮17.8mm的锚索一车数量不超过30根,∮15.5mm的锚索一车数量不超过50根。

卸锚索时,一人站在矿车内按照顺序逐根卸车,双手抓稳锚索一头缓慢使其逐渐脱出车外,松弛锚索受力,放开锚索时人员身体面向已放出车外锚索的一侧(顺茬方向作业),缓慢抓稳锚索将锚索放出矿车。

装卸车时要防止锚索弹起伤人,矿车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有其它人员。

4、装卸料注意事项

1)装卸车时,要固定牢靠,保持平衡,以免造成偏重翻车事故,卸下的物料必须摆顺摆整齐。

2)装卸料时注意车辆的重心移动情况,人员不得站在有倾倒可能的一侧作业,材料装车后必须重心适中,捆绑牢靠,并保证矿车正常连接。

3)正常情况下装卸物料地点选择在小巷车场内无架线区域,必须在架线机车运输大巷装卸料时,作业人员必须密切注意身体、使用工具及搬运材料时,严防触及架线。装卸材料或身体、使用工具等有可能接触架线时,必须联系将上方架线停电,经验放电确认无电后按规定装设接地线后方可作业,拉开的分区开关必须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经负责人检查确认无任何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严禁人员站在车内装卸。

4)小巷装卸料时要注意顶帮支护及来往行人。

5)一辆料石车严禁多人同时装、卸。

6)严禁使用翻转式矿车装料,严禁使用固定车厢时矿车(1.5T矿车)装运2.2米以上的长材。

7)1T材料车、1T矿车的装载,对照1.5T矿车装料要求制定专项规定。

5、较大设备、材料等装卸车需起吊作业时

1)使用起吊方式装卸料时,必须有队干现场指挥,协调,并要经常检查顶帮支护,设专人进行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

2)起吊作业必须选择在水平巷道进行,且巷道宽度、高度应满足装卸物料时起吊宽度、高度要求,车辆要用正规的十字掩木打好掩进行定位,同时车场阻车器必须关闭。

3)起吊现场必须撤人,并在距离起吊现场两侧5m以外设专人负责警戒,严禁人员通行。

4)必须使用合格的起吊工具,起吊工具吨位必须大于被起重物的重量,起吊前负责人必须仔细检查起吊工具、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是否完好可靠,起吊物和起吊绳环、倒链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起吊前必须选择可靠的悬挂点或连接位置,起吊点不得选择在正式支护的锚索锚杆上,如选用锚索、锚杆起吊时,必须打专用起吊锚索、锚杆(其中:煤巷必须打锚索,围岩稳定的岩石巷道可以打锚杆,遇构造、岩层松动等情况的岩石巷道必须打锚索);起吊物重量不得大于单根锚索预紧力的50%、单根锚杆锚固力的50%。打好的起吊锚索、锚杆必须经过拉拔力测试,达不到要求必须重新补打,合格后方可使用。

6)起吊时,应首先进行试吊,将物料起吊离开车或离开地面5cm时停止起吊,观察起吊点的受力情况及连接装置是否牢固,当重物出现下沉或起吊锚杆、锚索被拉出时,必须停止起吊,卸下重物并重新打专用起吊锚杆锚索进行起吊;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如遇阻力过大,应立即停止起吊,卸下重物查明原因,严禁强拉硬拽。

7)使用倒链起吊,操作人员必须站在距起吊物≥2m外物料不易倾倒侧的安全地点进行作业,且保持退路畅通,严禁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位进入起吊物下,矿车两侧严禁站人。

8)使用倒链装卸物料时,当物料起吊够高度后,应及时停止起吊,等1-2分钟,观察起吊点和起吊物料的稳定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往矿车内装料时,起吊至装车高度确认无问题后,将车辆及时移至物料下再下放物料;从矿车内卸料时,起吊至卸车高度确认无问题后,及时将车辆移开再下放物料;车辆推兑以及摆动被起吊的物件时,必须使用≥2m的长柄工具远距离推兑车辆或摆动物件,严禁操作人员靠近被起吊的重物。

9)起吊时使用的锚链必须用专用连接环连接并带双螺帽拧满扣,起吊的物料必须捆绑牢靠,起吊时保持平衡,防止发生滑脱伤人。吊起的重物不得交班,必须当班人员完成作业。

10)使用倒链起吊,挂钩严禁侧向受力,保持起吊平衡。多点同时起吊作业时,选在的起吊点要合理,确保受力均衡。

11)严禁斜线提升及大角度(≥30°)起吊物料。

三、物料运输作业

1、轨道质量、车场铺设

1)轨道质量:线路铺轨位置必须符合巷道断面设计,其扣件必须使用标准的与轨型相符的正规扣件并齐全、牢固,变坡点必须使用标准曲轨变坡,轨道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

2)车场铺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车场必须水平,阻车器往里有效长度不得小于10米,斜坡上部车场从变坡点开始向车场方向设下滑坡道,其坡度≤5‰,防止车辆摘钩后或未挂好自行滑入斜巷。

2、安全设施设置

1)各种形式的防跑车装置必须与轨型匹配,固定牢靠。

2)防跑车装置(阻车器)设置

(1)大巷存放车场两侧距离边界道岔不小于7m位置以及小巷口来车方向距离小巷口不小于2m的位置各设置一组阻车器。小巷内存放车车场两侧距离车场边界道岔不小于5米位置分别设置一道阻车器。

(2)运输大巷各小巷口道岔以里3-5米(直道上)必须设置一组阻车器(同时阻车器距离风门不小于2m);

