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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扣起重吊钩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钢丝绳扣

钢丝绳的绳卡主要用于钢丝绳的临时连接和钢丝绳穿绕滑车组时后手绳的固定,以及扒杆上缆风绳绳头的固定等。它是起重吊装作业中用的较广的钢丝绳夹具。通常用的钢丝绳卡子,有骑马式、拳握式和压板式3种。其中骑马式卡是连接力最强的标准钢丝绳卡子,应用最广。压板式其次,拳握式由于没有底座,容易损坏钢丝绳,连接力也差,因此,只用于次要的地方

绳卡的使用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卡子的大小要适合钢丝绳的粗细,U形环的内侧净距,要比钢丝绳直径大1~3mm,净距太大不易卡紧绳子。

(2)使用时,要把U形螺栓拧紧,直到钢丝绳被压扁1/3左右为止。由于钢丝绳在受力后产生变形,绳卡在钢丝绳受力后要进行第二次拧紧,以保证接头的牢靠。如需检查钢丝绳在受力后,绳卡是否滑动,可采取附加一安全绳卡来进行。安全绳卡安装在距最后一个绳卡约500mm左右,将绳头放出一段安全弯后再与主绳夹紧,这样如卡子有滑动现象,安全弯将会被拉直,便于随时发现和及时加固。

(3)绳卡之间的排列间距一般为钢丝绳直径的6~8倍左右,绳卡要一顺排列,应将U形环部分卡在绳头的一面,压板放在主绳的一面。

钢丝绳卡头的使用注意事项:不可长期使用,不可以反复使用

钢丝绳卡头的用途:一、可用在各种工程起重机械,冶金矿山设备、油田井架、港口铁路装卸、林业机械、电力设备、航空及海上、陆地运输、工程抢救、打捞沉船、厂矿企业起重、吊装、牵引索具上。

二、产品特点:与钢丝绳等强度,使用安全,外形美观过渡平滑,吊装作业安全负荷大,可抗击冲击负荷,使用寿命长。

三、产品质量:生产中严格执行该项技术的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按其要求进行抽检,试验件必须达到与钢丝绳等强度,即钢丝绳破断压接部位不滑移、不脱开、不断裂。

卡接绳卡间距应大于或等于6倍的绳径,压板应在主绳侧,绳径7~18毫米的绳卡为3个、19~27毫米的绳卡为4个、28~37毫米的绳卡为5个。

吊钩的安全检验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的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的吊钩,以2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不应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开口度的增加量不应超过原尺寸的0.25%。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吊钩低应力区打印标记,包括额定起重量、厂标或厂名,检验标志、生产编号等内容。

吊钩的报废标准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①裂纹;

②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③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④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⑤吊钩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⑥吊钩螺纹被腐蚀;

⑦片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更换衬套;

⑧片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更换心轴。

篇2:桥门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公司综采车间桥门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桥式起重机管理职责

1、政工部负责起重机使用人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2、机运工区负责桥式起重机的大修。

3、机电部负责对车间桥式起重机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管辖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4、起重机司机必须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桥式起重机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桥式起重机进行正确操作。

四、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没有生产部门的安排,不准其它单位人员擅自使用。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时处理。

2)检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操作手钮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器装置是否良好,导轨面是否清洁,上面是否有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防护罩是否安全牢固。

6)检查钢丝绳有无损坏,有无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无松脱,吊钩轴销有无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机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将重物离地约100mm-150mm,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方可继续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起重机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桥式起重机启动时应先鸣铃。

10)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转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14)两台桥式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起负荷吊运。

4、工作后

1)将吊钩开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篇3:单梁悬挂式起重机操作管理规定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天车(单梁悬挂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保证天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天车操作人员以及天车管理人员。

三、管理职责

HSE部负责天车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培训和取证工作;维修部负责天车的维修和保养;起重机械管理员负责对天车使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协调修复。

天车操作人员必须对天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天车进行独立操作,熟悉有关天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按照天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天车的使用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天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培训并取得天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天车。

4.1.2未经生产部允许,天车操作人员不准擅自教他人使用天车。

4.2操作前的检查

(1)天车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2)检查设备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现象、天车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特别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天车各操纵手柄、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等是否良好,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钢绳有无损坏、毛刺,钢绳有否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否松脱,吊钩轴销有否变形;

(6)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4.3工作中

(1)天车运行中如发现异常响声、误动作和操作失灵等情况,要及时切断电源,迅速上报相关负责人,尽快排除故障和隐患;

(2)起吊物品时要确认物品重量,不得超过天车和所选吊具的载荷;

(3)吊具要吊在受吊物品的吊环或其他规定的承载处,必须吊挂或捆绑牢固、平稳后方可起吊;

