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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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目的及范围为了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制定本使用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商及分包商的各种起重设备。2起重吊装设备分类Ø汽车起重机Ø轮胎起重机Ø履带起重机Ø桥式(门式)起重机Ø塔式起重机Ø施工升降机Ø电动葫芦等3起重机运行条件3.1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经国家授权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测报告与检验合格标牌;3.2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状态,应符合出厂和检测鉴定标准,安全控制部件齐全,性能可靠;3.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控制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准确无误;3.4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必须由有组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塔吊必须经授权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组装完成后需检验合格试吊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5若购置进口的起重吊装设备,应符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3.6新大修起重设备自检合格后,使用前须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信号工、司索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8改装与拼装的起重机械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3.9按建设部建质(2008)76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到当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4起重机通用部件安全标准4.1吊钩Ø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应符合要求,吊钩无裂纹、剥裂等缺陷;Ø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不应超标;Ø吊钩颈部及表面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4.2钢丝绳Ø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Ø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应符合要求;Ø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不应超标。4.3制动装置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不应磨损超标,液压制动不应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应符合要求。4.4卷筒卷筒体、筒缘不应有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不应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应符合要求。4.5滑轮滑轮应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不应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应灵活。5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安全标准5.1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应符合要求。5.2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应在额定范围内。5.3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应能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5.4防风装置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准确报警。5.5防后倾翻装置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起重机的防后倾装置的应准确、可靠,电气联锁应灵敏,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应符合要求。5.6防护装置Ø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应完备可靠;Ø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如联轴器、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应有防护罩;Ø露天作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5.7安全标志Ø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应悬挂在明显部位;Ø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6起重机的使用要求6.1大型工程施工期间,起重机使用前,施工单位、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必须向监理公司、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上报施工机具报审表。内容包括:Ø特种设备经质量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检验检测合格的书面报告;Ø操作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后签发的资格证书;Ø进厂安全培训教育的有关资料;Ø按审批的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如吊装方法、重量、几何尺寸、工作位置等;Ø统一指挥信号的种类;Ø经自检验收合格的自检报审表。6.2吊车进入吊装现场前,必须经过相关人员安全检查,并填写吊车入厂安全检查表。6.3吊车的实际状况应与吊车检测检验报告相符合。7本规定与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抵触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8附表附表1起重机与架空线的安全距离附表2钢丝绳断丝的控制标准附表3钢丝绳绳卡的距离与数量附表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选择附表5吊机安全检查表附表1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电压(KV)<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1.53456沿水平方向11.5246附表2圆股钢丝绳中断丝根数的控制标准外层绳股承载钢丝数n钢丝绳典型结构示例起重机用钢丝绳必须报废时与疲劳有关的可见断丝数机构工作级别机构工作级别M1、M2、M3、M4M5、M6、M7、M8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长度范围长度范围≤6d≤30d≤6d≤30d≤6d≤30d≤6d≤30d≤506×72412482451~756×19S*36236123676~100482481548101~1208×19S*6×25Fi510251019510121~140611361122611141~1608×25Fi613361326613161~1806×36WS*714471429714181~200816481632816201~2206×41WS*818491838918221~2406×37101951019381019241~260102151021421021261~280112261122451122281~300122461224481224>3000.04n0.08n0.02n0.04n0.08n0.16n0.04n0.08na:填充钢丝不是承载钢丝,因此检验中要予以扣除。多层绳股钢丝绳仅考虑可见的外层,带钢芯的钢丝绳,其绳芯看做内部绳股不予考虑。b:统计绳中的可见断丝数时,圆整至整数时,対外层绳股的钢丝直径大于标准直径的特定结构的钢丝绳,在表中作降低等级处理,并以*表示c:一根断丝可能有两处可见端。d:d为钢丝绳公称直径。e:钢丝绳典型结构与国际标准的钢丝绳典型结构是一致的。注:本表引用《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2006附表3钢丝绳绳卡的距离与数量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附表4钢丝绳安全系数K值表钢丝绳用途安全系数钢丝绳用途安全系数作缆风绳3.5作吊索时弯曲6~7缆索起重机承重绳3.75作捆绑吊索8~10手动起重设备4.5用于载人的升降机14机动起重设备5~6附表5吊机安全检查表

9相关法规及标准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1,24Ø《建筑起重机械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76号Ø《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Ø《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Ø《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Ø《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使用规范》(GB5972-2006)

篇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篇3: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新购置的。

2.大修、改造后。

3.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篇4: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技术要求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内容: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JGJ33-20**第3.1节、第3.2节、第3.4节及附录C的规定。2.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3.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7.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11.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1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栓拉绳。15.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表1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KV)

安全距离<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m)10.1.52.04.06.0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的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表2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钢丝绳直径(mm)10以下10~2021~2628~3636~40最少绳卡数(个)34567绳卡间距(mm).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3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采用的安全系数钢丝绳规格6×19+16×37+16×61+1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6以下~以上表4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钢丝绳表面锈蚀

或磨损量(%)1015202530~40>40折减系数8575706050报废22.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23.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时应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补充内容:

篇5:制冷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比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定期到特种设备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反应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所操作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悉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设备的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正确判断设备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设备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转让、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转让的特种设备做到:

(一)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应当附有与安全相关的技术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等。

(三)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当地市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二)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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