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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

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

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4、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和校医取得联系,同时,联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安全主任取得联系。需要送医院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情况严重的,要迅速直接上报校长。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须写300字以上的情况说明,经第二责任人(班主任、级组长或值日组长)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班主任、德育主任。该情况说明作为今后办理保险赔付、追究相关责任的第一依据,务必实事求是。

2、需要送往医院救治或面见家长的,第一责任人要自始至终积极主动参与。

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当事教师完全负责(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对此公开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4、因教师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事故的性质、轻重,划分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庙下二中

2012年9月

篇2:客运企业机损事故处理办法

客运公司机损事故处理办法

为防范机损事故的发生,规范机损事件的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损事故管辖范围

第一条凡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时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汽车、车辆维修设备,生产、后勤、办公设施等财产损害、人员伤亡,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安全运营部都具有管辖权。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机损事故的处理原则

第二条凡违章操作发生机损事故,都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查处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以现场为依据,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按责处理。

三、机损事故处理权限

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轻微机损事故,由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在事发当天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必须按规定报安全运营部。

第四条直接经济损失在201元---1000元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配合,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后3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配合,根据机损事故责任的划分、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由安全运营部在事发当天对机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开出《机损事故处理待岗通知单》,事发后5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审批。

四、机损事故损失确定

第六条机损事故发生后,根据处理权限的规定,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公司相关部室、维修中心及当事人共同参与,进行损失的认定。所有事故的定损材料,安全运营部、责任单位都必须记录完整,存档备查。

五、机损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发生机损事故后,现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属地安全员或属地领导,在不破坏现场(设置标证,灰印等)的前提下尽可能抢救伤者。发生火灾事故,现场员工应马上拨打“119”报警,讲清具体地址、火灾性质,立即组织在场人员利用现场条件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轻微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当天通过《安全日报》向总经理报告;2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根据事故的性质、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决定向总经理报告。

第九条凡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类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总经理。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处理。首先检查有无伤情,了解伤者的基本情况,及时组织抢救,待有关人员到达后参与处理;同时测绘事故现场图,收集有关证据、证言、影像资料,旁证材料、事故经过等原始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运营部人员接到报案后,向报案人、安全管理人员简要了解情况,并将现场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现场堪查处理完成后,责任部室、维修中心与安全运营部共同制订报安全运营分管领导同意的设备施救、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有人员受伤住院治疗的,安全运营部、责任部室、维修中心要妥善安排好伤者的护理,主动与医护人员沟通,随时掌握伤情,及时办理转院、出院手续。

第十四条结案处理

(一)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轻微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在事发当天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由经理或安全经理助理主持,安全员及涉案人员参加进行事故分析,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作出处理决定,开出处罚通知单,并将事故处理结案材料在当月内报送安全运营部。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责任部室、维修中心配合,安全运营部根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在事发后3--5天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取证等资料的收集,由安全运营部主持,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安全管理人员及涉案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调查分析,作出责任认定,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公司在当月底发文处理。

(三)对机损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权限的部室申请复议。即对责任部室、维修中心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安全运营部申请复议,对安全运营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公司安委会申请复议,凡是经复议处理的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四)经处理的机损事故及事故苗头,安全运营部必须将以下材料存档备查:1、肇事人手写的事故经过;2、现场影像资料;3、旁证资料;4、违规肇事情况调查表;5、责任认定书、结案书;6、直接经济损失有关的票据;7、肇事人的处理结论。

六、机损事故的处罚

第十五条机损事故处罚标准:

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机损事故

全责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20%

主责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5%

同等责任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10%

次责

经济处罚:负责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5%

经济损失在1001元以上的机损事故

全责

行政处分: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至5000元,停岗停薪1个月;

5001元至10000元的停岗停薪1―3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10001元以上的解聘。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30%+(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15%或10%,

5001以上部分按10%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15%计算

主责

行政处分: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至5000元的,停岗停薪1个月;

5001元至10000元的停岗停薪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10001元以上的停岗3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20%+(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15%或10%,

5001以上部分按10%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15%计算

同等责任

行政处分:

直接经济损失1001元至5000元的,视其情节停岗停薪1个月;

5001元至10000元,停薪1个月,

10001元以上的停薪停岗1--2个月,情节严重的解聘,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15%+(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7.5%或5%,,

5001以上部分按5%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7.5%计算

次责

行政处分:10001元以上的停岗停薪1个月

经济处罚:负责直接经济损失:

1000×10%+(事故直接损失总额-1000)×5%或2%,,

5001以上部分按2%计算,5000元以下部分按5%计算

第十六条其它处罚

(一)对多次发生机损事故或多次发生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的责任人,视其情节加重处罚力度:

1、一月内发生2起200元以下的责任机损事故(包含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责任人,除按照机损事故、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相关条款处理外,并处停岗、停薪一个月;发生3起的解聘处理。一季度内发生4起,一年度内5起的解聘处理。

2、一月内发生200元以下1起、200元以上1起的责任机损事故(包含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责任人,除按照机损事故、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相关条款处理外,未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并处停岗、停薪2个月。已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加重停岗、停薪1个月的处理,停岗、停薪超过3个月的解聘处理。