(3)倾斜运输线路的上部车场口,在距变坡点约2m的水平线路处安设一组防跑车装置。

(4)斜巷下部车场距起坡点(挂车数*车长+2)m的水平线路处,必需设一组防跑车装置。

(5)采掘顺槽内各车场

A、背斜巷道在平车场两端,距变坡点以里1.5m2m处各安装一套阻车器。

B、向斜巷道车场两端各安装一套阻车器,一端开启使用时,另一端必须保持关闭状态,严禁两端同时作业。

C、有分支或交叉口的运输线路,必须在支线口、交叉口两端安装一套能够保证只有一条通路的阻车器。

D、斜巷掘进,在距掘进头15m20m处必须安装一套阻车器,并随掘进头推进而前移。

3)跑车防护装置(手动挡车栏、钢丝绳捞车器、雷达捕车器)设置

(1)在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安装一组挡车栏或挡车器。

(2)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约20m处,安装一组跑车防护装置,同时可替代本条前款1中的挡车栏。

(3)斜巷中部从第一组跑车防护装置安装位置算起,按以下规定设置:

A、坡巷长度≤100m或者与上组跑车防护装置至下部车场距离不足100m时,中部可不设跑车防护装置,在其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约20m处,安装一组跑车防护装置。

B、坡度在8°及以下时,各跑车防护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50m。

C、坡度在8°以上时,各跑车防护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0m。

(4)坡巷长度≤30m,只在下部车场起坡点以上约35m处设一组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可以是手动操作的挡车栏。

4)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设置必须按规定设置,必须齐全可靠,阻车器并处于常闭状态,车辆通过后及时关闭。

3、绞车安装

1)固定要求

(1)绞车正常情况下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或地锚固定。

(2)临时绞车(使用期在2个月以下的绞车)可用压戗柱固定。

(3)遇底板松软、构造等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混凝土基础或地锚固定的,必须使用压戗柱固定。

(4)坡度在25度及以上的斜坡安装的提升绞车,以及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运输期间,提放支架等大型设备的系统巷斜坡及顺槽内15度以上斜坡安装的提升绞车,必须采用地锚加压戗柱方式固定。

2)固定方法

(1)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绞车时,混凝土基础应打在巷道底板上,严禁打在浮煤、浮矸上,且深度不得小于1.2m,平面长宽每侧距机座最外沿处不得小于0.2m。

(2)使用地锚固定时:

A、使用锚杆固定小绞车时,必须使用金属锚杆,锚杆杆体直径不小于20mm,固定绞车时应加设直径为80~100mm厚6~8mm钢板垫板,紧固螺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如戴双帽紧固或带平弹垫固定)。

B、地锚采用φ20×1800mm的树脂锚杆锚固,锚固深度不小于1.4米,每眼配用一支φ23×1000mm的树脂锚固剂进行锚固,绞车锚固力JD-11.4绞车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得小于50KN,JD-25、JD-40绞车每根锚杆的锚固力不得小于70KN。要求锚杆必须根根测试锚固力,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地锚数量:JD-11.4绞车配本身底座固定时为4根,并戴垫板固定;JD-11.4、JD-25、JD-40绞车配槽钢(槽钢规格不小于16#)底座固定时地锚数量为8根,并戴n形卡(厚度不小于10mm,宽度不小于100mm)和垫板固定。其它绞车配槽钢(槽钢规格不小于16#)底座固定时,地锚数量不少于8根,规格及要求同上。

C、严禁私自更改绞车设计底座及安装形式。

(3)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绞车时:

A、采用四根压柱、二根戗柱固定。

B、四根压柱应打在前后部各两根,且垂直于顶板,戗柱应打在绞车前部两侧,并前倾与顶板成75°至80°角,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绞车底座上,柱顶要有100mm深度的柱窝(假顶除外)。

C、压、戗柱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0mm的优质木材,并要打紧背牢,压、戗柱柱顶还必须使用双股铅丝等与巷顶支护等连接牢靠。

(4)正常情况绞车必须正向牵引运输,特殊情况使用倒反绞车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使用耙岩机与绞车配套装运方式的轨道运输线路,在上山掘进施工期间,可采用倒反绞车方式运输,临时使用变向轮设施。并且,当巷道掘进到达斜坡上部车场并具备绞车安装条件后,必须及时在斜坡上部车场安装绞车,实现正向提升,取消变向轮设施。

B、斜坡上车场初次安装绞车,绞车自坡下向坡上提升运输时,以及巷道拆除回收,斜坡上车场绞车自坡上向坡下下放运输时,提前在斜坡下车场另安装一部绞车,上车场安装变向轮设施,使用倒反绞车运输方式对上部绞车进行迁移。其它任何情况严禁使用变向轮倒反绞车运输。

C、变向轮选用直径不小于40cm的平式变向轮,其防护罩要齐全坚固。

D、变向轮的安装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使用倒反绞车运输时,变向轮需三根以上托钩固定,托钩倾斜插入底板基岩,向后倾斜75~80°,插入深度不得小于0.9m,变向轮需用老汉柱固定时,老汉柱必须是直径24cm以上的优质木材,老汉柱倾角为75~80°,柱顶必须有100mm以上柱窝,打紧背牢。使用双球头钢丝绳连接时,绳卡不少于三道。

同时:采用老汉柱固定时,老汉柱柱底必须打在实底上,并有200mm以上柱窝;遇托钩打不住的情况时,也可采用地锚固定的方法:地锚选用≥φ28mm×1.8m专用螺纹钢锚杆,数量不少于6根,每根锚杆配一支φ23×1000mm超快速树脂药卷锚固,每根锚杆的锚固力均不小于7t,配套用规格为122×250mm的29U拱形棚改制的铁托板,锚杆端头戴双帽紧固;双球头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15.5mm,绳环有效圈数不少于两圈,绳卡规格与钢丝绳配套,卡在钢丝绳两端头重叠部分并均匀布置。

