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经费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相关的规定,我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每年每百辆车投入安全经费5万元);
(二)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每年每百辆车投入安全经费1.5万元);
(三)年度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投入(根据隐患整改需要确定具体金额)。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车辆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附属安全设备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二)教育培训经费投入
1.配备教育设施设备支出;
2.安全技能培训资料支出;
3.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4.安全宣传支出。
(三)年度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投入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2.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公司财务处对全司安全费用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二)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三)安全部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投入预算,每半年和年度对经费投入情况进行预决算,审核基层单位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一)财务部应当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对安全费用进行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二)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三)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四)安全费用具体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年4月26日起执行。
篇2: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港口油区安全生产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消防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
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
入。
第十九条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贮存
第二十七条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加温
第二十九条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
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供电用电
第三十条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
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
(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
(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
(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
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
第四十一条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条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
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条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
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
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十五条凡进入含有油气并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进行作业的人员,除
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尚须采取通风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禁止用苯、含铅汽油做清洗剂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条对经常在油品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和
安排疗养。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一节防冻防暑防台防洪
第四十八条入冬前要做好油区设备的防冻工作,主要内容:
1、对油罐、管线、阀门、泵房、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要采取适当保温
措施,防止冻裂。
2、对蒸汽加温设备和管线的防冻保温设施,要加强检查维护。停汽后,要
及时放尽管线、阀门所积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环冷却水的机具或水箱,如无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应及时将
水放尽。
第四十九条夏季要做好对油罐、输油囤船的降温和油管线、阀门等设备检
查工作,防止发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条台风洪汛期前,要进行防台、防洪、防汛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油区安全。
第二节对油区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坚持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干部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凡从事新工种工作的职工,均须经过新工种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罐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罐车罐装卸台等。
(注二):石油分级
一级----闪点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级----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用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
(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间的用火。
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的用火。
三级用火----距一、二级石油产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用火。
篇4:技术信息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⑴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制订或修订相关作业和本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及安全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⑵检查、督促本部门其他领导检查生产现场,支持本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检查、督促做好相关记录和建档工作。
⑶主持召开部门月度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并布置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负责组织制定和签发本部的各项管理措施,并检查、督促属下各级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机械、电气、信息、设备、辅助船舶技术管理制度和节能、环保、计量管理制度;
3、负责组织、监督机械、电气、设备、辅助船舶技术、安全管理和节能、环保、计量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机械、电气、设备、辅助船舶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5、全面负责本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并贯彻执行公司及本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6、组织并主持本部的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分析各项工作情况,布置各项工作;
7、参加公司月度、年度生产、安全、技术工作会议,汇报本部工作情况,并按照公司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
8、负责编制公司近,中,远期机械、信息化项目,设备,网络发展规划,重点投资计划的前期工作和可行性分析;
9、负责编制公司建设设备更新,购买和维护计划;
10、负责整理、分析公司机械和成本相关资料,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11、制定计算机系统相关设备的更新、购买和维护计划;
篇5: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电气船舶环保计量管理)
1、在部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制订或修订相关作业和本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章及安全措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1、负责组织召开供配电的技术、安全工作会议;
2、组织落实船舶更新计划;
3、负责公司环保、计量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供配电设备、设施、线路的管理;
5、负责组织船舶维修、保养和改造计划的实施、验收;
6、负责组织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计划;
7、计划、组织辅助船舶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管理;
8、组织处理辅助船舶机损事故;
9、参与制定本部的各项管理措施;
10、参加公司技术工作会议,汇报辅助船舶、电气管理工作情况,按会议部署组织实施;
11、及时汇总整理并上报集团公司环保检查,船舶修理状况;
12、进行船舶修理的技术管理,船舶运行成本的分析;
13、组织码头地磅的检修;
14、协助经理做好供配电管理、电气技术管理、环保、计量管理、辅助船舶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及本部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