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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以规范医院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范围:药剂科、医务科等

责任人:全体药剂人员、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

程序:

1、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点评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每月抽取一定数量的处方进行点评,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3、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等。

4、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与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见附件)

5、对不合理处方,药剂人员应及时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1)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及时告知处方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3)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4)每月定期将处方点评结果上报医务科。

6.每季度在院内网或院周会上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附件:"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计量未以"克"为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情况的,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其它用药不适宜。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篇2:市民医院处方制度(6)

人民医院处方制度6

(一)医师、医士处方权,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市卫生行政部注册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二)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规定办理。

(四)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五)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荐:医院全利润留成,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六)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七)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篇3:市民医院药剂科职责(2)

人民医院药剂科职责2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和医院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院的药事管理工作,承担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管理全院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四)编写《简明药物手册》,协助制定《基本药品目录》。

(五)协助制定《用药指导原则》和相关规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药事工作相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七)掌握药学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

(八)制定药学部(药剂科)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计划,根据本学科的发展有计划地培养和调整科室各类人员。

(九)制定药学部(药剂科)各室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每年人员考核工作。

(十)完成各室各类人员的聘用工作。

(十一)完成业务学习、政治学习要求。

(十二)参加药品招标工作,负责药品采购和质量检查。

(十三)承担药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全院药品的调配分发。

(十四)承担药品的帐务管理,做好药品经济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十六)指导督促患者临床合理用药,协助医师制订个体给药方案。

(十七)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协助临床遴选药物。

(十八)开展药物经济学研究,对医院药品资源利用状况和用药趋势进行分析。

(十九)协调临床做好新药临床验证和评价工作。

(二十)围绕合理用药进行药效学、药动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

(二十一)拟订药品经费预算。

(二十二)维护药品数据库和药学院内网。

(二十三)参与选购本部(科)医疗仪器的相关工作,对本部(科)所有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有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二十四)负责建立药品监督和检验制度,对本院新采购、在库、临床使用药品及自制制剂进行追踪监测,保证药品质量。

(二十五)接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检查,提供抽验药品,报告药品使用情况。

(二十六)协助科教科制定药师、进修及实习生的教育培训计划,承担各类教学任务,提高本部人员教学能力。

(二十七)开展科研工作,完成学术论文发表指标。

(二十八)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措施,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二十九)落实用药、消防、治安安全制度和保密有关规定。

(三十)协调本部门与各相关科室的关系。

(三十一)完成医院各级领导交给的指令性任务。

篇4:附五医院处方制度(4)

第五医院处方制度(四)

1、处方权限规定

(1)取得职业医师资格,注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处方权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医务科办理发放处方权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剂科及医务科。

(2)执业助理医师、实习医师必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品、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亲属开方取药。

(5)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大处方、滥用药品,药房有权拒绝发药。

2、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英文),以蓝黑墨水或黑色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品、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全名并注明修改时间。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药典未收载者,可参照其他有关资料,写常用名称。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西药处方每一药品均需另起一行。麻醉药、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于普通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不得开用一张处方。

(5)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6)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方注明"急"字,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

(7)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生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

3、处方限量规定

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处方保管规定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限用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5、处方检查规定

每月由门诊部、药剂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院的处方书写及合理用药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处方和大处方进行全院通报,并与当月的工资挂钩,对一个月内反复出现大处方者视情节给予停止处方权一季度的处罚。

篇5:第三医院处方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1.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3.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4.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6.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

7.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兰色或兰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8.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处方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

11.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2.药剂师(药剂士)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

13.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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