E、倒反运输绞车前必须设防护柱,以及司机操作位置后方1m处必须设防护柱或在绞车司机操作侧开凿躲避硐(10°以上斜巷下部安放绞车时,绞车前后必须有防护墙或一排防护柱,同时在绞车司机操作侧要有躲避硐),每侧防护柱的数量不少于两根,选用柱径不小于200mm的优质木材,要求支设稳固可靠,开凿躲避硐时规格尺寸同前。

F、严禁采用绞车自移方式运输。

3)安装要求

(1)安装小绞车要选择围岩较稳定的地点,绞车前后5m内的支架应加强维护,浮煤、浮矸必须清理干净,不得有积水、淋水,周围不得堆放材料。绞车不得安装在摘挂钩车场范围内。

(2)绞车安装好后,绞车最突出部位(包括电机、压柱、戗柱及绞车底座)与轨道不小于700mm,与巷道帮的距离不小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侧应有1m的空间。如巷道宽度不够时必须开掘绞车硐。绞车安装方向要正,其钢丝绳的牵引方向要与轨道和车辆运行方向适中,防止跑偏。

(3)绞车护绳板完整、牢固,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4)绞车滚筒排绳整齐、不咬绳、不跳绳。

(5)绞车钢丝绳必须与绞车相匹配,长度满足现场生产需要,绞车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

(6)绞车配用钢丝绳规格及钢丝绳大钩钩头绳卡要求:

绞车型号JD-11.4JD-25JD-40

绳径(mm)15.518.521.524283232~38

绳卡(≥个)3445566

绳卡间距(≥mm)

通常绞车大钩钩头端第一道绳卡专用于固定大钩绳皮,其后绳卡同时固定保险绳,故大钩绳卡通常较上述规定多一道绳卡。

绞车使用钢丝绳必须选用绞车标准配用的钢丝绳,严禁选用规格与绞车不相符的钢丝绳,严禁使用4分钢丝绳做绞车绳用。

(7)钢丝绳大钩钩头必须上好绳皮,使钢丝绳弯曲处呈一定的弧度而防止急剧弯曲扭折和折断破裂。

(8)斜巷运输绞车必须加装保险绳,并与车尾巴进行捆绑连接。保险绳直径及规格应与主绳相同,并与主绳连接牢固,保险绳在大钩端及保险绳钩头端绳卡数量要求及卡绳间距与主绳大钩钩头要求相同,保险绳长度根据拉车数及矿车车型确定,并满足规定牵引车数的长度及满足大型材料运输时的要求。如果矿车连接处不能同时挂保险绳和车尾巴时,其保险绳绳径可略小于主绳直径1~2个等级(如主绳直径18.5mm,下两个等级分别为17.0mm,15.5mm),也可采用不上保护绳皮的办法。用做保险绳的钢丝绳,要求无死弯、无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并不得有断丝等。

4、绞车正向提升信号

1)绞车提升信号为“语音声光双向信号”,信号实行二级传递,即:下车场--上车场,上车场--绞车处。

2)运输绞车信号设施必须声光兼备,双向对打,通话清晰畅通。

3)信号安装位置:绞车处信号及压扣必须上正规五小电器牌板固定稳固并悬挂在绞车司机操作侧,在司机视线范围内并方便操作的位置,其他车场处的信号设施必须安设在信号硐(躲避硐)口或牵引区以外的安全位置,方便信号工操作的安全位置,不得设置在绞车牵引区内。

4)绞车信号规定:一声停、二声上车、三声下车、四声慢上车、五声慢下车、乱点为事故点。车场各信号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及编码,标明是坡上信号、坡下信号、绞车房信号等。

5)一条斜坡有两个以上的路口(包括上、下部车场)进出车时必须设置相应的岗位点以区分,信号发送方式为“岗位点+开车点”及“停点+岗位点”。

6)在倾斜坡道上装卸车时,必须另设专用联系信号,作业前必须相互联系好。

7)对于两个或多个掘进头共用一个车场,或轨道有分叉(车场内轨道分叉不在此限),交叉时必须采用闭塞信号,以保证一处通车时,它处均不得通行。

8)倒反绞车运输时的绞车信号的设置及操作使用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5、躲避硐(信号硐设置)设置

1)斜巷运输的下部车场必须有躲避硐。

2)上部车场平巷段,牵引钢丝绳受力外侧帮必须有信号硐室(巷道内安设有皮带机等设备,信号硐不能设置在钢丝绳受力外侧帮时,与绞车同侧安设,信号硐必须设专职信号工,下放车作业时上车场推车人员站在车后靠近皮带设备的一侧,推车过变坡点后绞车停车,人员撤离到警戒区外方可正常下放车辆)。

3)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兼作行人的无极绳运输斜巷,必须在人行道一侧设置躲避硐,每隔40m一个。

4)以上躲避硐的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6、绞车运输实行牌板管理

1)斜坡上、下部车场摘挂钩的位置,以及当绞车位置距离摘挂钩车场大于20米时的绞车处,必须悬挂绞车管理牌板。

2)施工队组技术员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斜坡长度、坡度、上下车场长度、提升货载载重及运输量等对绞车选型及挂车数等进行计算,并经矿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安监部门、运输部门存档备案。