(4)起吊时必须使吊勾在被吊物品的正上方,避免侧向斜吊,拉拽受吊物;

(5)天车搬运物品时,要使受吊物行进通道无障碍物,行走高度至少比运行路线上高0.5m以上,严禁将吊载物从头上通过;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及时发出警告、提醒。

4.4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停靠不妨碍车间通行的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整理好吊具;

(2)按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天车运行状态良好。

篇4: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范本

1目的及范围为了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制定本使用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商及分包商的各种起重设备。2起重吊装设备分类Ø汽车起重机Ø轮胎起重机Ø履带起重机Ø桥式(门式)起重机Ø塔式起重机Ø施工升降机Ø电动葫芦等3起重机运行条件3.1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经国家授权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测报告与检验合格标牌;3.2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状态,应符合出厂和检测鉴定标准,安全控制部件齐全,性能可靠;3.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控制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准确无误;3.4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必须由有组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塔吊必须经授权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组装完成后需检验合格试吊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5若购置进口的起重吊装设备,应符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3.6新大修起重设备自检合格后,使用前须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信号工、司索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8改装与拼装的起重机械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3.9按建设部建质(2008)76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到当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4起重机通用部件安全标准4.1吊钩Ø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应符合要求,吊钩无裂纹、剥裂等缺陷;Ø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不应超标;Ø吊钩颈部及表面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4.2钢丝绳Ø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Ø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应符合要求;Ø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不应超标。4.3制动装置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不应磨损超标,液压制动不应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应符合要求。4.4卷筒卷筒体、筒缘不应有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不应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应符合要求。4.5滑轮滑轮应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不应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应灵活。5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标准5.1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5.2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应在额定范围内。5.3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应能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5.4防风装置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准确报警。5.5防后倾翻装置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起重机的防后倾装置的应准确、可靠,电气联锁应灵敏,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应符合要求。5.6防护装置Ø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应完备可靠;Ø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如联轴器、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应有防护罩;Ø露天作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5.7安全标志Ø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应悬挂在明显部位;Ø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6起重机的使用要求6.1大型工程施工期间,起重机使用前,施工单位、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必须向监理公司、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上报施工机具报审表。内容包括:Ø特种设备经质量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检验检测合格的书面报告;Ø操作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后签发的资格证书;Ø进厂安全培训教育的有关资料;Ø按审批的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如吊装方法、重量、几何尺寸、工作位置等;Ø统一指挥信号的种类;Ø经自检验收合格的自检报审表。6.2吊车进入吊装现场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安全检查,并填写吊车入厂安全检查表。6.3吊车的实际状况应与吊车检测检验报告相符合。7本规定与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抵触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8附表附表1起重机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附表2钢丝绳断丝的控制标准附表3钢丝绳绳卡的距离与数量附表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选择附表5吊机安全检查表附表1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电压(KV)<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1.53456沿水平方向11.5246附表2圆股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外层绳股承载钢丝数n钢丝绳典型结构示例起重机用钢丝绳必须报废时与疲劳有关的可见断丝数机构工作级别机构工作级别M1、M2、M3、M4M5、M6、M7、M8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长度范围长度范围≤6d≤30d≤6d≤30d≤6d≤30d≤6d≤30d≤506×72412482451~756×19S*36236123676~100482481548101~1208×19S*6×25Fi510251019510121~140611361122611141~1608×25Fi613361326613161~1806×36WS*714471429714181~200816481632816201~2206×41WS*818491838918221~2406×37101951019381019241~260102151021421021261~280112261122451122281~300122461224481224>3000.04n0.08n0.02n0.04n0.08n0.16n0.04n0.08na:填充钢丝不是承载钢丝,因此检验中要予以扣除。多层绳股钢丝绳仅考虑可见的外层,带钢芯的钢丝绳,其绳芯看做内部绳股不予考虑。b:统计绳中的可见断丝数时,圆整至整数时,対外层绳股的钢丝直径大于标准直径的特定结构的钢丝绳,在表中作降低等级处理,并以*表示c:一根断丝可能有两处可见端。d: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e:钢丝绳典型结构与国际标准的钢丝绳典型结构是一致的。注:本表引用《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2006附表3钢丝绳绳卡的距离与数量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附表4钢丝绳安全系数K值表钢丝绳用途安全系数钢丝绳用途安全系数作缆风绳3.5作吊索时弯曲6~7缆索起重机承重绳3.75作捆绑吊索8~10手动起重设备4.5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机动起重设备5~6附表5吊机安全检查表

9相关法规及标准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1,24Ø《建筑起重机械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76号Ø《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Ø《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Ø《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Ø《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GB5972-2006)

篇5: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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