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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学医院处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某大学医院处方制度

1、凡在我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必须有签字式样留存药剂科,否则不予发药。新毕业或新调入的医师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5、处方规定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书写,某一种制剂只能用一种文字书写,包括用法。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诊”二字图章。或写“急诊”二字;

6、药品及药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没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量;

7、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8、一般处方保存5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9、对违犯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0、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篇2:C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市人民医院处方制度

一、经注册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开具处方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须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进修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在进修3个月后由科主任根据能力情况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式样通知相关科室。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用毒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五、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六、处方书写规则:

(一)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二)处方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五)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5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药品的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为单位。

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十、处方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留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者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每月进行处方督查,对违反规定乱开、滥用药物等不合格处方,给予处罚,限期改正。

篇3:社区卫生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本院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第一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其处方权被取消。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五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本院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二)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第六条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淡绿色、普通处方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七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药名缩写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四)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五)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名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六)用量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七)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八)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九)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八条药品名称以《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名称》或经批准的专利药品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书写应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学专业技术签名式样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篇4: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处方书写规范及管理制度

1、符合授予本院处方权条件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审核同意,按程序办理相应的签名留样备案手续,并开具处方权授予通知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病历书写规范手册》(2003年7月第二版)的处方书写规格和要求进行书写,处方应使用钢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署医师全名及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或代号。处方内容应完整,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均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外擦患处"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4、年龄应写实足年龄,婴幼儿精确到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5、开具处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选用不同颜色的处方。

6、药品用量一般按照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确认:每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个品种。

7、除特殊情况外处方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天。

9、急诊处方用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日: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天;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医师在处方右上角注明延用的理由后,可适当延长。

10、按桂卫医[2006)172号文《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规范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张处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100元'特殊情况需超过控制费用的,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处方右上方由患者或家属注明"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能超费用开方。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2、药剂人员必须严格对处方进行审核,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调剂处方时做到"四查十对",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3、药剂人员发现有滥用药品及处方药名、剂型、规格、用量、用法、给药途径不清、诊断与用药不相符、重复给药和药物有配伍禁忌的,应及时告知开方医师核实更改后方能调剂,不得自行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14、药剂人员发现严重滥用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应及时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

15、药剂人员完成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处方。

16、把处方质量列入医疗质量评价考核内容,设立院"临床药学质量考核评价小组"对全院的处方进行管理,由医院专职临床药师和院质控人员每月对门诊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处方用药及配伍的合理性、用药时间、用药适应症及处方费用控制等进行考核及评价,对用药处方量、处方费用排序前10位的医师以及书写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等情况以质检通报形式在全院通报,并与个人劳务费挂钩。

17、医务科、药剂科定期检查处方质量,凡在终末质控中被检查出缺陷者,按《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工奖惩规定》予以扣罚奖金。

18、开设门诊用药咨询窗口,由临床药师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咨询。

篇5: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调配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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