3)绞车管理牌板由矿统一制作,内容包括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坡度、挂车数量以及允许牵引的最大载荷、责任人、验收人等基本内容,绞车管理牌板内容必须和档案及现场实际相符。

4)绞车运输严格按绞车管理牌板牵引车数(允许牵引最大载荷)挂车,严禁超挂车,严禁超过最大允许牵引载荷挂车。

5)无绞车管理牌板者,严禁使用该绞车。

6)绞车牌板管理必须吊挂整洁、内容详实清晰。

7)在采区轨道巷各车场悬挂车场标志牌,标明车场名称、车场线路示意图、车场长度和设计、施工、验收负责人等。

7、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行车放警戒”的规定

1)绞车运输前,必须在能进入绞车牵引区的所有巷道口内设置专人警戒,绞车运行期间(包括斜坡停车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绞车牵引区。正向提升绞车警戒点位置:在绞车后不小于5m外并有掩体的安全位置,斜坡下部车场阻车器往外(背离斜坡的方向)不小于20m并有掩体的位置,以及两处警戒点中部有其它横贯、巷道、交岔口时,在交岔巷道口5m以里的位置设置警戒点;绞车牵引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在另一道风门外设专人警戒;警戒点均必须设置在牵引区外躲避硐内(或掩体内)的安全位置,同时车场作业人员必须预先在车辆停车位置使用道木打好十字掩。具体每部绞车运输警戒点的设置执行运输专项措施中规定。

2)在上述各警戒点位置悬挂“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斜巷行人警示标志牌。

(1)牌板使用反光材料制作而成,牌板内容必须醒目、清晰,悬挂于警戒点处巷中部并与巷道相垂直。

(2)“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牌板悬挂地点即为小巷绞车运输警戒线,提示人员前方为绞车牵引区,注意行走安全,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3)采区轨道巷和材料运输斜巷各部绞车,在运输线路两端警戒区域外端(阻车器外35m以上)和沿途各巷道口,要安装与绞车联锁的语音字幕报警装置,并以此作为警戒界线。绞车准备运行时,同时发出语音、字幕显示:“绞车正在运行,严禁人员进入”警示。其它运输范围摘挂钩工、信号员不能同时担任专职警戒任务的,在运输安全专项措施中要明确另外设置警戒人员。

8、采区上、下山轨道巷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采区各车场、绞车安装处以及兼作行人的绞车道必须足够的亮度。灯具的安装应整齐、统一,应成“一条线”。当在巷道安装一排灯具时,灯具应安装在巷道顶部中心,日光灯轴线应与巷道轴线垂直,当在巷道内安装两排灯具时,灯具应以巷道轴线为对称轴,对称地安装在巷道顶部两边。

9、小绞车运输

1)小绞车司机必须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小绞车司机操作证,待实践操作熟练并经过等级考试后,方可单独开车,小绞车司机为专职岗位工,不得随意更换。

2)斜坡负责人及绞车司机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绞车附近5m内的支架是否完整牢固,绞车各部件是否完好,信号装置、制动装置,绞车与变向轮的固定装置(地锚、压车柱、戗柱、托钩等),车尾巴,挡车器、保险绳等,行车线路轨道及连接装置等,发现有问题必须及时联系处理。斜坡负责人及上下车场信号工等人员接班时必须认真检查:车场、斜坡轨道质量、安全设施、车场存放车场情况、车辆装载情况、信号设施、大钩端钢丝绳及保险绳、车尾巴等情况,发现有问题必须及时联系处理。

3)绞车司机接班后必须检查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及绞车钢丝绳。闸带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4mm,铜或铝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大于2mm,各部螺栓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使用JD-25(40)绞车,刹紧闸后,闸把位置不得超过行程的2/3;使用JD-11.4绞车,刹紧闸后,闸把位置应在水平线往上30°~40°即应闸死,严禁低于水平线。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即: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不超10%),直径减少量不超过10%。在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不准剁股穿绳,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少于3圈,主绳和保险绳直径应相同。主绳钩头绳卡(保险绳钩头绳卡)数量及绳卡间距符合规定,绳卡和绳径要配套。绞车要有可靠的护绳板。严禁绞车使用下出绳方式运输。保险绳长度根据拉车数确定,必须满足规定牵引车数的长度并能满足重大型材料运输时的要求。绞车钢丝绳的使用、检查、更换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规定。发现问题必须先处理后开车,严禁绞车带病运行。

4)司机操作时必须在护身板后面,操作时必须穿好衣服,扎好袖口,集中精力,听不清楚信号不开车。跑车防护装置及防跑车装置不可靠不开车。上下车必须听从信号指挥,信号失灵严禁开车。

5)司机要熟悉工作地点的巷道情况,按坡度掌握行车速度,开车时手不离把,目视前方,如发现异常情况,如负荷变化要立即切闸停车,及时查找和处理问题。

6)绞车司机开车时不准急开急停,速度要均匀,严禁放飞车,在开车时要注意钢丝绳缠绕情况,绳缠绕紊乱时,要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不准用手或其它工具进行拨绳,不准将牵引手把压在最底位置,开车时,任何人严禁用脚蹬绳、变向轮或拨绳轮。

7)绞车运行前,上、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语音对讲装置相互核实,确认矿车装载、捆绑、连接、斜坡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装置等无问题,确认牵引区无人,警戒设置到位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严禁绞车司机代替摘挂钩工发送信号。

