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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一条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十七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篇2: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定

一、车辆和设备

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胶合板,橡胶等,但不得使用谷草、纸板等易燃材料。

(2)、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3)、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4)、车辆尾部右方与车辆牌照相对应位置悬挂有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标志牌;驾驶室顶部应置有三角型黄底黑字“危险品”标志灯;

(5)、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品。

(6)、根据相关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危货运输单位必须建立监控中心。

2、装运危险品的罐(槽)应适合所装物品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物品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正所物品不“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4、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车辆在每次装运危险物品前都要回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调度室,作为能否继续执行任务的依据。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进修理厂检修,经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交调度室备案,方可待令、出车。

二、运输和装卸

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2、装载危险货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置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运输爆炸品、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使。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4、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响应的遮阳、控温、防暴、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5、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辆残留物不能随意排弃,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厢及工具必须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医用物品,饲料及其活动物。

6、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沾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污染物。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7、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罐(槽)车装卸地点的储(槽)口应标有明显的货物铭牌;储槽注入、排放口的高度、容量的路面坡度应适合运输车辆的装卸要求。

三、GPS全球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管理

1、严禁自行拆卸车载设备;

2、设备定位需接受卫星信号,GPS天线为有源天线,在加电前,应接好天线并确保天线先缆接头完好,无短路、断路。如发现机器不能正常定位,首先检查天线是否安装好,是否接触不良,是否被遮挡,天线周围是否有无线电干扰。

3、外部温度超出设备的正常工作范围,即低于-20℃或高于55℃时,设备停止工作。

4、开机状态下,严禁插拔天线,否则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5、严禁在加油站、气体燃烧或挥发性化学品附近使用设备。

6、遵守有关规定或条例,位于医疗设备附近时不要使用设备。

7、外线保护可选用阻燃蛇皮管或不锈钢(视装车环境而定),包在电缆、电线外面。

四、保管和消防

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对管理、行车人员应进行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

2、存放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场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并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3、危险货物库、场地、装卸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房应配备专职人员看管,负责检查、保养、维修工作,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4、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所装危险货物的消防方法,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火警应立即扑救,及时报警。

5、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槽),检查时不得动用明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五、劳动保护和医疗急救

1、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品。

2、进行危险货物操作装卸时,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后,必须集中进行清洗,对被巨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应分别清洗、消毒。

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组织现场装运人员定期到有关医疗单位进行保健检查。经常进行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4、对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人员(包括现场人员),应根据国家劳保规定发给保健津贴或岗位补贴。

5、危险货物一旦对人体造成灼伤、中毒等伤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迅速送医院治疗。

篇3: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制度

一、负责为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运行数据查询服务。

二、负责监控平台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登记设备运行记录。

三、负责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状态,对可疑车辆和地区按照运输部门要求实施重点监控观察。

四、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全部设备完好;

五、车辆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登记维修检测记录。

六、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时维护更新系统状态,保持信息传递速度和显示刷新速度。定期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维护处理。

七、一旦监控中心发现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监控人员及时填写GPS设备检修单同时驾驶员或负责人安排车辆前去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测修理,不得无故拖延。

八、维修车间对GPS车载终端建立检修登记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进修的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九、负责跟进所有的物流运单,包括供货商出发的及各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运单,并第一时间发送商品货运通告,通知收货方。

十、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完成直运到货信息的登录工作。

十一、负责跟进货运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必须确保货畅其流。

十二、负责确保商品按时供货、准点到位。

十三、负责确认发运商品是否安全、快捷、准点到达收货方目的地。

十四、负责处理货运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运输主管处理。

篇4:高速公路安全监理办法

一、工程概况;

**绕城高速公路东段是全市规划的“一环六射”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直接连接甬台温复线、同三高速公路、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及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是杭州湾南岸高速公路网核心的一部分。并与城市东环线,世纪大道,西外环(机场路)南外环线相连,是城市对外和城市交通之间的枢纽。项目的建设对于完善国道主干线、国家、浙江省和**市高速公路网,促进**、舟山港口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港作为国家主要港口的作用,构筑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拓展**都市区发展空间,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减轻市区交通压力,促进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我市实施“中提升”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杭州湾大桥可望明年建成通车、杭州湾大桥南岸连接线、**绕城高速公路西段计划于今年年底建成通车,**港疏港压力日趋增大,本项目的建设日趋迫切。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程历来高度重视,几任领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十分关注。今天开工的甬江特大桥是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项目的关键节点工程之一安全监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浙江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3.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5.JTGG10-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6.指挥部下发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

