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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篇2:起重机安全操作规范制度

一、操作者必须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和性能,经车间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并应遵守安全守则。

二、按照润滑规定加足润滑油料,加油后要将油箱.油杯等的盖子盖好。3、每次开动前必须进行以下各项工作的检查:

(1)、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

(2)、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靠,有无脱槽现象;

(3)、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

(4)、个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限位是否正常;行车安全时有无异音。

三、严禁超规范使用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的(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10)、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篇3: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挂、捆绑钢丝绳、吊链、纤维绳及钢铁水包、渣罐耳轴的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吊索1、钢丝绳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连接方法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a、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9%;b、插接连接钢丝绳扣,插接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c、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2、采用绳卡连接方法应满足表内要求:钢丝绳直径mm7-1619-2728-3738-45绳卡数量(个)34-556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应小于150mm。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拧紧到钢丝绳压扁1/3左右。第三条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a、无规则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d、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e、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g、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h、插接处严重挤压、磨损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第四条吊链的采购厂家必须有国家允许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出厂合格证书。第五条吊链的使用单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或箱柜,摆放整齐,并标出规格、长度,允许起重量,或者在吊链上挂出允许起重量的标牌。第六条吊链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对链条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第七条吊链的报废。焊接环形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裂纹;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第八条链条报废的回收。使用的链条当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交到物管处废钢场,进行切割处理。第九条链条的修复当检查中的链条未达到报废标准,局部链环开焊、损坏,允许焊接修复,但必须遵守下列程序:a、需要焊接的链条由使用单位办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厂,由201分厂固定两名焊工技师担任焊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焊接;b、链条焊接后应进行局部回火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c、201分厂编制焊接工艺后,通知计财处作工时定额;d、由使用单位作负荷试验,试验方法为: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分钟,并通知计量理化处用磁粉或渗透法探伤检查;e、进行负荷试验时,使用单位应到安监处办理《吊具维修试验记录表》手续,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条用于吊物的纤维绳、麻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新报废: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磨损,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何一绳股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c、严重折弯或扭曲;d、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e、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f、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第十一条钢铁水包、龙门架、渣罐耳轴、耳环的安全检查:耳轴、耳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记录。第十二条耳轴、耳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a、耳轴、耳环裂纹或根部焊口裂纹开焊;b、耳轴、耳环变形或磨损量≥8%。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监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起重机作业完毕后管理规定制度

一、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

二、所有工作控制键应回原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门后下车;

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紧牢靠,开到有避雨装置的方位,防风防雨;

四、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便于维护及检查。

收货部制度

篇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办法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足额速度进行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三、月检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规定标准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四、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安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起重机的安全附件,应保持起重机的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六、当超重机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经过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应当经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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