8)严禁小绞车带电自身牵引,严禁不送电放车。

9)倾斜巷道牵引中途停车,司机必须切住停止闸手把,不能离开岗位,以防滑车。

10)车辆落道时严禁使用小绞车牵引上道。

11)小绞车牵引通过弯道运输时,拐弯处必须采取措施,使钢丝绳不得磨巷帮及棚腿等。严禁小绞车牵引车辆连续通过两个及以上的弯道运输。

12)钢丝绳不得有硬弯、打结、缠绞断股,绳头必须用特备的卡绳装置固定在滚筒上,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13)绞车滚筒上应经常缠留三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钢丝绳不得因绳孔有锐利的边缘变形,曲折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14)严禁绞车使用对拉车方式作业。

15)各类有极绳运输绞车(专为升降物料)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最低值为6.5,具体钢丝绳安全系数选取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00条及第401条规定。

16)倾斜线路有极绳运输,上坡行车必须挂好车尾巴和保险绳,下坡行车挂好保险绳,否则不准开车。保险绳必须固定牢靠,防止绞车运行中途滑落。

17)小绞车运输严格执行五联锁签字制度

绞车运行前,斜坡负责人、上下部车场岗位人员、绞车司机、警戒人员等必须详细对绞车情况、轨道线路、信号系统、安全设施、车辆连接装置等五联锁中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共同填写五联锁签字卡,方可运行,严格执行责任联锁制度。

18)小巷运输车辆连接装置

(1)斜坡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按规定使用正规的配套的合格连接装置(即本车型插销和配套的专用车辆连接环),并采取可靠的插销防脱措施。

(2)连接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使用:

A、连接器出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B、连接链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5%;人车连接链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

C、连接链和插销的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

D、钢丝绳套的断丝、磨损、锈蚀、变形等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E、连接器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超过MT244-91标准规定;

F、连接器的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和缺陷超限。

(3)钢丝绳绳环等自制矿车连接装置,以及特殊条件下使用锚链做车辆连接装置时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

(4)严禁使用其它一切材料、构件做车辆连接装置。

(5)斜坡运输车辆连接装置必须与车型相配套并采取插销防脱措施,使用专用防脱插销或在插销下穿定位横销,保证可靠锁住插销。

19)斜坡正向提升操作流程

(1)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

A、上下车之前,绞车司机、上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必须相互核实牵引区无人员,警戒设置到位,车辆装载、连接、捆绑、挂车数等符合规定,无问题后方可发出信号开车。

B、上提车: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收到下部车场提车信号后,检查确认牵引区无人、警戒设置到位,绞车司机到位后,向下部车场回点,打开上部车场变坡点阻车器,人员撤回到躲避硐内,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同时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守在躲避硐口信号处监护车辆运行,发现问题,立即打点停车,待绞车启动将车辆提升至上部车场全部过变坡点阻车器后,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先向绞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并及时关闭变坡点阻车器后,再向下部车场发出停车信号,待矿车停稳后,摘下大钩、三环、车尾巴、保险绳,将车推出摘挂钩车场区段。

C、下放车: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将矿车推到变坡点阻车器处停车,挂好大钩、三环、保险绳,将车尾巴放到矿车上并固定稳妥,检查确认矿车连接装置连接无误,防脱插销闭锁可靠,牵引区无人、警戒设置到位,绞车司机到位后,向下部车场发出开车信号并收到回点后,再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收到上部车场的开车信号后,先给上部车场回点,再启动绞车运转。待绞车司机回点后,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及时打开变坡点阻车器,推车过变坡点后及时关闭阻车器并撤回到躲避硐内,同时上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守在躲避硐口信号处监护车辆运行,发现问题,立即打点停车,收到下部车场停车信号后,及时向绞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2)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

A、上下车之前,绞车司机、上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必须相互核实牵引区无人员,警戒设置到位,车辆装载、连接、捆绑、挂车数等符合规定,无问题后方可发出信号开车。

B、上提车: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将矿车推到下部车场摘挂钩区段,关闭好车场阻车器后,挂好大钩、三环、车尾巴、保险绳,检查确认矿车连接装置连接无误,防脱插销闭锁可靠,车场摘挂钩工全部撤回到躲避硐内,牵引区无人、警戒设置到位后,向上部车场发出开车信号,同时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守在躲避硐口信号处监护车辆运行,发现问题,立即打点停车。

C、下放车: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收到上部车场下放车信号后,检查确认车场摘挂钩工全部撤回到躲避硐内,牵引区无人、警戒设置到位后,向上部车场回点,同时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守在躲避硐口信号处监护车辆运行,发现问题,立即打点停车。待车辆下放到坡底车场后,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及时发出停车信号,待矿车停稳后,下部车场摘挂钩工摘下大钩、三环、保险绳,打开坡下阻车器,将车辆推出摘挂钩车场,关闭好坡下阻车器。

(3)现场负责人

A、绞车运输线路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处理,有安全隐患不得开车。

B、作业现场进行协调指挥,落实绞车运行前检查、警戒设置、车辆连接、物料捆绑等的检查职责,严格执行小巷运输五联锁卡制度,严禁违章指挥。

(4)绞车司机

A、上下车之前,绞车司机、上下部车场摘挂钩工(兼信号工)必须相互核实牵引区无人员,警戒设置到位,车辆装载、连接、捆绑、挂车数等符合规定,无问题后方可发出信号开车。

B、试车: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C、启动:司机收到清晰的信号指令,向上部车场回相应点后,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运转。

D、运行:

上提车辆时正常启动绞车运行;下放车辆时先与上部车场摘挂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确保上部车场不留余绳,待车辆全部过变坡点后再正常下放。

绞车司机严格掌握好车速,通过变坡点时必须降低车速,确保车辆安全通过;操作双速绞车时开车前必须确认档位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在斜坡运行及停车期间换挡。