三、2008年度安全监理控制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重大伤亡率0;

一般事故率小于0.15%;

环境保护合格。

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验收方法和程序:

1.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方案验收的流程:

发现问题,提出意见

2.安全监理工作控制重点:

1)高处作业坠落;

2)电击;

3)特种机械设备、场内机械与设备伤害;

4)结构物特殊部位,预制场预应力张拉施工伤害;

5)汛期防洪防雷、台风季节防台;

6)职工个人卫生、职业病伤害;

7)防火防盗;

8)环境保护。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会议制度,检查制度,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专项方案,应急预案。

3.1.审核施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文件:

⑴安全资质证书;

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季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⑶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及管理情况;

⑷各工种的安全的生产操作规程;

⑸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3.2.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

①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⑵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高处作业:

①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③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3.4.脚手架工程:

①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②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③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④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3.5.塔式起重机:

①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②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③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④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⑤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3.6.临时用电:

①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②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③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④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⑤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⑥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⑦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4.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4.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4.2.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3.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4.5.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6.在安全控制中应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又应以人为安全控制的核心。因此,要督促承建商做到:

1)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人。

2)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3)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4.7.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处设置里程桩、标识牌、警示牌。

1)工程概况牌示意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设计、施工、质量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2)现场张挂“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纪律”、“机械操作规程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标牌,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宣传标语牌。

4.8.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场地的设置

1)现场内道路畅通、平整、整洁,无坑洼积水,重要部位地坪进行砼硬化。

2)场内有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池,排水系统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保证污水不外溢,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4.9.施工现场堆放

1)按施工总平面图合理布局堆放各类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等,并按不同规格、品种堆放整齐,标牌分类标识。

2)不同型号水泥应分类入库,不得混放。

3)扣件、预埋件等零散材料应设置围栏堆放。

4)塑钢门窗制品应有防雨措施,堆放整齐不乱。

5)基础挖土,土方及时外运,临时堆放不得越高1.5m。

4.10脚手架

脚手架沿外墙四周连通,并与建筑物有可靠的拉结,以加强其侧向稳定。在外架搭设过程中,垂直运输用的物料提升机,需要同时跟上。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搭拆外。由专业班组具有上岗证的工人,进行搭拆施工,整体架子和井架完工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张挂合格证,方可使用。

在搭设脚手架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①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每层里外立杆均设水平拉杆,转角处立杆必须加密。

②架体立杆距离墙体不超过20厘米。

③脚手架应设拉结点,同墙体内的预埋钢筋拉结,水平不超过7米,垂直不超过4米。

④脚手架必须设置护栏杆,踢脚杆。

⑤脚手架两端开始每隔7根立杆设置剪刀撑一组。

4.11.模板工程

用于本工程的钢模木模,支撑系统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撑系统是模板支设安全的关键,施工时应按专项方案设置排距、立柱,不允许使用不合格材料。立杆底脚在地面设垫块,以防沉降不均。模板的拆除,必须在试块达到规范允许条件下,方可组织拆模。拆除模板前,班组长应对班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拆模应按顺序拆除,严禁无规则拆模。模板拆除后,应对场地进行清理,分类堆放。

现场钢管、扣件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4.12.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标准搭设,安装前必须有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履行签字手续,验收合格后张挂《井架验收合格证》方可使用。操作定人、定机、定岗,必须持岗上证。

架体底座地基必须地面平夯实,安装在砼基础上,并采用地脚螺栓或轧桩紧固,架体边大于2m应采用双导轨。各类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吊盘必须装防坠落保险装置和上下限位装置,每层依靠时有灵敏可靠制动停靠装置。采用墙式应用刚性支撑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每增高6m加设一组水平拉结点固定在主体结构上。顶部悬臂内侧有加固措施,严禁与脚手架连接。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接地电阻≤10Ω。

物料提升机四周防护应严密,楼层卸料平台应稳固,两侧设0.9-1.2m两道防护栏或防护篱笆,进料口必须装有防护门或防护栏。底层进出口须安装安全门。进出料口装设安全门,两侧设不低于1m的安全挡板或网片防护,吊盘严禁乘人。底层及进料口搭设防护棚。