3、一月内发生200元以上2起的责任机损事故(包含机损事故与交通事故类计数)责任人,除按照机损事故、交通事故处罚标准相关条款处理外,未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并处停岗、停薪2个月。已达停岗、停薪标准的,加重停岗、停薪1个月的处理,停岗、停薪超过3个月的解聘处理。

(二)隐瞒事故、伪造现场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与停岗1―3个月或者解聘处分。对隐瞒事故不报的部室、维修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每隐瞒一起扣经理及助理当月奖金100元,月考核达3起的,取消当月奖金,年度达5起的,对责任单位班子年度考核实行否决。

(三)经公司同意安排的学徒工、试用工在工作中发生机损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学徒工、试用工擅自单独操作设备肇事的,负全部责任,视其情节、损失金额从重处理;

2、师傅擅自离岗让学徒工、试用工单独操作设备肇事的,师傅负全部责任并从重处理;

3、其它非生产性的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操作设备发生机损事故的,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违章肇事的,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理,视其情节轻重,加重处罚直至解聘。

(一)酒后上岗操作;

(二)发现故障未排除,使设备、设施强行“带病”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甚至光着膀子工作的;

(四)在操作时,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的;

(五)在消防重点区域吸烟或携带火种的;

(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至使设备、设施失控损坏的;

(七)违章带电操作设备。

七、机损事故处罚款的扣除

第十八条违章操作造成机损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处理决定应当承担事故部分损失款,计划财务部有权从公司“事故处理文件”下发当月的事故责任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

八、事故费借支、审核、报帐

第十九条事故借款、报帐由安全运营部负责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突发事故急需借款,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不在公司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电话请求财务总监、总经理后可直接到计划财务部借款。

(二)事故开支的各种原始票据,必须齐全有效。无法开具有效的票据时,必须有领款人和两个经办人签字盖章,方可报帐。

(三)安全人员必须做到一起事故结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费用一次结清,不得占用安全经费,凡拖欠、占用安全经费,情节严重的,按挪用公款查处。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部设立安全专项帐目,每月对安全费用清算一次。

九、其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委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与此办法相悖的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质量事故的确定:

1、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的特征:

A、经技术鉴定,确认其质量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

B、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

C、凡发生坍落、倒塌或轴线、标高、级配错误、基础严重下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事发时间起24小时内报告公司总工和业主代表。重大质量事故要附专题报告。

D、凡是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

E、凡分部分项同一操作过程的建筑工程,在同一次进行施工时所发生的质量事故,作为一次事故。

F、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系操作和管理原因造成,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

3、凡质量事故都不准隐瞒不报,项目经理必须遵循合同和有关法规及时书面上报质量事故并在事故处理后予以总结。

二、质量事故处理:

1、凡发生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

A、工程的结构质量发生问题,如因设计原因造成,则由设计单位负责解决;

B、工程的装饰、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项目经理统一组织有关分包单位协调解决;

C、各种采购物资的质量问题应分清责任加以处理。如果该项物资为项目采购,则由项目总工会同供应商到现场共同研究解决。如果物资为业主提供,则应由项目经理及时通知业主,妥善加以解决。

2、对质量事故的整改方案均需得到业主、设计单位和公司总工审查批准。

3、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质量优劣奖罚措施

1、施工队在分项工程完工后,由工长组织先进行自检,合格后由工长组织上报项目质检员。质检员按要求抽点检查,若不合格点数超出规定要求,则应向专业工程师上报,视情况根据不合格品处置程序处置。工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不按工序安排施工,未经项目技术人员许可进入下道工序,发现一次罚款2000~3000元。对工长罚款50~200元。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予以公布。

4、各施工队在每月验工计价时,必须同工程质量及合同规定的奖罚措施挂钩,全部罚款应一次性扣清。

5、结构、装修各阶段具体奖罚措施详见《质量管理办法》。

篇4: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10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篇5: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企业施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6.《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7.《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8.《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重大事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组织、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总结会,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借鉴。

2.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编制及督促落实。

3.区域公司:负责将重大事故上报集团公司,协调组织项目部、配合调查、督促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督促项目部整改、改进、防护,参与总结会。

4.项目部:负责启动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事故现场的保护、配合事故调查、执行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改进和防护措施,参与总结会。

第二章?质量问题、事故分类

第5条工程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

第6条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7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元≤直接损失<5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50000元≤直接损失≤100000元;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8条工程发生轻微质量问题,可通过修补等手段进行整改完成的,由项目部编制整改方案,报区域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按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修补措施,并注重后续预防和改进。

第9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则应立即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后向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提交质量事故报告。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牵头成立企业事故处理小组,查阅施工质量技术文件及相关图纸,分析事故原因。集团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编制技术方案。

区域公司重点参与事故处理及负责做好各方协调联系工作,项目部负责落实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做好后期整改、预防、改进工作。

第10条如有涉及到人员伤亡的质量事故,除以上规定之外,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总结

第11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召开质量事故总结会,并将事故经验总结填写《总结记录表》,之后下发到各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学习借鉴,促进其它施工现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总结记录表》存档备案。

第12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详细指导可参看《事故(事件)报告分析处理制度》(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13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14条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条附件:(1)质量事故总结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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