运行中必须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回柱绞车使用中人员手不得离开操作压扣),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待处理好后再运行: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绞车地锚(或压戗柱)有松动、移位现象;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载增大,或突然松弛等现象;滚筒有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电机单相运转或冒烟;突然断电或有其它险情时。

E、停车:收到停车信号后,立即切紧车闸,滚筒停止运转后按下停止按扭(回柱绞车停车时停止按扭),停车停电。正常停车后,司机不得离开岗位,需离开岗位时,必须和上下部车场摘挂钩工联系好,并切断绞车开关电源。

(5)警戒人员

A、绞车运输前,必须在能进入绞车牵引区的所有巷道口处设置好警戒,绞车运行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牵引区。

B、绞车运行期间,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行车放警戒”的规定。

(6)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当上一部绞车上提(或下放)车辆进入车场,下一部绞车接续牵引运输时,必须现将车场阻车器关闭好后再摘钩,再按照下一部绞车上提(下放)车作业流程操作。

20)绞车运输不同时作业原则:牵引区(或警戒区内)有交叉的绞车运输不得同时作业,连续同一方向(上坡方向或下坡方向)斜巷内运输的绞车不得同时作业。

21)斜巷运输,严禁随车跟料;严禁任何人扒、蹬、踩矿车;严禁任何人用身体各部位碰触运行中的钢丝绳、绳轮及钩。严禁蹬踩、手扶、跨越绷紧的钢丝绳,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靠近钢丝绳。

22)绞车司机必须专人专职,严禁一人同时操作两部绞车或兼任其它工作,绞车司机必须严格服从规定信号指挥,不得随意开停车。斜坡中途停车时,绞车司机必须切紧闸把,监守岗位,注意观察车辆、钢丝绳的情况等。

23)绞车运行中遇跑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将车辆缓慢下放到坡下,采取调拨绞车方向或加拨绳轮等措施,负责人试车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严禁一边运行,一边处理跑偏钢丝绳。

四、人力推车运输及车场存放车辆

1、大巷推兑车作业警戒设置

1)在架线运输大巷推车作业时,必须提前同运输调度及所属区段信号工联系好,经同意并按规定在推兑车辆运行范围前后50米处设好专人及红灯警戒后方可作业(弯道处施工时设置位置必须在弯道外的直道上,能随时让后边来车看到的地方),严禁机车车辆等进入封闭区间。严禁人员随意在机车运输巷道中推行车辆。

2)机车通过推车区域时,司机必须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停至红灯警戒外,待现场负责人将车辆兑回车场、恢复道岔、关闭车场阻车器,将车辆打好掩木,并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检查无问题后现场负责人方可指挥警戒人员放行机车通过。

2、小巷车场人工推车作业警戒设置

1)小巷车场人工推车前,首先在预定停车位置打好十字掩(关闭好车场阻车器),然后在人推车范围前后5m外安全位置放专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

2)上下部车场内推车时,必须和绞车司机、车场摘挂钩人员、信号工等联系好,车场阻车器必须关闭好,斜坡严禁提升运行。

3、人力推车注意事项

1)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再次检查货载的捆绑牢靠情况,发现问题处理后方准推运。

2)必须有专人跟道,跟道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轨道、巷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指挥人员进行处理。

3)推车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且一次只准推一辆车,同时必须在车后两侧安全位置进行,严禁在矿车(装载物料)两侧范围内推车及在矿车前方拉车,同时弯道段推车时人员必须站在大弯一侧,并且推车侧必须有500mm以上的安全距离。轨道坡度大于7‰时,不准人力运输;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准推运重、大型材料车。前一辆车推到位,停稳车打好掩后方准再推下一辆,严禁同向推车。

4)推车时必须随时准备打掩停车。推车中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推车范围内车辆、人员动态,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打掩停车,人员及时躲避到安全地点。

5)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严禁矿车自溜滑行。

6)大小巷推车时严防身体、工具等触及架线以防发生触电事故,严防触碰巷道支护。

7)重大型材料车辆人工推车运输,必须至少2人以上人员共同推车运输,严禁单人作业。

8)运送高度在1.8米以上的物料,大巷运输前必须在物料上覆盖皮带,防止与架线碰触。

9)车辆打掩使用的掩木规格:掩木规格不小于1200mm(长)×200mm(下宽)×140mm(高),且靠轮踏面斜度为4555°的正规掩木。打掩方法:横向双轨双轮阻车,紧靠车轮。

10)严禁作业人员使用矿车撞风门,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推兑车。

4、车场存放车辆注意事项

1)车辆存放入车场后必须及时打好掩。车辆打掩时必须使用正规掩木,打掩或拿掩木时,要面向矿车前进的方向,身体各部分不得伸入车轮运行的前后范围内。作业人员必须等车辆停稳后再进行打掩工作,严禁车辆一边运行一边打掩,防止车辆落道。不得使用脚取掩木。大、重型货载车辆存放时,每辆车都必须打好掩。打掩必须牢靠,防止车辆滑动。

2)坡度超过7‰的巷道运输线路上,严禁存放车辆。

3)同一车场内的两连锁风门之间,不得存放车辆。

4)大巷口以及大巷车场内存放的车辆,不得占压道岔,不得超过阻车器位置,保证车辆正常通行。

五、处理落道事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生落道事故时,立即停车,待车辆停稳后,及时汇报当班工长、跟班队干等到现场组织上道。处理落道车必须明确专人(队干、班长)现场指挥,并设专人监护,人员全部站在安全位置作业。