4.13.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架设。夜间施工危险、潮湿场所具有适度照明。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堆放建筑材料等。脚手架与外电架空层线路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与10KV以下的架空层路边线,最小水平不得小于2m,否则必须采用防护措施,设置防护屏、围护片等进行全封闭,并悬挂醒目的警示牌。

施工用电室外线路用绝缘电线沿墙或架设在专用电线杆架空敷设“三相五线”制,固定在绝缘字上,严禁架设在脚手架上。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使用橡胶绝缘电缆,室外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护套线,电线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

配电箱及开关箱采用铁质材料制作,导线从下底面进线和出线,并有防水弯,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控制在1.3-1.5m之内,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下班时断电锁门。配电箱及开关箱内装设触漏电保护器,做到三级保护,末端触电保护器工作电流不大于30MA。金属外壳应接地或接零保护,断丝严禁用铜丝或其他金属代替使用。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各类电器接触装置灵敏可靠,绝缘良好,接地电阻值满足规定要求。电杆转角杆、终端杆及总配电箱处必须设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10Ω。

4.14.搅拌机、电焊机、潜水泵等其他机具

搅拌机搭设防雨操作棚,机体安装坚实稳固,排水畅通,各类离合器、制动器灵敏有效,钢丝绳、防护罩安全有效,料斗的保险挂钩齐全有效,操作杆必须有保险装置,停止作业挂上保险勾,有接地或接零保护,装设触漏电保护器,定人、定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经常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机身清洁。

电焊机配线不得乱拉乱搭,焊把、把线绝缘良好,有防雨措施。

乙炔瓶距明火距离不小于10m,与氧气瓶不小于5m,有回火防止器,有保险链、防爆膜,保险装置灵敏,使用合理,气瓶应有明显色标和防震圈,严禁在露天曝晒,皮管头子用轧箍轧牢,严禁使用浮动式等旧式乙炔发生器。

潜水泵电源应完好无损,设置单独触保器,重点加以管理。

平刨、压刨、电锯等机具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护罩,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安装触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专人使用,设护手安全装置,刀口回弹防护措施,电锯设防护挡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须使用单相电动开关。

手持电动工具(振动器、打夯机、磨石机、砂轮机、切割机、绞丝机、电钻等),应具有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线不得有破损,必须要有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单独配置灵敏有效的触电保护器。

钢筋机械(切断机、调直机、弯曲机、冷拔丝机、点对焊机等)做好保护接地或接零,并装设触漏电保护器,传动部分要有防护罩。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压滚、插头等附近的钢筋断头和杂物。钢筋工棚内的电线不得随意拖拉,应固定悬空挂设。

4.15.防火管理

1)承包商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和消防组织,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制。

2)重要部位(木工、油漆间、仓库、宿舍、明火作业区等)应有消防设施和隔离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管理。

3)使用明火作业,必须办好审批手续,并有专人监护。

4)设置好消防给水系统,按要求配备灭火器。

5)生产、生活设施(宿舍、食堂)应符合消防要求,无火险隐患。宿舍内不得私自垒灶和烧电炉烘煮食物、用灯具取暖烘物,电线不得乱拉乱接。

4.16.班组管理

1)现场人员按规定登记造册,外来劳务人员的三证(身份证、劳务证、计划生育证)和暂住证必须齐全有效,经有关部门培训教育才能上岗作业,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掌握,并作好调整手续。进出人员及时注、销。

2)作业场所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设置遮挡设施或容器集装,并及时组织清理外运。

3)遵守劳动纪律,杜绝“黄、赌、毒”情况发生。

5.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5.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5.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5.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5.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5.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5.7.出现安全事故时。

6.事故处理

现场发生一般事故按有关文件执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立即通报,并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发生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和处理,并及时结案。

五、安全监理方法及措施:

1、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销项制度,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1.1.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从事电工、架子工、电焊(气焊)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卷扬机、搅拌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管局认可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统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培训领取的上岗证必须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1.2.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2.安全生产会议:

建设办安监室通过安全会议传达上级信息,指导安全工是对我们安全工作的监督和促进,我们也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前一段工作作了总结,并分析和讨论了近段时间安全工作的难点,组织各标段安全主任进行工作交流,大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六、文件处理程序:

项目部首先报到现场监理组长检查认可后报到驻地办,驻地办资料员办理登记手续,有资料员分发各专业工程师复查同意,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复,由驻地办资料员办理退回、返回、上报的手续和工作。

篇5: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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