2、运输大巷车辆发生落道停止车辆运行后,司机(信号工)立即到列车尾部50m以外截尾,若落道的列车影响双轨运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截住双方来车,再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上道。有载波漏泄等通讯装置时可第一时间使用通讯装置进行汇报,及时联系后方(及有碍安全运行的线路上)的机车停止运行,防止事故扩大。

3、现场负责人到达事故点后首先检查落道事故情况,明确处理方案措施后,方可组织人员作业,同时要严格控制处理事故人员数量。

4、平巷车场处理落道时,设专人在落道地点巷道两头10米外放好警戒,事故发生地段禁止其它人员通行,特殊情况通行时,必须停止处理事故,并将落道车辆支垫稳固后方可指挥人员自安全一侧通过。落道车辆前后有其他车辆时,要先将未落道的车辆推出距离落道车辆10米以外的地方并打好掩木后,再组织上道。

5、斜坡发生时:第一时间在坡上、下安全位置设专人负责警戒,警戒位置同绞车运行期间的警戒位置,严禁人员通行;司机必须切紧闸把,不得离岗,有松绳情况时,必须先将钢丝绳撑紧,再组织上道;检查落道事故情况人员必须自坡上到落道地点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装载、固定、车辆连接、钢丝绳、大钩、车尾巴、保险绳等,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组织人员上道;若车辆连接、钢丝绳、大钩等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先采取可靠地辅助固定措施,将车辆与巷道支护进行可靠连接后再组织处理事故及车辆连接等隐患;处理落道时,要提前挂好车尾巴,并在车下方打好老汉柱。严禁摘钩上道。

6、上道时人员必须在车前或车后上道,两侧严禁有人,平巷上道时先上一头再上另一头(斜坡段多车落道上道时要自上而下进行处理,对同一辆车,先上坡下方一头,后上坡上方一头),严禁两头同时上道。

7、车辆上道作业时,对有倾倒危险可能的车辆,必须提前在其有倾倒危险的一侧打两根防护柱(Φ20cm以上优质圆木),防止车辆倾倒。

8、上道时必须采用杠杆、千斤等专用工具上道,上道工具必须完好,其吨位应与落道矿车吨位相适应。严禁使用机车、绞车牵引落道车辆上道。

9、使用工具上道时,每次抬起高度不得超过150mm,每次抬够高度后,及时将车辆用长度不小于1.2m的道木垂直轨道进行支垫,支垫必须稳固可靠,并要防止滑倒。

10、使用杠杆上道时,根据车辆落道情况,采用杠杆原理,直接用杠杆将车辆抬起上道,上道人员要清除脚底杂物,用力均匀,身体不得伸入杠杆以下范围,防止拌倒或用力过猛碰伤。杠杆必须完好可靠,严禁用铁质材料器具当杠杆使用。

11、使用千斤顶起重时,应将底座垫平找正,底座及顶部必须用木板或枕木垫好。重物升起的高度不准超过千斤顶的额定高度,无额定高度的千斤顶,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长度不得超过全长的2/3,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千斤顶起重同一重物时,必须使负荷均衡,保持同起同落。

12、架线运输大巷处理事故时,严防身体及使用工具接触架线,有触碰架线可能时必须联系架线停电后再处理。

13、车场处理落道事故时,必须在大巷设好事故信号,关闭好车场阻车器,并设专人警戒,车场内严禁进行推兑车等其它任何工作。

六、常用安全设施操作

1、常闭式雷达捕车器操作说明

1)雷达捕车器捕车网正常处于常闭状态(雷达捕车网升起状态,信号灯显示红灯)。

2)上下车前,绞车司机转换雷达捕车器捕车网升降压扣,降下雷达捕车器捕车网(显示器由“禁行”状态变为“通行”状态),斜坡正常行车。

3)上下车作业完毕,绞车司机转换雷达捕车器捕车网升降压扣,升起雷达捕车器捕车网(显示器由“通行”状态变为“禁行”状态),禁止斜坡车辆运行。

4)当斜坡发生跑车后,雷达捕车器捕车网自行升起捕车,报警装置报警。

5)斜坡跑车恢复后,操作下车场复位压扣(或控制箱上复位按钮)对捕车网进行复位,捕车网升降按钮方可正常使用。

6)绞车运行期间上下车场信号工随时监护雷达捕车器捕车网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打点停车处理。

7)斜坡绞车电源系统停电或压风系统停风时,斜坡不得进行提升作业。

8)为保证雷达捕车器捕车网正常处于常闭状态,避免出现在停电停风情况时捕车网自动落下现象,要求当班斜坡运输结束,斜坡负责人必须采取措施将捕车网支稳支牢靠。同时,每班在开工作业前应进行详细检查和清理干净支垫物,确保捕车器正常使用。

2、气动阻车器操作说明

1)气动阻车器正常处于常闭状态,车辆通过后必须及时关闭。

2)操作时,转换气动控制柜箱体上的手动转换开关,实现阻车器打开和关闭。

3)打开和关闭阻车器时,阻车器动作范围不得有人,必须和车场作业人员联系好后方可操作。

4)非运输岗位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气动阻车器。同时人员操作结束必须将阻车器关闭(并将转换阀手柄恢复到原位),确保意外停压风又突然送压风时阻车器发生误动作。

3、常闭式气动挡车栏操作说明

1)常闭式气动挡车栏正常处于常闭状态,车辆通过后必须及时恢复。

2)斜坡上车时,下车场信号工检查车辆连接、捆绑等无问题后,升起气动挡车栏,向上车场信号工发出开车联系信号,待车辆通过气动挡车栏后及时恢复其为关闭状态。

3)斜坡下车时,下车场信号工接到上车场信号工下车信号,检查无问题给上车场信号工回点后,注意观察斜坡车辆运行状态,并做好气动升起挡车栏准备,当下放车辆正常通过上车场变坡点后,升起气动挡车栏,待下放车辆通过气动挡车栏后及时恢复其为关闭状态。

4)上下车场信号工要注意观察斜坡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打点停车,不得开启挡车栏。

5)斜坡车辆运行期间绞车司机必须放慢车速,与下车场信号工操作(升起或关闭挡车栏)相互配合好。当矿车正常运行到达距挡车栏约5米位置时挡车栏未开启到通行高度时,信号工及时打点停车,防止操作失误造成挡车栏损坏。

6)严禁闭锁气动挡车栏为常开状态。

七、梭车运输规定

1、运输线路信号、通讯

1)所有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线路车场、巷道交叉口和中途躲避硐室,必须设置固定的信号通讯装置,且具备打点、通话、报警和紧急停车功能。

2)使用专用跟料乘人梭车必须同时配备移动信号通讯装置。

2、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线路要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使用经集团公司认可的无极绳用底升式雷达捕车器,并必须与绞车操作控制系统联锁,挡车栏正常情况为常开式,当发生跑车时防护装置动作拦截,同时能立即停止绞车运行,反之,挡车栏未复位绞车不能启动运行。其设置数量如下:

(1)巷道坡度在8°及以下、长度小于200m,且不为单一倾斜坡道的可不安设跑车防护装置;

(2)巷道坡度在3°以上--8°以下,为单一倾斜坡道且坡长大于500m时,应在坡段下部(或中下部)适当位置安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

(3)坡度在8°以上,坡长大于200m时,必须安设跑车防护装置,各跑车防护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

3、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行管理

1)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司机、信号工(跟车工)、摘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初次培训应邀请设备厂家工程技术人员授课,讲清楚所使用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程序、检查注意事项、维修保养内容、故障排查处理方法等应知应会内容。

2)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绞车运行期间严禁在巷道内行人,严禁违章乘车、扒车、蹬车、蹬绳。

3)安排对不准乘人的梭车进行跟料时,巷道内必须设置躲避信号硐室,硐室间距以相邻硐室能够观察到车辆运行情况为宜。绞车运行时跟料工(信号员)必须躲避在硐室内,交替硐室时必须在停止绞车运行的情况下行走,并用语音通讯与绞车司机取得联系。

4)严格执行谁停车谁解除停车信号的原则,严禁在未弄清停车原因和解除停车信号的情况下发送开车信号,严禁借点处理故障和事故。

5)梭车牵引列车组不能实现前、后端与牵引钢丝绳固定的,要使用保险绳对列车组车辆进行脱钩防护。凡运送液压支架等大重型设备、物料的列车组,严禁有人员乘车。

八、其它未提之处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矿井小巷运输管理规定》、《无极绳连续牵引车暂行管理规定》和矿《矿小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矿井下主要轨道运输巷道实施封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运输工区

篇2:汽车运输公司安全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公司属**********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经公司第一届一次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于二0**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

篇3: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的规定,我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每年每百辆车投入安全经费5万元);

(二)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每年每百辆车投入安全经费1.5万元);

(三)年度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投入(根据隐患整改需要确定具体金额)。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车辆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二)教育培训经费投入

1.配备教育设施设备支出;

2.安全技能培训资料支出;

3.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4.安全宣传支出。

(三)年度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投入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公司财务处对全司安全费用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二)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安全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投入预算,每半年和年度对经费投入情况进行预决算,审核基层单位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一)财务部应当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对安全费用进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二)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三)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年4月26日起执行。

篇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一条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十七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篇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定

一、车辆和设备

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胶合板,橡胶等,但不得使用谷草、纸板等易燃材料。

(2)、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3)、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4)、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应置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

(5)、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品。

(6)、根据相关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危货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监控中心。

2、装运危险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品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物品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正所物品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车辆在每次装运危险物品前都要回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调度室,作为能否继续执行任务的依据。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修理厂检修,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交调度室备案,方可待令、出车。

二、运输和装卸

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2、装载危险货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置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运输爆炸品、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使。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4、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响应的遮阳、控温、防暴、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5、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辆残留物不能随意排弃,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厢及工具必须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医用物品,饲料及其活动物。

6、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沾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7、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物铭牌;储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的路面坡度应适合运输车辆的装卸要求。

三、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管理

1、严禁自行拆卸车载设备;

2、设备定位需接受卫星信号,GPS天线为有源天线,在加电前,应接好天线并确保天线先缆接头完好,无短路、断路。如发现机器不能正常定位,首先检查天线是否安装好,是否接触不良,是否被遮挡,天线周围是否有无线电干扰。

3、外部温度超出设备的正常工作范围,即低于-20℃或高于55℃时,设备停止工作。

4、开机状态下,严禁插拔天线,否则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5、严禁在加油站、气体燃烧或挥发性化学品附近使用设备。

6、遵守有关规定或条例,位于医疗设备附近时不要使用设备。

7、外线保护可选用阻燃蛇皮管或不锈钢(视装车环境而定),包在电缆、电线外面。

四、保管和消防

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2、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3、危险货物库、场地、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房应配备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4、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消防方法,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警应立即扑救,及时报警。

5、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查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五、劳动保护和医疗急救

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

2、进行危险货物操作装卸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集中进行清洗,对被巨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组织现场装运人员定期到有关医疗单位进行保健检查。经常进行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4、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应根据国家劳保规定发给保健津贴或岗位补贴。

5、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伤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迅速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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